标题:《宋史》 志第一百一十四 职官一 内容: 三师 三公 宰执 门下省 中书省 尚书省昔武王克商,史臣纪其成功,有曰:“列爵惟五,分土惟三,建官惟贤,位事惟能。 ”后世曰爵,曰官,曰职,分而任之,其原盖始乎此。 然周初之制,已不可考。 周公作六典,自天官冢宰而下,小大高下,各帅其属以任其事,未闻建官而不任以事,位事而不命以官者;至于列爵分土,此封建诸侯之制也,亦未闻以爵以土,如后世虚称以备恩数者也。 秦、汉及魏、晋、南北朝,官制沿革不常,不可殚举。 后周复《周礼》六典官称,而参用秦、汉。 隋文帝废《周礼》之制,惟用近代之法。 唐承隋制,至天授中,始有试官之格,又有员外之置,寻为检校、试、摄、判、知之名。 其初立法之意未尝不善,盖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,又使不肖者绝年劳序迁之觊觎。 而世戚勋旧之家,宠之以禄,而不责以猷为。 其居位任事者,不限资格,使得自竭其所长,以为治效。 且黜陟进退之际,权归于上,而有司若不得预。 殊不知名实混殽,品秩贸乱之弊,亦起于是矣。 宋承唐制,抑又甚焉。 三师、三公不常置,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,尚书、门下并列于外,又别置中书禁中,是为政事堂,与枢密对掌大政。 天下财赋,内庭诸司,中外筦库,悉隶三司。 中书省但掌册文、覆奏、考帐;门下省主乘舆八宝,朝会板位,流外考较,诸司附奏挟名而已。 台、省、寺、监,官无定员,无专职,悉皆出入分莅庶务。 故三省、六曹、二十四司,类以他官主判,虽有正官,非别敕不治本司事,事之所寄,十亡二三。 故中书令、侍中、尚书令不预朝政,侍郎、给事不领省职,谏议无言责,起居不记注;中书常阙舍人,门下罕除堂侍,司谏、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。 至于仆射、尚书、丞、郎、员外,居其官不知其职者,十常八九。 其官人受授之别,则有官、有职、有差遣。 官以寓禄秩、叙位着,职以待文学之选,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。 其次又有阶、有勋、有爵。 故仕人以登台阁、升禁从为显宦,而不以官之迟速为荣滞;以差遣要剧为贵途,而不以阶、勋、爵邑有无为轻重。 时人语曰:“宁登瀛,不为卿;宁抱椠,不为监。 ”虚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。 外官,则惩五代藩镇专恣,颇用文臣知州,复设通判以贰之。 阶官未行之先,州县守令,多带中朝职事官外补;阶官既行之后,或带或否,视是为优劣。 大凡一品以下,谓之“文武官”;未常参者,谓之“京官”;枢密、宣徽、三司使副、学士、诸司而下,谓之“内职”;殿前都校以下,谓之“军职”。 外官则有亲民、厘务二等,而监军、巡警亦比亲民。 此其概也。 故自真宗、仁宗以来,议者多以正名为请。 咸平中,杨亿首言:“文昌会府,有名无实,宜复其旧。 ”既而言者相继,乞复二十四司之制。 至和中,吴育亦言:“尚书省,天下之大有司,而废为闲所,当渐复之。 ”然朝论异同,未遑厘正。 神宗即位,慨然欲更其制。 熙宁末,始命馆阁校《唐六典》。 元丰三年,以摹本赐群臣,乃置局中书,命翰林学士张璪等详定。 八月,下诏肇新官制,省、台、寺、监领空名者一切罢去,而易之以阶。 九月,详定所上《寄禄格》。 会明堂礼成,近臣迁秩即用新制,而省、台、寺、监之官,各还所职矣。 五年,省、台、寺、监法成。 六年,尚书新省成,帝亲临幸,召六曹长贰以下,询以职事,因诫敕焉。 初,新阶尚少,而转行者易以混杂。 及元佑初,于朝议大夫六阶以上始分左右。 既又以流品无别,乃诏寄禄官悉分左右,词人为左,余人为右。 绍圣中罢之。 崇宁初,以议者有请,自承直至将仕郎,凡换选人七阶。 大观初,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阶。 政和末,自从政至迪功郎,又改选人三阶,于是文阶始备。 而武阶亦诏易以新名:正使为大夫,副使为郎,而横班十二阶使、副亦然。 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。 继以新名未具,增置宣正履正大夫、郎凡十阶,通为横班,而文武官制益加详矣。 大抵自元佑以后,渐更元丰之制:二府不分班奏事,枢密加置签书,户部则不令右曹专典常平而总于其长,起居郎、舍人则通记起居而不分言动,馆职则增置校勘黄本。 凡此,皆与元丰稍异也。 其后蔡京当国,率意自用。 然动以继志为言,首更开封守臣为尹、牧,由是府分六曹,县分六案。 又内侍省职,悉仿机廷之号。 已而修六尚局,建三卫,即又更两省之长为左辅、右弼,易端揆之称为太宰、少宰。 是时员既滥冗,名且紊杂。 甚者走马承受升拥使华;黄冠道流,亦滥朝品。 元丰之制,至此大坏。 及宣和末,王黼用事,方且追咎元佑纷更,乃请设局,以修《官制格目》为正名,亦何补矣。 建炎中兴,参酌润色,因吕颐浩之请,左、右仆射并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两省侍郎改为参知政事,三省之政合乎一。 干道八年,又改左、右仆射为左、右丞相,删去三省长官虚称,道揆之名遂定。 然维时多艰,政尚权宜。 御营置使,国用置使,修政局置提举,军马置都督,并以宰相兼之。 总制司理财,同都督、督视理兵,并以执政兼之。 因事创名,殊非经久。 惟枢密本兵,与中书对掌机务,号东、西二府,命宰相兼知院事。 建炎四年,实用庆历故典。 其后,兵兴则兼枢密使,兵罢则免;至开禧初,始以宰臣兼枢密为永制。 当多事时,诸部或长贰不并置,或并郎曹使相兼之,惟吏部、户部不省不并。 兵休稍稍增置。 其后,诏非曾任监司、守臣,不除郎官,着为令。 又增馆阁员,广环卫官。 然绍兴务行元佑故事,以“左右”二字分别流品,其后,以人言省去,宁清浊相涵,无绝人迁善之路。 横班以郎居大夫之上,既厘而正之矣,而介胄之士与缙绅同称,宁名号未正,毋示人以好武之机。 陈傅良欲定史官迁次之序,众论韪之,而未及行。 洪迈欲改三衙军官称谓,当时嘉之,卒未暇讲。 考古之制,量今之宜,盖自元佑以逮政和,已未尝拘乎元丰之旧。 中兴若稽成宪,二者并行而不悖。 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,微而筦库监局之官,沿袭不革者,皆先后所同便也。 或始创而终罢,或欲革而犹因,则有各当其可者焉。 类而书之,先后互见,作《职官志》。 以至廪给、傔从,虽微必录,并从旧述云。 三师 三公 宋承唐制,以太师、太傅、太保为三师,太尉、司徒、司空为三公,为宰相、亲王使相加官,其特拜者不预政事,皆赴上于尚书省。 凡除授,则自司徒迁太保,自太傅迁太尉,检校官亦如之。 太尉旧在三师下,由唐至宋加重,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。 若宰臣官至仆射致仕者,以在位久近,或已任司空、司徒,则拜太尉、太傅等官。 若太师则为异数,自赵普以开国元勋,文彦博以累朝耆德,方特拜焉。 虽太傅王旦、司徒吕夷简各任宰相二十年,止以太尉致仕。 熙宁二年,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、平章事,辞司空、侍中。 三年,曾公亮除守司空、检校太师兼侍中,以两朝定策之功辞相位也。 六年,文彦博除守司徒兼侍中。 九年,彦博除守太保兼侍中,辞太保。 元丰三年,以曹佾检校太师、守司徒兼中书令。 九月,诏检校官除三公、三师外并罢。 又以文彦博落兼侍中,除守太尉,富弼守司徒,皆录定策之功也。 六年,彦博守太师致仕。 八年,王安石守司空,曹佾守太保。 元佑元年,文彦博落致仕,太师、平章军国重事,吕公着守司空、同平章军国重事。 崇宁三年,蔡京授司空,行尚书左仆射。 大观元年,京为太尉;二年,为太师。 政和二年,京落致仕,依前太师,三日一至都堂治事。 九月,诏:“以太师、太傅、太保,古三公之官,今为三师,古无此称,合依三代为三公,为真相之任。 司徒、司空,周六卿之官,太尉,秦主兵之任,皆非三公,并宜罢之。 仍考周制,立三孤少师、少傅、少保,亦称三少,为三次相之任。 ”至是,京始以三公任真相。 三公自国初以来,未尝备官。 独宣和末,三公至十八人,三少不计也。 太师三人:蔡京、童贯、郑绅;太傅四人:王黼、燕王俣、越王偲、郓王楷;太保十一人:蔡攸、肃王枢至仪王。 渡江后,秦桧为太师,张俊、韩世忠为太傅,刘光世为太保。 干道初,杨沂中、吴璘并为太傅。 绍熙初,史浩为太师,嗣秀王为太保。 自绍熙后,三公未尝备官。 其后,韩乇胄、史弥远、贾似道专政,皆至太师焉。 宰相之职 佐天子,总百官,平庶政,事无不统。 宋承唐制,以同平章事为真相之任,无常员;有二人,则分日知印。 以丞、郎以上至三师为之。 其上相为昭文馆大学士、监修国史,其次为集贤殿大学士。 或置三相,则昭文、集贤二学士并监修国史,各除。 唐以来,三大馆皆宰臣兼,故仍其制。 国初,范质昭文学士,王溥监修国史,魏仁浦集贤学士,此为三相例也。 神宗新官制,于三省置侍中、中书令、尚书令,以官高不除人,而以尚书令之贰左、右仆射为宰相。 左仆射兼门下侍郎,以行侍中之职;右仆射兼中书侍郎,以行中书令之职。 政和中,改左、右仆射为太宰、少宰,仍兼两省侍郎。 靖康中,复改为左、右仆射。 建炎三年,吕颐浩请参酌三省之制,左、右仆射并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,门下、中书二侍郎并改为参知政事,废尚书左、右丞。 从之。 干道八年,诏尚书左、右仆射可依汉制改为左、右丞相。 详定敕令所言:“近承诏旨,改左、右仆射为左、右丞相,令删去侍中、中书、尚书令,以左、右丞相充。 缘旧左、右仆射非三省长官,故为从一品。 今左、右丞相系充侍中、中书、尚书令之位,即合为正一品。 ”从之。 丞相官以太中大夫以上充。 平章军国重事 元佑中置,以文彦博太师、吕公着守司空相继为之,序宰臣上。 所以处老臣硕德,特命以宠之也。 故或称“平章军国重事”,或称“同平章军国事”。 五日或两日一朝,非朝日不至都堂。 其后,蔡京、王黼以太师总三省事,三日一朝,赴都堂治事。 开禧元年,韩侂胄拜平章,讨论典礼,乃以“平章军国事”为名。 盖省“重”字则所预者广,去“同”字则所任者专。 边事起,乃命一日一朝,省印亦归其第,宰相不复知印。 其后,贾似道专权,窃位日久,尊宠日隆,位皆在丞相上。 使相 亲王、枢密使、留守、节度使兼侍中、中书令、同平章事者,皆谓之使相。 不预政事,不书敕,惟宣敕除授者,敕尾存其衔而已。 干德二年,范质等三相皆罢,以赵普同平章事,李崇矩枢密使。 命下,无宰相书敕,使问翰林陶谷。 谷谓:“自昔辅相未尝虚位。 惟唐大和中甘露事,数日无宰相,时左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书。 今尚书亦南省长官,可以书敕。 ”窦仪曰:“谷之所陈,非承平令典。 今皇弟开封尹、同平章事,即宰相之任也,可书敕。 ”从之。 参知政事 掌副宰相,毗大政,参庶务。 干德二年置,以枢密直学士薛居正、兵部侍郎吕余庆并本官参知政事。 先是,已命赵普为相,欲置之副,而难其名称。 以问翰林学士陶谷曰:“下宰相一等有何官? ”对曰:“唐有参知机务、参知政事。 ”故以命之。 仍令不押班,不知印,不升政事堂,殿廷别设砖位,敕尾着衔降宰相,月奉杂给半之,未欲与普齐也。 开宝六年,始诏居正、余庆于都堂与宰相同议政事。 至道元年,诏宰相与参政轮班知印,同升政事堂。 押敕齐衔,行则并马,自寇准始,以后不易。 元丰新官制,废参知政事,置门下、中书二侍郎,尚书左、右丞以代其任。 建炎三年,复以门下、中书侍郎为参知政事,而省左、右丞。 干道八年,改左、右仆射为左、右丞相,其参知政事如故,以中大夫以上充,常除二员或一员。 嘉泰三年,始除三员。 故事,丞相谒告,参预不得进拟。 惟丞相未除,则轮日当笔,然多不逾年,少仅旬月。 淳熙初,叶衡罢相,龚茂良行相事近三年,亦创见也。 门下省 受天下之成事,审命令,驳正违失,受发通进奏状,进请宝印。 凡中书省画黄、录黄,枢密院录白、画旨,则留为底。 及尚书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,皆奏覆审驳之。 给事中读,侍郎省,侍中审,进入被旨画闻,则授之尚书省、枢密院。 即有舛误应举驳者,大则论列,不则改正。 凡文书自内降者,着之籍。 章奏至,则受而通进,俟颁降,分送所隶官司。 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职事官,则给事中校其仕历、功状,侍郎。 侍中引验审察,非其人则论奏。 凡迁改爵秩、加叙勋封、四选拟注奏钞之事,有舛误,退送尚书省。 覆刑部大理寺所断狱,审其轻重枉直,不当罪,则以法驳正之。 国初循旧制,以中书门下平章事为宰相之职,复用两制官一员判门下省事。 官制行,始厘正焉。 凡官十有一:侍中、侍郎、左散骑常侍各一人,给事中四人,左谏议大夫、起居郎、左司谏、左正言各一人。 先是,中书人吏分掌五房:曰孔目房、吏房、户房、兵礼房、刑房;又有主事、勾销二房。 至是,厘中书为三省,分兵与礼为六房,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。 门下凡分房十:曰吏房,曰户房,曰礼房,曰兵房,曰刑房,曰工房,皆视其房之名,而主行尚书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;曰开拆房,曰章奏房,曰制敕库房,亦皆视其名,而受遣文书、表状,与供阅敕令格式、拟官爵封勋之类,惟班簿、本省杂务则归吏房。 吏四十有九:录事、主事各三人,令史六人,书令史十有八人,守当官十有九人。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:令史一人,书令史二人,守当官六人,守阙守当官十人。 元丰八年,以门下、中书外省为后省,门下外省复置催驱房。 元佑三年,诏吏部注通判,赴门下引验;应省、台、寺、监诸司人吏四分减一。 复置点检房。 四年,又别立吏额。 绍圣二年,守阙守当官,门下、中书省各以百人,尚书省百五十人为额。 四年,三省吏员并依元丰七年额。 侍中 掌佐天子议大政,审中外出纳之事。 大祭祀则版奏中严外办,导舆辂,诏升降之节;皇帝斋则请就斋室。 大朝会则承旨宣制、告成礼,祭祀亦如之。 册后则奉宝以授司徒。 国朝以秩高罕除。 知建隆至熙宁,真拜侍中才五人,虽有用他官兼领,而实不任其事。 官制行,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行侍中职,别置侍郎以佐之。 南渡后,置左、右丞相,省侍中不置。 侍郎 掌贰侍中之职,省中外出纳之事。 大祭祀则前导舆略,诏进止。 大朝贺则授表以奏祥瑞。 册后则奉节及宝位。 与知枢密院、同知枢密院、中书侍郎、尚书左右丞为执政官。 南渡后,复置参知政事,省门下侍郎不置。 左散骑常侍 左谏议大夫 左司谏 左正言 同掌规谏讽谕。 凡朝政阙失、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、三省至百司事有违失,皆得谏正。 国初虽置谏院,知院官凡六人,以司谏、正言充职;而他官领者,谓之知谏院。 正言、司谏亦有领他职而不预谏诤者。 官制行,始皆正名。 元丰八年,谏议大夫孙觉言:“据《官制格目》,谏官之职,凡发令举事,有不便于时,不合于道,大则廷议,小则上封。 若贤良之遗滞于下,忠孝之不闻于上,则以事状论荐,乞依此以修举职事。 ”八月,门下省言:“谏议大夫、司谏、正言合通为一。 ”诏并从之。 十月,诏仿《六典》置谏官员。 元佑元年二月,诏谏官虽不同省,许二人同上殿。 后又从司谏虞策之请,如独员,许与台官同对。 九月,左、右正言久阙,侍御史王岩叟言:“国家仿近古之制,谏官六员,方之先王,已自为少,望诏补足,无令久空职。 ”十月,司谏王觌言:“自今中书舍人阙,勿以谏官兼权。 ”从之。 十一月,岩叟又言:“近降圣旨,两省谏官各令出入异户,勿与给事中、中书舍人通。 实欲限隔谏官,不使在政事之地,恐知本末,数论列尔。 ”寻诏谏官直舍仍旧。 八年,诏执政亲戚不除谏官。 建中靖国元年,言者谓谏官论事,惟凭询访,而百司之事,六曹所报外,皆不得其详。 遂诏谏官案许关台察。 给事中 四人,分治六房,掌读中外出纳,及判后省之事。 若政令有失当,除授非其人,则论奏而驳正之。 凡章奏,日录目以进,考其稽违而纠治之。 故事,诏旨皆付银台司封驳。 官制行,给事中始正其职,而封驳司归门下。 元丰五年五月,诏给事中许书画黄,不书草,着为令。 六月,给事中陆佃言:“三省、密院文字,已读者尚令封驳,虑失之重复。 ”。 诏罢封驳房。 六年,诏驳正事赴执政禀议。 七年,有旨,举驳事,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。 既而令禀议如初,给事中韩忠彦言:“给、舍职位颇均,一则不禀白而听封还,一则许举驳而先禀议,于理未允。 且朝廷之事执政所行,职当封驳则已与执政异,自当求决于上,尚何禀议之有? ”诏从之。 绍圣四年,叶祖洽言:“两省置给、舍,使之互察。 今中书舍人兼权封驳,则给事中之职遂废。 ”诏特旨书读不回避,余互书判。 元符三年,翰林学士曾肇言:“门下之职,所以驳正中书违失。 近日给事封驳中书录黄,乃令舍人书读行下,隳坏官制,有损治体。 愿正纪纲,为天下后世法。 ”重和元年,给事中张叔夜言:“凡命令之出,中书宣奉,门下审读,然后付尚书颁行,而密院被旨者,亦录付门下,此神宗官制也。 今急速文字,不经三省,而诸房以空黄先次书读,则审读殆成虚设矣,乞立法禁。 ”从之。 凡分案五:曰上案,主宝礼及朝会所行事;曰下案,主受发文书;曰封驳案,主封驳及试吏,校其功过;曰谏官案,主关报文书;曰记注案,主录起居注。 其杂务则所分案掌焉。 绍兴以后,止除二人或一人。 起居郎 一人,掌记天子言动。 御殿则侍立,行幸则从,大朝会则与起居舍人对立于殿下螭首之侧。 凡朝廷命令赦宥、礼乐法度损益因革、赏罚劝惩、群臣进对、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、临幸引见之事,四时气候、四方符瑞、户口增减、州县废置,皆书以授著作官。 国朝旧置起居院,命三馆校理以上修起居注。 熙宁四年,诏谏官兼修注者,因后殿侍立,许奏事。 元丰二年,兼修注王存乞复起居郎、舍人之职,使得尽闻明天子德音,退而书之。 神宗亦谓:“人臣奏对有颇僻谗慝者,若左右有史官书之,则无所肆其奸矣。 ”然未果行。 故事,左、右史虽日侍立,而欲奏事,必禀中书俟旨。 存因对及之。 八月,乃诏虽不兼谏职,许直前奏事。 盖存发之也。 官制行,改修注为郎、舍人。 六年,诏左、右史分记言动;元佑元年,仍诏不分。 七年,诏迩英阁讲读罢,有留身奏事者,许侍立。 绍圣元年,中丞黄履言:“所奏或干机密,难令旁立,仍依先朝故事。 ”先是,御后殿则左、右史分日侍立;崇宁三年,诏如前殿之仪,更不分日。 大观元年,诏事有足以劝善惩恶者,虽秩卑亦书之。 绍兴二十八年,用起居郎洪遵言,起居郎、舍人自今后许依讲读官奏事。 隆兴元年,用起居郎兼侍讲胡铨言,前殿依后殿轮左、右史侍立。 符宝郎 二人,掌外廷符宝之事。 禁中别有内符宝郎。 官制行,未尝除。 大观初,八宝成,诏依《唐六典》增置。 靖康罢之。 通进司 隶给事中,掌受三省、枢密院、六曹、寺监百司奏牍,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领天下章奏案牍,具事目进呈,而颁布于中外。 进奏院 隶给事中,掌受诏敕及三省、枢密院宣扎,六曹、寺监百司符牒,颁于诸路。 凡章奏至,则具事目上门下省。 若案牍及申禀文书,则分纳诸官司。 凡奏牍违戾法式者,贴说以进。 熙宁四年,诏:“应朝廷擢用材能、赏功罚罪事可惩劝者,中书检正、枢密院检详官月以事状录付院,誊报天下。 ”元佑初,罢之。 绍圣元年,诏如熙宁旧条。 靖康元年二月,诏:“诸道监司、帅守文字,应边防机密急切事,许进奏院直赴通进司投进。 ”旧制,通进、银台司,知司官二人,两制以上充。 通进司,掌受银台司所领天下章奏案牍,及阁门在京百司奏牍、文武近臣表疏,以进御,然后颁布于外。 银台司,掌受天下奏状案牍,抄录其目进御,发付勾检,纠其违失而督其淹绶。 发敕司,掌受中书、枢密院宣敕,着籍以颁下之。 登闻检院,隶谏议大夫;登闻鼓院,隶司谏、正言 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。 凡言朝政得失、公私利害、军期机密、陈乞恩赏、理雪冤滥,及奇方异术、改换文资、改正过名,无例通进者,先经鼓院进状;或为所抑,则诣检院。 并置局于关门之前。 中兴后,检、鼓、粮、审计、官告、进奏,谓之六院。 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者充;亦有自郡守除者,继即除郎。 恩数略视职事官,而不入杂压。 绍兴十一年,胡汝明以料院除监察御史,遂迁侍御史。 干道后,相继入台者数人,六院弥重,为察官之储。 淳熙初,班寺监、丞之上。 绍熙二年,诏六院官复入杂压,在九寺簿之下,六院各随所隶。 中书省 掌进拟庶务,宣奉命令,行台谏章疏、群臣奏请兴创改革,及中外无法式事应取旨事。 凡除省、台、寺、监长贰以下,及侍从、职事官,外任监司、节镇、知州、军通判,武臣遥郡横行以上除授,皆掌之。 凡命令之体有七:曰册书,立后妃,封亲王、皇子、大长公主,拜三师、三公、三省长官,则用之。 曰制书,处分军国大事,颁赦宥德音,命尚书左右仆射、开府仪同三司、节度使,凡告廷除授,则用之。 曰诰命,应文武官迁改职秩、内外命妇除授及封叙、赠典,应合命词,则用之。 曰诏书,赐待制、大卿监、中大夫、观察使以上,则用之。 曰敕书,赐少卿监、中散大夫、防御使以下,则用之。 曰御札,布告登封、郊祀、宗祀及大号令,则用之。 曰敕榜,赐酺及戒励百官、晓谕军民,则用之。 皆承制画旨以授门下省,令宣之,侍郎奉之,舍人行之。 留其所得旨为底:大事奏禀得旨者为“画黄? ,小事拟进得旨者为“录黄”。 凡事干因革损益,而非法式所载者,论定而上之。 诸司传宣、特旨,承报审覆,然后行下。 设官十有一:令、侍郎、右散骑常侍各一人,舍人四人,右谏议大夫、起居舍人、右司谏、右正言各一人。 分房八、曰吏房,曰户房,曰兵礼房,曰刑房,曰工房,曰主事房,曰班簿房,曰制敕库房。 元佑以后,析兵、礼为二,增催驱、点检,分房十有一,后又改主事房为开拆。 凡吏房,掌行除授、考察、升黜、赏罚、废置、荐举、假故、一时差官文书。 曰户房,掌行废置升降郡县、调发边防军须、给贷钱物。 曰礼房,掌行郊祀陵庙典礼、后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册、科举考官、外夷书诏。 曰兵房,掌行除授诸蕃国王爵、官封。 曰刑房,掌行赦宥及贬降、叙复。 曰工房,掌行营造计度及河防修闭。 凡尚书省所上奏请、台谏所陈章疏、内外臣僚官司申请无法式应取旨者,六房各视其名而行之。 曰主事房,掌行受发文书。 曰班簿房,掌百官名籍具员。 曰制敕库房,掌编录供检敕、令、格、式及架阁库。 曰催驱房,督趣稽违。 曰点检房,省察差失。 吏四十有五:录事三人,主事四人,令史七人,书令史十有四人,守当官十有七人。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:令史一人,书令史二人,守当官六人,守阙守当官十人。 元丰八年,诏待制以上磨勘,本省进拟。 元佑三年,诏应除授从中批付中书省者,并三省行。 绍圣五年,诏臣僚上殿扎子,中书省进呈取旨;其承受传宣、内降,非有司所可行者,申中书省或枢密院奏审。 令 掌佐天子议大政,授所行命令而宣之。 祀大神祇则升坛,享宗庙则升阼阶而相其礼。 临轩册命则读册。 建储则升殿宣制,持册及玺绶以授太子。 大朝会则诣御坐前奏方镇表及祥瑞。 国朝未尝真拜,以他官兼领者不预政事,然止曹佾一人,余皆赠官。 官制行,以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令之职,别置侍郎以佐之。 中兴后,置左、右丞相,省令不置。 侍郎 掌贰令之职,参议大政,授所宣诏旨而奉之。 凡大朝会则押表及祥瑞案。 临轩册命则押册引案,以所奏文及册书授令。 四夷来朝则奏其表疏,以贽币付有司。 南渡后,复置参知政事,省中书侍郎不置。 舍人 四人,旧六人。 掌行命令为制词,分治六房,随房当制,事有失当及除授非其人,则论奏封还词头。 国初,为所迁官,实不任职,复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,主行词命,与学士对掌内外制。 凡有除拜,中书吏赴院纳词头。 其大除拜,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词头者。 若大诰命,中书并敕进入,从中而下,余则发敕官受而出之。 及修官制,遂以实正名,而判后省之事。 分案五:曰上案,掌册礼及朝会所行事;曰下案,掌受付文书;曰制诰案,掌书录制词及试吏,校其功过;曰谏官案,掌受诸司关报文书;曰记注案,掌录记注。 其杂务则随所分案掌之。 元丰六年,诏中书省置点检房,令舍人通领。 元佑元年,诏舍人各签诸房文字,其命词则轮日分草。 九月,诏时暂阙官,依门下、尚书省例,送本省官兼权。 绍圣四年,蹇序辰请自今命词,以元行遣文书同检送当制舍人。 从之。 建炎后同,他官兼摄者则称权舍人,资浅者为直舍人院。 起居舍人 一人,掌同门下省起居郎。 侍立修注官,元丰前,以起居郎、舍人寄禄,而更命他官领其事,谓之同修起居注。 官制行,以郎、舍人为职任。 淳熙十五年,罗点自户部员外郎为起居舍人,避其祖讳,乃以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。 其后两史或阙而用资浅者,则降旨以某人权侍立修注官。 右散骑常侍 右谏议大夫 右司谏 右正言 与门下省同,但左属门下,右属中书,皆附两省班籍,通谓之两省官。 元丰既新官制,职事官未有不经除授者,惟御史大夫、左右散骑常侍,始终未尝一除人。 盖两官为台谏之长,无有启之者。 中兴初,诏谏院不隶两省。 绍兴二年,诏并依旧赴三省元置局处。 淳熙十五年,用林栗言,置左右补阙、拾遗,专任谏正,不任纠劾之事。 逾年减罢。 法司令史、书令史、守当官各一人,守阙守当官三人,干道六年减二人。 检正官 五房各一人,掌纠正省务。 熙宁三年置,以京朝官充,选人即为习学公事。 官制行,罢之,而其职归左右司。 建炎三年,中书门下省言:“军兴以来,天下多事,中书别无属官。 元丰以前,有检正官,后因置左右司,遂不差,致朝廷及应报四方行移稽留,无检举催促。 今欲差官两员充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。 内一员检正吏、礼、兵房,一员检正户、刑、工房。 从之。 至次年,诏并罢。 绍兴二年,诏中书门下省复置检正官一员。 建炎三年指挥,中书门下省并为一。 中书省录事、主事、令史、书令史、守当官共四十三人;门下省录事、主事、令史、书令史、守当官共四十六人,依祖额以八十九人为额。 守阙守当官两省各一百人,共存留一百五十人,中书省六分,门下省四分。 尚书省 掌施行制命,举省内纲纪程序,受付六曹文书,听内外辞诉,奏御史失职,考百官庶府之治否,以诏废置、赏罚。 曰吏部,曰户部,曰礼部,曰兵部,曰刑部,曰工部,皆隶焉。 凡天下之务,六曹所不能与夺者,总决之;应取裁者,随所隶送中书省、枢密院。 事有成法,则六曹准式具钞,令、仆射、丞检察签书,送门下省画闻。 审察吏部注拟文武官及封爵承袭、赐勋定赏之事。 朝廷有疑事,则集百官议其可否。 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、一司条法,则议定以奏覆,太常、考功谥议亦如之。 季终,具赏罚劝惩事付进奏院,颁行于天下。 大祭祀则誓戒执事官。 设官九:尚书令、左右仆射、左右丞、左右司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。 分房十:曰吏房,曰户房,曰礼房,曰兵房,曰刑房,曰工房,各视其名而行六曹诸司所上之事;曰开拆郎,主受遣文书;曰都知杂房,主行进制敕目、班簿具员,考察都事以下功过迁补;曰催驱房,主考督文牍稽违;曰制敕库房,主编检敕、令、格、式,简纳架阁文书。 置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,主事六人,令史十有四人,书令史三十有五人,守当官六人。 元丰四年,诏尚书都省及六曹,各轮郎官一员宿直。 五年,诏得旨行下并用扎子。 绍圣元年,诏在京官司所受传宣、内降,随事申尚书省或枢密院覆奏。 二月,诏尚书都省弹奏六察御史,纠不当者。 令 掌佐天子议大政,奉所出命令而行之。 其属有六曹,凡庶务皆会而决之。 凡官府之纪纲程序,无不总焉。 大事三省通议,则同执政官合班;小事尚书省独议,则同仆射、丞分班论奏。 若事由中书、门下而有失当应奏者,亦如之。 与三师、三公、侍中中书令俱以册拜。 自建降以来不除,惟亲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领,不与政事。 政和二年,诏:“尚书令,太宗皇帝曾任,今宰相之官已多,不须置。 ”然是时说者以谓为令者唐太宗也,熙陵未尝任此,盖时相蔡京不学之过。 宣和七年,诏复置令,亦虚设其名,无有除者。 南渡后,并省不置。 左仆射 右仆射 掌佐天子议大政,贰令之职,与三省长官皆为宰相之任。 大祭祀则掌百官之誓戒,视涤濯告洁,赞玉币爵玷之事。 自官制行,不置侍中、中书令,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,右仆射兼中书侍郎,行侍中、中书令职事。 政和中,诏曰:“昔我神考,训迪厥官,有司不能奉承,仰惟前代以仆臣之贱,充宰相之任,可改左仆射为太宰,右仆射为少宰。 ”靖康元年,诏依元丰旧制,复为左、右仆射。 南渡后,置左、右丞相,省仆射不置。 左丞 右丞 掌参议大政,通治省事,以贰令、仆射之职。 仆射轮日当笔,遇假故,则以丞权当笔知印。 大祭祀酌献,荐馔进熟,则受爵酒以授仆射。 旧班六曹尚书下,官制行,升其秩为执政。 元丰五年五月,诏左右仆射、丞合治省事。 是月,御史言:“左、右丞蒲宗孟、王安礼于都堂下马,违法犯分。 ”安礼争论帝前,神宗是之。 今左、右丞于都堂上下马,自此始。 南渡后,复置参知政事,省左、右丞不置。 左司郎中 右司郎中 左司员外郎 右司员外郎 各一人,掌受付六曹之事,而举正文书之稽失,分治省事:左司治吏、户、礼、奏钞、班簿房,右司治兵、刑、工、案钞房,而开拆、制敕、御史、元丰六年,都司置御史房,主行弹纠御史案察失职。 催驱、封椿印房,则通治之,有稽滞,则以期限举催。 初,于都司置吏设案,而议者谓台郎宰掾不当自为官司。 遂随省房分治所领之事,惟置手分、书奏各四人,主行校定省吏都事以下功过及迁补之事。 元丰七年,都司御史房置簿,以书御史、六曹官纠察之多寡当否为殿最,岁终取旨升黜。 绍圣元年,诏都司以岁终点检六曹稽违最多者,具郎官姓名上省取旨。 二年,诏御史台察六曹稽缓违失者,送左司籍记。 宣和二年,左司员外郎王蕃奏:“都司以弥纶省闼为职,事无不预。 今宰、丞入省,诸房文字填委,次第呈覆,自朝至于日中,或昏暮仅绝,其势不RC一一检阅细故,而省吏径禀宰、丞请笔,以草检令承从官斋赴郎官厅落日押字。 ”谓“宜遵守元丰及崇宁旧法,诸房各具签帖,先都事自点检,次郎官押讫,赴宰、丞请笔行下。 ”于是诏曰:“先帝肇正三省,诏给舍、都司以赞省务。 今都司浸以旷官,缘省吏强悍,敢肆侵侮。 自今违法事,其左右司官、尚书具事举劾。 ”建炎三年,诏减左、右司郎官两员,置中书门下省检正诸房公事二员。 至次年,检正省罢,其左、右司郎官依旧四员。 绍兴三十二年,诏尚书省吏房、兵房,三省、枢密院机速房,尚书省刑房、户房、工房,三省、枢密院看详赏功房,尚书省礼房,令左、右司郎官四员从上分房书拟。 隆兴元年,诏左、右司郎官各差一员。 干道六年,诏榷货务都茶场依建炎三年指挥,委都司官提领措置。 干道七年,复添置右司郎官二人。 榷货务都茶场, 都司提领。 提辖官一员, 京朝官充。 监场官二员, 京选通差。 掌鹾、茗、香、矾钞引之政令,以通商贾、佐国用。 旧制,置务以通榷易。 建炎中兴,又置都茶场,给卖茶引,随行在所榷货务置场虽分两司,而提辖官、监官并通衔管干。 外置建康、镇江务场,并冠以行在为名,以都司提领,不系户部经费。 建康、镇江续分隶总领所。 开禧初,以总领所侵用储积钱,令径隶提领所。 干道七年,提领所置干办官一员。 右提辖官与杂买务杂卖场、文思院、左藏东西库提辖,并称四辖。 外补则为州,内迁则为寺监丞、簿,亦有径为杂临司,或入三馆。 干道间,榷务王禋除市舶,左藏王揖除坑冶铸钱司,淳熙间,熊克自文思除校书郎。 绍熙以后,往往更迁六院官,或出为添倅,有先后轻重之异焉。 左藏封桩库, 都司提领。 监官一员,监门官一员。 淳熙九年,以都司提领。 初创,非奉亲与军须不支。 后或拨入内库,或以供宫廷诸费,亦以备振恤之用。 提举修敕令 自熙宁初,编修《三司令式》,命宰臣王安石提举,是后,皆以宰执为之。 详定官,以侍从之通法令者充,旧制二员。 宣和中,增至七员。 靖康初,减为三员。 删定官,无常员。 先是,尝别修一司敕命。 大观三年,诏六曹删定官并入详定一司敕令所,为一局。 制置三司条例司 掌经画邦计,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。 熙宁二年置,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为之,而苏辙、程颢等亦皆为属官。 未几,升之相,乃言:“条例者有司事尔,非宰相之职,宜罢之。 ”帝欲并归中书,安石请以枢密副使韩绛代升之焉。 三年,判大名府韩琦言:“条例司虽大臣所领,然止是定夺之所。 今不关中书而径自行下,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也。 ”五月,罢归中书。 三司会计司 熙宁七年,置于中书,以宰相韩绛提举。 先是,绛言总天下财赋,而无考较盈虚之法,乃置是司。 既而事多濡滞,八年,绛坐此罢相,局亦寻废。 编修条例司 熙宁初置,八年罢。 经抚房 专治边事。 宣和四年,宰臣王黼主伐燕之议,置于三省,不复以关枢密院。 六年,罢。 提举讲议司 崇宁元年七月,诏如熙宁条例司故事,都省置讲议司。 以宰相蔡京提举,侍从为详定官,卿监为参详官;又置检讨官,凡宗室、冗官、国用、商旅、盐铁、赋调、尹牧,每一事各三人主之。 时又分武备一房,别为枢密院讲议司。 三年三月,知枢密院事蔡卞奏罢。 三年四月结局。 宣和六年,又于尚书省置讲议司。 十二月,命太师致仕蔡京兼领,听就私第裁处,仍免签书。 议礼局 大观元年,诏于尚书省置,以执政兼领。 详议官二员,以两制充。 应凡礼制本末,皆议定取旨。 政和三年,《五礼仪注》成,罢局。 礼制局 讨论古今宫室、车服、器用、、冠昏、丧祭沿革制度。 政和二年,置于编类御笔所,有详议、同详议官,宣和二年,诏与大晟府制造所协声律官并罢。 发布时间:2025-04-30 10:03:47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246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