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周易注》 上经随传卷三 噬嗑 内容: 噬嗑:亨。 利用狱(1)。 (1)噬,啮也;嗑,合也。 凡物之不亲,由有间也。 物之不齐,由有过也。 有间与过,啮而合之,所以通也。 刑克以通,狱之利也。 《彖》曰:颐中有物,曰“噬嗑”(1)。 噬嗑而亨(2)。 刚柔分动而明,雷电合而章(3)。 柔得中而上行,虽不当位,“利用狱”也(4)。 (1)颐中有物,啮而合之,“噬嗑”之义也。 (2)有物有间,不啮不合,无由“亨”也。 (3)刚柔分动,不溷乃明,雷电并合,不乱乃章,皆“利用狱”之义。 (4)谓五也。 能为啮合而通,必有其主,五则是也。 “上行”谓所之在进也。 凡言“上行”,皆所之在贵也。 虽不当位,不害用狱也。 《象》曰:“雷电”“噬嗑”,先王以明罚敕法。 初九:屦校灭趾,无咎(1)。 《象》曰:“屦校灭趾”,不行也(2)。 (1)居无位之地以处刑初,受刑而非治刑者也。 凡过之所始,必始于微,而后至于著。 罚之所始,必始于薄,而后至于诛。 过轻戮薄,故“屦校灭趾”,桎其行也。 足惩而已,故不重也。 过而不改,乃谓之过。 小惩大诫,乃得其福,故“无咎”也。 “校”者,以木绞校者也,即械也,校者取其通名也。 (2)过止于此。 六二:噬肤灭鼻,无咎(1)。 《象》曰:“噬肤灭鼻”,乘刚也。 (1)噬,啮也。 啮者,刑克之谓也。 处中得位,所刑者当,故曰“噬肤”也。 乘刚而刑,未尽顺道,噬过其分,故“灭鼻”也。 刑得所疾,故虽“灭鼻”而“无咎”也。 “肤”者,柔脆之物也。 六三:噬腊肉,遇毒,小吝,无咎(1)。 《象》曰:“遇毒”,位不当也。 (1)处下体之极,而履非其位,以斯食物,其物必坚。 岂唯坚乎? 将遇其毒。 “噬”以喻刑人,“腊”以喻不服,“毒”以喻怨生。 然承于四而不乘刚,虽失其正,刑不侵顺,故虽“遇毒,小吝,无咎”。 九四:噬干胏,得金矢。 利艰贞,吉(1)。 《象》曰:“利艰贞吉”,未光也。 (1)虽体阳爻,为阴之主,履不获中,而居其非位,以斯噬物,物亦不服,故曰“噬干胏”也。 金,刚也,矢,直也。 “噬干胏”而得刚直,可以利于艰贞之吉,未足以尽通理之道也。 六五:噬干肉,得黄金,贞厉,无咎(1)。 《象》曰:“贞厉无咎”,得当也。 (1)干肉,坚也。 黄,中也。 金,刚也。 以阴处阳,以柔乘刚,以噬于物,物亦不服,故曰:“噬干肉”也。 然处得尊位,以柔乘刚而居于中,能行其戮者也。 履不正而能行其戮,刚胜者也。 噬虽不服,得中而胜,故曰“噬干肉得黄金”也。 己虽不正,而刑戮得当,故虽“贞厉”而“无咎”也。 上九:何校灭耳,凶(1)。 《象》曰:“何校灭耳”,聪不明也(2)。 (1)处罚之极,恶积不改者也。 罪非所惩,故刑及其首,至于“灭耳”,及首非诫,“灭耳”非惩,凶莫甚焉。 (2)聪不明,故不虑恶积,至于不可解也。 发布时间:2026-01-09 10:28:44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49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