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东坡易传》 解 卦 (第四十) 内容: 震上 坎下 “解”:利西南。 无所往,其来复,吉。 有攸往,夙吉。 《彖》曰:“解”,险以动,动而免乎险,解。 “解,利西南”,往得众也;“其来复,吉”,乃得中也。 “有攸往,夙吉”,往有功也。 所以为“解”者,“震”也,“坎”也。 “震”,东也;“坎”,北也。 “解”者在此,所“解”在彼。 东北,“解”者之所在;则西南,所“解”之地也。 在难而思“解”,处安而恶扰者,物之情也。 方其在难,我往则得众,故“利西南”;及其无难,我往则害物,故“来复,吉”。 “复”者,复东北也。 东北有时而当复,是以不言其不利也。 “来复”之为“吉”者,夙所往之时也①,苟“有攸往”,非夙不可。 “有攸往”而不夙,难深而不可“解”矣。 「校注」 ①夙所往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九所住”,误。 天地“解”而雷雨作,雷雨作而百果草木皆甲圻。 “解”之时大矣哉! 《象》曰:雷雨作,“解”。 君子以赦过宥罪。 初六:无咎。 《象》曰:刚柔之际,义“无咎”也。 “解”有二阳:九二有应于六五,而九四有应于初六,各得其正,而分定矣。 惟六三者,无应而处于二阳之间,兼与二阳而“解”,始有争矣。 故“解”之所疾者,莫如六三也。 六三欲以其不正乱人之正,故初与五皆其所疑而咎之。 以其疑而咎之也,故特明其“无咎”,曰此与九四刚柔之际也,于义无咎。 九二:田获三狐,得黄矢,贞吉。 《象》曰:九二“贞吉”,得中道也。 九二之所当得者,六五也。 近而可取者,初六、六三也。 此之谓“三狐”。 三狐皆可取,而以得六五为“贞吉”也。 此之谓“黄矢”,“黄”,中也;“矢”,直也。 直其所当得也,是以六五为“黄矢”;释其所不当得之三狐,而取其所当得之一矢,息争之道也。 六三:负且乘,致寇至,贞吝。 《象》曰:“负且乘”,亦可丑也;自我致戎,又谁咎也? 三于四为“负”,于二为“乘”。 乘而不负,若负而不乘,犹可以免于寇。 寇之所伐者,负且乘也。 夫三苟与四而不与二,则四不伐;与二而不与四,则二不攻。 所以致寇者,由兼与也。 二与四皆非其配,虽贞于一犹吝也,而况兼与乎? 丑之甚也! 九四:解而拇,朋至斯孚。 《象》曰:“解而拇”,未当位也。 “拇”,六三;“朋”九二也。 三来附己①,解而不取,则二信之。 “未当位”者,明势不可以争也。 「校注」 ①附己:《苏氏易传》作“附已”,误。 六五:君子维有解,吉;有孚于小人。 《象》曰:君子有“解”,小人退也。 六五,九二之配也。 而近于四,六三欲附于二与四,故疑而疾之。 夫以六五之中直,岂与六三争所附者哉? 而六三以小人之意,度君子之心,故六五“维有解,吉”。 “维有解”者,无所不解之谓也。 近则解四,远则解二,是以六三释然而退也。 上六:公用射隼于高墉之上,获之,无不利。 《象》曰:“公用射隼”,以解悖也。 “隼”者,六三也;“墉”者,二阳之间也;“悖”者,争也。 二阳之所以争而不已者,以六三之不去也。 孰能去之? 将使二与四乎? 二与四固欲得之,将使初与五乎? 则初与五,二阳之配,三之所疑也。 夫欲弊所争而解交斗,惟不涉其党者能之,故“高墉”之“隼”,惟上六为能射而获也。 隼获争解,二与四无不利者。 发布时间:2026-02-01 10:07:53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678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