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尚书正义》 卷十 高宗肜日第十五 内容: 高宗祭成汤,有飞雉升鼎耳而雊,耳不聪之异。 雊,鸣。 ○雊,工豆反。 祖已训诸王,贤臣也,以训道谏王。 ○己音纪。 作《高宗肜日》、《高宗之训》。 所以训也,亡。 ○肜音融。 [疏]“高宗”至“之训”○正义曰:高宗祭其太祖成汤于肜祭之日,有飞雉来升祭之鼎耳而雊鸣,其臣祖已以为王有失德而致此祥,遂以道义训王,劝王改修德政。 史叙其事,作《高宗肜日》、《高宗之训》二篇。 ○传“耳不”至“雊鸣”○正义曰:经言“肜日,有雊雉”,不知祭何庙,鸣何处,故序言“祭成汤”、“升鼎耳”以足之。 禘祫与四时之祭,祭之明日皆为肜祭,不知此肜是何祭之肜也。 《洪范》“五事”有貌、言、视、听、思,若貌不恭、言不从、视不明、听不聪、思不睿,各有妖异兴焉。 雉乃野鸟,不应入室,今乃入宗庙之内,升鼎耳而鸣,孔以雉鸣在鼎耳,故以为“耳不聪之异”也。 《洪范·五行传》云:“视之不明,时则有羽虫之孽。 听之不聪,时则有介虫之孽。 ”言之不从,时则有毛虫之孽。 貌之不恭,时则有鳞虫之孽。 思之不睿,时则有裸虫之孽。 ”先儒多以此为羽虫之孽,非为“耳不聪”也。 《汉书·五行志》:“刘歆以为鼎三足,三公象也,而以耳行。 野鸟居鼎耳,是小人将居公位,败宗庙之祀也。 ”郑云:“鼎,三公象也,又用耳行,雉升鼎耳而鸣,象视不明,天意若云当任三公之谋以为政。 ”刘、郑虽小异,其为羽虫之孽则同,与孔意异。 《诗》云:“雉之朝雊,尚求其雌。 ”《说文》云:“雊,雄雉鸣也。 雷始动,雉乃鸣而雊其颈。 ”○传“所以训也,亡”○正义曰:名《高宗之训》,所以训高宗也。 此二篇俱是祖己之言,并是训王之事,经云“乃训于王”,此篇亦是训也。 但所训事异,分为二篇,标此为发言之端,故以“肜日”为名。 下篇总谏王之事,故名之“训”,终始互相明也。 《肆命》、《徂后》,孔历其名于《伊训》之下,别为之传。 此《高宗之训》因序为传,不重出名者,此以训王事同,因解文便作传,不为例也。 高宗肜日祭之明日又祭。 殷曰肜,周曰绎。 ○绎音亦,字书作释。 《尔雅》云:“又祭也。 周曰绎,商曰肜,夏曰复胙。 ” [疏]传“祭之”至“曰绎”○正义曰:《释天》云:“绎,又祭也。 周曰绎,商曰肜。 ”孙炎曰:“祭之明日寻绎复祭也。 ”“肜”者,相寻不绝之意。 《春秋》宣八年六月“辛巳,有事于太庙。 壬午,犹绎”。 《谷梁传》曰:“绎者,祭之旦日之享宾也。 ”是肜者,“祭之明日又祭”也。 《尔雅》因绎祭而本之上世,故先周后商,此以上代先后,故与《尔雅》倒也。 《释天》又云“夏曰复胙”,郭璞云“未见所出”,或无此一句。 孔传不言“夏曰复胙”,于义非所须,或本无此事也。 《仪礼·有司彻》上大夫曰“傧尸”,与正祭同日。 郑康成注《诗·凫鹥》云,祭天地社稷山川,五祀皆有绎祭。 高宗肜日,越有雊雉。 于肜日有雉异。 祖己曰:“惟先格王,正厥事。 ”言至道之王遭变异,正其事而异自消。 [疏]“高宗”至“厥事”○正义曰:高宗既祭成汤,肜祭之日,于是有雊鸣之雉在于鼎耳,此乃怪异之事。 贤臣祖已见其事而私自言曰:“惟先世至道之王遭遇变异,则正其事而异自消也。 ”既作此言,乃进言训王。 史录其事,以为训王之端也。 ○传“言至”至“自消”○正义曰:“格”训至也。 “至道之王”谓用心至极,行合于道。 遭遇变异,改修德教,正其事而异自消。 大戊拱木,武丁雊雉,皆感变而惧,殷道复兴,是异自消之验也。 至道之王,当无灾异,而云遭变消灾者,天或有谴告,使之至道,未必为道不至而致此异。 且匆寻戒之辞,不可执文以害意也。 此经直云“祖己曰”,不知与谁语,郑云“谓其党”,王肃云“言于王”。 下句始言“乃训于王”,此句未是告王之辞,私言告人,郑说是也。 乃训于王。 曰:“惟天监下民,典厥义。 祖己既言,遂以道训谏王,言天视下民,以义为常。 降年有永有不永,非天夭民,民中绝命。 言天之下年与民,有义者长,无义者不长,非天欲夭民,民自不修义以致绝命。 ○中,丁仲反,又如字。 民有不若德,不听罪。 天既孚命正厥德。 不顺德,言无义。 不服罪,不改修。 天已信命正其德,谓有永有不永。 [疏]“乃训”至“厥德”○正义曰:祖己既私言其事,乃以道训谏于王曰:“惟天视此下民,常用其义。 ”言以义视下,观其为义以否。 “其下年与民,有长者,有不长者”。 言与为义者长,不义者短。 “短命者非是天欲夭民,民自不修义,使中道绝其性命。 但人有为行不顺德义,有过不服听罪,过而不改,乃致天罚,非天欲夭之也。 天既信行赏罚之命,正其驭民之德,欲使有义者长,不义者短,王安得不行义事,求长命也? ”○传“言天”至“绝命”○正义曰:经惟言“有永有不永”,安和由义者? 以上句云“惟天监下民,典厥义”,天既以义为常,知命之长短莫不由义,故云“天之下年与民,有义者长。 无义者不长”也。 民有五常之性,谓仁义礼智信也,此独以“义”为言者,五常指体则别,理亦相通;“义”者,宜也,得其事宜;五常之名,皆以适宜为用,故称“义”可以总之也。 民有贵贱贫富愚智好丑,不同多矣,独以夭寿为言者,郑玄云:“年命者,蠢愚之人尤憩焉,故引以谏王也。 ”憩,贪也。 《洪范》“五福”以寿为首,“六极”以短折为先,是年寿者最是人之所贪,故祖己引此以谏王也。 ○传“不顺”至“不永”○正义曰:传亦顾上经,故“不顺德,言无义”也。 “听”谓听从,故以“不听”为“不服罪”。 言既为罪,过而不肯改修也。 “天已信命正其德”,言天自信命,赏有义,罚无义,此事必信也。 天自正其德,福善祸淫,其德必不差也。 谓民有永有不永,天随其善恶而报之。 劝王改过修德以求永也。 乃曰:‘其如台。 ’祖己恐王未受其言,故乃复曰,天道其如其所言。 ○台音怡。 复,扶又反。 呜呼! 王司敬民,罔非天胤,典祀无丰于昵。 ”胤,嗣。 昵,近也。 叹以感王入其言,王者主民,当敬民事。 民事无非天所嗣常也,祭祀有常,不当特丰于近庙。 欲王因异服罪改修之。 ○丰,芳弓反。 昵,女乙反。 《尸子》云:“不避远昵。 ”昵,近也。 又乃礼反。 马云:“昵,考也,谓祢庙也。 ” [疏]“呜呼”至“于昵”○正义曰:祖己恐其言不入王意,又叹而戒之:“呜呼! 王者主民,当谨敬民事。 民事无非天所继嗣以为常道者也。 天以其事为常,王当继天行之。 祀礼亦有常,无得丰厚于近庙,若特丰于近庙,是失于常道。 ”高宗丰于近庙,欲王服罪改修也。 ○传“胤嗣”至“改修之”○正义曰:《释诂》云:“胤、嗣,继也。 ”俱训为继,是“胤”德为嗣,嗣亦继之义也。 《释诂》云:“即,尼也。 ”孙炎曰:“即犹今也,尼者近也。 ”郭璞引《尸子》曰“悦尼而来远”,是“尼”为近也。 “尼”与“昵”音义同。 烝民不能自治,自立君以主之,是“王者主民”也。 既与民为主,当敬慎民事。 民事无大小,无非天所嗣常也,言天意欲令继嗣行之,所以为常道也。 “祭祀有常”,谓牺牲粢盛尊彝俎豆之数礼有常法。 “不当特丰于近庙”,谓牺牲礼物多也。 祖己知高宗丰于近庙,欲王因此雊雉之异,服罪改修以从礼耳,其异不必由丰近而致之也。 王肃亦云:“高宗丰于祢,故有雊雉升远祖成汤庙鼎之异。 ” 发布时间:2026-02-08 10:19:31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73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