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礼记正义》 卷二十九 玉藻第十三 内容: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服冕之事也。 冕之旒以藻训,贯玉为饰,因以名之。 ’”[疏]正义曰:按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玉藻》者,以其记天子服冕之事也。 冕之旒以藻紃为之,贯玉为饰。 此于《别录》蜀《通论》。 ”天子玉藻,十有二旒,前后邃延,龙卷以祭。 祭先王之服也。 杂采曰藻。 天子以五采藻为旒,旒十有二。 “前后邃延”者,言皆出冕前后而垂也,天子齐肩,延冕上覆也,玄表𫄸里。 龙卷,画龙于衣,字或作“衮”。 ○藻,本又作璪,音早。 旒,力求反。 邃,虽醉反,深也,注同。 延,如字,徐余战反,《字林》作𫄧,弋善反。 卷音衮,古本反,注同。 玄端而朝日于东门之外,听朔于南门之外,闰月则阖门左扉,立于其中。 端当为“冕”,字之误也。 玄衣而冕,冕服之下。 朝日,春分之时也。 东门、南门,皆谓国门也。 天子庙及路寝,皆如明堂制。 明堂在国之阳,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,卒事反宿,路寝亦如之。 闰月,非常月也。 听其朔于明堂门中,还处路寝门,终月。 凡听朔,必以特牲,告其帝及神,配以文王、武王。 ○端音冕,出注,下“诸侯玄端”同。 朝,直遥反,篇内除下注“朝之”,余皆同。 阖,胡猎反。 扉音非,一本作“则阖门左扉”。 [疏]“天子”至“其中”。 ○正义曰:从“天子玉藻”至“食无乐”,此一节总论天子祭庙朝日,及日视朝,并馔食、牲牢、酒醴及动作之事,并明凶年贬降之礼。 ○“天子玉藻”者,藻,谓杂采之丝绳以贯于玉,以玉饰藻,故云“玉藻”也。 ○“十有二旒”者,天子前之与后,各有十二旒。 ○“前后邃延”者,言十二旒在前后垂而深邃,以延覆冕上,故云“前后邃延”。 ○“龙卷以祭”者,卷,谓卷曲,画此龙形卷曲于衣,以祭宗庙。 ○注“祭先”至“作衮”。 正义曰:知“祭先王之服”者,以《司服》云“享先王则衮冕”故也。 云“天子齐肩”者,以天子之旒十有二就,每一就贯以玉。 就间相去一寸,则旒长尺二寸,故垂而齐肩也。 言“天子齐肩”,则诸侯以下各有差降,则九玉者九寸,七玉者七寸,以下皆依旒数垂而长短为差。 旒垂五采玉,依饰射侯之次,从上而下,初以朱,次白,次苍,次黄,次玄。 五采玉既质遍,周而复始。 其三采者先朱,次白,次苍。 二色者,先朱,后绿。 皇氏、沈氏并为此说,今依用焉。 后至汉明帝时,用曹褒之说,皆用白旒珠,与古异也。 云“延冕上覆也”者,用三十升之布,染之为玄,覆于冕上,出而前后。 冕,谓以板为之,以“延覆”也。 故云“延冕上覆”也。 但延之与板,相著为一。 延覆在上,故云“延冕”也。 故《弁师》注:“延冕之覆在上,是以名焉。 ”与此语异而意同也。 皇氏以《弁师》注“冕延之覆在上”,以《弁师》经有“冕”文,故先云“冕延之覆在上”,此经唯有“延”文,故解云“延冕上覆”。 今删定诸本《弁师》注皆云“延冕之覆在上”,皇氏所读本不同者,如皇氏所读《弁师》“冕延之覆在上”,是解“冕”不解“延”。 今按《弁师》注意,云“延冕之覆在上”,是解“延”不解“冕”也,皇氏说非也。 云“玄表𫄸里”者,𫄸是朱之小别,故《周礼·钟氏》云“三入为𫄸”。 郑注《士冠礼》云“朱则四入与”,是𫄸、朱同类。 故注《弁师》“朱里”与此不异。 云“字或作衮”者,按《司服》作“衮”字,故云“或作衮”,是字或作“衮”也。 但《礼记》之本,或作“卷”字,其正经《司服》及《觐礼》皆作“衮”字,故郑注《王制》云“卷,俗读,其通则曰衮”是也。 其六冕玉饰,上下贵贱之殊,并已具《王制》疏,于此略而不言。 ○注“端当”至“武王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端”当为“冕”者,凡衣服,皮弁尊,次以诸侯之朝服,次以玄端。 按:下诸侯皮弁听朔,朝服视朝。 是视朝之服卑于听朔。 今天子皮弁视朝,若玄端听朔,则是听朔之服卑于视朝,与诸侯不类。 且听朔大,视朝小,故知“端”当为“冕”,谓玄冕也。 是冕服之下。 按《宗伯》,实柴祀日月星辰,则日月为中祀。 而用玄冕者,以天神尚质。 按《鲁语》云:“大采朝日,少采夕月。 ”孔晁云:“大采,谓衮冕。 ”少采,谓黼衣。 ”而用玄冕者,孔氏之说非也。 故韦昭云:“大采,谓玄冕也。 ”少采夕月,则无以言之。 云“朝日春分之时也”者,以春分日长,故朝之。 然则夕月在秋分也。 按《书传略说》云:“祀上帝于南郊。 ”即春迎日于东郊。 彼谓孟春,与此春分朝日别。 《朝事仪》云:“冕而执镇圭,帅诸侯朝日于东郊。 ”此云朝日于东门者,东郊在东门之外,遥继门而言之也。 云“东门、南门,皆谓国门也”者,以《朝事仪》云“朝日东郊”,故东门是国城东郊之门也。 《孝经纬》云:“明堂在国之阳。 ”又《异义》:淳于登说明堂在三里之外,七里之内,故知南门亦谓国城南门也。 云“天子庙及路寝皆如明堂制”者,按《考工记》云:“夏后氏世室。 ”郑注云:“谓宗庙。 ”“殷人重屋”,注云:“谓正寝也。 ”“周人明堂”,郑云“三代各举其一”,明其制同也。 又《周书》亦云,宗庙、路寝、明堂,其制同。 文按《明堂位》:“大庙,天子明堂。 ”鲁之大庙如明堂,则知天子大庙亦如明堂也。 然大庙、路寝既如明堂,则路寝之制,上有五室,不得有房。 而《顾命》有东房、西房,又郑注《乐记》云:“文王之庙,为明堂制。 ”按《觐礼》,朝诸侯在文王庙,而《记》云“凡俟于东箱”者,郑答赵商云:“成王崩,时在西都。 文王迁丰镐,作灵台、辟痈而已。 其余犹诸侯制度焉,故知此丧礼,设衣物有夹有房也。 周公摄政,制礼作乐,乃立明堂于王城。 ”如郑此言,是成王崩时,路寝犹如诸侯之制,故有左右房也。 《觐礼》在文王之庙,而《记》云“凡俟于东箱”者,是记人之说误耳。 或可文王之庙,不如明堂制,但有东房、西房,故鲁之大庙如文王庙。 《明堂位》云“君卷冕立于阼,夫人副袆立于房中”是也。 《乐记》注称“文王之庙如明堂制”,有“制”字者,误也。 然西都宫室既如诸侯制。 按《诗·斯于》云:“西南其户。 ”笺云:“路寝制如明堂。 ”是宣王之时在镐京,而云“路寝制如明堂”,则西都宫室如明堂也。 故张逸疑而致问,郑答之云:“周公制于土中,《洛诰》云:‘王入大室祼。 ’是《顾命》成王崩于镐京,承先王宫室耳。 宣王承乱,又不能如周公之制。 ”如郑此言,则成王崩时,因先王旧宫室。 至康王已后所营,依天子制度。 至宣王之时,承乱之后,所营宫室,还依天子制度,路寝如明堂也,不复能如周公之时先王之宫室也。 若然,宣王之后,路寝制如明堂。 按《诗·王风》:“右招我由房。 ”郑答张逸云:“路寝,房中所用。 男子而路寝,又有左右房者。 ”刘氏云:“谓路寝下之燕寝,故有房也。 ”熊氏云:“平王微弱,路寝不复如明堂也。 ”《异义》:“明堂制,今《礼戴》说,《礼·盛德记》曰:‘明堂自古有之,凡有九室,室有四户八牖,三十六户,七十二牖,以草盖屋,上圆下方,所以朝诸侯,其外名曰辟廱。 ’明堂,《月令书》说云:‘明堂高三丈,东西九仞,南北七筵,上圆下方,四堂十二室。 室四户八牖。 宫方三百步,在近郊。 近郊三十里。 ’讲学大夫淳于登说:‘明堂在国之阳,丙已之地,三里之外,七里之内,而祀之就阳位。 上圆下方,八窗四闼,布政之宫。 周公祀文王于明堂,以配上帝。 上帝,五精之帝。 大微之庭,中有五帝座星。 ’其古《周礼》、《孝经》说:‘明堂,文王之庙,夏后氏世室,殷人重屋,周人明堂,东西九筵。 筵九尺,南北七筵。 堂崇一筵,五室。 凡室二筵,盖之以茅。 ’谨按:今礼、古礼,各以其义说,说无明文以知之。 玄之闻也,《礼戴》所云,虽出《盛德记》,及其下,显与本异章。 九室、三十六户、七十二牖,似秦相吕不韦作《春秋》时,说者所益,非古制也。 ‘四堂十二室’,字误,本书云‘九室十二堂’。 淳于登之言,取义于《援神契》。 《援神契》说‘宗祀文王于明堂,以配上帝曰明堂’者,上圆下方,八窗四闼,布政之宫,在国之阳。 帝者,谛也,象上可承五精之神。 五精之神,实在大微,于辰为巳。 是以登云然。 今说立明堂于已,由此为也。 水木用事,交于东北;木火用事,交于东南;火土用事,交于中央;金土用事,交于西南;金水用事,交于西北。 周人明堂五室,帝一室,合于数。 ”如郑此言,是明堂用淳于登之说;《礼戴》说,而明堂、辟廱是一;古《周礼》、《孝经说》,以明堂为文王庙。 又僖五年公既视朔,遂登观台。 服氏云:“人君入大庙视朔、告朔,天子曰灵台,诸侯曰观台,在明堂之中。 ”又文二年服氏云:“明堂祖庙。 ”并与郑说不同者,按《王制》云:“小学在公宫南之左,大学在郊。 ”又云:“天子曰辟廱。 ”辟廱是学也,不得与明堂同为一物。 又天子宗庙在雉门之外。 《孝经纬》云:“明堂在国之阳。 ”又此云“听朔于南门之外”,是明堂与祖庙别处,不得为一也。 《孟子》云:“齐宣王问曰:‘人皆谓我毁明堂。 ’孟子对曰:‘夫明堂者,王者之堂也。 王欲行王政,则勿毁之矣。 ’”是王者有明堂,诸侯以下皆有庙,又知明堂非庙也。 以此,故郑皆不用,具于郑《駮异义》也。 云“每月就其时之堂而听朔焉”者,《月令》孟春“居青阳左个”,仲春“居青阳大庙”,季春“居青阳右个”。 以下所居,各有其处,是每月就其时之堂也。 云“卒事反宿,路寝亦如之”者,路寝既与明堂同制,故知反居路寝,亦如明堂每月异所。 反居路寝,谓视朔之一日也,其余日即在燕寝,视朝则恒在路门外也。 云“闰月,非常月也”者,按文六年云“闰月不告月,犹朝于庙”。 《公羊》云:“不告月者何? 不告朔也。 曷为不告朔? 天无是月也,闰月矣。 何以谓之天无是月? 是月非常月也。 ”何休云:“不言朔者,闰月无告朔礼也。 ”《谷梁》之义,与《公羊》同。 《左氏》则闰月当告朔。 按《异义》:“《公羊》说:‘每月告朔朝庙,至于闰月不以朝者,闰月,残聚余分之月,无政,故不以朝。 经书闰月犹朝庙,讥之。 ’《左氏》说:‘闰以正时,时以作事,事以厚生。 生民之道,于是乎在。 不告闰朔,弃时政也。 ’许君谨按:从《左氏》说,不显朝庙、告朔之异,谓朝庙而因告朔。 ”故郑駮之,引《尧典》以闰月定四时成岁,闰月当告朔。 又云:“说者不本于经,所讥者异其是与非,皆谓朝庙而因告朔,似俱失之。 朝庙之经在文六年,冬,‘闰月不告月,犹朝于庙’,辞与宣三年,春,‘郊牛之口伤,改卜牛,牛死,乃不郊,犹三望’同。 言‘犹’者,告朔然后当朝庙,郊然后当三望。 今废其大,存其细,是以加‘犹’讥之。 《论语》曰:‘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。 ’《周礼》有朝享之礼祭。 然则告朔与朝庙祭异,亦明矣。 ”如此言从《左氏》说,又以先告朔而后朝庙。 郑以《公羊》闰月不告朔为非,以《左氏》告朔为是。 二传皆以先朝庙而因告朔,二者皆失,故郑云:“其是与非,皆谓朝庙而因告朔,俱失之也。 ”郑必知告朔与朝庙异者,按天子告朔于明堂,其朝享从祖庙下至考庙,故《祭法》云“曰考庙,曰王考庙,皆月祭之”是也。 又诸侯告朔在太庙,而朝享自皇考至考,故《祭法》云:“诸侯自皇考以下,皆月祭之。 是告朔与朝庙不同。 又天子告朔以特牛,诸侯告朔以羊,其朝享各依四时常礼,故用大牢。 故《司尊彝》朝享之祭用虎彝、蜼彝、大尊、山尊之等,是其别也。 云“听其朔于明堂门中,还处路寝门,终月”者,以闰非常月,无恒居之处,故在明堂门中。 按《大史》云:“闰月,诏王居门终月。 ”是“还处路寝门,终月”,谓终竟一月所听之事,于一月中耳,于寻常则居燕寝也。 故郑注《大史》云:“于文,王在门谓之闰。 ”是闰月听朔于明堂门,反居路寝门。 皇氏云:“明堂有四门,即路寝亦有四门。 闰月各居其时当方之门。 ”义或然也。 云“凡听朔,必以特牲,告其帝及神,配以文王、武王”者,《论语》云:“告朔之饩羊。 ”注曰:“天子特牛与,以其告朔礼略,故用特牛。 ”按《月令》每月云其帝、其神,故知告帝及神,以其在明堂之中,故知配以文王、武王之主,亦在明堂,以泛配五帝。 或以武王配五神于下,其义非也。 皮弁以日视朝,遂以食。 日中而馂,奏而食。 日少牢,朔月大牢。 馂,食朝之余也。 奏,奏乐也。 ○馂音俊。 五饮:上水,浆、酒、醴、酏。 上水,水为上,余其次之。 ○酏,以支反。 卒食,玄端而居。 天子服玄端燕居也。 动则左史书之,言则右史书之。 其书,《春秋》、《尚书》其存者。 御瞽几声之上下。 瞽,乐人也。 几,犹察也。 察其哀乐。 ○瞽音古。 上,时掌反。 哀乐音洛。 年不顺成,则天子素服,乘素车,食无乐。 自贬损也。 [疏]“皮弁”至“无乐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天子每日视朝皮弁食之礼。 “遂以食”者,既著皮弁视朝,遂以皮弁而朝食,所以敬养身体,故著朝服。 ○“日中而馂”者,至日中之时,还著皮弁而馂朝之余食。 ○“奏而食”者,言馂余之时,奏乐而食。 馂尚奏乐,即朝食奏乐可知也。 ○“朔月大牢”者,以月朔礼大,故加用大牢。 按《郑志》赵商问:“《膳夫》云‘王日一举,鼎十有二,物皆有俎’,有三牲备。 商按:《玉藻》天子之食,日少牢,朔月大牢。 礼数不同,请问其说。 郑答云:“《礼记》,后人所集,据时而言。 或诸侯同天子,或天子与诸侯等,所施不同。 故郑据《王制》之法,与周异者多,当以经为正。 ”如郑此言,《记》多错杂,不与经同。 按《王制》云“诸侯无故不杀牛”,及《楚语》云:“天子举以大牢,祀以会。 ”孔晁云:“四方来会,助祭也。 ”又云:“诸侯举以特牛,祀以大牢。 大夫举以特牲,祀以少牢。 士食鱼炙,祀以特牲。 庶人食菜,祀以鱼。 ”此等与《周礼》及《玉藻》或合或否,异人之说,皆不可以礼论。 按《周礼·大司乐》云:“王大食,令奏钟鼓。 ”郑注云“大食,朔月月半”是也。 《周礼》六饮,此以下五饮,亦非周法也。 ○注“其书”至“存者”。 ○正义曰:经云“动则左史书之”,《春秋》是动作之事,故以《春秋》当左史所书。 左阳,阳主动,故记动。 经云“言则右史书之”,《尚书》记言诰之事,故以《尚书》当右史所书。 右是阴,阴主静故也。 《春秋》虽有言,因动而言,其言少也。 《尚书》虽有动,因言而称动,亦动为少也。 《周礼》有五史,有内史、外史、大史、小史、御史,无左史、右史之名者,熊氏云:“按《周礼·大史之职》云:‘大师,抱天时,与大师同车。 ’又襄二十五年《传》曰:‘大史书曰:崔杼弑其君。 ’是大史记动作之事,在君左厢记事,则大史为左史也。 按《周礼》‘内史掌王之八枋’,其职云:‘凡命诸侯及孤卿大夫,则策命之。 ’僖二十八年《左传》曰:‘王命内史叔兴父,策命晋侯为侯伯。 ’是皆言诰之事,是内史所掌在君之右,故为右史。 是以《酒诰》云:‘矧大史友,内史友。 ’郑注:‘大史、内史,掌记言记行。 ’是内史记言,大史记行也。 此论正法,若其有阙,则得交相摄代,故《洛诰》史逸命周公伯禽,服虔注文十五年传云:‘史佚,周成王大史。 ’襄三十年,郑使大史命伯石为卿,皆大史主爵命,以内史阙故也。 以此言之,若大史有阙,则内史亦摄之。 按《觐礼》,赐诸公奉箧服,大史是右者,彼亦宣行王命,故居右也。 此论正法,若春秋之时,则特置左、右史官,故襄十四年左史谓魏庄子,昭十二年楚左史倚相。 《艺文志》及《六艺论》云:‘右史纪事,左史记言。 ’与此正反,于传记不合,其义非也。 ”○“御瞽几声之上下”,御者,侍也。 以瞽人侍侧,故云“御瞽”。 “几声之上下”,几,察也。 瞽人审音,察乐声上下哀乐,若政和则乐声乐,政酷则乐声哀。 察其哀乐,防君之失。 ○“天子素服乘素车”者,此由“年不顺成”,则天子恒素服素车,食无乐也。 若大札大灾,则亦素服,故《司服》云“大札大荒,大灾素服”。 此是天子诸侯罪己之义,故素服。 此素服者,谓素衣,故下文“诸侯年不顺成,君衣布”,与此互文也。 若其臣下,即不恒素服,唯助君祷请之时乃素耳。 故《司服》云:士服“玄端素端”。 注云:“素端者,为札、荒,有所祷请也。 ”  诸侯玄端以祭,祭先君也。 端,亦当为“冕”,字之误也。 诸侯祭宗庙之服,唯鲁与天子同。 裨冕以朝,朝天子也。 裨冕:公衮,侯伯𫜁,子男毳也。 ○裨,婢支反。 𫜁,必列反。 毳,昌锐反。 皮弁以听朔于大庙,皮弁,下天子也。 ○大音泰,后“大庙”同。 下,户嫁反。 朝服以日视朝于内朝。 朝服,冠玄端素裳也。 此内朝,路寝门外之正朝也。 天子、诸侯皆三朝。 朝,辨色始入。 群臣也。 入,入应门也。 辨,犹正也、别也。 ○辨,如字,徐扶免反。 别,彼列反。 君日出而视之,退适路寝听政,使人视大夫,大夫退,然后适小寝释服。 小寝,燕寝也。 释服,服玄端。 又朝服以食,特牲,三俎,祭肺,食必复朝,服所以敬养身也。 三俎:豕、鱼、腊。 ○复,扶又反。 夕深衣,祭牢肉。 祭牢肉,异于始杀也。 天子言“日中”,诸侯言“夕”;天子言“馂”,诸侯言“祭牢肉”,互相挟。 ○挟,户颊反。 朔月少牢,五俎四簋。 五俎,加羊与其肠胃也。 朔月四簋,则日食粱、稻,各一簋而已。 ○簋音甫,本或作簋。 《月胃》也音胃。 子卯稷食菜羹。 忌日贬也。 ○食音嗣。 夫人与君同庖。 不特杀也。 ○庖,步交反,徐扶交反,下同。 [疏]“诸侯”至“同庖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诸侯自祭宗庙及朝天子,自视朝食饮牢馔之礼,与天子不同之事。 ○注“祭先”至“子同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祭先君”者,与“上天子龙卷以祭”其文相类,故知“祭先君”也。 云“端,亦当为冕”者,以玄端贱于皮弁,下文“皮弁听朔于大庙”,不应玄端以祭先君,故知亦当为玄冕。 云“唯鲁与天子同”者,按《明堂位》云“君卷冕立于阼,夫人副袆立于房中”是也。 熊氏云:“此谓祭文王周公之庙,得用天子之礼。 其祭鲁公以下,则亦玄冕。 故《公羊》云:‘周公白牡,鲁公骍犅,群公不毛。 ’是鲁公以下,与周公异也。 二王之后,祭其先王,亦是用以上之服。 二王之后不得立始封之君庙,则祭微子以下亦玄冕。 ”○注“朝天”至“毳也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朝天子”者,按《觐礼》云:“侯氏裨冕。 ”郑注:“裨之为言埤也。 天子六服,大裘为上,其余为裨,是以总云裨冕。 ”○注“皮弁,下天子也”。 ○正义曰:以天子用玄冕,诸侯用皮弁,故云“下天子”也。 此诸侯听朔于大庙。 熊氏云:“周之天子,于洛邑立明堂,唯大享帝就洛邑耳。 ”其每月听朔,当在文王庙也,以文王庙为明堂制故也。 此听朔于大庙,《谷梁传》云:“诸侯受乎祢庙,与礼乖,非也。 ”凡每月以朔告神,谓之告朔。 即《论语》云“告朔之饩羊”是也。 则于时听治此月朔之事,谓之“听朔”,此《玉藻》文是也。 听朔,又谓之“视朔”,文十六年“公四不视朔”是也。 告朔,又谓之告月,文六年“闰月不告月”是也。 行此礼,天子于明堂,诸侯于大祖庙。 讫,然后祭于诸庙,谓之朝享,《司尊彝》云“朝享”是也。 又谓之“朝庙”,文六年云“犹朝于庙”是也。 又谓之“朝正”,襄二十九年“释不朝正于庙”是也。 又谓之“月祭”,《祭法》云“皆月祭之”是也。 ○注“朝服”至“三朝”。 ○正义曰:按《王制》云:“周人玄衣而养老。 ”注云:“玄衣素裳,天子之燕服,为诸侯朝服。 ”彼注云“玄衣”,则此“玄端”也。 若以素为裳,则是朝服。 此朝服素裳,皆得谓之玄端,故《论语》云“端章甫”,注云:“端,玄端,诸侯朝服。 ”若上士以玄为裳,中士以黄为裳,下士以杂色为裳,天子、诸侯以朱为裳,则皆谓之玄端,不得名为朝服也。 云“此内朝,路寝门外之正朝也”者,以下文云“君日出而视之,退适路寝”,故知此路寝,门外朝也。 云“天子、诸侯皆三朝”者,《大仆》云“掌燕朝之服位”,注云“燕朝,朝于路寝之庭”,是一也;《司士》云“正朝仪之位”,注云“此王日视朝事于路门外”,是二也;《朝士》云“掌外朝之法”,注云“外朝在库门之外,皋门之内”,是三也。 “诸侯三朝”者,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公族朝于内朝”,路寝朝,是一也;《世子》又云“其在外朝,司士为之”,与此“视朝于内朝”,皆谓路寝门外每日视朝,是二也;此但云“内朝”,对中门外朝谓为内也,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外朝”者,对路寝庭为外,此据路寝门外而称“内朝”,明知中门之外别更有朝也。 诸侯三门,是中门外大门内又有外朝,是三朝也。 巳具于《文王世子》疏。 ○注“群世”至“门也”。 ○正义曰:应门之内,则路门之外,谓寻常诸侯中门为应门,外有皋门。 若鲁则库雉路,入者则入雉门也。 ○注“释服,服玄端”。 ○正义曰:此经文据君,故“服玄端”也。 若卿、大夫释服,服深衣也。 ○注“食必”至“鱼腊”。 ○正义曰:此经云朝服以食,谓释服之后,将食之时。 “又”者,又如朝时服“朝服以食”。 然则上天子云“遂以食”者,亦退于小寝释服,至将食之时又朝服,互相明也。 云“三俎:豕、鱼、腊”者,约《特牲礼》,故知豕、鱼、腊也。 ○注“祭牢”至“相挟”。 ○正义曰:早起初杀之时,将食,先祭肺。 以周人重肺,至夕将食之时,切牢肉为小段而祭之,故云“异于始杀”也。 云“互相挟”者,以天子言日中,诸侯亦当有日中;诸侯言夕,则天子亦言夕;天子言馂,则诸侯亦馂;诸侯言祭牢肉,则天子亦祭牢肉。 以诸侯之夕挟天子日中,故云“互相挟”。 ○注“五俎”至“而已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五俎加羊与其肠胃”者,约《少牢礼》,五俎但少牢,祭神加羊,与肤为五。 此皆人君所食,无肤而有肠胃也。 云“朔月四簋,则日食粱、稻,各一簋而已”者,以朔月四簋,故知日食二簋;以粱、稻美物,故知各一簋。 《诗》云:“每食四簋。 ”注云:“四簋,黍、稷、稻、粱。 ”是簋盛稻粱也。 且此文诸本皆作“簋”字,皇氏以注云“稻粱以簠,宜盛稻粱”,故以“四簋”为“四簠”,未知然否? 以此而推,天子朔月大牢当六簋,黍、稷、稻、粱、麦、菰各一簋。 若盛举则八簋,故《小雅》“陈馈八簋”,当加以稻、粱也。 按《公食大夫礼》“簠盛稻粱”,此用簋者,以其常食异于礼食,又礼食其数更多,故公食下大夫黍稷六簋,上大夫八簋。 其稻粱,上下大夫俱两簋。 又《聘礼》,“饔饩,上大夫堂上八簋,东西夹各六簋”,是其数多也。 其诸侯,按《掌客》上公簠十,侯伯八,子男六,簋则俱同十二。 其祭礼则天子八簋,故《祭统》云“八簋之实”,注云:“天子之祭八簋。 ”然则诸侯六簋,《祭统》诸侯礼云“四簋黍稷”者,见其遍于庙中,不云六簋,二簋留之,厌故也。 大夫祭则当四敦,《少牢礼》是也。 士则二敦,《特牲礼》是也。 其诸侯与大夫食亦四簋,故《秦诗》云:“每食四簋。 ”熊氏更说卿大夫以下日食及朔食牲牢及敦数多少,上下差别。 并无明据,今皆略而不言也。 ○注“忌日贬也”。 ○正义曰:纣以甲子死,桀以乙卯亡。 以其无道被诛,后王以为忌日。 “稷食”者,食,饭也。 以稷谷为饭,以菜为羹而食之,故云“忌日贬”也。 ○注“不特杀也”。 ○正义曰:诸侯夫人与君同庖,则后亦与王同庖。 举诸侯,天子可知。 君无故不杀牛,大夫无故不杀羊,士无故不杀犬豕。 故,谓祭祀之属。 君子远庖厨,凡有血气之类,弗身践也。 践,当为“翦”,声之误也。 翦,犹杀也。 ○远,于万反。 践音翦,子俴反,出注。 至于八月不雨,君不举。 为旱变也。 此谓建子之月不雨,至建未月也。 《春秋》之义,周之春夏无雨,未能成灾。 至其秋秀实之时而无雨则雩。 雩而得之,则书“雩”,喜祀有益也。 雩而不得,则书“旱”,明灾成也。 ○为,于伪反,下“皆为”、“犹为”、“明为”、“为失”皆同。 夏,户嫁反。 [疏]“君无”至“不举”。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终篇末,或论天子,或论诸侯,或论大夫士所为尊卑之异,随文为义,无复总科。 今各随文解之。 ○注“故,谓祭祀之属”。 ○正义曰:此君非一。 据作《记》之时言之,此君得兼天子,以天子日食少牢;若据《周礼》正法言之,此君唯据诸侯,以天子日食大牢,无故得杀牛也。 大略此文谓诸侯也。 ○“大夫无故不杀羊”者,亦诸侯大夫也。 若天子大夫有故得杀牛,故知此据诸侯大夫。 言“祭祀之属”者,若待宾客飨食,亦在其中,故云“祭祀之属”。 ○注“践,当为翦”。 ○正义曰:此谓寻常,若祭祀之事,则身自为之,故《楚语》云“禘郊之事,天子自射其牲,又刲羊击豕”是也。 ○注“为旱”至“成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谓建子之月至建未月也者,按文公十年,自正月不雨,至于秋七月,传云“不曰旱,不为灾”者,据周正言之。 既言“秋七月不雨”,云“不为灾”,明八月不雨,则为灾。 此据文十年,自正月不雨,故云“谓建子之月”也。 按僖公三年传云:“自十月不雨,至于五月,不曰‘旱’,不为灾。 ”文十三年“自正月不雨,至于秋七月”。 此经直云“至于八月不雨”,不云初不雨之月,郑必知自“建子之月”者,以周之岁首,阳气生养之初;又文十年有“自正月不雨”之文,故据而为说。 云“雩而得之则书‘雩’,喜祀有益也。 雩而不得则书‘旱’,明灾成也”者,按僖十一年《谷梁传》云:“得雨曰雩,不得雨曰旱。 ”范宁云:“喜其有益也。 ”则《春秋经》诸书“雩”,皆是得雨。 “不得雨曰旱”者,僖二十一年夏大旱,宣七年秋大旱是也。 然传云“至秋七月不雨”,“不为灾”。 僖二十一年“夏大旱”,则是周之夏也。 建卯、建辰、建巳之月而书大旱者,至秋仍不雨,而追书于夏,故云“夏大旱”。 年不顺成,君衣布,搢本,关梁不租,山泽列而不赋,土功不兴,大夫不得造车马。 皆为凶年变也。 君衣布者,谓若卫文公大布之衣,大帛之冠是也。 搢本,去珽荼,珮士笏也。 士以竹为笏,饰本以象。 关梁不租,此《周礼》也。 殷则关恒讥而不征。 列之言遮列也。 虽不赋,犹为之禁,不得非时取也。 造,谓作新也。 ○○衣,于既反,注“君衣布”同。 搢,徐音箭,又如字。 去,丘吕反,下“刷去”同。 珽,他顶反。 荼音舒。 笏音忽。 遮,支奢反。 [疏]“年不”至“车马”。 ○正义曰:前经论天子素服素车,此论诸侯及大夫遭凶年之礼。 “君衣布”者,谓身衣布衣也。 “搢本”者,本,谓士笏,以竹为之,以象饰本。 君遭凶年,搢插士笏,故云“搢本”。 ○“关梁不租”者,关,谓关门。 梁,谓津梁。 租,谓课税。 以其凶年,故不课税。 此周礼,殷则虽非凶年,亦不课税也。 “山泽列而不赋”者,列,谓遮列。 但遮列人不得非时而入,恐有损伤于物,不赋敛也。 ○“土功不兴”者,谓人食不得满二鬴之岁,若人食二鬴,则犹兴土功也。 故《均人》云:“丰年旬用三日,中年用二日,无年用一日。 ”《廪人》云:“人食四鬴,上;三鬴,中;二鬴,下。 ”是无年犹有一日之役。 ○注“若卫”至“不征”。 ○正义曰:按《春秋》闵二年,狄入卫,后,“卫文公大布之衣,大帛之冠”。 为国之破乱,与凶年同,故引之。 云“殷则关恒讥而不征”者,按《王制》云“关讥而不征”。 讥,谓呵察。 但呵察其非,不征税。 《王制》是殷礼,故云“殷”也。 卜人定龟,谓灵射之属,所当用者。 ○射音亦,《周礼》作绎,《尔雅》作谢。 史定墨,视兆坼也。 ○坼,敕白反。 君定体。 视兆所得也。 周公曰:“体,王其无害。 ”[疏]“卜人”至“定体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君卜龟所定之异。 “定龟”者,按《龟人》云:“天龟曰灵属,地龟曰绎属,东龟曰果属,西龟曰雷属,南龟曰猎属,北龟曰若属。 各以其方之色,与其体辨之。 ”郑云:“属言非一也。 色,谓天龟玄,地龟黄,东青,西白,南赤,北黑也。 龟俯者灵,仰者绎,前弇果,后弇猎,左倪雷,右倪若。 ”定之者,定其所当用,谓卜祭天用灵,祭地用射,射则绎也,春用果,秋用雷之属也。 ○“史定墨”者,凡卜必以墨画龟,求其吉兆。 若卜从墨而兆广,谓之下从。 《周礼·占人》注云:“墨,兆广也。 ”但拆是从墨,而裂其旁岐细出,谓之为亹拆,故《占人》云:“君占体,大夫占色,史占墨,卜人占拆。 ”注云:“体,兆象也。 色,兆气也。 墨,兆广也。 拆,兆亹也。 ”是大坼称为“兆广”,小坼称为“兆亹”也。 ○“君定体”者,谓五行之兆象,既得兆体,君定其体之吉凶,尊者视大,卑者视小。 ○注“视兆”至“无害”。 ○正义曰:此《尚书·金縢》文,以武王有疾,周公代其请命,卜得吉兆,周公为此言也。 君羔幦虎犆;幦,覆苓也。 犆,读皆如“直道而行”之“直”。 直,谓缘也。 此君斋车之饰。 ○幦音觅,徐苦狄反。 犆,依注音直,下同。 苓,本又作𫐉,音零。 缘,尹绢反,后文、注皆放此。 齐,侧皆反,下文、注皆同。 大夫齐车鹿幦豹犆,朝车;士齐车鹿幦豹犆。 臣之朝车与齐车同饰。 [疏]“君羔”至“豹犆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君及大夫、士等齐车、朝车所饰之物,尊卑不同。 ○注“幦覆”至“之饰”。 ○正义曰:苓即式也。 但车式以苓为之,有竖者,有横者,故《考工记》注云:“轛,式之犆者、衡者也。 ”此云“幦覆苓”,《诗·大雅》:“鞟鞃浅幭。 ”《毛传》云:“幭覆式。 ”幭,即幦也。 又《周礼·巾车》作“衤冥”,但古字耳,三者同也。 知幦是覆笒者,《少仪》云“负良绥申之面拖诸幦”是也。 云“犆,读皆如直道而行之直者,按《论语》云“三代之所直道而行”,故读如之。 云“此君斋车之饰”者,以大夫及士皆云齐车,故知此君斋车之饰。 此经或有齐字者,若误也。 若有齐字,郑不须此注。 皇氏云:“君,谓天子、诸侯也。 《诗》云‘浅幭’,以虎皮为幭,彼据诸侯与玄衮、赤舄连文,则亦齐车之饰。 此用羔幦者,当是异代礼,或可《诗传》据以虎皮饰臂,谓之浅幭也。 ”○注“臣之”至“同饰”。 ○正义曰:据此注言之,则君之朝车与齐车异饰也。 但无文以言之。 君子之居恒当户,乡明。 ○乡,许亮反。 寝恒东首。 首生气也。 ○首,手又反,注同。 若有疾风、迅雷、甚雨,则必变。 虽夜必兴,衣服冠而坐。 敬天之怒。 ○迅音峻,又音信。 衣,于既反,下“衣布”同,又如字。 日五盥,沐稷而𫖃粱,栉用椫栉,发晞用象栉,进禨进羞,工乃升歌。 晞,干也。 沐𫖃必进禨作乐,盈气也。 更言“进羞”,明为羞笾豆之实。 ○盥音管。 𫖃音悔。 栉,则乙反。 椫,章善反。 禨,其既反。 浴用二巾,上𫄨下绤。 刷去垢也。 ○𫄨,丑疑反。 绤,去逆反。 刷,色劣反。 垢,古口反。 出杅,履蒯席,连用汤,杅,浴器也。 蒯席澁,便于洗足也。 连,犹释也。 ○杅音雩。 蒯,苦怪反。 连,力旦反,犹也,注同。 澁,所戢反。 便,婢面反。 履蒲席,衣布晞身,乃屦,进饮。 进饮,亦盈气也。 ○屦,九具反,本又作履。 将适公所,宿齐戒,居外寝,沐浴。 史进象笏,书思对命。 思,所思念,将以告君者也。 对,所以对君者也。 命,所受君命者也。 书之于笏,为失忘也。 既服,习容、观玉声,玉佩。 乃出。 揖私朝,𪸩如也,登车则有光矣。 私朝,自大夫家之朝也。 揖其臣乃行。 ○𪸩音晖。 [疏]“君子”至“光矣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卿大夫以下所居处及盥浴,并将朝君之义。 ○“日五盥”者,盥,洗手也。 ○“沐稷而𫖃粱”者,沐,沐发也。 𫖃,洗面也。 取稷粱之潘汁,用将洗面沐发,并须滑故也。 然此大夫礼耳,又人君沐𫖃皆粱也。 ○“栉用椫栉”者,椫,白理木也。 栉,梳也。 沐发为除垢腻,故用白理澁木以为梳。 ○“发晞用象栉”者,晞,干燥也。 沐已,燥则发澁,故用象牙滑栉以通之也。 ○“进禨进羞”者,禨,谓酒也。 故《少仪》注云“沐而饮酒曰禨”,是沐毕必进禨酒,又进羞。 羞,谓羞笾羞豆之实。 知非庶羞者,庶羞为食而设。 今“进禨”则饮酒之进,为饮设羞,故知是羞笾羞豆。 是以《笾人》“羞笾”之下,注引《少牢》“主人酬尸,宰夫羞房中之羞”,是酬尸之后,而有羞笾羞豆也。 故知非庶羞,是进羞也。 ○“工乃升歌”者,又进羞之后,乐工乃升堂以琴瑟而歌。 所以“进禨进羞”乃歌者,以其新沐体虚,补益气也。 皇氏云:“进禨,谓飧。 ”与《少仪》注违,非其义也。 ○“出杅”者,杅,浴之盆也。 浴时入盆中浴,浴竟而出盆也。 ○“履蒯席”者,履,践也。 蒯菲草席澁,出杅而脚践履澁草席上,刮去垢也。 ○“连用汤”者,连,犹释也。 言释去足垢而用汤阑也。 ○“史进象笏”者,史谓大夫亦有史官也。 熊氏云:“按下大夫不得有象笏,有‘象’字者,误也。 ”熊氏又解与明山宾同,云“有地大夫,故用象”。 皇氏载诸所解,皆不同,以此为胜,故存之耳。 ○“书思对命”者,思,谓意所思念,将以告君;对,谓君有所问,以事对君;命,谓所受君命将以奉行,以笏书此三事,故云“书思对命”也。 ○“既服,习容、观玉声”者,既服,著朝服已竟也。 服竟而私习仪容,又观容听已珮鸣,使玉声与行步相中适。 玉,珮玉也。 ○“乃出”者,习仪竟而出也。 ○“揖私朝,𪸩如也”者,私朝,大夫自家之朝也。 𪸩,光仪也。 大夫行出至已之私朝,揖其属臣𪸩如也。 ○“登车则有光矣”者,揖竟,出登所乘之车,有光𪸩也,而往适君朝矣。 天子搢珽,方正于天下也。 此亦笏也。 谓之珽,珽之言珽然无所屈也。 或谓之大圭,长三尺,杼上终葵首。 终葵首者,于杼上又广其首,方如椎头,是谓无所屈,后则恒直。 《相玉书》曰:“珽玉六寸,明自炤。 ”○长,直亮反,后放此。 杼,直吕反。 葵如字。 终葵,椎也。 椎,直追反,下同。 相,息亮反。 珽,他顶反,本又作珵,音呈。 炤音照。 诸侯荼,前诎后直,让于天子也。 荼,读为“舒迟”之“舒”。 舒懦者,所畏在前也。 诎,谓圜杀其首,不为椎头。 诸侯唯天子诎焉,是以谓笏为荼。 ○荼音舒。 诎,丘勿反。 后如字,徐胡豆反。 懦,乃乱反,又奴卧反,怯懦也,又作懦,人于反,弱也,皇云:“学士。 ”圜音员。 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,篇内皆同。 大夫前诎后诎,无所不让也。 大夫,奉君命出入者也,上有天子,下有已君,又杀其下而圜。 [疏]“天子”至“让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天子以下笏制不同之事。 ○“方正于天下也”者,言珽然无所诎,示已之端平正直,而布于天下。 ○“诸侯荼,前诎后直”者,前诎,谓圜杀其首。 后直,下角正方。 ○“让于天子也”者,降让于天子,故“前诎”也。 “大夫前诎后诎,无所不让也”者,大夫上有天子,下有已君,上下皆须谦退,故云“无所不让”也。 ○注“此亦”至“自炤”。 ○正义曰:以下文云“笏,天子以球玉”,故知此珽亦笏也。 云“或谓之大圭,长三尺,杼上终葵首”者,“或”者,《玉人》文也。 《玉人》注:“大圭,或谓之珽。 ”“或”者,“或”此文也。 云“终葵首者,于杼上又广其首,方如椎头”者,终葵首,谓椎头也。 故许慎《说文》云:“椎,击也。 ”齐人谓之“终葵首”,言所杼之上,又广其首,广于珽身,头方如椎,故云“终葵首”。 引“《相玉著》:珽玉六寸,明自炤”者,证珽是玉也。 余物皆光炤于外,此珽玉光自炤于内,内含明也。 ○注“荼读”至“为荼”。 ○正义曰:“舒懦者,所畏在前也”者,按《说文》:“懦,柔也。 ”所畏在前,多舒缓,故云“舒懦者,所畏在前也”。 ○注“又杀”至“而圜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又杀其下”者,以经云前后诎,故知“又杀其下”,故下注云“大夫士文杼其下首,广二寸半”是也。 侍坐则必退席,不退则必引而去君之党。 引,却也。 党,乡之细者。 退谓旁侧也。 辟君之亲党也。 ○党,乡之细也。 退,谓旁侧也。 一本或作“党,乡之细者,谓旁侧也。 避君之亲党”。 登席不由前,为躐席。 升必由下也。 ○为,于伪反,未又如字。 躐,力辄反。 徒坐不尽席尺。 示无所求于前,不忘谦也。 读书,食,则齐。 豆去席尺。 读书,声当闻尊者。 食,为污席也。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为大有”同。 污,污秽之污,乌卧反。 ○若赐之食,而君客之,则命之祭然后祭,虽见宾客,犹不敢备礼也。 侍食则正不祭。 先饭,辩尝羞,饮而俟。 俟君食而后食也。 君将食,臣先尝之,忠孝也。 ○饭,扶晚反。 下至“三饭”文注皆同。 辩尝音遍。 若有尝羞者,则俟君之食,然后食,饭饮而俟。 不祭,侍食不敢备礼也。 不尝羞,膳宰存也。 饭、饮,利将食也。 君命之羞,羞近者。 辟贪味也。 ○辟音避。 命之品尝之,然后唯所欲。 必先遍尝之。 ○徧音遍,本又作备。 凡尝远食,必顺近食。 从近始也。 君未覆手,不敢飧。 覆手,以循咡,已食也。 飧,劝食也。 ○覆,芳服反,注同。 飧音孙,注及下同。 咡,耳侍反。 君既食,又饭飧。 不敢先君饱。 ○先,息荐反,下同。 饭飧者,三饭也。 臣劝君食,如是可也。 君既彻,执饭与酱,乃出授从者。 食于尊者之前,当亲彻也。 ○从,才用反。 [疏]“侍坐”至“从者”。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至“士侧尊用禁”,此一节广论臣之侍坐于君之仪,并显君赐食、赐酒肉饮之节,兼明与凡人饮食之礼。 ○“侍坐则必退席”者,若侧旁有别席,则退就侧席。 ○“不退则必引而去君之党”者,不退,谓旁无别席可退,或虽有别席,君不命之使退,则必引而去君之党。 党,是乡之细者,而属于乡,居在乡之旁侧。 今借之为喻,言臣侍君坐,若不退席,则引而却去君之旁侧也。 党,谓君之亲党,则君命令与君之亲党同席,则卑让却引而去离君之亲党,在君之亲党之下而坐,故注云:“辟君之亲党也。 ”“登席不由前,为躐席”者,庾云:“失节而践为躐席。 ”应从于下升。 若由前升,是躐席也。 按《乡饮酒礼》,宾席于户西,以西头为下。 主人席于阼阶,介席于西阶,皆北头为下。 宾升席自西方。 注云:“升由下也。 ”又《乡饮酒记》云:“主人介,凡升席自北方,降自南方。 ”注云:“席南上,升由下,降由上,由便。 ”则主人升席自北方,降席自南方。 按《乡饮酒礼》,主人受献,自席前适阼阶。 是主人降席自北方者,以其受献正礼,须席未啐酒,因从北方降也。 故注云:“啐酒席末,因从北方降,由便也。 ”若其寻常无事,则升由下而降由上。 若宾则升降皆由下也。 ○“徒坐不尽席尺”者,徒,空也。 空坐,谓非饮食及讲问时也。 不尽席之前畔,有余一尺,示无所求于前,不忘谦也。 ○“读书,食,则齐”者,读书,声则当闻尊者。 食为其污席,坐则近前与席畔齐。 ○“豆去席尺”者,解食所以近前之意。 以设豆去席一尺,不得不前坐就豆。 或云“读书声当闻尊铡边,故人头临前一尺。 食为污席,人头临豆与豆齐,故云“齐豆”。 其豆径一尺,与去席尺亦一也。 ○“若赐”至“从者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人君赐食之礼。 ○“而君客之,则命之祭然后祭”者,此广明侍坐法也。 祭,祭先也。 礼:敌者共食则先祭;若降等之客,则后祭;若臣侍君而赐之食,则不祭,若赐食而君以客礼待之,则得祭。 虽得祭,又先须君命之祭,后乃敢祭也。 ○“先饭,辩尝羞”者,饭,食也。 谓君未食而臣先食,徧尝羞膳也。 所以尔者,示犹行臣礼,为先尝食之义也。 ○“饮而俟”者,礼:食未飧,必前啜饮,以利滑喉中,不令涩噎。 君既未飧,故臣亦不敢飧而先尝羞。 尝羞毕而歠饮以俟,君飧臣乃敢飧。 ○“若有尝羞”者,此谓臣侍食得赐食,而非君所客者也。 既不得为客,故不得祭,亦不得尝羞。 则君使膳宰自尝羞,故云“有尝羞”者也。 ○“则俟君之食然后食”者,既不祭、不尝,则俟君食后,已乃食也。 ○“饭饮而俟”者,饭饮者,饮之也。 虽不尝羞,亦先饮,饮则利喉以俟君也。 ○“君命之羞,羞近”者,犹是君所不客者也。 虽君已食,己乃后食,而犹未敢食羞,故又须君命。 虽得君命,又犹未自专尝,先食近其前者一种而止也。 所以然者,若越次前食远者,则为贪好味也。 ○“命之品尝之,然后唯所欲”者,品,犹徧也。 既未敢越次多食,故君又命徧尝而已。 乃徧尝之后,则随已所欲,不复次第也。 ○“凡尝远食,必顺近食”者,客与不客,悉皆如此,故云“凡”也。 意在尝远者,且从近始,辟贪味也。 ○“君未覆手,不敢飧”者,侍食者悉然也。 覆手者,谓食饱必覆手以循口边,恐有殽粒污著之也。 飧,谓用饮浇饭于器中也。 礼:食竟更作三飧,以劝助令饱,实使不虚也。 “君既食又饭飧”者,既,犹毕竟也。 饭,飧也。 君食毕竟而又飧,则臣乃敢飧,明不先君而饱也。 ○“饭飧者,三饭也”者,三饭,并谓飧也,谓三度飧也。 ○“君既彻”者,既,已也。 谓君食竟已彻馔也。 ○“执饭与酱,乃出授从者”,谓君馔已彻,则臣乃自彻己馔,以授从者。 饭酱是食之主,故自执之。 此食合己之所得,故授从者。 ○注“食于”至“彻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经食不客,故君既彻之后,执饭与酱,乃出授从者。 若君与己礼食,则但亲彻之,不敢授己之从者也。 故《公食大夫礼》:“宾北面坐取梁与酱以降,西面坐奠于阶西。 ”注云:“不以出者,非所当得是也。 ”若非君臣,但降等者,则彻以授主人相者。 故《曲礼》云“客若降等”,又云“卒食,客自前跪彻饭,齐以授相者”,注云“谦也”。 相者,主人赞馔者。 以非己所得,故授主人之相。 若宾主敌者,则彻于西序端,故《公食大夫礼》云“大夫自相食,彻于西序端”,注云“亦亲彻”是也。 凡侑食,不尽食。 食于人不饱。 谦也。 ○侑音又。 唯水浆不祭,若祭,为己 发布时间:2026-02-17 10:17:14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80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