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礼记正义》 卷三十三 丧服小记第十五 内容: 虞,杖不入于室,祔,杖不升于堂。 哀益衰,散弥多也。 虞于寝,祔于祖庙。 [疏]“虞杖”至“于堂”。 ○正义曰:此论哀杀去杖之节也。 ○注“虞于寝,祔于祖庙”。 ○正义曰:按《士虞礼》:“虞于寝。 ”又按《檀弓》云:“明日祔于祖。 ”是祔于祖庙也。 为君母后者,君母卒,则不为君母之党服。 徒从也,所从亡则巳。 ○不为,于伪反,下“妾为君”、注“大夫为庶子”同。 [疏]“为君”至“党服”。 ○正义曰:此经论徒从、所从亡则巳之事。 “为君母后者”,谓无适立庶为后也。 妾子于君母之党悉徒从,若君母卒,则不服君母之党,今既君母没,为后者嫌同于适,服君母之党,故特明之徒从也。 “所从亡则巳”,谓与不为后同也。 绖杀,五分而去一,杖大如绖。 如要绖也。 ○去,起吕反,下“去杖”并注同。 绖,大结反。 要,一遥反,下文“要绖”、注“上至要”皆同。 [疏]“绖杀”至“如绖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杖大如要绖之义。 “绖杀”者,按《丧服传》云:“苴绖大搹,左本在下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 ”是首尊而要卑,卑宜小,故五分而去一,象服数有五也。 ○“杖大如绖”者,谓如绖也。 郑所以知然者,以其同在下之物故也。 妾为君之长子,与女君同。 不敢以恩轻,轻服君之正统。 [疏]“妾为”至“君同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妾从女君服同。 女君为长子三年,妾亦为女君长子三年,故云“与女君同”也。 除丧者,先重者,谓练,男子除乎首,妇人除乎带。 易服者,易轻者。 谓大丧既虞卒哭,而遭小丧也,其易丧服,男子易乎带,妇人易乎首。 [疏]“除丧”至“轻者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服之轻重相易,及除脱之义。 “重”谓男首绖,女要绖。 男重首,女重要。 凡所重者,有除无变,所以卒哭不受以轻服,至小祥,各除其重也,“谓练,男子除乎首,妇人除乎带”是也。 ○“易服者,易轻者”,易,谓先遭重丧,后遭轻丧。 变先者轻,则谓男子要,妇人首也。 谓先遭斩服,虞卒哭巳变葛绖,大小如齐衰之麻。 若又遭齐衰之丧,齐衰要、首皆牡麻,牡麻则重于葛服,宜从重,而男不变首,女不易要,以其所重故也。 但以麻易男要女首,是所轻故也。 男子易乎要,妇人易乎首,若未虞卒哭,则后丧不能变也。 无事不辟庙门,鬼神尚幽暗也。 庙,殡宫。 ○辟,婢亦反,徐扶亦反。 哭皆于其次。 无时哭也,有事则入即位。 [疏]“无事”至“其次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在殡无事之时。 ○“无事不辟庙门”者,辟,开也;庙门,殡宫门也。 鬼神尚幽暗,若朝夕入即位哭,则暂开之,若无事则不开也。 ○“哭皆于其次”者,“次”谓倚庐,唯朝夕哭,入门内即位耳;若昼夜无时之哭,则皆于庐次之中也。 凡葬前哭,昼夜无时。 若有事,谓宾来吊之时,则入即位。 若朝夕哭,及适子受吊之事,并入门即位而哭。 复与书铭,自天子达于士,其辞一也。 男子称名,妇人书姓与伯仲,如不知姓,则书氏。 此谓殷礼也。 殷质,不重名,复则臣得名君。 周之礼:天子崩,复曰皋天子复,诸侯薨,复曰皋某甫复,其余及书铭则同。 ○“如不知姓”,一本无“知姓”二字。 [疏]“复与”至“书氏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复与书铭男女名字之别也。 书铭,谓书亡人名字于旌旗也。 天子书铭于大常,诸侯以下,则各书于旌旗也。 ○“达于士,其辞一也”者,谓士与天子同也。 ○“男子称名”者,此并殷礼,殷质不重名,故复及铭皆书称名也。 周世则尚文,臣不名君,天子复,曰皋天子复矣;诸侯复,曰皋某甫复矣。 ○“妇人书姓与伯仲”者,与,及也,复则妇人称字,此云“书姓及伯仲”,是书铭也。 姓,谓如鲁姬、齐姜也,而伯仲随其次也,此亦殷礼也。 周之文,未必有伯仲,当云“夫人”也。 ○“如不知姓,则书氏”者,氏,如孟孙三家之属。 谓书铭亦殷礼也,殷无世系,六世而昏,故妇人有不知姓者,周则不然,有宗伯掌定系世,百世昏姻不通,故必知姓也。 若妾有不知姓者,当称氏矣。 ○注“其余”至“则同”。 ○正义曰:若周天子、诸侯复与殷异,其余,谓卿大夫以下书铭,则与殷同矣。 斩衰之葛,与齐衰之麻同。 绖之大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 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。 麻同,皆兼服之。 “皆”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,自带其故带也,所谓“易服,易轻者”也。 “兼服”之文,主于男子。 绖之大,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。 [疏]“斩衰”至“服之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前遭重丧,后遭轻丧,麻、葛兼服之义。 ○“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”者,斩衰既虞,受服之葛,首绖要带,与齐衰初丧麻绖带同,绖则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带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 ○“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”者,齐衰变服之葛,与大功初死之麻同,绖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带俱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。 ○“麻同,皆兼服之”者,皆上斩衰、齐衰、大功麻、葛之事也。 “兼服”谓服麻又服葛也。 斩衰既虞,遭齐衰新丧,男子则要服齐衰之麻带,首服斩衰之葛绖,妇人则首服齐衰之麻绖,要仍服斩衰之麻带,妇人上下皆麻。 此云麻、葛兼服之,谓男子也。 ○注“绖之”至“十九”。 ○正义曰:知绖带大小如此者,按《丧服传》云:“苴绖大搹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 齐衰之绖,斩衰之带也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 大功之绖,齐衰之带也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 ”《丧服》所云,谓初丧麻之绖带也,至既虞变葛之时,绖带渐细,降初丧一等。 斩衰葛绖带,与齐衰初死麻之绖带同,故云“绖俱七寸五分寸之一”。 所以然者,就苴绖九寸之中五分去一,以五分分之去一分,故七寸五分寸之一。 其带又五分去一,又就葛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之中五分去一,故带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 此即齐衰初死之麻绖带矣。 齐衰既虞,变葛之时又渐细,降初丧一等,与大功初死麻绖带同。 大功首绖,与齐衰初死麻带同,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也。 其带五分首绖去一,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之中去其一分,故余有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也。 凡算之法,皆以五乘母,乘母既讫,纳子余分,以为积数,然后以寸法除之。 但其事繁碎,故略举大纲也。 ○注“皆者”至“男子”。 ○正义曰:二事谓斩衰葛与齐衰麻同,齐衰葛与大功麻同,故云“皆上二事也”。 云“男子则绖上服之葛,带下服之麻”者,以前文云“易服者,易轻者”。 《闲传》篇云:“男子重首,则要轻也。 ”是男子易要带不易首绖,故云“则绖上服之葛,带下服之麻”也。 云“妇人则绖下服之麻同,自带其故带也”者,以下服初死,故服下服之麻,故《檀弓篇》云“妇人不葛带”是也。 前服受服之时不变葛,仍服前麻带,故云“带其故带也”。 云“兼服之文,主于男子”者,言妇人绖、带俱麻,今经云麻、葛兼服之,故云“主于男子也”。 报葬者报虞,三月而后卒哭。 报,读为“赴疾”之赴。 谓不及期而葬也。 既葬即虞。 虞,安神也。 卒哭之祭,待哀杀也。 ○报,依注音赴,芳付反,下同。 [疏]“报葬”至“卒哭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不得依常葬之礼也。 赴,犹急疾也,急葬谓贫者或因事故死而即葬,不得待三月也。 急虞,谓亦葬竟而急设虞,谓是安神,故宜急也。 ○“三月而后卒哭”者,虽急即虞而不即卒哭,卒哭犹待三月,所以然者,卒哭是夺于哀痛,故不忍急而待齐哀杀也。 父母之丧偕,先葬者不虞祔,待后事。 其葬,服斩衰。 偕,俱也,谓同月若同日死也。 先葬者,母也。 《曾子问》曰:“葬先轻而后重。 ”又曰:“反葬奠,而后辞于殡,遂备葬事。 其虞也,先重而后轻。 ”待后事,谓如此也。 “其葬,服斩衰”者,丧之隆衰宜从重也。 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,犹服斩衰,不葬不变服也。 言其葬服斩衰,则虞、祔各以其服矣,及练、祥皆然,卒事反服重。 ○偕音皆。 令,力呈反。 [疏]“父母”至“斩衰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并遭父母丧虞、祔及衣服之制也。 ○“父母之丧偕”者,“偕”谓同月若同日死也。 ○“先葬者不虞、祔”者,虽有同日月死,而不得同月葬,如《曾子问》篇中所言“葬先轻而后重”者,谓先葬母也。 葬母既竟,不即虞祔,而更修葬父之礼也。 所以不即虞祔者,虞祔稍饰,父丧在殡,故未忍为虞祔也。 ○“待后事”者,“后事”谓葬父也。 葬母竟,不即虞祔,待葬父竟,先虞父,乃虞母,所谓“祭先重而后轻”也。 ○“其葬,服斩衰”者,言父母俱丧而犹服斩者,从重也。 虽葬母亦服斩衰葬之,以其父未葬,亦不得变服也。 ○注“皆俱”至“服重”。 ○正义曰:“谓同月若同日死”者,假令父死在前月,而同月葬者。 前月谓母死前之月也,或一月,或二月、三月,但是未葬之间,皆是前月,未必唯母死前之一月也。 以其父死未葬不变服故也。 云“及练葬皆然”者,以经云“其葬服斩衰”,直以葬为文,明为母虞祔、练祥皆齐衰也。 云“卒事反服重”者,卒事之后,还服父服,故云“卒事反服重”。 大夫降其庶子,其孙不降其父。 祖不厌孙也,大夫为庶子大功。 ○厌,一妾反,徐于艳反,下文注皆同。 大夫不主士之丧。 士之丧虽无主,不敢摄大夫以为主。 [疏]“大夫”至“之丧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大夫尊降庶子一等,兼不为主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 ○“大夫降其庶子”,故为其庶子不为大夫者,服其大功也。 而《丧服条例》云:“父之所不服,其子亦不敢服。 ”故大夫不服其妾,故妾子为母大功也。 今嫌既降其子,亦厌其孙,故此明虽降庶子,而不厌降其孙矣。 庶子之子不降其父,犹为三年也。 ○“大夫不主士之丧”,谓士死无主后,其亲属有为大夫者,尊不得主之。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 恩不能及。 ○为,于伪反,下“其妻为”、“为母之”,“为妻禫”、“为庶母”、“为祖庶母”皆同。 [疏]“为慈”至“无服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慈母虽如母,犹不为慈母之党服。 此慈母即是丧服中慈母者,父虽命为母子,而本非骨肉,故慈母之子不为慈母之父母有服者,为恩所不及也。 夫为人后者,其妻为舅姑大功。 以不贰降。 ○“降”,一本作隆。 [疏]“夫为”至“大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妇人不贰隆之义。 贺云:“此谓子出时巳昏,故此妇还,则服本舅姑大功。 若子出时未昏,至所为后家方昏者,不服本舅姑,以妇本是路人,来又恩义不相接,犹臣从君而服,不从而税,人生不及祖之徒,而皆不责非时之恩也。 ”今按夫为本生父母期,故其妻降一等服大功,是从夫而服,不论识前舅姑与否。 假令夫之伯叔在他国而死,其妇虽不识,岂不从夫服也? 熊氏云:“然恐贺义未尽善也。 ”士祔于大夫,则易牲。 不敢以卑牲祭尊也,大夫少牢也。 [疏]“士祔”至“易牲”。 ○正义曰:谓祖为大夫,孙为士。 孙死祔祖,则用大夫牲,不敢用士牲。 士牲卑,不可祭于尊者之前也。 祭殇与无后者,不云“易牲”,而此云“易牲”者,前是宗子家为祭,不得同如宗子之礼,故殇及无后者,依亡人之贵贱礼供之。 此是士卑,许进用大夫牲,故曰“易牲”。 然又此下云“贱不祔贵”,而此云“士祔大夫”者,谓无士可祔,则不得不祔于大夫,犹如妾无妾祖姑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 若有士则当祔于士,故《杂记》云:“士不祔于大夫。 ”谓先祖兄弟有为士者,当祔于士,不得祔于大夫也。 继父不同居也者,必尝同居。 皆无主后,同财而祭其祖祢为同居,有主后者为异居。 录恩服深浅也,见同财则期,同居异财,故同居。 令异居,及继父有子,亦为异居。 则三月。 未尝同居则不服。 ○见,贤遍反。 [疏]“继父”至“异居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继父同居、异居之礼,此解《丧服》经中“有继父同居及不同居”之文也。 ○“继父”者,谓母后嫁之夫也。 若母嫁而子不随,则此子与母继夫,固自路人,无继父之名,故自无服也。 今此言谓夫死妻,稚子幼,子无大功之亲,随母适后夫,后夫亦无大功之亲,后以其货财为此子同筑宫庙,四时使之祭祀,同其财计,如此则是继父同居,故为服期。 若经同居而今异居,异居之道,其理有三:一者昔同今异,二者今虽共居,而财计各别,三者继父更有子,便为异居,异居则服齐衰三月而巳。 今言“有主后者为异居”者,谓继父更有子也。 举此一条,余亦可知矣。 然既云“皆无主后”为同居,则有主后者为异居,则此子有子,亦为异居也。 哭朋友者,于门外之右,南面。 变于有亲者也。 门外,寝门外。 祔葬者,不筮宅。 宅,葬地也。 前人葬既筮之。 [疏]“哭朋”至“南面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哭朋友之处也。 门外,寝门外也。 右,西边也。 南面,向南也。 乡南为主,以对答吊宾。 ○注“变于”至“门外”。 ○正义曰:按《檀弓》云:“有殡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。 无侧室,哭于门内之右。 ”今哭门外,是变于有亲也。 云“门外,寝门外”者,按《檀弓》云“兄弟,吾哭诸庙;父之友,吾哭诸庙门之外;师,吾哭诸寝;朋友,吾哭诸寝门之外”是也。 士、大夫不得祔于诸侯,祔于诸祖父之为士、大夫者。 其妻祔于诸祖姑,妾祔于妾祖姑,亡则中一以上而祔,祔必以其昭穆。 士、大夫,谓公子、公孙为士、大夫者。 不得祔于诸侯,卑别也。 既卒哭,各就其先君为祖者兄弟之庙而祔之。 中,犹间也。 ○亡如字,又音无。 昭,常遥反,后“昭穆”皆放此。 间,间厕之间。 诸侯不得祔于天子。 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。 人莫敢卑其祖也。 [疏]“士大”至“于士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贵贱祔祭之义,此谓祔祭也。 礼:孙死祔祖。 今祖为诸侯孙,为士大夫而死,则不得祔祖,谓祖贵,宜自卑远之故也。 ○“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”者,诸祖,祖之兄弟也。 既不得祔祖,当祔祖之兄弟亦为大夫、士者也。 ○“其妻祔于诸祖姑”者,夫既不得祔祖,故妻亦不得祔于祖姑,而可以祔于诸祖姑也。 诸祖姑,是夫之诸祖父兄弟为士大夫者之妻也。 若祖无兄弟可祔,亦祔宗族之疏不为诸侯者也。 然上云“士易牲,祔于大夫”,而大夫不得易牲祔于诸侯者,诸侯之贵绝宗,故大夫士不得轻亲也。 ○“妾祔于妾祖姑”者,言妾死,亦祔夫祖之妾也。 ○“亡则中一以上而祔”者,亡,无也。 中,间也。 若夫祖无妾,则又间曾祖而祔高祖之妾也。 ○“祔必以其昭穆”者,解所以祖无妾,不祔曾祖而祔高祖之义也。 凡祔必使昭、穆同,曾祖非夫同列也。 然此下云“妾母不世祭”,于孙否,则妾无庙,今乃云祔及高祖者,当为坛祔之耳。 后别释。 ○“诸侯不得祔于天子”者,亦谓祔祭卑孙不可祔于尊祖也。 ○“天子、诸侯、大夫可以祔于士”者,祖虽贱而孙虽贵,祔之不嫌也。 若不祔之,则是自尊,欲卑于祖也。 为母之君母,母卒则不服。 母之君母,外祖适母,徒从也,所从亡则巳。 [疏]“为母”至“不服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不责恩所不及之事。 ○“母之君母”者,谓母之适母也。 此亲于子为轻,故徒从也。 已母若在,母为之服,已则服之。 已母若亡,则已不服母之君母矣。 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 宗子之妻,尊也。 [疏]“宗子”至“妻禫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谕宗子妻尊,得为妻伸禫之事。 宗子为百世不迁之宗。 贺玚云:“父在,适子为妻不杖。 ”不杖则不禫。 若父没母存,则为妻得杖又得禫。 凡适子皆然。 嫌畏宗子尊厌其妻,故特云“宗子,母在为妻禫”。 宗子尚然,则其余适子母在为妻禫可知。 贺循云:“出居庐,论称杖者必庐,庐者必禫。 ”此明杖章寻常之礼,谓杖章之内,居庐必禫。 若别而言之,则杖有不禫,禫有不杖者。 按《小记》篇云:“宗子,母在为妻禫。 ”则其非宗子,其余适庶母在,为妻并不得禅也。 《小记》又云:“父在,为妻以杖即位。 ”郑玄云:“庶子为妻。 ”然父在为妻犹有其杖,则父没母存,有杖可知。 此是杖有不禫者也。 《小记》篇云:“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 ”若其不杖,则《丧服》不杖之条,应有庶子为母不杖之文。 今无其文,则犹杖可知也。 前文云“三年而后葬”者,但有练、祥而无禫,是有杖无禫。 此二条是杖而不禫。 贺循又云:“妇人尊微,不夺正服,并厌,其余哀。 ”如贺循此论,则母皆厌,其适子庶子不得为妻杖也。 故宗子妻尊,母所不厌,故特明得禫也。 为慈母后者,为庶母可也,为祖庶母可也。 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,即庶子为后,此皆子也,传重而巳。 不先命之与适妻,使为母子也,缘为慈母后之义,父之妾无子者,亦可命己庶子为后。 [疏]“为慈”至“可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为庶母后之事。 《丧服》:“有慈母如母。 ”《传》曰:“慈母者,何也? ”传曰:“妾之无子者,妾子之无母者。 ”父命为子母,而子服此慈母三年,此即为慈母后之义也。 记者见《丧服》既有妾子为慈母后之例,将欲触类言之,则妾子亦可为庶母后也。 “为庶母后”者,谓妾经有子,而子巳死者,余他妾多子,则父命他妾之子为无子之妾立后,与为慈母后同也。 故云“为庶母后可也”。 ○“为祖庶母可也”者,又触类言之。 此既可为庶母后,则亦可为祖庶母之后。 故云“为祖庶母之后可也”。 祖庶母者,谓巳父之妾,亦经有子,子死今无也。 父妾既无子,故巳命己之妾子与父妾为后,故呼己父之妾为祖庶母。 既为后,亦服之三年,如已母矣。 必知妾经有子者,若无子则不得立后故也。 贺玚云:“虽有子道,服于慈庶母三年,而犹为已母不异,异于后大宗而降本也。 ”○注“谓父”至“为后”。 ○正义曰:“谓父命之为子母者也”,皇氏云“此郑注总解经慈母、庶母、祖庶母三条也,皆是庶子父命之使事妾母也,故云父命为子母也”。 云“即庶子为后,此皆子也,传重而巳。 不先命之与适妻,使为母子也”者,庾氏云:“郑注此一经,明庶子为适母后者,故云即庶子为后,谓为适母后。 此皆子者,此庶子皆适母之子。 今命之为后,但命之传重而已。 母道旧定,不须假父命之与适妻使为母子也。 ”云“缘为慈母后之义,父之妾无子者,亦可命已庶子为后”者,言缘《丧服》有妾子为慈母后义,今起此妾为后之文也。 然缘《丧服》慈母而起命二妾之后,而注不云“命后已妾”,唯言“后父妾”者,缘已妾既可为慈,亦可为庶母后易见,不言自显但以已子后父妾,于文难明,故特言之也。 为父、母、妻、长子禫。 日所为禫者也。 ○为父母,于伪反,注“目所为”,下文“则为其母子”,“为妻”,下注“恩为已”、“为之变”、“为今死者”皆同。 [疏]“为父”至“子禫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,郑云“自所为禫者”。 此一人而巳,然慈母亦宜禫也。 而下“有庶子在父之室,为其母不禫”,则在父室,为慈母亦不禫也,故不言之。 妻为夫亦禫也,但《记》文不具。 慈母与妾母,不世祭也。 以其非正。 《春秋传》曰:“于子祭,于孙止。 ”[疏]“慈母”至“祭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礼有不合世祭之事。 祭慈母即所谓承庶母、祖庶母后者也,妾母谓庶子自为其母也。 既非其正,故唯子祭之,而孙则否。 ○注“以其”至“孙止”。 ○正义曰:《春秋传》“于子祭,于孙止”者,此《谷梁传》隐五年,谓鲁孝公之妾,是惠公之母。 五年传:“九月考仲子之宫,考,成也。 成之为夫人也。 ”注云:“仲子本孝公之妾。 ”以其子本孝公之妾子,则惠公也。 惠公立为仲子之后,故成之为夫人也。 传又云:“礼:庶子为君,为其母筑宫,使公子主其祭。 ”注云:“公子者,长子之弟,及妾之子也。 ”传又云“于子祭,于孙止”者,此经云“妾母不世祭也”,故郑引为注,此明不得世祭也。 丈夫冠而不为殇,妇人笄而不为殇。 言成人也,妇人许嫁而笄,未许嫁,与丈夫同。 ○冠,古乱反。 为殇后者,以其服服之。 言“为后”者,据承之也。 殇无为人父之道,以本亲之服服之。 [疏]“为殇”至“服之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宗子殇死,族人不得以父道为后之事。 ○“为殇后”者,谓大宗子在殇中而死,族人为后大宗,而不得后此殇者为子也,以其父无殇义故也。 既不后殇,而宗不可绝。 今来为后殇者之人,不以殇者之为父,而依兄弟之服,服此殇也。 ○注“言为”至“服之”。 ○正义曰:言“为后者,据承之也”者,既不与殇为子,则不应云“为后”,今言“为后”,是据巳承其处为言也。 云“以本亲之服服之”者,谓既不以父服服殇,而今来后其宗,事事如子,为彼殇服,依其班秩,如本列也。 为人后者,若子于无后之宗,既为殇者父作子,则应服以兄弟之服,而云“以本亲之服服”者,当在未后之前,不复追服,不责人以非时之恩。 故推此时本亲兄弟亡在未后之前者,亦宜终其本服之日月。 唯为后及所后,如有母亡,而犹在三年之内,则宜接其余服,不可以吉居凶。 若出三年,则不追服矣。 久而不葬者,唯主丧者不除。 其余以麻终月数者,除丧则巳。 其余,谓旁亲也,以麻终月数,不葬者丧不变也。 [疏]“久而”至“则巳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久而不葬不变服之事。 ○“久而不葬”者,谓有事碍,不得依月葬者,则三年服,身皆不得祥除也。 今云“唯主丧者”,亦欲广说子为父,妻为夫,臣为君,孙为祖得为丧主,四者悉不除也。 ○“其余以麻终月数”者,其余,谓期以下至缌也。 “麻终月数”者,主人既未葬,故诸亲不得变葛,仍犹服麻,各至服限竟而除也。 ○“除丧则巳”者,谓月足而除,不待主人葬除也。 然此皆藏之,至葬则反服之也,故下云“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”是也。 然虽缌亦藏服,以其未经葬故也。 卢曰:“其下子孙皆不除也,以主丧为正耳,余亲者以麻,各终其月数除矣。 ”庾云:“谓昔主,《要记》按《服问》曰:‘君所主夫人、妻、大子、适妇’,故谓此在不除之例,定更思详,以尊主卑,不得同以卑主尊,无缘以卑之未葬,而使尊者长服衰绖也。 且前儒说‘主丧不除,无为下流’之义,是知主丧不除,唯于承重之身为其祖曾。 若子之为父,臣之为君,妻之为夫,此之不除也,不俟言而明矣。 ”卢植云:“下子孙皆不除。 ”萧望之又云:“独谓子。 ”皆未善也,谓庾言为是。 箭笄终丧三年。 亦于丧所以自卷持者,有除无变。 [疏]“箭笄终丧三年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妇人以箭笄终丧之事,前云“恶笄以终丧”,是女子为母也。 此云“箭笄终丧三年”,谓女子在室为父也。 自卷持者,有除无变也。 齐衰三月,与大功同者绳屦。 虽尊卑异,于恩有可同也。 [疏]“齐衰”至“绳屦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尊卑屦同之事。 ○大功以上,同名重服,故大功与齐衰三月,可同绳屦,谓以麻绳为屦,虽尊卑则异,于恩有可同者。 齐衰为尊,大功为卑,而三月为恩轻,九月恩稍重,制之在尊卑深浅之间。 礼法有常,乘权而降,在尊既为深,故宜有异也,所以衰服殊,而为恩情处为浅深矣,故有可同也,所以同其末屦,以表恩而不同也。 练,筮日、筮尸、视濯,皆要绖、杖、绳屦,有司告具而后去杖。 筮日、筮尸,有司告事毕,而后杖,拜送宾。 临事去杖,敬也。 濯,谓溉祭器也。 ○濯,大角反。 溉,故代反。 大祥吉服而筮尸。 凡变除者,必服其吉服以即祭事,不以凶临吉也。 《间传》曰:“大祥素缟麻衣。 ”○缟,古老反。 [疏]“练筮”至“筮尸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练祥筮日筮尸之时,所著衣服也。 练为小祥也。 ○“筮日”谓筮占小祥之日,“筮尸”亦筮占小祥之尸。 ○“视濯”者,谓视小祥之祭器。 祭器须洁,而视其洗濯也。 ○“皆要绖、杖、绳屦”者,为丧至小祥,男子除首绖,唯有要绖,而病尚深,故犹有杖,屦是末服,又变为绳麻。 将欲小祥,前日豫筮其日,而占于尸。 及视濯器,则豫著小祥之服,以临此三事也。 所以然者,此前三事悉是为祭,祭欲吉,故豫服也。 不言“衰与冠”者,亦同小祥矣。 ○“有司告具而后去杖”者,有司谓执事者。 向者变服犹杖,今执事之人既告三事办具,将欲临事,故孝子便去杖,亦敬生故也。 ○“筮日、筮尸,有司告事毕,而后杖,拜送宾”者,“筮日与尸”二事皆有宾来,向当临事时去杖,今若执事之人告筮占之事巳毕,则孝子更执杖,以拜送于宾矣。 不言“视濯”者,视濯轻而无宾,故不言也。 ○“大祥吉服而筮尸”者,吉服,朝服也。 大祥之日,缟冠朝服。 今将欲祥,亦于前日豫服大祥之服,以临筮日及筮尸、视濯,今唯云“尸”,不言“日”及“濯”者,从小祥可知也。 大祥则并去绖、杖、绳屦,故不云杖、绖、屦。 ○注“凡变”至“麻衣”。 ○正义曰:“凡变除者,必服其吉服,以即祭事,不以凶临吉也”者,下云“大祥,朝服缟冠”,是祥祭之时,唯著朝服。 此筮尸又在祥祭前已著吉服,不以凶临吉故也。 引《闲传》者,以大祥之后著素缟麻衣,此云“吉服”,则非祥后之服,是朝服也。 故引以证之。 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不禫。 妾子父在厌也。 庶子不以杖即位,下适子也。 位,朝夕哭位也。 ○下适,户嫁反。 适,丁历反。 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。 祖不厌孙,孙得伸也。 ○伸音申。 父在,庶子为妻,以杖即位可也。 舅不主妾之丧,子得伸也。 [疏]“庶子”至“可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庶子父在应杖及不应杖之节。 ○“庶子在父之室,则为其母下禫”者,此谓不命之士,父子同宫者也。 若异宫则禫之,如下言则亦犹杖也。 禫为服外,故微夺之可。 ○“庶子不以杖即位”者,谓适、庶俱有父母之丧也,适子得执杖进阼阶哭位,庶子至中门外而去之,以下于适子也。 然此承前而云杖,则似庶子不禫亦不杖,如贺言也。 ○“父不主庶子之丧,则孙以杖即位可也”者,父主适子丧而有杖,故适子子不得以杖即位,以辟祖故耳,非厌也。 今此父不主庶子丧,故庶子子则得杖即位也。 祖不厌孙,孙得伸也。 父皆厌子,故舅主适妇丧而适子不杖,大夫不服贱妾。 妾子亦厌而降服,以服其母也。 至于祖虽尊贵,而并不厌孙,故大夫降庶子,为其孙不降其父也。 庾云:“谓《杂记》上:为长子杖,则其子不以杖即位。 郑注:‘辟尊者。 ’按祖不厌孙,而长子之子不以杖即位者,以祖为其父主,故辟尊,不敢俱以杖即位耳,犹如庶子之子亦非厌也。 父不为庶子主,故其子以杖即位可也。 ”○“父在,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”者,此谓庶子也。 父不主其妻,故其子得为妻以杖即位也。 《杂记》云“为妻,父母在不杖”,亦是庶子。 而云“不杖”者,亦谓同宫者也。 又《丧服》注云:“为其妻以杖即位,谓庶子也。 ”舅主适妇,则适子不得杖,舅不主庶妇,故庶子为妻可以杖即位。 谓父主妻丧,故主适妇,所以适子不杖也,明主适妇犹于主妻故也。 父既不主妾丧,故不主庶妇,所以庶子得杖。 庶子得杖,由于父不主妾故也。 若妻次子既非正嗣,故亦同妾子之限也。 或问者云:“但以杖自足,何须言即位? 言即位,如似适妇之丧,长子亦得有杖,祗不得即位耳。 ”答曰:“庶子为父母厌,下于适子,虽有杖,不得持即位。 今嫌为妻亦得杖,而不即位,故明之也。 诸侯吊于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。 君为之主,吊臣,恩为已也。 子不敢当主,中庭北面哭,不拜。 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。 所吊虽巳葬,主人必免。 主人未丧服,则君亦不锡衰。 必免者,尊人君,为之变也。 未丧服,未成服也。 既殡成服。 [疏]“诸侯”至“锡衰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诸侯吊丧衣服之节。 ○“吊于异国之臣,则其君为主”者,君无吊他臣之礼,若来在此国,遇主国之臣丧时,为彼君之故而吊,故主国君代其臣之子为主。 ○“诸侯吊,必皮弁锡衰”者,此有二种:一云此句因前而发,吊必皮弁锡衰,谓吊异国臣也;若自吊己臣,则素弁环绖锡衰也,故郑注:“国君于其臣弁绖,他国之臣皮弁。 ”一云此亦为自吊已臣而未当事,则皮弁锡衰,至当事乃弁绖耳,《檀弓》巳论。 ○“所吊虽巳葬,主人必免”者,此承上也,谓诸侯来吊,主人必为之重礼:凡五服,自大功以上为重,重服为免之节,自始死至葬卒哭后,乃不复免也。 小功以下为轻,轻服为免之节,自始死至殡,殡后不复免,至葬启殡之后而免,以至卒哭,如始死。 今若人君来吊,虽非服免时,必为免,以尊重人君故也。 而此云“主人必免”,谓大功以上也。 小功以下则不然也。 何以知然? 下云:“亲者皆免。 ”注云:“大功以上。 ”故知之。 ○注“君为”至“不拜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子不敢当主,中庭北面哭,不拜”者,按《士丧礼》:“君吊,主人出迎于门外,见马首,入门右北面,君升,主人中庭,拜稽颡,成踊。 ”彼为主人为主,故中庭拜。 今邻国君吊,君为之主拜宾,则主人中庭北面哭,不拜。 《曾子问》称“季桓子之丧,卫君来吊,鲁君为主,季康子立于门右北面,拜而后稽颡”,故讥其丧有二主,当唯哭、踊而巳,是于礼不拜也。 ○注“必免”至“成服”。 ○正义曰:“未丧服,未成服也”者,以经云“未丧服”,嫌谓未括发、未散麻带绖之属,故云“未成服”。 云“既殡成服”者,《士丧礼》:“既殡三日成服。 ”是殡后乃成服也。 养有疾者不丧服,遂以主其丧。 不丧服,求生主吉,恶其凶也。 遂以主其丧,谓养者有亲也,死则当为之主。 其为主之服,如素无丧服。 ○养,羊尚反。 恶,乌路反。 非养者入主人之丧,则不易己之丧服。 入,犹来也。 谓养耆无亲于死者,不得为主,其有亲来为主者,素有丧服而来为主,与素无服者异。 素无服,素有服,为今死者当服,则皆三日成也。 养尊者必易服,养卑者否。 尊,谓父兄,卑,谓子弟之属。 [疏]“养有”至“者否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自有丧服亲族有疾患者养之法,各依文解之。 ○“养有疾”者,谓养此亲属有疾者,不丧服,为巳先有丧服,养疾之时,不著巳之丧服,求生主吉,恶其凶故也。 ○“遂以主其丧”者,疾者既死无生后,此养者遂以主先来无服之法,主其死者之丧也。 ○注“不丧”至“丧服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遂以主其丧,谓养者有亲也”者,养者若于病者无亲,疾时虽养,死不得为主。 今死得为主,故知养者于死者有亲也。 云“其为主之服,如素无丧服”者,身虽先有服,养时既去其服。 今疾者身死,巳为之主,还与素无服同也。 ○“非养”至“丧服”。 ○此谓死者之亲属当死者病时,不得来为养,而死时来为主。 此主虽身有前丧之服,今来为主,则不易已丧服。 所以然者,已既前不养,不经变服,故今为新死者不易已之丧服。 ○注“入犹”至“成也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谓养者无亲于死者,不得为主,其有亲来为主者”,谓养者无亲者也,病者若死,而此养者不得为主,既不得为主,故知死者之亲来入主丧者也。 云“素有丧服而来为主”者,素,犹本也,本有丧,谓有前丧之服也,已服前丧之服而来主之,不易服也。 云“与素无服者异”者,本无服,谓若来为丧主者,身本吉,无丧服。 既来为主,则为此死者服始死之服。 若本有丧服,今来为丧主,仍以先丧之服主之,故云“异”也。 云“素无服,素有服,为今死者当服,则皆三日成也”者,谓巳身若本有服,及本无服,若与死者有亲,则皆至三日成服,皆为死者服其服也。 若本有服重,而新死者轻,则为一成服,而反前服也。 若新死重,则仍服死者新服也。 身本吉而来为主,则计今亲而依限服之也。 庾云:“谓此无主后,亲族为其丧主者。 郑云‘养者无亲于死者,不得为主’,谓亲族不得养其病,朋友养之者。 又云‘有其亲来为主’,谓亲族也。 前云丧服者及其主丧,则与素无服者同,此明既死而往主,即不易已之丧服,故郑又云‘与素无服者异也’。 ”○“养尊”至“者否”。 ○此广结前文“养有疾者不丧服”之文。 尊,谓父兄也,卑,谓子弟也。 前虽云“养有疾者不丧服”,不分明尊卑,故此明之。 养尊者必易已之丧服也。 若养卑者不变也。 庾云:“前云去丧服而养之,遂以主丧,是必父兄之行也。 ”  妾无妾祖姑者,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。 女君,适祖姑也。 易牲而祔,则凡妾下女君一等。 ○适,丁历反。 下,户嫁反。 [疏]“妾无”至“可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祔祭之法也。 ○云“妾无妾祖姑”者,谓妾当祔于妾祖姑,若无妾祖姑,当祔于高祖妾祖姑。 故前文云:“亡则中一以上。 ”今又无高祖妾祖姑,则当易妾之牲,用女君之牲,祔于女君可也。 ○注“女君”至“一等”。 ○正义曰:郑恐女君是见在之女君,故云:“女君,适祖姑也。 ”妾与女君牲牢无文,既云“易牲”,故云“下女君一等”。 下女君一等者,若女君少牢,妾则特牲。 若女君特牲,妾则特豚也。 妇之丧,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,祔则舅主之。 妇,谓凡适妇庶妇也。 虞、卒哭祭妇,非舅事也。 祔于祖庙,尊者宜主焉。 士不摄大夫,士摄大夫,唯宗子。 士之丧虽无主,不敢摄大夫以为主。 宗子尊,可以摄之。 主人未除丧,有兄弟自他国至,则主人不免而为主。 亲质,不崇敬也。 [疏]“妇之”至“为主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丧祭为主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 ○“妇之丧,虞、卒哭,其夫若子主之”者,虞与卒哭,具在于寝,故其夫或子则得主之,祔是祔于祖庙,其事既重,故舅主之。 妇之所祔者,则舅之母也。 ○“士不”至“宗子”。 ○此谓士丧无主,不敢使大夫兼摄为主也。 ○“士摄大夫,唯宗子”者,谓若宗子为士,而无主后者,可使大夫摄主之也。 士之丧虽无主,不敢摄大夫为主,士卑故也。 宗子尊则可以摄之也。 ○“主人”至“为主”。 ○“主人未除丧”者,谓在国主人之丧服未除,有兄弟自他国至,则主人不免而为主者,谓五属之亲,从远归奔者也。 夫免必有时,若葬后唯君来吊,虽非时,亦为之免。 崇敬欲新其事故也。 若五属之亲,非时而奔,则主人不须为之免也,嫌亲始奔,亦应崇敬为免如君,故明之也。 陈器之道,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,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。 多陈之,谓宾客之就器也,以多为荣。 省陈之,谓主人之明器也,以节为礼。 ○省,所领反,下及注同。 [疏]“陈器”至“可也”。 正义曰:此一节论以明器送葬之事。 ○“陈器之道,多陈之”者,谓朋友宾客,赠遗明器,多陈列之以为荣也。 ○“而省纳之可也”者,虽复多陈,不可尽纳入圹,故省少纳之可也。 以纳有常数故也。 ○“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”者,谓主人所作明器,依礼有限,故省陈之。 省陈既少,而尽纳之于圹可也。 ○注“多陈”至“为礼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谓宾客之就器也”者,而遗死者谓之“就”者,以其可用故也。 故《既夕礼》注云:“就,犹善也。 ”赠无常,唯玩好所有也。 总而言之,亦曰明器。 故《宰夫》云:“凡吊,与其币器。 ”注云:“器,所致明器也。 ”是宾客致者,亦曰明器也。 云“省陈之,谓主人之明器也”者,此正明器主人所作,故上《檀弓》云“旬而布材与明器”,又《檀弓》云“竹不成用,瓦不成沬”之属是也。 奔兄弟之丧,先之墓而后之家,为位而哭。 所知之丧,则哭于宫而后之墓。 兄弟先之墓,骨肉之亲,不由主人也。 宫,故殡宫也。 [疏]“奔兄”至“之墓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奔兄弟之丧之事。 ○注“兄弟”至“宫也”。 ○正义曰:言“骨肉之亲,不由主人也”者,解“兄弟之丧,先之墓”之意。 兄弟骨肉,自然相亲,不由主人,故先往之墓。 若所知之丧,由主人乃致哀戚,故先哭于宫而后至墓。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。 于庶子略,自若居寝。 ○为,于伪反。 下注“犹来为”、下文“为出母”、“为夫杖”同。 [疏]“父不”至“于外”。 ○正义曰:众子,庶子。 次,谓中门外次也。 庶子贱略之,故父不为之次,自若常居于寝也,不为之处门外为丧次也,长子则次于外为丧次也。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。 谓卿大夫以下也,与尊者为亲,不敢以轻服服之。 言诸侯者,明虽在异国,犹来为三年也。 [疏]“与诸”至“服斩”。 ○正义曰:熊氏以为谓诸侯死,凡与诸侯有五属之亲者,皆服斩也。 以诸侯体尊,不可以本亲轻服服之也。 ○注“谓卿”至“年也”。 ○正义曰:“谓卿大夫以下也”者,经云“与诸侯为兄弟服斩”,恐彼此俱作诸侯为之服斩,故云“谓卿大夫以下”。 若俱为诸侯,则各依本服。 然卿大夫与君自应服斩,而云“兄弟”者,或服本义之服,故明之云“服斩”也,以与尊者为亲,不敢以轻服服之云:“言诸侯者,明虽在异国犹来为三年也”者,郑以经不云“与君为兄弟”,而言“与诸侯为兄弟”,故知客在异国也。 然既在异国,仕于他君,得反为旧君服斩者,以其曾在本国作卿大夫,今来他国未仕,故得为旧君反服斩。 郑言“谓卿大夫”者,据本国经为卿大夫者也,或可与诸侯为兄弟,虽在他国仕为卿大夫,得为旧君服斩,异于寻常。 按下《杂记》云:“外宗为君夫人,如内宗。 ”注云:“谓嫁于国中者。 ”此云“异国”,二注不同者,《杂记》据妇人,故云“嫁于国中”;此据男子,故得云“异国”。 是以郑注云“谓卿大夫以下”,惟谓男子。 贺循云:“以郑二注不同,故著《要记》以为男子及妇人皆谓在国内者。 ”谯周亦以为然,并非郑义,今所不取也。 下殇小功,带澡麻不绝,诎而反以报之。 报犹合也,下殇小功,本齐衰之亲,其绖带,澡率治麻为之。 带不绝其本,屈而上至要,中合而纠之,明亲重也。 凡殇散带垂。 ○澡麻,本又作藻,音早,一本无“麻”字。 不绝,本或作“子绝本”,非也。 诎,丘勿反。 澡率,上音早,下所律反,又音律。 上,时掌反。 纠,居黝反,徐居虬反。 散,先但反,下文注并同。 [疏]“下殇”至“报之”。 ○正义曰:谓本期亲,在下殇降在小功者,服澡麻为绖带,而断麻根本,示轻故也。 今若下殇在小功者,则但首绖无根,而要带犹有根,示其重故也,故云“带澡麻不绝”,不绝,谓不断本也。 “诎而反以报之”者,凡殇不纠要垂,皆散其带,而此下殇则不散垂,免麻向下,又屈反向上,故云“屈而反也。 屈向上,合而纠之,故云报也。 ○注“报犹”至“带垂”。 ○正义曰:谓合纠为绳,贺玚云:“下殇小功,男子绖牡麻而带澡,妇人带牡而绖澡。 ”故小功殇章云:“牡麻绖。 ”若依其次,不应前带,故知前言男子之带,后言妇人之绖也。 云“澡率治麻为之”者,谓戛率其麻,使其洁白也。 云“带不绝其本,屈而上至要”者,其带本垂,今乃屈上至要也。 云“中合而纠之,明亲重也”者,谓屈所垂散麻,上至于要,然后中分麻为两股,合而纠之,以垂向下也。 所以然者,明亲重也。 云“凡殇散带垂”者,谓成人大功以下之殇,其殇既轻,唯散麻带垂而下,不屈而上纠之,异于下殇小功故也。 妇祔于祖姑,祖姑有三人,则祔于亲者。 谓舅之母死,而又有继母二人也。 亲者,谓舅所生。 其妻,为大夫而卒,而后其夫不为大夫,而祔于其妻,则不易牲。 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于其妻,则以大夫牲。 妻为大夫,夫为大夫时卒。 不易牲,以士牲也。 此谓始来仕无庙者,无庙者不祔,宗子去国,乃以庙从。 ○从,才用反。 为父后者,为出母无服,无服也者,丧者不祭故也。 适子正体于上,当祭祀也。 [疏]“妇祔”至“故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妇人祔祭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 ○“祖姑有三人,则祔于亲”者,谓舅之母有三人,亲者谓舅之所生者,言妇祔祖姑,则祔于舅之所生者也。 ○“其妻,为大夫而卒”者,谓夫为大夫时而妻死者也。 ○“而后其夫不为大夫”者,谓妻死后夫或黜退,不复为大夫而死也。 ○“而祔于其妻,则不易牲”者,谓夫既不为大夫,死若祔祭此妻,但依夫今所得用之牲,不得易用昔大夫时牲。 ○“妻卒而后夫为大夫,而祔于其妻,则以大夫牲”者,此谓妻死时,夫未得为大夫也。 妻死后,夫乃得为大夫。 今既祔祭其妻,则得用大夫牲,妻从夫之礼故也。 ○注“妻为”至“庙从”。 正义曰:此谓始来仕无庙者,若其有庙,则死者当祔于祖,不得祔于其妻。 今夫死祔于其妻,故知是“无庙者”。 若其宗子去他国,乃以庙从,则祔于祖矣。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,姑在为夫杖。 姑不厌妇。 母为长子削杖。 嫌服男子当杖竹也。 母为长子服,不可以重于子为巳也。 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。 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 无男昆弟,使同姓为摄主,不杖,则子一人杖,谓长女也。 许嫁及二十而笄,笄为成人,成人正杖也。 [疏]“妇人”至“人杖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妇人应杖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 ○“姑在为夫杖”者,郑义唯谓出嫁妇人礼也。 若成人妇人在家为父母,虽不为主亦杖。 若在夫家,唯为主乃杖,故为夫与长子虽不为主亦杖,若余非为主,则不为杖。 但夫是移天之重,妇虽不为主而杖,而云“姑在”者,舅主适妇丧,则厌适子,使不杖;今有姑在,姑主子丧,恐姑既为主则亦厌妇,明今姑虽为主,不厌妇也。 所以知郑意然者,注下经“一人杖”云:“女子子在室,亦童子也。 成人则正杖。 ”又《丧大记》云:“主之丧二日,妇人皆杖。 ”注云:“妇人皆杖,谓主妇、容妾为君、女子子在室者也。 ”故《丧服传》云:“妇人何以不杖? 亦不能病也。 ”是为郑学者,则谓为童子妇人,不能为父母杖也。 而难郑者,云郑以妇人不杖,唯谓童子妇人,然童女未嫁,何以得称妇人? 又《丧服传》云“童子何以不杖? 不能病”,乃云“妇人何以不杖,亦不能病”,明知妇人非童子也。 故贺循等以为,妇人不杖,谓出嫁之妇人不为主,则不杖,其不为主而杖者,唯姑在为夫杖,故此《记》特明之。 郑必以为童子妇人乃不杖者,郑以此下经云“女子子在室为父母,其主丧者不杖,则子一人杖”,既云“女子子在室”,是童女可知。 云“主丧者不杖”,若主丧者杖,则此童女不杖,今由主丧者不杖,则此童女一人杖。 郑据此文,故知妇人谓童子之妇人也。 若其成人出嫁,妇人为主皆杖,故《丧大记》云:“三日,子、夫人杖,五日授大夫世妇杖。 ”《丧服传》:“妻为夫杖。 ”《小记》云:“母为长子杖。 ”是成人妇人皆杖也。 童女得称妇人者,《丧服》小功章云:“为侄、庶孙丈夫妇人之长殇。 ”是殇之童得称妇人,未嫁而称妇人者,以其将有适人之端,故得称妇人也。 ○注“许嫁”至“杖也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许嫁及二十而笄,为成人正杖”者,以其许嫁,则巳有出适人之理,非复在室,其虽未许嫁巳在二十而笄,犹男子之冠,非复童子,故知“成人则正杖”也。 缌、小功,虞、卒哭则免。 棺柩已藏,嫌恩轻可以不免也。 言则免者,则既殡先启之间,虽有事不免。 既葬而不报虞,则虽主人皆冠,及虞则皆免。 有故不得疾虞,虽主人皆冠,不可久无饰也。 皆免,自主人至缌麻。 ○报音赴,下同。 冠如字,又古乱反,下及注皆同。 为兄弟,既除丧巳,及其葬也,反服其服,报虞、卒哭则免,如不报虞则除之。 小功以下。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人君”、“为母”,下文“为之小功”皆同。 远葬者,比反哭者皆冠,及郊而后免,反哭。 墓在四郊之外。 ○比,必利反。 君吊,虽不当免时也,主人必免,不散麻。 虽异国之君,免也,亲者皆免。 不散麻者,自若绞垂,为人君变,贬于大敛之前、既启之后也。 亲者,大功以上也。 异国之君免,或为吊。 ○绞,古卯反。 [疏]“缌小”至“皆免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著免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 ○“缌、小功,虞、卒哭则免”者,言遭缌、小功之丧,棺柩在时,则当著免。 今至虞、卒哭之时,棺柩虽藏已久,至虞、卒哭之时,亦著免也。 ○注“言则”至“不免”。 ○正义曰:言“则免”者,则既殡先启之间,虽有事不免者,以经云:“虞、卒哭则免。 ”明未虞之前,则不免也。 虞前有葬,葬是丧之大事,棺柩既启,著免可知。 嫌虞与卒哭棺柩既掩,不复著免,故特言“虞、卒哭”以明之也。 ○注“有故”至“缌麻”。 ○正义曰:前云“赴葬”者,赴虞,于疾葬者疾虞,今依时而葬,不依时而虞,主人以下则皆冠,不可久无饰也。 经云“及虞则皆免”,承上文“缌、小功”之下,故知主人及缌麻皆免也。 ○“远葬”至“反哭”。 ○“远葬”者,谓葬在四郊外远处。 ○“比反哭者皆冠”者,既葬在远处郊野之外,不可无饰,故至葬讫,临欲反哭之时,乃皆著冠。 ○“及郊而后免,反哭”者,谓著冠至郊,而后去冠著免,反哭于庙。 ○“君吊”至“皆免”。 ○凡大敛之前著免,大功以上散麻,大敛以后著冠,不散麻,纠其乖也。 至将葬启殡之后、巳葬之前,亦免,大功以上亦散麻。 若君吊,虽不当免时,必为之著免,不散麻带,贬于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。 ○“虽异国之君,免也,亲者皆免”者,已君之来,其免如此。 虽他国君来,与己国君同,主人为之著免。 主人既免,大功以上亲者皆从主人之免,敬异国君也。 异国之君尚然,已君来吊,主人著免,则亲者亦免可知也。 ○注“不散”至“为吊”。 ○正义曰:“不散麻者,自若绞垂”者,若,如也。 大敛以前,散麻带垂,大敛毕后,绞其垂者,今人君来吊,自如寻常,绞垂不散麻也。 所以然者,为人君变,贬于大敛之前及既启之后也。 云“亲者,大功以上也”者,以经云“不散麻”,谓大功以上,今云亲者皆免,明据应合散麻之人,故云大功以上”也。 云“异国之君免,或为吊”者,以经中既“免”字非一,恐皆或为“吊”,故云异国之君免,一字或为“吊”也。 除殇之丧者,其祭也必玄。 殇无变,文不缛,玄冠、玄端、黄裳而祭,不朝服,未纯同也。 于成人为释禫之服。 ○朝,直遥反,下文同。 除成丧者,其祭也朝服缟冠。 成,成人也。 缟冠,未纯吉祭服也。 既祥祭,乃素缟麻衣。 [疏]“除殇”至“缟冠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除殇及成人之丧,各依文解之。 ○“除殇之丧”者,谓除长殇、中殇、下殇之丧。 其祭也必玄者,其除丧祭服必玄冠、玄端、黄裳,异于成人之丧也。 ○注“殇无”至“之服”。 ○正义曰:“殇无变”者,无虞、卒哭及练之变服,所以然者,文不缛。 本服既重者,意在于质,不在繁缛。 若成人丧服初,除著朝,服禫祭始从玄端。 今除殇之丧,即从禫服,是文不繁缛也。 故郑注《丧服》云:“缛,数也。 ”“玄冠、玄端、黄裳而祭,不朝服,未纯吉也”者,以经云“必玄”,故知玄冠、玄端也。 知黄裳者,若其素裳,则与朝服纯吉同,故知黄裳也。 知不玄裳者,以玄、黄相对之色,故知释禫之服。 若云“玄裳”,即与上士吉服“玄端”同文,非释禫服也。 ○“除成丧者,其祭也朝服缟冠”。 ○成丧,谓成人之丧。 其祥祭也,衣朝服而缟冠,所以朝服缟冠者,未纯吉也。 ○注“缟冠”至“服也”。 ○正义曰:大夫朝服而祭。 朝服者,玄冠、缁衣、素裳,是纯吉之祭服也。 今用缟冠,是未纯吉之祭服也。 奔父之丧,括发于堂上,袒,降、踊,袭绖于东方。 奔母之丧,不括发,袒于堂上,降、踊,袭免于东方。 绖即位,成踊,出门,哭止,三日而五哭三袒。 凡奔丧,谓道远,巳殡乃来也。 为母不括发,以至成服,一而巳,贬于父也。 “即位”以下,于父母同也。 三日五哭者,始至,讫夕反位哭,乃出就次,一哭也,与明日又明日之朝、夕而五哭。 三袒者,始至袒,与明日又明日之朝而三也。 [疏]“奔父”至“三袒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奔丧之法。 ○“奔父之丧,括发于堂上”者,于殡宫堂上,不笄𫄥者,奔丧异于初死也。 ○“袒,降、踊,袭绖于东方”者,袒,谓堂上去衣,降堂阼阶东而踊,为踊故袒。 既毕,袭绖于东方。 袭,谓掩所袒之衣。 带绖东方,谓东方既踊毕,升堂袭带绖于东序东。 ○“奔母之丧,不括发”者,初时括发,至又哭以后至于成服,不括发。 ○“袒于堂上,降、踊”者,与父同。 ○“袭免于东方”者,东方亦东序东。 父则括发而加绖,母则不括发而加免,此是异于父也。 此东方,《奔丧礼》皆为东序东。 ○“绖即位,成踊”者,著免加绖巳后,即位于阼阶之东,而更踊,故云“成踊”。 其即位成踊,父母同。 于此之时,宾来吊者则拜之,《奔丧礼》所谓“反位拜宾成踊”是也。 ○“出门,哭止”者,出殡宫之门,就于庐,故哭者止。 初来一哭,与明日又明日朝、夕之哭为五哭也。 ○“三袒”者,初至袒,明日朝袒,又明日朝袒,故为三袒。 虽其初死在家之时,哭踊无节,今闻丧巳久,奔丧礼杀,故三日五哭,异于在家也。 ○注“凡奔”至“三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谓巳殡而来者,若未殡之前而来,当与在家同,不得减杀也。 云“即位以下,于父母同也”者,约《奔丧礼》文,故知同也。 三日五哭三袒,郑约初来及明日又明日朝、夕之节而知也。 适妇不为舅后者,则姑为之小功。 谓夫有废疾他故,若死而无子,不受重者。 小功,庶妇之服也。 凡父母于子,舅姑于妇,将不传重于适。 及将所传重者非适,服之皆如庶子、庶妇也。 [疏]“适妇”至“小功”。 正义曰:适子之妇,不为舅后者,则姑为之服,庶妇小功而巳。 ○注“谓夫”至“妇也”。 ○正义曰:“夫有废疾他故,若死而无子,不受重者”,郑知此者,以其经称“适妇”,明是适子之妇,今云不为舅后,明知是夫有废疾及他故死而无子者也。 云“小功,庶妇之服也”者,以父母于子适者正服期,则适妇宜大功,庶妇故小功也。 云“将不传重于适”者,如上所云“废疾他故死而无子”之属是也。 云“及将所传重非适”者,为无适子,以庶子传重,及养他子为后者也。 发布时间:2026-02-17 10:33:05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81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