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礼记正义》 卷四十二 杂记下第二十一 内容: 有父之丧,如未没丧而母死,其除父之丧也,服其除服。 卒事,反丧服。 没,犹竟也。 除服,谓祥祭之服也。 卒事,既祭。 反丧服,服后死者之服。 唯诸父、昆弟之丧,如当父母之丧,其除诸父、昆弟之丧也,皆服其除丧之服。 卒事,反丧服。 虽有亲之大丧,犹为轻服者除,骨肉之恩也。 唯君之丧不除私服,言当者,期大功之丧,或终始皆在三年之中。 小功、缌麻则不除。 殇长、中乃除。 ○为,于伪反,下“乃为”同。 期音基。 长,丁丈反,下云“长子”同。 如三年之丧,则既顈。 其练、祥皆同。 言今之丧既服顈,乃为前三年者变除而练、祥祭也。 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,今又丧长子者。 其先有长子之服,今又丧父母,其礼亦然。 然则言未没丧者,已练、祥矣。 顈,草名,无葛之乡,去麻则用顈。 ○顈,口迥反,徐孔颖反,沈苦顶反,草也,注同。 又丧,如字,又息浪反,下“又丧”同。 去,起吕反。 王父死,未练、祥而孙又死,犹是附于王父也。 未练、祥,嫌未袷祭序于昭穆尔。 王父既附,则孙可祔焉。 犹,当为由,由,用也。 附,皆当作祔。 ○附,义作祔,出注。 祫音洽。 [疏]“有父”至“父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前后两服之中,有变除丧祭之节,今各随文解之。 此一经明先有父丧,而后遭母死,为父变除之节。 如“未没丧”者,谓父丧小祥后,在大祥之前,未竟之时也,于时又遭母丧,故云“而母死”也。 ○“其除父之丧也,服其除服”者,谓母死既葬后,值父应大祥,除服以行祥事,故云“服其除服”也。 ○“卒事,反丧服”者,卒事谓父祥竟,更还服母服也。 故云“卒事,反丧服”。 若母丧未葬,而值父二祥,则不得服其祥服也。 所以尔者,二祥之祭为吉,未葬为凶,故不忍凶时行吉礼也。 ○“虽诸”至“丧服”。 此一经明诸父兄弟之丧,当父母服内变除之节。 ○“如当”者,言此诸亲自始死至除服,皆在父母服内,故云如当也。 ○“其除诸父昆弟之丧也,皆服其除丧之服。 卒事,反丧服”者,亦为服除服,而除竟亦反先服也。 此亦谓重丧葬后之时也。 何以知然? 既始末在重丧中,则其除自然知在重丧之葬后也。 上文为父祥尚待母葬后乃除,则轻亲可知也。 然但举此轻,足明前之重。 而在前文云:言母丧得为父变除者,庾氏云:“盖以变除事大故也。 ”○注“虽有”至“乃除”。 ○正义曰:“虽有亲之大丧,犹为轻服者,除骨肉之恩也”者,郑释所以轻服在大丧之中得为轻服除者,乃轻服是骨肉恩亲,故得除之。 若君之大丧,不得自除私服,故曾子问曰:“大夫、士有私丧,可以除之矣。 而有君服焉,其除之也如之何? ”孔子曰:“有君丧服于身,不敢私服,又何除焉? ”是有君服不得除己私服。 其私,谓父母以下及诸父昆弟,皆不得除也。 云“小功、缌麻则不除”者,按《服问》云“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”,据此言之,是寻常小功、缌麻不得易大功以上之服,故知有大功以上之服,不得为小功、缌麻除服也。 云“殇长,中乃除”者,以《服问》云:“殇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。 ”既变三年之葛,明在大功以上服中,为殇长、中著服,而又为之除也。 ○“如三年之丧,则既顈。 其练祥皆行”者,此明前后俱遭三年之丧,后丧既受葛之后,得为前丧。 练、祥既顈者,谓后丧既虞卒哭,合以变麻为葛,无葛之乡则用顈也。 后丧既顈之后,其前丧须练祭、祥祭皆举行之。 ○注“言今”至“用顈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此主谓先有父母之服,今又丧长子”者,以前文皆据先有父丧,后有母丧。 此又先有父母之丧,后有诸父、昆弟死者,皆以重丧在前,轻丧在后,此亦类上文,故云“先有父母之服,今又丧长子”。 云“其先有长子之服,今又丧父母,其礼亦然”者,以经不云长子之丧,而云“三年之丧,既顈”,明三年之文互包父母,故知先有长子之丧,既顈也。 依礼,父在不为长子三年。 今云“先有长子之服,今又丧父母”者,庾氏及熊氏并云“有父者,误也,当应云又丧母,不得并称父也”。 庾氏又云:“后丧既顈,又前丧练、祥皆行,若后丧既殡,得为前丧虞祔。 ”未知然否,且依录之。 云“未没丧者,已练祥矣”者,以此经云“三年之丧,既顈”,不云“未没丧”,则知既顈与未没丧者别也。 既顈是既虞受服之时,明未没丧是既练之后称,言未没,是将没之文,故知练后也。 若先有父丧,而后母死,练、祥亦然,以前文“父死,为母三年”也。 故《丧服》齐衰三年章云“父卒则为母”是也。 若先有母丧,而后父卒,母丧虽有期,父丧既顈,母之练、祥亦皆行也。 ○“王父死,未练祥,而孙又死,犹是祔于王父也”,犹为由,由,用也。 礼,孙死祔祖。 今此明若祖丧虽未二祥,而孙死,则孙亦得用是祔礼祔于祖也。 ○注“未练”至“祔焉”。 ○正义曰:礼:祔在练前。 若祔后未练之前则得祔。 直云未练足矣,兼言祥者,按文二年《谷梁传》云:“作主坏庙有时日,于练焉坏庙,坏庙之道,易檐可也,改涂可也。 ”注云:“亲过高祖,则毁其庙,以次而迁,将纳新神,故示有所加。 ”以此言之,则练时坏祖与高祖之庙,改涂易檐,未有坏意。 其以先祖入于太祖之庙,其祖传入高祖庙,其新死者入祖庙,是练时迁庙也。 入三年丧毕,祫于太祖庙,是祥后祫也。 故云“未练祥,嫌未祫祭,序于昭穆尔”。 兼言祥者,恐未祫故也,故练、祥兼言。 但祖祔祭之后,即得祔新死之孙。 故云“王父既附,则孙可祔焉”。 然王父虽祔未练,无庙,孙得祔于祖,其孙就王父所祔祖庙之中而祔祭王父焉。 有殡,闻外丧,哭之他室。 明所哭者异也,哭之为位。 入奠,卒奠出,改服即位,如始即位之礼。 谓后日之哭朝,入奠于其殡。 既,乃更即位,就他室,如始哭之时。 [疏]“有殡”至“之礼”。 ○正义曰:有殡谓父母丧未葬,丧柩在殡宫者也。 外丧谓兄弟丧在远者也。 他室,别室也。 若闻外丧,犹哭于殡宫,然则嫌是哭殡,则于别室哭之,明所哭者为新丧也。 ○“入奠”者,谓明日之朝,著已重丧之服入奠殡宫及下室。 ○“卒奠出”者,谓卒终已奠而出。 ○“改服即位”者,谓改己重丧服,著新死未成服之服。 即位谓即昨日他室之位。 ○“如始即位之礼”者,谓今日即哭位之时,如昨日始闻丧即位之时。 大夫、士将与祭于公,既视濯而父母死,则犹是与祭也,次于异宫。 既祭,释服出公门外,哭而归。 其它如奔丧之礼。 如未视濯,则使人告,告者反而后哭。 犹,亦当为由。 次于异宫,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。 使者反而后哭,不敢专已于君命也。 ○与音预,下同。 濯,大角反。 它音他。 处,昌虑反,下“之处”同。 使,色吏反。 如诸父、昆弟、姑、姊妹之丧,则既宿则与祭。 卒事,出公门,释服而后归。 其它如奔丧之礼。 如同宫,则次于异宫。 宿则与祭,出门乃解祭服,皆为差缓也。 ○差,初卖反,又初隹反。 [疏]“大夫”至“异宫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大夫、士与祭于公,而有私丧之礼。 ○“则犹是与祭也”者,既与祭于公祭日前、既视濯之后而遭父母之丧,则犹是吉礼,而与于祭也。 ○“次于异宫”者,其时止次异宫,不可以吉与凶同处也。 ○“如未视濯,则使人告”者,谓未视濯之前遭父母之丧,则使人告君。 ○“告者反而后哭”者,必待告君者反,而后哭父母也。 ○“既宿则与祭”者,宿谓祭前三日,将致齐之时。 既受宿戒,虽有期丧,则与公家之祭。 ○“如同宫,则次于异宫”者,若诸父、昆弟、姑、姊妹等,先是同宫而死,则既宿之后,出次异宫,不可以吉凶杂处故也。 ○注“宿则”至“缓也”。 ○正义曰:按前迁父母之丧,既视濯而与祭。 此遭期丧,宿则与祭。 又前遭父母之丧,既祭,释祭服乃出公门。 此者期丧,出门乃解祭服,以其期丧缓于父母,故云“皆为差缓”。 曾子问曰:“卿大夫将为尸于公,受宿矣,而有齐衰内丧,则如之何? ”孔子曰:“出舍乎公宫以待事,礼也。 ”尸重受宿,则不得哭。 内丧,同宫也。 孔子曰:“尸弁冕而出,卿、大夫、士皆下之。 尸必式,必有前驱。 ”冕兼言弁者,君之尸,或服士大夫之服也。 诸臣见尸而下车,敬也。 尸式以礼。 [疏]注“内丧,同宫也”。 ○正义曰:按上文不为尸之时,未视濯之前、受宿之后父母丧,使人告,告者反而后哭。 今此齐衰内丧,亦谓诸父、昆弟、姑、姊妹也。 与前与后祭同,但尸尊,故出舍公之公馆,以待君之祭事,不在已之异宫耳。 父母之丧,将祭,而昆弟死,既殡而祭。 如同宫,则虽臣妾,葬而后祭。 祭,主人之升、降、散等,执事者亦散等。 虽虞、附亦然。 将祭,谓练、祥也。 言若同宫,则是昆弟异宫也。 古者昆弟异居同财,有东宫,有西宫,有南宫,有北宫。 有父母之丧,当在殡宫,而在异宫者,疾病或归者。 主人,适子。 散等栗阶,为新丧略威仪。 [疏]“父母”至“亦然”。 ○正义曰:“将祭”,谓将行大小祥祭也。 ○“而昆弟死,既殡而祭”者,若将祭而有兄弟死,则待殡后乃祭也。 今不待葬后者,兄弟轻,故始殡后,便可行吉事也。 ○“如同宫,则虽臣妾,葬而后祭”者,兄弟既殡后,而行父母之丧,谓异宫者耳。 若同宫,虽臣妾之轻卑,死,犹待葬后乃行父母祭也。 所以尔者,吉凶不相干,故《丧服传》云“有死于宫中者,则为之三月不举祭”。 庾氏云:“小祥之祭,已涉于吉,尸柩至凶,故不可以相干。 其虞、祔则得为之矣。 若丧柩即去者,则亦祭,不待于三月,可知矣。 ”○“祭,主人之升降散等”者,祭犹谓二祥祭。 散,栗也。 等,阶也。 吉祭则涉级聚足,丧祭则栗阶,故云散等也。 如此祥祭,宜涉级。 于时为有兄弟丧,故少威仪,作散等也。 ○“执事者亦散等”者,助执祭者亦栗阶也。 ○“虽虞祔亦然”者,谓主人至昆弟虞、附而行父母二祥祭,而执事者亦散等。 ○注“将祭”至“威仪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将祭,谓练祥也”者,以经云:昆弟死,既殡而祭,故知非吉祭也。 前经云“三年之丧既顈,练祥皆行”,故知此祭谓练、祥也。 但前文主论变除,故委曲言练祥;以前文既具,故此经略言祭也。 云“言若同宫,则是昆弟异宫也”者,以经云:如同宫则葬而后祭,明上“昆弟既殡而祭”者,是异宫也。 云“有父母之丧,当在殡宫”者,既遭父母之丧,兄弟悉应同在殡宫,不得有在异宫而死之。 所以在异宫死者,以其疾病或有归者,故得异宫而死。 云“散等栗阶”者,谓升一等,而后散升不连步也。 故《燕礼记》云“栗阶不过二等”,注云:“其始升,犹聚足连步,趋二等,左右足各一发而升堂。 ”以此知散等、栗阶是一也。 自诸侯达诸士,小祥之祭,主人之酢也哜之,众宾、兄弟则皆啐之。 大祥,主人啐之。 众宾、兄弟皆饮之可也。 哜,啐,皆尝也。 哜至齿,啐入口。 ○酢音胙。 哜,才细反。 啐,七内反,徐苍怏反。 [疏]“自诸”至“可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丧祭饮酒之仪。 ○“主人之酢也哜之”者,谓正祭之后,主人献宾长,宾长酢主人,主人受宾长酢则哜之也。 ○“众宾、兄弟则皆啐之”者,亦谓众宾及兄弟祭末受献之时啐之也,以其差轻故也。 ○“大祥,主人啐之”者,谓主人受宾酢之时,主人啐之。 ○“众宾兄弟皆饮之可也”者,必知此主人之酢,非受尸酢者,以《士虞礼》主人、主妇献尸受酢之时,皆卒爵。 虞祭比小祥为重,尚卒爵。 今大祥祭,主人受尸之酢,何得唯哜之而已? 故知受宾酢也。 受尸酢,神惠为重,虽在丧,亦卒爵;宾礼为轻,受宾之酢,但哜之。 知丧祭有受宾酢者,郑注《曾子问》云“虞不致爵,小祥不旅酬,大祥无”,无算爵,故知小祥之祭,旅酬之前皆为之也。 皇氏云“主人之酢谓受尸之酢”,与《士虞礼》文违,其义非也。 凡侍祭丧者,告宾祭荐而不食。 荐,脯、醢也。 吉祭,告宾祭荐,宾既祭而食之,丧祭宾不食。 [疏]“凡祭”至“不食”。 ○正义曰:侍祭丧,谓相于丧祭礼者。 荐谓脯、醢也。 吉时祭,相者则告宾祭荐,宾祭竟而食之。 丧礼既不主饮食,故相者告宾,但祭其荐而已,遂不食之也。 此亦谓丧之正祭之后,主人献宾之时,宾受献,主人设荐,宾祭而不食,谓练、祥祭也。 其虞、祔,不献宾也。 子贡问丧。 子曰:“敬为上,哀次之,瘠为下。 颜色称其情,戚容称其服。 ”问丧,问居父母之丧也。 丧尚哀,言敬为上者,疾时尚不能敬也。 容,威仪也。 《孝经》曰:“容止可观。 ”,○瘠,徐在益反。 称,尺证反,下同。 “请问兄弟之丧”。 子曰:“兄弟之丧,则存乎书策矣。 ”言疏者如礼行之,未有加也。 齐、斩之丧,哀容之体,经不能载矣。 君子不夺人之丧,重丧礼也。 亦不可夺丧也。 不可以轻之于己也。 [疏]“子贡”至“丧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居父母兄弟丧礼。 ○“君子不夺人之丧”者,谓不夺他人居丧之礼,谓他人居丧,任其行礼,不可抑夺。 ○“亦不可夺丧也”者,不可自夺己丧,谓已之居丧当须依礼,不可自夺其丧,使不如法。 不夺人丧,恕也。 不夺己丧,孝也。 ○注“言疏”至“载矣”。 ○正义曰:“言疏者如礼行之,未有加也”者,以疏者礼文具载,故云“存其书策”,其“齐斩之丧”,谓父母丧也。 父母至亲,哀容体状不可名言,故经不能载。 上文云“颜色称其情”,当须毁瘠也。 “戚容称其服”,当须憔悴也。 孔子曰:“少连、大连善居丧,三日不怠,三月不解,期悲哀,三年忧,东夷之子也! ”言其生于夷狄而知礼也。 怠,惰也。 解,倦也。 ○少,诗召反。 解,佳买反,注同。 期音基。 惰,徒卧反。 倦,其眷反。 [疏]“孔子”至“子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明居丧得礼之事。 ○“三日不怠”者,亲之初丧三日之内,礼不怠,谓水浆不入口之属。 ○“三月不解”者,以其未葬之前,朝奠、夕奠,及哀至则哭之属。 ○“期悲哀”者,谓练以来,常悲哀,朝哭、夕哭之属。 ○“三年忧”者,以服未除,憔悴忧戚。 三年之丧,言而不语,对而不问。 庐、垩室之中,不与人坐焉。 在垩室之中,非时见乎母也,不入门。 言,言己事也。 为人说为语。 在垩室之中,以时事见乎母,乃后入门,则居庐时不入门。 ○垩,乌各反,字亦作恶,同。 见,贤遍反,注同。 疏衰皆居垩室,不庐。 庐,严者也。 言庐,哀敬之处,非有其实则不居。 [疏]“三年”至“入门”。 ○正义曰:皇氏云:上云“少连大连”,及此经云“三年之丧”,并下“疏衰”之等,皆是总结上文,敬为上,哀次之,及“颜色称其情,戚容称其服”。 今按别称孔子是时之语,不连子贡之问,此“三年之丧”以下,自是记者之言,非孔子之语。 前文“颜色称其情”,谓据父母之丧。 此下文“疏衰”,谓期亲以下。 何得将此结上“颜色称其情”? 皇说非也。 ○“三年之丧,言而不语”者,谓大夫、士言而后事行者,故得言己事,不得为人语说也。 ○“对而不问”者,谓有问者得对,而不得自问于人。 此谓与有服之亲者行事之时,若与宾客疏远者言,则《间传》云“斩衰唯而不对,齐衰对而不言”是也。 ○“庐垩室之中不与人坐”者,按《丧大记》云“练,居垩室,不与人居”,居即坐也,与此同  妻视叔父母,姑、姊妹视兄弟,长、中、下殇视成人。 视,犹比也,所比者,哀容居处也。 ○长,丁丈反。 [疏]“妻视”至“成人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此等之亲,服虽有异,其哀戚轻重各视所正之亲:妻居庐而杖,抑之视叔父母;姑、姊妹出适,服轻,进之视兄弟;长、中、下殇服轻,上从本亲,视其成人也。 亲丧外除。 日月已竟,而哀未忘。 兄弟之丧内除。 日月未竟,而哀已杀。 ○已杀,已或作以。 杀,色界反,徐所例反。 [疏]“亲丧”至“内除”。 ○正义曰:“亲丧外除”者,谓父母之丧。 外谓服也。 服犹外,随日月渐除,而深心哀未忘。 ○“兄弟之丧内除”者,兄弟谓期服以下及小功、缌也。 内,心也。 服制未释,而心哀先杀,由轻故也。 视君之母与妻,比之兄弟,发诸颜色者,亦不饮食也。 言小君服轻,亦内除也。 发于颜色,谓醲美酒食,使人醉饱。 ○醲,女龙反。 [疏]“视君”至“食也”。 ○正义曰:“视君之母与妻”者,视,比也,谓比视君之母与君之妻,轻重之宜,比于巳之兄弟。 ○“发诸颜色者,亦不饮食也”者,若其酒食不发见于颜色者,则得饮食之;若发见于颜色者,亦不得饮食也。 色丧之外,行于道路,见似目瞿,闻名心瞿,吊死而问疾,颜色戚容必有以异于人也。 如此而后可以服三年之丧,其余则直道而行之是也。 恻隐之心能如是,则其余齐衰以下直道而行,尽自得也。 似,谓容貌似其父母也。 名,与亲同。 ○瞿,九遇反,下同。 [疏]“免丧”至“是也”。 ○正义曰:“见似目瞿”者,谓既除丧之后,若见他人形状似于其亲,则目瞿然。 ○“闻名心瞿”者,闻他人所称名与父名同,则心中瞿瞿然。 上云“目瞿”,此应云“耳瞿”,而云“心瞿”者,但耳状难明,因心至重,恻隐之惨,本瞿于心,故直云“心瞿”。 ○“必有以异于人也”者,谓免丧之后,吊死问疾,其颜色戚容必有殊异于无丧之人,余行皆应如此。 独云“吊死问疾”者,以吊死问疾是哀痛之处。 身又除丧,戚容应甚,故举吊死问疾言也。 ○“其余则直道而行之是也”者,其余谓期亲以下也,则直依丧之道理而行之,于义是也。 父在为母,虽期年,亦从上三年之内也。 祥,主人之除也。 于夕为期,朝服。 祥因其故服。 为期,为祭期也。 朝服以期,至明日而祥祭,亦朝服,始即吉,正祭服也。 《丧服小记》曰“除成丧者,其祭也,朝服缟冠”是也。 祭犹缟冠,未纯吉也。 既祭,乃服大祥素缟麻衣。 《释禫之礼》云“玄衣黄裳”,则是禫祭,玄冠矣。 黄裳者,未大吉也。 既祭,乃服禫服、朝服、綅冠。 逾月吉祭,乃玄冠,朝服。 既祭,玄端而居,复平常也。 ○朝,直遥反,及下“武叔朝”皆同。 禫,大感反。 綅,息廉反,黑经白纬曰綅。 [疏]“祥主”至“故服”。 ○正义曰:“祥,主人之除也”者,言祥谓祥祭之时,主人除服之节。 ○“于夕为期”者,谓于祥祭前夕,豫告明日祥祭之期。 ○“朝服”者,于此为期之时,主人著朝服,谓缁衣素裳,其冠则缟冠也。 ○“祥因其故服”者,谓明旦祥之时,主人因著其前夕故朝服也。 ○注“为期”至“常也”。 ○正义曰:“始即吉,正祭服也”者,以其往前居丧,今将除服,故云“始即吉”。 于练祭之时,不著祭服。 于此祥时,正著祭服,故云“正祭服”。 此朝服谓之正祭服者,以诸侯、卿大夫朝服而祭,故《少牢礼》云“主人朝服”是也。 按上《杂记》端衰、丧车皆无等,则祥后并禫服,尊卑上下无别,皆服此缁衣素裳也。 此据诸侯、卿大夫言之,故云“正祭服”。 引《丧服小记》者,证此经中“朝服”,是除成丧之服。 云“祭犹缟冠,未纯吉也”者,以纯吉朝服玄冠。 今著缟冠,故云“未纯吉”。 云“既祭,乃服大祥素缟麻衣”者,《间传》文。 以祥祭夺情,故朝服缟冠。 祥祭虽讫,哀情未忘,其服稍重,故著缟冠素纰麻衣。 引《释禫之礼》者,是《变除礼》也。 其礼云玄衣黄裳,既著玄衣,应著玄冠,故云“则是禫祭,玄冠”矣。 云“黄裳者,未大吉也”者,以大吉当玄衣素裳。 今用黄裳,故云“未大吉”。 云“既祭,乃服禫服、朝服、綅冠”者,亦《变除礼》文。 以祥祭之后乃著大祥素缟麻衣,故知禫祭之后亦著禫服、朝服、綅冠也。 云“逾月吉祭,乃玄冠朝服”者,以《少牢》吉祭朝服故也。 若天子诸侯以下,各依本官吉祭之服也。 云“既祭,玄端而居,复平常也”者,谓既祭之后,同平常无事之时故也。 从祥至吉,凡服有六祥。 祭,朝服缟冠,一也。 祥讫,素缟麻衣,二也。 禫祭,玄冠黄裳,三也。 禫讫,朝服綅冠,四也。 逾月吉祭,玄冠朝服,五也。 既祭,玄端而居,六也。 子游曰:“既祥,虽不当缟者,必缟,然后反服。 ”谓有以丧事赠赗来者,虽不及时,犹变服,服祥祭之服以受之,重其礼也。 其于此时始吊者,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是矣。 反服,反素缟麻衣也。 [疏]“子游”至“反服”。 ○正义曰:“既祥”,谓大祥之后有人以丧事来吊者。 ○“虽不当缟者”,谓来吊者既晚,不正当祥祭缟冠之时。 ○“必缟,然后反服”者,主人必须反著此祥服缟冠受来吊者之礼,然后反服大祥素缟麻衣之服。 ○注“谓有”至“麻衣”。 ○正义曰:知此“以丧事赠赗来”者,若其由未来,今始吊者,虽禫祭除丧之后,犹练冠而受吊,则卫将军文子之子是也。 练重,于此禫祭之前,主人尚吉而受礼。 明此来者,是于前先已来,今重至,故主人著缟冠,轻于练冠也。 云“其于此时始吊者,则卫将军文子之为之”者,郑云此者,证其来虽在后,其实事不同,卫将军文子之子是除丧服之后始来吊。 此据于先已来吊之,后始来赠赗也。 云“反服,反素缟麻衣”者,郑恐反服,反吉服之服,此谓禫祭之前,故知反服素缟麻衣也。 当袒,大夫至,虽当踊,绝踊而拜之,反,改成踊,乃袭。 尊大夫来,至则拜之,不待事已也。 更成踊者,新其事也。 ○袒音但。 于士,既事成踊,袭而后拜之,不改成踊。 于士,士至也。 事谓大小敛之属。 [疏]“当袒”至“成踊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士有丧,大夫及士来吊之礼。 ○“当袒,大夫至”者,谓士有丧,当袒之时,而大夫来吊也。 崔云:“谓敛竟时也。 ”○“虽当踊”者,假令大夫至,当主人踊时也。 ○“绝踊而拜之”者,主人则绝止踊而拜此大夫也。 ○“反,改成踊”者,反,还也。 改,更也。 拜大夫竟,而反还先位,更为踊,而始成踊,尊大夫之来,欲新其事也。 故云“反,改成踊”。 按《檀弓》云“大夫吊,当事而至则辞焉”,是当大夫绝踊,则士大小敛时,主人不出,故辞大夫也。 今此云“绝踊而拜之”,故知是敛已竟,当其袒踊时出之也。 ○“乃袭者”,谓更成踊竟,乃袭初袒之衣也。 此云“乃袭”,则知乡者止踊拜大夫时未袭也。 ○“于士,既事成踊”者,既,犹毕也。 若当主人有大小敛诸事,而士来吊,则主人毕事竟而成踊,不即出拜也。 然士言既事,则大夫亦然。 大夫言绝踊,则士固不绝踊也。 ○“袭而后拜之”者,成踊毕而袭,袭毕乃拜之也。 ○“不改成踊”者,拜之而止,不更为成踊也。 上大夫之虞也,少牢;卒哭成事,附,皆大牢。 下大夫之虞也,犆牲;卒哭成事,附,皆少牢。 卒哭成事,附,言皆,则卒哭成事,附,与虞异矣。 下大夫虞以犆牲,与士虞礼同与? ○犆音持。 同与,音余。 [疏]“上大”至“少牢”。 ○正义曰:上大夫平常吉祭,其礼少牢。 虞依平常礼,故用少牢也。 ○“卒哭成事,附,皆大牢”者,卒哭谓之成事,成事,成吉事也。 故云“卒哭成事”。 附,附庙也。 ○此二祭皆大,并加一等,故皆大牢也。 ○“下大夫之虞也,犆牲”者,下大夫吉祭,用少牢。 今虞祭降一等,用犆牲。 ○“卒哭成事,附,皆少牢”者,依平常吉祭礼也。 不云“遣奠加”者,略可知也。 ○注“卒哭”至“异矣”。 ○正义曰:郑以《士虞礼》云:“三虞卒哭,他,用刚日。 ”先儒以此三虞、卒哭同是一事,郑因此经云“上大夫虞用少牢,卒哭用大牢”,其牢既别,明卒哭与虞不同。 郑引此文破先儒之义,故云“卒哭成事,与虞异矣”。 祝称卜葬虞,子孙曰“哀”,夫曰“乃”,兄弟曰“某”,卜葬其兄弟曰“伯子某”。 祝称卜葬虞者,卜葬,卜虞,祝称主人之辞也。 孙谓为祖后者,称曰“哀孙某卜葬其祖某甫”。 夫曰“乃某卜葬其妻某氏”。 兄弟相为卜,称名而已。 ○祝,之六反,徐之又反。 称,昌升反,徐尺证反。 [疏]“祝称”至“子某”。 ○正义曰:谓卜葬择日,而卜人祝龟所称主人之辞也。 而云葬虞者,虞用葬日,故并言“葬虞”也。 ○“子孙曰哀”者,若子卜葬父,则祝辞称云“哀子某卜葬某父某甫”。 若孙卜葬祖,则祝辞称云“哀孙某卜葬某祖某甫”。 ○“夫曰乃”者,若夫卜葬其妻,则祝辞云“乃某卜葬某妻某氏”。 乃者,言之助也。 妻卑,故假助句以明夫之尊也。 ○“兄弟曰某,卜葬其兄弟曰伯子某”者,若兄弟相为,其弟为兄,则祝辞云“某卜葬兄伯子某”。 若兄为弟,则云“某卜葬其弟某”。 兄弟称名,则子孙与夫皆称名,故郑注于子孙通称可知也。 古者贵贱皆杖。 叔孙武叔朝,见轮人以其杖关毂而輠轮者,于是有爵而后杖也。 记庶人失礼所由始也。 叔孙武叔,鲁大夫叔孙州仇也。 轮人,作车轮之官。 ○关毂,工木反。 輠,胡罪反,又胡瓦反,又胡管反,回也。 仇音求。 [疏]“古者”至“杖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记庶人失礼所由。 ○“以其杖关毂而輠轮”者,关,穿也;輠,回也。 谓作轮之人,以扶病之杖关穿车毂中而回转其轮。 ○“于是有爵而后杖也”者,以其爵位既尊,其杖不鄙亵而许用也。 凿巾以饭,公羊贾为之也。 记士失礼所由始也。 士亲饭,必发其巾,大夫以上,宾为饭焉,则有凿巾。 ○凿,在各反。 饭,扶晚反,注同。 [疏]“凿巾”至“之也”。 ○正义曰:亦记士失礼所由也。 饭,含也。 大夫以上贵,故使宾为其亲含,恐尸为宾所憎秽,故设巾覆尸面,而当口凿穿之,令含得入口也。 而士贱,不得使宾,则子自含其亲,不得憎秽之,故不得凿巾,但露面而含耳。 于是公羊贾是士,自含其亲,而用凿巾,则是自憎秽其亲,故为失礼也。 冒者何也? 所以揜形也。 自袭以至小敛,不设冒则形,是以袭而后设冒也。 言设冒者,为其形人将恶之也。 袭而设冒,言后,衍字耳。 ○冒,莫报反,下及注同。 揜,于俭反。 恶,乌路反。 [疏]“冒者”至“冒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设冒之事。 ○“冒者何也”者,记人自问何以须冒。 ○“所以揜形也”者,记者自答,言冒所以揜盖尸形。 ○“自袭以至小敛,不设冒则形”者,若未袭之前,始死,事须沐浴。 自既袭以后以至小敛之前,虽已著衣,若不设冒,则尸象形见,为人所恶。 ○“是以袭而后设冒也”,言后者,衍字也。 袭则设冒,至小敛之前,则以衣总覆于冒上。 皇氏云“大敛脱冒”,未之闻也。 或问于曾子曰:“夫既遣而包其余,犹既食而裹其余与? 君子既食则裹其余乎! ”言遣既奠而又包之,是与食于人、已而裹其余将去何异与? 君子宁为是乎? 言伤廉也。 ○遣,弃战反,注同。 裹音果。 与音余,“何异与”同。 曾子曰:“吾子不见大飨乎? 夫大飨,既飨,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。 父母而宾客之,所以为哀也。 子不见大飨乎? ”既飨归宾俎,所以厚之也。 言父母家之主,今宾客之,是孝子哀亲之去也。 ○见如字。 夫音扶。 卷,纪转反,又厥挽反。 归如字,徐音匮,注同。 [疏]“或问”至“飨乎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或人问曾子丧之遣奠之事。 ○“夫既遣而包其余,犹既食而裹其余与”者,或人问曾子云:丧礼既设遣奠,事毕,而包裹遣奠之余,载车之而去,犹如生人于他家既食讫、而裹其余相似乎? 故云与。 ○“君子既食,则裹其余乎”者,或人云:君子于他家既食之后,则更裹其余食去乎? “宁有是也”,不应如此。 既设遣奠,亦不应包余而去。 ○“曾子曰:吾子不见大飨乎”者,曾子答或人之问。 吾,我也。 子,男子美称。 《仪礼》注云:“言我子,相亲之辞也。 ”谓或人为吾子,岂不见大飨宾客之礼乎? ○“夫大飨,既飨,卷三牲之俎归于宾馆”者,谓大飨宾客既毕,主人卷敛三牲俎上之肉,归于宾馆。 ○“父母而宾客之,所以为哀也”者,己家父母今日既去,遂同宾客之疏,是孝子所以悲哀也。 为此之故,包遣奠而去。 ○“子不见大飨乎”者,重结前文,以语或人也。 非为人丧,问与? 赐与? 此上灭脱,未闻其首云何。 是言非为人丧而问之与? 人丧而赐之与? 问,遗也。 久无事曰问。 ○为,于伪反,注及下注“为母”、“为姑姊妹”皆同。 问与、赐与,并音余,注皆同。 脱音夺,下同。 遗,于季反,下文皆同。 [疏]“非为”至“赐与”。 ○正义曰:郑云“此上灭脱,未闻其首云何”,此语接上之辞。 与,语助也。 岂非为人有丧而问遗之与? 人之有丧而赐与之与? 平敌则问,卑下则赐,故云“问与、赐与”。 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,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。 谓受问、受赐者也。 稽颡而后拜,曰丧拜。 拜而后稽颡,曰吉拜。 [疏]“三年”至“吉拜”。 ○正义曰:从上问与、赐与以下至遗人可也,皆明在丧受问遗之事。 此一经论身有丧,拜谢之礼。 ○“三年之丧,以其丧拜”者,谓父母、长子也。 其实杖期以上,皆为丧拜。 非三年之丧,以吉拜者,谓不杖期。 以下此义已备在《檀弓》疏。 三年之丧,如或遗之酒肉,则受之,必三辞。 主人衰绖而受之。 受之必正服,明不苟于滋味。 ○必三,如字,又息暂反。 [疏]“三年”至“受之”。 ○正义曰:“如或遗之酒肉”至“主人衰绖而受之”者,虽受之,犹不得食也。 尊者食之,乃得食肉,犹不得饮酒,故《丧大记》云“既葬,若君食之,则食之,大夫、父之友食之,则食之矣。 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”是也。 如君命,则不敢辞,受而荐之。 荐于庙,贵君之礼。 丧者不遗人。 人遗之,虽酒肉,受也。 从父、昆弟以下,既卒哭,遗人可也。 言齐斩之丧重,志不在施惠于人。 ○施,始豉反。 县子曰:“三年之丧如斩,期之丧如剡。 ”言其痛之恻怛有浅深也。 ○县音玄。 期音基,下同。 剡,徐以渐反。 怛,旦末反。 期之丧,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。 此谓父在为母也。 当在“练则吊”上,烂脱在此。 ○禫,大感反。 三年之丧,虽功衰,不吊,自诸侯达诸士。 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。 功衰,既练之服也。 诸侯服新死者之服而往哭,谓所不臣也。 练则吊。 父在为母功衰,可以吊人者,以父在,故轻于出也。 然则凡齐衰十一月,皆可以出矣。 既葬,大功,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 听,犹待也。 事,谓袭、敛、执綍之属。 ○綍音弗。 期之丧未葬,吊于乡人,哭而退,不听事焉。 功衰,吊,待事,不执事。 谓为姑、姊妹无主,殡不在己族者。 ○“功衰,吊”,本又作“大功衰,吊”。 庾云“有大字,非”。 小功缌,执事,不与于礼。 礼,馈奠也。 ○与音预,下文注“不与”同。 相趋也,出宫而退。 相揖也,哀次而退。 相问也,既封而退。 相见也,反哭而退。 朋友,虞、附而退。 此吊者恩薄厚、去迟速之节也。 相趋,谓相闻姓名,来会丧事也。 相揖,尝会于他也。 相问,尝相惠遗也。 相见,尝执挚相见也。 附,皆当为祔。 ○封,彼验反,又如字。 挚音至。 。吊,非从主人也。 四十者执綍。 言吊者必助主人之事。 从,犹随也。 成人,二十以上至四十,丁壮时。 乡人,五十者从反哭,四十者待盈坎。 非乡人,则长少皆反。 优,远也。 坎或为圹。 ○坎,口敢反,下同。 长少,丁丈反;下诗诏反。 圹,苦晃反,又音旷。 [疏]“三年”至“盈坎”。 ○正义曰:从此以下,至“待盈坎”,明吊丧之节,各随文解之。 ○“三年之丧,虽功衰,不吊”者,谓重丧小祥后衰与与大功同,故曰“功衰”。 衰虽外轻,而痛犹内重,故不得吊人也。 ○“自诸侯达诸士”者,贵贱同然,故云“自诸侯达诸士也”。 ○“如有服而将往哭之,则服其服而往”者,亦贵贱同也。 如有服,谓有五服之亲丧,功衰虽不吊人,若自有五服之亲丧,则往哭之。 将往哭,则不著已功衰,而依彼亲之节以服之,申于骨肉之情故也。 故云“则服其服而往”也。 但著彼服,不著已功衰也。 贺玚云:“若新死者服轻,则不为之制服。 虽不为重,变而为之制服。 往奔丧哭之,则𫏐服所制之服。 往彼哭之事毕,反服故服也。 ”庾氏云:“将往哭之,乃服其服者,谓小功以下之亲轻也。 始闻丧,不能为之制服,至于往哭吊,乃服其服。 ”注《要记》通之已祥。 皇氏云:“此文虽在功衰之下,而实通初丧也。 假令初丧而有五属之亲死,则亦𫏐服五服之服而往彼哭也。 ”上云“自诸侯达诸士”,然诸侯绝期,不应有诸亲始死服。 今云“服其服而往”,当是敌体。 及所不臣者,谓始封君,不臣诸父昆弟也。 故郑明之也。 ○“期之丧十一月而练,十三月而祥,十五月而禫”者,此禫杖期,主谓父在为母,亦备二祥节也。 文本应在“服而往”下,烂脱故在此。 ○“练则吊”者,谓至十一月小祥后,而可出吊人也。 ○注“父在”至“出矣”。 ○正义曰:此“练则吊”又承“十一月练”之下,故知是父在为母,以经云练,故云“功衰”也。 大祥始除衰杖而练,得吊人者,以父在为母,故轻于出,言得出也。 以母丧至练,父在而得出,则其余丧,虽无父亦得出也。 母既可矣,诸父灼然。 ○“既葬,大功”者,谓身有大功之丧,既葬之后,往吊他丧。 ○“吊,哭而退,不听事焉”者,谓吊,哭既毕而即退去,不待主人袭敛之事。 期丧练,吊则亦然也。 ○“期之丧未葬,吊于乡人,哭而退,不听事焉”者,谓姑、姊妹无主,为之服期丧,未至于葬,往吊于乡人之丧,哭毕则退,不听待主人袭敛之事焉。 ○“功衰,吊,待事,不执事”者,谓此姑、姊妹等期丧至既,葬受以大功衰,谓之功衰。 至此之后,若吊于乡人,其情稍轻于未葬之前,得待主人袭敛之事,但不亲自执事。 此云“功衰”,他本或云“大功衰”。 今按,郑注在此文下云“谓为姑、姊妹无主”,则此功衰还是姑、姊妹无主之功衰,不得别云“大功”也。 皇氏云:“有大字者,误也。 ”○注“谓为姑姊妹无主,殡不在已族者”。 ○正义曰:经直云“期丧”,郑知是“姑姊妹无主”者,以前云大功既葬,始得吊人。 今此经期丧未葬,已得吊人,明知此期服轻,故知是“姑姊妹无主,殡不在已族”者。 女未庙见,反葬女氏之党。 此姑、姊妹巳于他族成妇日久,但夫既蚤死,故摈在夫族。 ○“小功缌,执事,不与于礼”者,执事,殡相也。 礼,馈奠也。 缌、小功服轻,故未葬便可吊人,今不论乡人之同异也。 亦为彼摈相,但不得助彼馈奠耳。 按《曾子问》云:“废丧服,可以与于馈奠之事乎? ”孔子曰:“说衰与奠,非礼也,以摈相可也。 ”是摈相轻而馈奠重也。 ○“相趋”至“而退”,此以下明凡吊者恩之厚薄,去留迟速之节也。 ○“相趋也,出宫而退”者,相趋,谓与孝子本不相识,但相闻姓名,而来会趋丧也。 情既轻,故柩出庙之宫门而遂去。 ○“相揖也,哀次而退”者,相揖,谓经会他处,已相揖者也。 恩微深,故待柩出至大门外之哀次而退去也。 ○“相问也,既封而退”者,相问,谓曾相饷遗,恩转深,故至窆竟而退也。 ○“相见也,反哭而退”者,相见,谓身轻自执挚相诣往来,恩转厚,故至葬竟,孝子反哭还至家时而退也。 ○“朋友,虞附而退”者,朋友畴昔情重,生死同殷,故至主人虞附而退也。 然与死者相识,其礼亦当有吊。 礼,知生者吊,知死者伤。 今注云吊,则知是吊生人也。 ○“吊非”至“盈坎”。 此一节论助葬及执事反哭之节。 言吊丧者本是来助事,非为空随从主人而已。 故云“非从主人也”。 ○“四十者执綍”者,既助主人,故使年二十以上至四十强壮者,皆执綍也。 ○“乡人五十者从反哭”者,乡人,同乡之人也。 五十始衰,故待主人窆竟而孝子反哭。 故乡人助葬,老者亦从孝子反也。 ○“四十者待盈坎”者,谓窆竟以土盈满其坎,四十强壮,不得即反,故醋芰满坎而反也。 若非乡人,则无问长少,皆从主人归,优饶远者。 丧食虽恶,必充饥,饥而废事,非礼也。 饱而忘哀,亦非礼也。 视不明,听不聪,行不正,不知哀,君子病之。 故有疾饮酒食肉,五十不致毁,六十不毁,七十饮酒食肉,皆为疑死。 病,犹忧也。 疑,犹恐也。 ○视如字,徐市志反。 为,于伪反,注“为食父”、“为王父母”、“以为”、“亦为”、“不为”并同。 有服,人召之食,不往。 大功以下,既葬,适人,人食之,其党也食之,非其党弗食也。 往而见食,则可食也。 为食而往,则不可。 党,犹亲也。 非亲而食,则是食于人无数也。 ○人食之,音嗣,注“见食”同。 功衰,食菜果,饮水浆,无盐、酪,不能食食。 盐、酪可也。 功衰,齐、斩之末也。 酪,酢□。 ○酪音洛。 食食,上如字,下音嗣。 酢,七故反。 □,才代反。 孔子曰:“身有疡则浴,首有创则沐,病则饮酒食肉。 毁瘠为病,君子弗为也。 毁而死,君子谓之无子。 ”毁而死,是不重亲。 ○疡音羊。 创,初良反。 [疏]“丧食”至“无子”。 ○注“非亲而食,则是食于人无数也”。 ○正义曰:解所以非亲不食义也。 夫亲族不多,食,则其食有限。 若非类而辄食,则无复限数,必忘哀也。 非从柩与反哭,无免于堩。 言丧服出入,非此二事皆冠也。 免,所以代冠,人于道路,不可以无饰。 堩,道路。 ○免音问,注同。 堩,古邓反。 [疏]“非从”至“于堩”。 ○正义曰:“从柩”,谓孝子送葬从柩去时也。 “与反哭”,谓葬竟孝子还时也。 堩,道路也。 道路不可无饰,故孝子唯送葬从柩去时及葬竟还、反哭时,于道得免而行。 自非此二条,则不得免于道路也。 此谓葬近而反哭者。 若葬远反哭,在路则著冠,至郊则乃反著免,故《小记》云“远葬者比反哭者,皆冠,及郊而后免”是也。 凡丧,小功以上,非虞、附、练、祥无沐浴。 言不有饰事则不沐浴。 [疏]“凡丧”至“沐浴”。 ○正义曰:凡居丧之礼,自小功以上恩重哀深,自宜去饰。 以沐浴是自饰,故不有此数条祭事,则不自饰。 言“小功以上”,则至斩同。 然各在其服限如此耳。 练祥不主大功、小功也。 若三年之丧,虞祭之时但沐浴不栉,故《士虞礼》云“沐浴不栉”,郑注云“唯三年之丧不栉,期以下栉可也”。 又《士虞礼》云:“明日,以其班祔,沐浴,栉。 ”注云:“弥自饰。 ”此虽士礼,明大夫以上亦然。 疏衰之丧,既葬,人请见之则见,不请见人。 小功,请见人可也。 大功不以执挚,唯父母之丧,不辟涕泣而见人。 言重丧不行求见人尔。 人来求见己,亦可以见之矣。 不辟涕泣,言至哀无饰也。 ○辟音避,注同。 [疏]“疏衰”至“见人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在丧与人相见之义。 ○“小功,请见人可也”者,轻,可请见于人。 然言小功可,则大功不可也。 此小功文承疏衰、既葬之下,则此小功亦谓既葬也。 凡言见人者,谓与人寻常相见,不论执挚之事。 故云父母之丧,不辟涕泣而见人,是寻常相见也。 而皇氏以为见人谓执挚相见,若然,父母之丧,岂谓执挚见人乎? 皇氏则非也。 三年之丧,祥而从政。 期之丧,卒哭而从政。 九月之丧,既葬而从政。 小功缌之丧,既殡而从政。 以《王制》言之,此谓庶人也。 从政,从为政者,教令谓给繇役。 ○期音基。 繇音遥,本又作傜。 曾申问于曾子曰:“哭父母有常声乎? ”曰:“中路婴儿失其母焉,何常声之有? ”婴,犹鹥弥也,言其若小儿亡母啼号,安得常声乎? 所谓哭不偯。 ○鹥,于奚反。 弥,五兮反,一音迷。 啼,徒奚反,本又作谛,同。 号,徐本作唬,胡刀反。 偯,于岂反,下同,《说文》作。 [疏]注“以王”至“繇役”。 ○正义曰:按《王制》云:“父母之丧,三年不从政。 齐衰大功,三月不从政。 ”此云“期之丧,卒哭而从政。 九月之丧,既葬而从政”,与《王制》不同者,此庶人,依士礼,卒哭与既葬同三月,故《王制》省文,总云“三月”也。 若大夫、士三年之丧期不从政,是正礼也;卒哭,金革之事无辟,是权礼也。 卒哭而讳。 自此而鬼神事之,尊而讳其名。 王父母、兄弟、世父、叔父、姑、姊妹,子与父同讳。 父为其亲讳,则子不敢不从讳也。 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,是谓士也。 天子、诸侯讳群祖。 母之讳,宫中讳。 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。 与从祖昆弟同名,则讳。 母之所为其亲讳,子孙于宫中不言。 妻之所为其亲讳,夫于其侧亦不言也。 孝子闻名心瞿,凡不言人讳者,亦为其相感动也。 子与父同讳,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。 从祖昆弟在其中,于父轻,不为讳;与母、妻之亲同名重,则讳之。 [疏]“卒哭而讳”至“则讳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亲戚死亡讳辟名之事,各随文解之。 ○“卒哭而讳”者,谓卒哭之前,犹以生礼事之。 卒哭之后,去生渐远,以鬼道事之,故讳其名。 ○“王父母”者,谓父之王父母,于己为曾祖父母,正服小功,不合讳也。 以父为之讳,故子亦自于父而讳之。 “兄弟”者,是父之兄弟,于己为伯叔,正服期,父亦为之期,是子与父同是有讳也。 “世父、叔父”者,是父之世父、叔父,于己是从祖也,正服小功,不合讳。 以父为之讳,故己从父而讳。 “姑”者,谓父之姑也,于己为从祖姑,在家正服小功,出嫁缌麻,不合讳。 以父为之讳,故己从父而讳。 “姊妹”者,谓父之姊妹,于己为姑。 在家正服期,出嫁大功九月,是己与父同为之讳也。 ○“子与父同讳”者,言此等之亲,子之与父同为之讳。 ○注“父为”至“群祖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父为其亲讳,则子不敢不从讳也”者,谓父之王父母、世父、叔父及姑等于己小功以下,不合讳,但父为之讳,故子不敢不从讳。 其父之兄弟及姊妹己为合讳,不假从父而讳。 郑此注者,据己不合讳者而言之也。 云“谓王父母以下之亲讳,是谓士也”者,此士者,谓父身也。 以父身是士,故讳王父。 若是庶人子,不逮事父母,则不讳王父母也。 直云“王父母以下”足矣,复云“之亲讳”者,父之世父,叔父与姑等皆是王父所生,今为之讳,故云“王父母以下之亲讳”也。 云“天子诸侯讳群祖”者,以其“天子七庙,诸侯五庙”,故知讳群祖。 ○“母之讳,宫中讳”者,谓母所为其亲讳,其子于一宫之中,为讳而不言也。 ○“妻之讳,不举诸其侧”者,谓妻诸亲之讳,其夫不得称举其辞于其妻之侧,但不得在侧言之,则于宫中、远处得言之也。 ○“与从祖昆弟同名,则讳”者,谓母与妻二者之讳与己从祖昆弟名同,则为之讳。 不但宫中、旁侧,其在余处皆讳之。 ○注“子与”至“讳之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子与父同讳,则子可尽曾祖之亲也”者,父为王父讳,于子则为曾祖父之伯叔及姑,则是子曾祖之亲,故云“子与父同讳,则子不尽曾祖之亲也”,前经所云者是也。 云“从祖昆弟在其中”者,从祖昆弟共同曾祖之亲,故云“在其中”。 云“于父轻,不为讳”者,从祖昆弟于父言之,是父之同堂兄弟子也。 父服小功,不为之讳,己又不得从父而讳。 若“与母、妻之亲同名重,则讳之”,重,谓重累,谓母、妻讳与从祖昆弟名相重累,则讳之。 不但为母、妻而讳,若从祖昆弟身死,亦为讳。 故云于父轻,不为之讳;与母、妻之亲同名重,则讳之。 观检注意,是为从祖昆弟讳而生文也。 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可也。 既冠于次,入哭踊三者三,乃出。 言虽者,明齐衰以下,皆可以丧冠也。 始遭丧,以其冠月,则丧服因冠矣。 非其冠月,待变除卒哭而冠。 次,庐也。 虽,或为唯。 ○冠,古乱反,下及注皆同。 三,息暂反。 [疏]“以丧”至“乃出”。 ○正义曰:自此以下,明遭丧冠取之节,今各随文解之。 ○“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可也”者,谓将欲加冠而值其丧,则当成服之时,因丧服加冠。 非但轻服得冠,虽有三年重丧亦可为。 因丧服而冠,故云“可也”。 ○“既冠于次”者,此谓加冠于庐次之中。 若齐衰以下,加冠于次舍之处。 ○“入哭踊三者三,乃出”者,谓既冠之后,入于丧所,哭而跳踊。 谓每哭一节而三踊,如此者三,凡为九踊,乃出就次所。 ○注“言虽”至“庐也”。 ○正义曰:经云“虽三年之丧可也”,故知三年以下,皆得因丧而冠也。 云“始遭丧,以其冠月,则丧服因冠矣”者,知当冠月则丧服因冠者,以《曾子问》云:将冠子未及期日而有齐衰、大功、小功之丧,则因丧服而冠。 言未及期日,期及月,可知但未及冠之日耳。 以此言之,知冠月则可冠也。 云“非其冠月,待变除卒哭而冠”者,按《夏小正》二月“绥多士女”,是冠用二月。 假令正月遭丧,则二月不得因丧而冠,必待变除受服之节乃可冠矣。 云“次庐也”者,据重服而言也。 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。 父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 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,下殇之小功则不可。 此皆谓可用吉礼之时。 父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、嫁子。 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妇。 己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,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妻,必偕祭乃行也。 下殇小功,齐衰之亲,除丧而后可为昏礼。 凡冠者,其时当冠,则因丧而冠之。 ○取,七住反,又如字。 [疏]“大功”至“不可”。 ○正义曰:“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”者,末谓卒哭之后,谓已有大功之丧,既卒哭,可以冠子、嫁子也。 ○“父小功之末,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”者,谓父有小功,丧末可以冠子,可以嫁子,可以取妇。 “大功之末”,云身不云父;“小功之末”,云父不以身,互而相通。 是嫁及冠,于身大功之末,可以冠子、嫁子。 小功之末,非但得冠子、嫁子,复可取妇。 所以取妇必在小功之末者,以取妇有酒食之会,集乡党僚友,涉近欢乐,故小功之末乃可得为也。 ○“己虽小功,既卒哭,可以冠,取妻”者,以前文云“父小功之末,可以取妇”,恐己有小功,于情为重,不得冠、取,故云己身虽同有小功,既卒哭之后,可以冠、取。 此文云“既卒哭”,明上云“末”者,并卒哭后也。 ○“下殇之小功则不可”者,谓其余小功可以冠、取。 若本服齐衰下殇,降在小功者,则不可。 不可者,不可冠、嫁也。 以本服是齐衰,重故也。 若其长殇、中殇之大功者,庾氏注《要记》云“卒哭之后,则得与寻常大功同,于大功之末,可以身自冠、嫁。 所以然者,虽本期年,但降在大功,其服稍伸,故得冠、嫁也”。 贺氏云:“小功下殇,本是期亲,以其重,故不得冠、取。 ”推此而言之,降在大功,理不得冠、嫁矣。 今谓齐衰下殇尚不可冠、取,而况齐衰长殇、中殇,降在大功,何可冠、嫁? 庾记非也,今从贺义。 ○注“父大”至“冠之”。 ○正义曰:“父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、嫁子。 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妇”者,以经文大功据己身,小功据其父。 今郑同之,谓父及己身俱有大功之末,小功之末,故又注云“己大功卒哭,而可以冠子。 小功卒哭,而可以取妻”,是父子同也。 云“必偕祭乃行也”者,偕,俱也。 父是大功之末,己亦是大功之末,乃得行此冠子、嫁子,父小功之末,己亦小功之末,可以嫁取。 必父子俱然,乃得行事,故云“必偕祭乃行”。 知父子俱大功小功者,若姑及姊妹出适,父子俱为大功。 若从祖兄弟,父为之小功,己亦为之小功,是父子其服同也。 若父有齐衰,子有大功,则不可。 若父有大功,子有小功,可以冠、嫁,未可以取妇。 必父子俱有小功之末,可以取妇。 若父是小功,己在缌麻,灼然合取可知。 又按正本云“必偕祭乃行”者,言为诸吉礼,必待祭讫乃行也。 云“下殇小功,齐衰之亲,除丧而后可为昏礼”者,言除讫可为昏礼,则未除丧不可为昏礼。 经云“小功则不可”者,唯谓昏也,其冠、嫁则可也。 云“凡冠者,其时当冠,则因丧而冠之”者,郑以经云大功、小功之末,可以吉冠。 则大功、小功之初,当冠之时,则因丧服而冠矣。 前经云“以丧冠者,虽三年之丧可也”者,特据重服丧中可冠,恐轻服大功、小功者在丧不合冠,故郑于注特明之。 发布时间:2026-02-19 10:00:16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820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