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礼记正义》 卷五十六 奔丧第三十四 内容: 陆曰:“郑云:‘《奔丧》者,居于他邦,闻丧奔归之礼,实《曲礼》之正篇也。 ’”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奔丧》者,以其居他国,闻丧奔归之礼。 此于《别录》属《丧服之礼》矣,实逸《曲礼》之正篇也。 汉兴后得古文,而礼家又贪其说,因合于《礼记》耳。 奔丧礼司凶礼也。 ”郑云“逸礼”者,《汉书·艺文志》云:“汉兴,始于鲁淹中得古《礼》五十七篇。 其十七篇与今《仪礼》正同,其余四十篇藏在秘府,谓之逸《礼》。 其《投壶礼》亦此类也。 ”又《六艺论》云:“汉兴,高堂生得《礼》十七篇。 后孔子壁中得古文《礼》五十七篇。 其十七篇与前同,而字多异。 ”以此言之,则此《奔丧礼》十七篇外,既谓之逸,何以下文郑注又引逸《奔丧礼》,似此《奔丧礼》外更有逸《礼》者,但此《奔丧礼》对十七篇为逸《礼》,内录入于《记》,其不入于《记》者,又比此为逸也。 故二逸不同,其实祇是一篇也。 此《奔丧》一篇,兼天子、诸侯,然以士为主,故郑下文注云:“未成服者,素委貌。 ”是士之所服,故知“以士为主”也。 奔丧之礼:始闻亲丧,以哭答使者,尽哀;问故,又哭尽哀。 亲,父母也。 以哭答使者,惊怛之哀无辞也。 问故,问亲丧所由也。 虽非父母,闻丧而哭,其礼亦然也。 ○奔丧,此正字也,《说文》云:“从哭、亡,亡亦声也。 ”哭,空木反。 使,色吏反,注同。 怛,都达反。 [疏]“奔丧”至“尽哀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篇总明奔五服之丧也,从始闻至于丧所成服之节,今各随文解之。 此一节论初闻之节,五服皆然,故郑注云“虽非父母,闻丧而哭,其礼亦然”。 郑必知五服皆然者,以下文云“日行百里,不以夜行,唯父母之丧,见星而行”,别云“唯父母”,则知以前兼五服也。 遂行,日行百里,不以夜行。 虽有哀戚,犹辟害也,昼夜之分,别于昏明。 哭则遂行者,不为位。 ○辟音避。 分,扶问反,又方云反。 别,彼列反。 唯父母之丧,见星而行,见星而舍。 侵晨冒昏,弥益促也。 言“唯”,著异也。 ○冒,亡北反,又亡报反。 著,张虑反。 若未得行,则成服而后行。 谓以君命有为者也。 成丧服,得行则行。 ○为,于伪反,一音如字。 过国至竟,哭,尽哀而止。 感此念亲。 ○竟音境,下同。 哭辟巿朝。 为惊众也。 ○辟音避。 朝,直遥反。 为,于伪反。 望其国竟哭。 斩衰者也,自是哭且遂行。 ○衰,七雷反,后皆同。 [疏]“遂行”至“竟哭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奔丧在路,至其国竟奔赴之节。 ○“若未得行,则成服而后行”者,此奉君命而使,使事未了,不可以己私丧废于公事,故成服以俟君命,则人代己也。 ○注“成丧服,得行则行”。 ○正义曰:郑云此者,恐成服之后,即便得行,故明之,云若成服已后得行,则可行;若未得行,即不可行。 ○注“感此念亲”。 ○正义曰:案《聘礼》云:行至他国竟上而誓众,“使次介假道”。 是国竟,行礼之处。 去时亲在,今返亲亡,故哭尽哀戚,感此念亲也。 凡闻丧,若闻父母之丧,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,不得为位即奔之也。 若有君命,未得奔丧者,虽父母之丧,既闻丧而哭,又为位更哭也。 ○注“斩衰者也,自是哭且遂行”。 ○正义曰:以下云齐衰望乡而哭,大功望门而哭,则知斩衰望其国竟而“哭且遂行”。 虽云“斩衰”,其实母之齐衰亦然也。 至于家,入门左,升自西阶,殡东,西面坐,哭尽哀,括发袒,“括发袒”者,去饰也。 未成服者,素委貌、深衣。 已成服者,固自丧服矣。 ○括,古活反。 袒,徒早反。 去,羌吕反。 降,堂东即位,西乡哭,成踊,已殡者位在下。 ○乡,许亮反,下西乡同。 袭绖于序东,绞带,反位,拜宾,成踊,袭,服衣也。 不于又哭乃绖者,发丧已逾日,节于是可也。 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耳。 不散带者,不见尸柩。 凡拜宾者就其位,既拜,反位,哭踊。 ○绞,古卯反,下同,徐户交反。 成踊音勇。 散,悉但反。 送宾,反位。 有宾后至者,则拜之、成踊,送宾皆如初。 众主人兄弟皆出门,出门哭止,阖门,相者告就次。 次,倚庐也。 ○阖,户腊反。 相,息亮反,下相者皆同。 倚,于绮反。 于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 于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。 又哭,至明日朝也。 三哭,又其明日朝也。 皆升堂括发袒,如始至。 必又哭、三哭者,象小敛、大敛时也。 《杂记》曰:“士三踊。 ”其夕哭从朝。 夕哭不括发,不袒,不踊,不以为数。 ○不以数也,色主反,本亦作“不以为数”。 数,色具反。 三日成服,拜宾、送宾皆如初。 三日,三哭之明日也,既哭,成其丧服,杖于序东。 [疏]“至于”至“如初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父母之丧,奔至于家哭,及袒、踊成服之节,明父母之丧,奔入中门之左也。 ○“升自西阶”者,《曲礼》云:“为人子者,升降不由阼阶。 ”今父母新死,未忍异于生,故不忍当阼阶也,故“升自西”也。 “括发袒”者,丧已经日,不笄𫄥,故即“括发袒”也。 若寻常在家,亲始丧,则笄𫄥,至明日小敛毕乃括发。 此所“奔”者,谓主人也。 故下云“奔丧者非主人,则主人为之拜宾”。 此既亲“拜宾”,故知主人也。 此谓奔父之丧。 若母之丧,又哭则免。 此下文云“又哭括发袒”,故知为父也。 此谓未成服也,故下云“三日成服。 ”○“袭绖于序东”者,谓在堂下当序墙之东,非谓堂上之序东也。 ○“送绖皆如初”者,谓前送宾毕而反位,后送宾亦毕而反位,故云“皆如初”也。 “于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 于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”者,括发袒,皆在堂上,殡东西面,成踊则在堂下之东西面位也。 ○“三日成服,拜宾、送宾,皆如初”者,谓于堂下之东拜宾成踊,送宾反位,故云“皆如初”也。 ○注“未成服者,素委貌、深衣”。 ○正义曰:“知素委貌、深衣”者,案《曾子问》篇云:婿亲迎女,在涂遭丧,“女改服,布深衣,缟总”。 女人之“缟总”,似男子之素冠,故知“布深衣”,“素冠”。 又《小记》云“远葬者比反哭者,皆冠,及郊而后免”,明知在路皆冠也。 此“素委貌”,谓士、庶人,若大夫已上,则素弁也。 ○注云“已殡者位在下”。 ○正义曰: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降自西阶即位。 故知殡毕位在下。 小敛之后,未殡之前,虽降在堂下,仍更升堂。 至既殡之后,则长在阼阶之下,故云既殡位在下也。 ○注“袭服”至“哭踊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不于又哭乃绖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:小敛讫,“奉尸侇于堂”,降,成踊,乃绖于序东。 在家小敛,当奔之礼又哭,既小敛著绖,则合又哭乃绖,故云“不于又哭乃绖者,发丧已逾日,节于是可也”。 云“其未小敛而至,与在家同耳”者,谓威仪节度与在家同,其带绖等,自用其奔丧日数也。 云“不散带者,不见尸柩”者,以《士丧礼》云:既小敛,带绖散麻,三日乃绞垂。 今奔丧初至,则绞带与在家异,故云“不散麻者,不见尸柩”也。 知此“绞带”非象革带之“绞带”,而必以为绖之散垂而绞之者,以《杂记》云:“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。 ”彼“带绖”,谓绖之垂者,是主人成绖之后,明知此“绞带”亦谓绖之散垂而绞之,故不以为象革带之“绞带”也。 且要带为重,象革带之绞带为轻,此绞当举重者,不应举轻之绞带,故以为绞绖之垂者。 注又哭”至“为数”。 ○正义曰:知又哭、三哭“皆升堂,括发袒”者,约《士丧礼》小敛、大敛主人皆升堂,故知此“皆升堂”也。 引“《杂记》云:士三踊。 其夕哭从朝。 夕哭,不括发、不袒、不踊”者,彼云“三踊”,夕无踊,唯称“三踊”。 此云三哭而不踊,故知夕虽哭而不踊。 故数“夕哭”但云“三哭”。 “不袒”者,以《小记》篇云:“三日五哭三袒。 ”既云“三袒”,故知夕不袒也。 ○注“既哭,成其丧服,杖于序东”。 ○正义曰:知在“序东”者,约《士丧礼》文。 奔丧者非主人,则主人为之拜宾送宾。 奔丧者自齐衰以下,入门左,中庭北面,哭尽哀,免麻于序东,即位袒,与主人哭,成踊。 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于主人也。 麻,亦绖带也。 于此言“麻”者,明所奔丧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。 凡袒者于位,袭于序东,袒、袭不相因位。 此麻乃袒,变于为父母也。 ○为,于伪反,注“变于为父”,下注“为母”皆同。 齐音咨,下同。 免音问,下及注皆同。 于又哭、三哭皆免袒。 有宾则主人拜宾送宾。 又哭、三哭,亦入门左,中庭北面,如始至时也。 丈夫、妇人之待之也,皆如朝夕哭位,无变也。 待奔丧者无变,嫌宾客之也。 于宾客,以哀变为敬,此骨肉,哀则自哀矣。 于此乃言“待之”,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。 [疏]“奔丧”至“变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奔齐衰以下之丧。 ○注“不升”至“母也”。 ○正义曰: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于主人”者,解前文奔丧“升自西阶”。 此云“中庭北面”,故云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丧,统属于主人”。 以主人待奔之人,但在东阶之下不升堂,故奔丧者在中庭北面,继统于主人也。 主人唯馈、奠有事之时乃升堂,若寻常无事,恒在堂下也。 下文云“奔母之丧”,则前经“升自西阶”者,是奔父之丧。 此云“奔母之丧”者,其实奔父母丧,亦升自西阶,故下经“奔母之丧”,直云“西面哭”,不云“升”,从上文也。 云“于此言麻者,明所奔丧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”者,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丧,来至丧所,乃改服袭绖带。 若齐衰以下之丧,亦至丧所乃免麻而改服也。 今此齐衰来至丧所,若不称麻,恐是轻丧在路之上已改服著麻,故于此至家乃称“麻”,欲明所奔之丧,虽有轻丧,不来至丧所,无道路之上改服著麻,故云“明所奔丧,虽有轻者,不至丧所,无改服也”。 皇氏以为谓奔齐衰之丧,不至丧所,谓不升堂。 全不解注意,其义非也。 此麻则带绖变文耳。 云“凡袒者于位,袭于序东,袒、袭不相因位”者,此奔齐衰之丧,经云“免麻于序东,即位袒”,是袒在于位也。 “免麻于序东”,麻,即袭也。 序东在位北隐映于序,是“袒、袭不相因位”也。 云“此麻乃袒,变于为父母也”者,以此经先云“免麻”,乃云“即位袒”。 案:上文父母之丧,先云“括发袒”,乃云“袭绖于序东”,是与父母异也,故云“此麻乃袒,变于为父母也”。 ○注“又哭”至“时也”。 ○正义曰:郑知“又哭、三哭”,“如始至时”者,以上奔父之丧,又哭、三哭皆“括发袒”、成踊如初至,则知齐衰以下之丧,“又哭、三哭”皆如初至时。 ○注“待奔”至“入也”。 ○正义曰:“待奔丧者无变,嫌宾客之”者,释所云不变义也。 礼以变为敬,若有客则拜宾,与之成踊,示敬宾,故变也。 今此奔者是骨肉之恩,哀则哀矣,则不须为变,明不如宾客也。 云“于此乃言待之,明奔丧者至三哭犹不以序入也”者,言主人男女待此奔者,应就初哭成踊下而言之,今方于三哭以后言之者,若平常五属入哭,则与主人为次,重者前,轻者后。 今奔丧者急哀,但独入哭,不俟主人为次序,非唯初至如此,至主人又哭、三哭皆然,故于三哭之下,明其待之无变,明悉如初,至三哭犹不以常礼次序以入。 此谓男子奔丧,故待之无变。 若妇人奔丧,则待异于男子,与宾客同。 故下文“妇人奔丧”,“东髽即位,与主人拾踊”。 注云:“拾,更也。 主人与之更踊,宾客之。 ”是待妇人为宾客礼,以妇人外成适他族故也。 虽以宾客待之,亦为异于宾客之礼,故《杂记》云:“妇人奔丧,入自闱门,升自侧阶。 ”注:“入自闱门,升自侧阶,异于女宾。 ”若女宾则《丧大记》篇云:“寄公夫人,入自大门。 ”今此入闱门,是异于女宾,以妇人虽是外成,以奔夫属,不得全同女宾故也。 奔母之丧,西面哭尽哀,括发袒,降,堂东即位,西乡哭,成踊,袭、免、绖于序东。 拜宾、送宾,皆如奔父之礼。 于又哭,不括发。 为母于又哭而免,轻于父也,其他则同。 ○而免,本或作“而不免”者非。 [疏]“奔母”至“括发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奔母之丧节也。 此谓适子,故经云“拜宾、送宾,皆如奔父之礼”。 若庶子,则亦主人为之拜宾送宾。 ○注“为母于又哭而免,轻于为父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文“又哭不括发”,与《丧服小记》篇云“又哭而免”,其理虽同,其日则异。 于《丧服小记》,据在家小敛之后,又哭之时,不括发而免也。 此则从外奔丧至内,乃不括发而免也。 妇人奔丧,升自东阶,殡东,西面坐,哭尽哀,东髽,即位,与主人拾踊。 妇人,谓姑、姊妹、女子子也。 东阶,东面阶也。 妇人入者由闱门。 东髽,髽于东序,不髽于房,变于在室者也。 去𫄥大紒曰“髽”。 拾,更也。 主人与之更踊,宾客之。 ○髽,侧瓜反。 拾,其劫反,注同。 闱音违,旧音晖。 去,起吕反。 𫄥,色买、所绮二反。 紒音计。 更音庚,下同。 [疏]“妇人”至“拾踊”。 ○正义曰:此妇人奔丧之礼也。 ○注“妇人”至“客之”。 ○正义曰:“妇人入者由闱门”,知入自闱门者,《杂记》篇云:“以诸侯夫人奔丧,入自闱门。 ”明卿、大夫以下妇人皆从闱门入也。 闱门,谓东边之门。 云“髽于东序”者,以男子之免在东序,故知妇人亦髽于东序,既掩映之处,在堂上也。 男子则堂下也。 经云“升自东阶”者,谓东面之阶,故《杂记》云:“升自侧阶。 ”云“不髽于房,变于在室”者,熊氏云“亦未殡之前,妇人髽于室”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妇人髽于室”。 若既殡之后,室中是神之所处,妇人在堂,当髽于东房。 今此妇人始来奔丧,故“髽于东序”耳。 此文据天子、诸侯之礼。 案《大记》云:“妇人髽带麻于房中。 ”○注云:“天子诸侯之礼。 房中,则西房也。 ”云“去𫄥大紒曰髽”者,郑注《士丧礼》云:髽之异于髻发者,既去𫄥而以发为大紒,如今妇人露紒其象也。 奔丧者不及殡,先之墓,北面坐,哭尽哀。 主人之待之也,即位于墓左,妇人墓右,成踊,尽哀,括发,东即主人位。 绖绞带,哭,成踊,拜宾,反位,成踊。 相者告事毕。 “主人之待之”,谓在家者也。 哭于墓,为父母则袒。 “告事毕”者,于此后无事也。 ○相,息亮反,下同。 为,于伪反。 遂冠,归入门左,北面,哭尽哀,括发袒,成踊,东即位。 拜宾,成踊。 宾出,主人拜送。 有宾后至者,则拜之,成踊,送宾如初。 众主人、兄弟皆出门,出门哭止。 相者告就次。 于又哭,括发,成踊。 于三哭,犹括发、成踊。 三日成服,于五哭,相者告事毕。 又哭、三哭不袒者,哀戚已久,杀之也。 逸《奔丧礼》说不及殡日,于又哭犹括发,即位不袒。 “告事毕”者,五哭而不复哭也。 成服之朝为四哭,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。 其未期,犹朝夕哭,不止于五哭。 ○冠音官。 袒音但。 杀,色界反,下哀杀同。 复,扶又反。 期音基,下同。 为母所以异于父者,壹括发,其余免以终事。 他如奔父之礼。 壹括发,谓归入门哭时也。 于此乃言为母异于父者,明及殡、不及殡其异者同。 ○为,于伪反,注及下“为父”同。 [疏]“奔丧”至“之礼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既葬之后,奔父母之丧礼。 ○“主人之待之也,即位于墓左,妇人墓右”者,主人,谓先在家者,非谓适子也。 此奔丧者自是适子,故经云“拜宾,反位,成踊”。 若非适子,则不得“拜宾”也。 ○“三日成服,于五哭,相者告事毕”者,“三日成服”,谓来奔丧日后三日,通奔日则为四日,于此日成服,则“五哭”矣。 “相者告事毕”,谓成服之日为四哭,成服明日之朝为五哭。 此谓既葬已后而来归,故唯“五哭”,“相者告事毕”,不复哭也。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事也”。 ○正义曰:郑注嫌经云主人是适子,故云“主人,谓在家者”。 必知然者,以奔丧者亲自拜宾,是奔丧者身为主人,不得待者为主人,故云谓在家者也。 云“哭于墓,为父母则袒”者,以下文云“除丧而后归,则之墓,哭,成踊,东括发袒”。 除丧毕尚“括发袒”,明葬后归为父母袒可知也。 云“告事毕者,于此后无事也”,释所以墓所初哭成踊,则“告事毕”者,以墓所既括发绖绞带拜宾之后,于此墓所更无事也。 ○注“又哭”至“五哭”。 ○正义曰:“又哭、三哭不袒者,哀戚已久,杀之也”,今经云又哭、三哭,但云“括发”,不云“袒”者,既葬已后,哀情稍杀故也。 云“成服之朝为四哭”者,以初至象始死为一哭,明日象小敛为二哭,又明日象大敛为三哭,又明日成服之日为四哭,又明日为五哭,皆数朝哭,不数夕哭,故为“五”也。 云“此谓既期乃后归至者也”,若其未期之前,在家者犹朝夕哭,则知奔丧者亦朝夕哭。 今云“五哭,相者告事毕”,明是既期已后,故朔望朝哭而已。 故郑云“其未期,犹朝夕哭,不止于五哭也”。 ○注“壹括”至“者同”。 ○正义曰:“壹括发,谓妇入门哭时”者,郑恐“壹括发”是墓所括发,入门则不括发,故明之云“壹括发,谓入门哭时”者,谓以筵几在堂,不应入门,遂不括发,故云“谓入门时”也。 云“于此乃言为母异于父者,明及殡、不及殡其异者同”,释为母异于父,应从上文及殡奔母之丧而言之。 今乃于不及殡后始言“为母异于父”之意,若及殡则言“异于父”,恐不包“不及殡”。 若不及殡处而言之,则及殡之处灼然可知,是举后总明前也。 故云“明及殡、不及殡其异者同”,谓及殡“壹括发”,不及殡亦“壹括发”。 是异于父者,其事同也。 齐衰以下,不及殡,先之墓。 西面哭,尽哀,不北面者,亦统于主人。 免麻于东方,即位,与主人哭,成踊,袭。 有宾,则主人拜宾送宾。 宾有后职者,拜之如初,相者告事毕。 不言袒,言袭者,容齐衰亲者或袒可。 遂冠,归入门左,北面,哭尽哀,免袒,成踊,东即位,拜宾,成踊。 宾出,主人拜送。 于又哭,免袒,成踊。 于三哭,犹免袒、成踊。 三日成服,于五哭,相者告事毕。 为父,于又哭括发而不袒。 此又哭、三哭皆言袒。 “袒”,衍字也。 [疏]“齐衰”至“事毕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既葬之后,奔齐衰以下丧礼。 但齐衰以下有大功、小功、缌麻,日月多少不同。 若奔在葬后而三月之外,大功以上,则有免麻东方,三日成服。 若小功、缌麻之丧,则不得有三日成服。 小功以下不税,无追服之理。 若葬后通葬前未满五月,小功则亦三日成服。 其缌麻之丧,止临丧节而来,亦得三日成服也。 “东即位,拜宾,成踊”者,“东即位”,谓奔丧者于东方就哭位。 “拜宾”,谓主人代之拜宾。 “成踊”,谓奔丧者于主人拜宾之时而成踊。 凡言“成踊”,每一节有三踊,凡三节九踊,乃谓之“成”也。 ○注“不言袒,言袭者,容齐衰亲者或袒可”。 ○正义曰:今案经文直言“免麻于东方,即位”,不称“袒”,而下云“成踊,袭”。 下既称“袭”,则有“袒”理。 经若言“袒”,恐齐衰以下皆袒,故不得总言“袒”也。 经称“袭”者,容有齐衰重为之得袭,故言“袭”。 ○注“为父”至“字也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为父,于又哭括发而不袒”者,案上文为父“不及殡”,“归入门左,北面,哭尽哀,括发袒”,下文云“相者告就次,于又哭括发成踊”,不言“袒”,是为父于又哭括发而不袒也。 云“又哭、三哭皆言袒,‘袒’,衍字也”者,今齐衰以下之丧,经文于又哭、三哭乃更言“袒”,轻丧而袒非其宜,故知经之“袒”,衍余之字也。 闻丧不得奔丧,哭尽哀。 问故,又哭尽哀。 乃为位,括发袒,成踊,袭、绖、绞带,即位。 闻父母丧而不得奔,谓以君命有事,不然者,不得为位。 位有酂列之处,如于家朝夕哭位矣。 不于又哭乃绖者,丧至此逾日,节于是可也。 ○酂,子短反。 处,昌虑反,下之处同。 拜宾,反位,成踊。 宾出,主人拜送于门外,反位。 若有宾后至者,拜之、成踊、送宾如初。 于又哭,括发袒,成踊。 于三哭,犹括发袒,成踊。 三日成服,于五哭,拜宾、送宾如初。 不言“就次”者,当从其事,不可以丧服废公职也。 其在官,亦告就次。 言“五哭”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杀,亦可以止。 [疏]“闻丧”至“如初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闻丧不得奔,于所闻之处发丧成服之礼。 ○“闻丧不得奔”者,谓以君命有事,其事未了,故不得奔丧也。 “乃为位”者,谓以君命使,故得为位,如朝夕哭位矣。 ○“袭、绖、绞带,即位”者,于此闻丧之日,覆哭踊毕,袭所袒之衣,著首绖绞带之垂,即东方之位。 ○“三日成服,于五哭,拜宾、送宾如初”者,三日成服通数闻丧为四日。 五哭,谓成服之明日哭也。 于此哭时有宾来,即拜而迎之,去即送之,皆如初。 于五哭讫,亦可以止者也。 不云“相者告事毕”,《礼》文略也。 ○注“闻父”至“可也”。 ○正义曰:“知闻父母丧而不得奔,谓以君命有事”者,若非君命有事,则不得为位,当须速奔。 今“乃为位”,故知“以君命有事”也。 云“不于又哭乃绖者,丧至此逾日,节于是可也”者,“不于又哭”,谓不于明日之又哭。 此经云“又哭”,谓当日之中,对初闻丧之哭乃为“又哭”。 于此哭后,乃绖绞带,与明日又哭别也。 初闻丧,象始死。 明日又哭,象小敛时也。 《士丧礼》云“小敛乃绖”,则此亦当又哭乃绖。 今于闻丧之日即绖带者,以丧至此赴者至,逾其日节,故于是闻丧之日可加绖带也。 ○注“其在”至“以止”。 ○正义曰:在官,谓在官府馆舍,馆舍是宾之所专有,由馆舍之中而作庐,故知礼毕“亦告就次”。 云“言五哭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杀,亦可以止”者,此经唯云“五哭”,不云“哀止”。 知“可以止”者,若成服之后,恒常有哭,何须特云“五哭”之文,明五哭之后,不复朝夕有哭,故以“五哭”断之。 若除丧而后归,则之墓,哭,成踊,东括发袒,绖,拜宾,成踊,送宾,反位,又哭尽哀,遂除,于家不哭。 东,东即主人位,如不及殡者也。 遂除,除于墓而归。 主人之待之也,无变于服,与之哭,不踊。 “无变于服”,自若时服也。 亦即位于墓左,妇人墓右。 [疏]“若除”至“不踊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除服之后奔父母丧节。 “则之墓,哭,成踊”者,亦谓主人适子,初在墓南北面,哭,成踊,乃来就主人之位,括发袒也。 ○“主人之待之也,无变于服”者,主人,亦谓在家者。 “无变于服”,谓著平常之吉服。 “不踊”者,以在家者其服已除,哀情已杀,故“不踊”也。 ○注“东东”至“而归”。 ○正义曰:以东方是主人之位,经云“东”,故云“即主人之位”。 云“如不及殡者也”,以上文奔父母之丧,“不及殡,先之墓,北面哭”,下文东即主人之位,除丧之后,奔其位,如不及殡之时。 云“遂除,于墓而归”者,以经云“遂除,于家不哭”,郑恐来至家始除服,故明之。 云“遂除”,谓墓所遂除服,至于家不复哭也。 自齐衰以下,所以异者免麻。 [疏]“自齐”至“免麻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齐衰以下除服之后奔丧之节,唯著免麻,不括发,墓所哭罢即除。 此“免麻”者,当谓至缌麻也。 凡为位,非亲丧,齐衰以下皆即位。 哭尽哀,而东免、绖,即位,袒,成踊。 谓无君事,又无故,可得奔丧,而以己私未奔者也。 唯父母之丧,则不为位,其哭之不离闻丧之处。 齐衰以下,更为位而哭,皆可行乃行。 ○离,力智反。 袭,拜宾,反位,哭,成踊,送宾,反位。 相者告就次。 三日五哭,卒,主人出送宾,众主人、兄弟皆出门,哭止,相者告事毕。 成服,拜宾。 卒,犹止也。 “三日五哭”者,始闻丧,讫夕为位,乃出就次,一哭也,与明日、又明日之朝、夕而五哭。 不五朝哭,而数朝、夕,备五哭而止。 亦为急奔丧,己私事当毕,亦明日乃成服。 凡云“五哭”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。 ○之朝,朝,旦也,下同。 数,色主反。 为,于伪反。 若所为位家远,则成服而往。 谓所当奔者,外丧也。 外丧缓而道远,成服乃行,容待赍也。 ○赍,子西反,资粮也,一音咨。 [疏]“凡为”至“而往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齐衰以下不得往奔,则于所闻之处为位,及免、绖、成服之礼。 ○“三日五哭”者,谓初闻丧为一哭,明日朝、夕二哭,又明日朝、夕二哭,总为“五哭”。 所以三日为五哭者,为急欲奔丧,以己之私事须营早了,故三日而五哭止也。 ○注“谓无”至“乃行”。 ○正义曰:己闻齐衰以下之丧,既不衔君事,又无私事,故可得早奔,唯以己之私事未得奔者。 必知“无君事”者,若衔君命,于事为重,唯父母之丧,乃敢显然为酂列之位。 今若衔君使命,闻齐衰以下轻丧,不敢以私害公,不敢显然为位。 此言“为位”,故知无君命,自以私事未得奔者。 云“齐衰以下,更为位而哭,皆可行乃行”者,齐衰以下,于闻丧之处已哭,哭罢更为位而哭,“可行即行”,以齐衰以下皆然,故云“皆”也。 ○注“数朝”至“拜之”。 ○正义曰:前云三日成服,于五哭皆数朝哭,五日而五哭,唯三日数夕哭为五哭者,前文三日五哭,成服之后,乃云“五哭”,故数“成服”后日之哭乃为“五”。 此“三日五哭”,是三日之内为“五哭”故数夕哭为“五哭”。 经文不同,故郑注亦异。 云“亦明日乃成服”者,郑恐三日为五哭,恐数闻丧三日亦成服,故云“明日乃成服”,以成服必除初闻丧为三日也。 云“凡云五哭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”者,从上以来四处有“五哭”之文,上两处于五哭之下无拜宾、送宾之事。 下两处五哭之文虽有拜宾、送宾,恐与上有异,故郑总明之,云“凡云五哭者,其后有宾,亦与之哭而拜之”,总结于上也。 ○注“外丧缓而道远,成服乃行,容待赍也”。 正义曰:以外丧恩轻,故哀情缓也。 道路又远,容待赍持赗赠之物,故成服乃去也。 齐衰望乡而哭,大功望门而哭,小功至门而哭,缌麻即位而哭。 奔丧哭,亲疏远近之差也。 ○差,初佳反,又初宜反,下同。 [疏]“齐衰”至“而哭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奔丧所至之处哭泣之礼。 《案杂记》云“大功望乡而哭”,此云“望门而哭”者,《杂记》所云者,谓本齐衰丧者降服大功。 哭父之党于庙,母、妻之党于寝,师于庙门外,朋友于寝门外,所识于野张帷。 此因五服闻丧而哭,列人恩诸所当哭者也。 党,谓族类无服者也。 逸《奔丧礼》曰:“哭父族与母党于庙,妻之党于寝,朋友于寝门外,壹哭而已,不踊。 ”言“壹哭而已”,则不为位矣。 凡为位不奠。 以其精神不在乎是。 哭天子九,诸侯七,卿大夫五,士三。 此臣闻君丧而未奔,为位而哭尊卑日数之差也。 士亦有属吏,贱,不得君臣之名。 大夫哭诸侯,不敢拜宾。 谓哭其旧君,不敢拜宾,辟为主。 ○辟音避。 诸臣在他国,为位而哭,不敢拜宾。 谓大夫、士使于列国。 ○使,色吏反。 与诸侯为兄弟,亦为位而哭。 族亲昏姻在异国者。 凡为位者壹袒。 谓于礼正,可为位而哭也。 始闻丧,哭而袒,其明日则否。 父母之丧,自若三袒也。 [疏]“哭父”至“壹袒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无服之亲闻丧所哭之处。 案《檀弓》云“师,吾哭诸寝”,与此异;“兄弟,吾哭诸庙”,与此同;“朋友,哭诸寝门外”,与此同。 其不同者,熊氏云:“《檀弓》所云殷礼也。 此所云周法也。 ”此“哭父党于庙”,而《檀弓》云有殡,闻远兄弟之丧,哭于侧室;若无殡,则在寝。 与此不同者,异代礼也。 此母党在寝,逸《奔丧礼》“母党在庙”者,皇氏云:“母存则哭于寝,母亡则哭于庙。 ”熊氏云:“哭于庙者,是亲母党;哭于寝者,盖慈母继母之党。 ”未知孰是,故两存之。 沈氏云:“事由父者哭之庙,事由己者则哭之寝。 ”此“师于庙门外”者,是父之友与为师同,故“哭之庙”,义亦通也。 ○注“壹哭而已,则不为位矣”。 ○正义曰:此明诸哭者,本是无服,故但哭不为位。 案《檀弓》云“申祥之哭言思”,与哭嫂同为位者,熊氏云:“异代礼也。 ”此文朋友丧,将欲奔,故先作一哭。 若朋友已久,虽闻丧则不复哭,故《檀弓》云“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”是也。 ○注“谓哭其旧君,不敢拜宾,辟为主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哭旧君”者,以下文云“诸臣在他国,为位而哭”,是于他国为位而哭见事之君,则知此是哭诸旧君也。 ○注“族亲婚姻在异国者”。 ○正义曰:此谓与诸侯异姓之昏姻,又在他国,不与诸侯为臣,身又无服,故暂为位而哭。 若与诸侯同姓,是五服之内,皆服斩也。 故《小记》云“与诸侯为兄弟者,服斩”是也。 若君之姑姊妹之女,来嫁于国中者,则有服。 故《杂记》云:“诸侯之外宗犹内宗。 ”是有服也。 ○注“谓于”至“袒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谓斩衰以下之丧,初闻丧应为位者。 初哭一袒而已,又哭、三哭则不袒。 为父母之丧,则又哭、三哭皆袒,前文所云者是也。 所识者吊,先哭于家而后之墓,皆为之成踊,从主人北面而踊。 从主人而踊,拾踊也。 北面,自外来便也。 主人墓左西面。 ○为,于伪反,下注“各为”同。 拾,其劫反。 便,婢面反。 [疏]“所识者”至“而踊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哭所识者也。 所识,谓与死者相识。 今吊其家,后乃往墓,统于主人故也。 “皆为之成踊”者,虽相识轻,亦为之成踊也,皆宾主治之。 ○“从主人北面而踊”者,主人在墓左西向,宾从外来,而北面踊便也。 主人先踊,宾从之,故云“从主人北面而踊”也。 凡丧,父在,父为主;与宾客为礼,宜使尊者。 父没,兄弟同居,各主其丧;各为其妻子之丧为主也。 祔则宗子主之。 ○祔音附。 亲同,长者主之;父母没,如昆弟之丧,宗子主之。 ○长,丁丈反。 如,若也。 不同,亲者主之。 从父昆弟之后。 [疏]“凡丧”至“主之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论同居主丧之事。 ○“凡丧,父在,父为主”者,言子有妻、子丧,则其父为主。 案《服问》云“君所主夫人妻、大子适妇”,不云主庶妇。 若此所言,则亦主庶妇,是与《服问》违者。 《服问》所言,通其命士以上,父子异宫,则庶子各自主其私丧。 今此言是同宫者也。 ○“父没,兄弟同居,各主其丧”者,谓各为其妻、子为丧主也。 此言父没同居,各主之,当知父在同居,则父主之。 ○“亲同,长者主之”者,亲同,谓同三年期同父母者。 若同父母丧者,则推长子为主。 若昆弟丧,亦推长者为主也。 ○“不同,亲者主之”者,不同,谓从父昆弟,亲近自主之也。 闻远兄弟之丧,既除丧而后闻丧,免袒,成踊。 拜宾则尚左手。 小功、缌麻不税者也,虽不服,犹免袒。 “尚左手”,吉拜也。 逸《奔丧礼》曰:“凡拜,吉、丧皆尚左手。 ”○税,吐外反。 [疏]“闻远”至“左手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论小功以下之丧,既除丧之后而始闻丧之节。 ○“免袒,成踊”者,小功以下,应除之后,服虽不税,而初闻丧,亦免袒而成其踊也,以本是五服之亲,为之变也。 ○“拜宾则尚左手”者,于时有宾来吊,拜宾之时,尚其左拜,谓左手在尚,从吉拜也。 无服而为位者,唯嫂叔,及妇人降而无服者麻。 虽无服,犹吊服加麻。 袒免,为位哭也。 正言“嫂叔”,尊嫂也。 兄公,于弟之妻则不能也。 妇人降而无服,族姑、姊妹嫁者也。 逸《奔丧礼》曰:“无服袒免为位者,唯嫂与叔。 凡为其男子服,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。 ○嫂,悉早反。 凡为,于伪反,下注同。 [疏]“无服”至“者麻”。 ○正义曰:此经论哭无服而为位,及吊服加麻也。 ○“及妇人降而无服”者,麻哭嫂与叔为位,并及族姑、姊妹女子出嫁于人,元是缌麻,今降而无服,亦当为位哭之,加吊服之麻,不为之袒免,故云“无服者麻”也。 ○注“虽无”至“者麻”。 ○正义曰:以经云“无服者麻”,既无服,又云“麻”,故知“吊服加麻”也。 麻,谓缌之绖也。 云“兄公,于弟之妻则不能也”者,兄公,谓夫之兄也,于弟之妻则不能为位哭之。 然则弟妇于夫兄亦不能也。 兄公于弟妻不服者,卑远之也,弟妻于兄公不服者,尊绝之也。 《尔雅·释亲》云:“妇人谓夫之兄为兄公。 ”郭景纯云:“今俗呼兄锺,语之转耳。 ”今此《记》俗本皆女旁置公,转误也。 皇氏并云:“妇人称夫之兄为‘公’者,须公平,尊称也。 ”云“凡为其男子服,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”者,此是逸《奔丧礼》文。 言“凡为其男子服,其妇人降而无服者麻”,男子,谓族伯叔、族兄弟之等,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无服,其族姑姊为族伯叔兄弟亦无服加麻,是男之于女,女之于男,皆无服而加麻,故云“凡为其男子服,妇人降而无服者麻”也。 凡奔丧,有大夫至,袒,拜之,成踊,而后袭。 于士,袭而后拜之。 主人袒,降哭,而大夫至,因拜之,不敢成己礼,乃礼尊者。 或曰“大夫后至者,袒,拜之,为之成踊”。 [疏]“凡奔”至“拜之”。 ○正义曰:此经论奔丧,大夫、士来吊待之节。 ○“大夫至,袒,拜之,成踊,而后袭”者,谓大夫来至吊此奔丧之士,其奔丧者,先袒,拜之,成踊之后,然后袭衣。 尊大夫,故先拜而后袭。 “于士,袭而后拜之”者,谓士来吊此奔丧之人,其奔丧者,初亦袒,袭衣之后,乃始拜之。 士卑,故先袭而后拜也。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成踊”。 ○正义曰:此“主人”,谓奔丧者身是士,初来奔丧,主人括发于堂上,乃降堂而哭。 于此时大夫至,囚拜之于东阶下,不敢成已踊及袭绖带之事,待拜后始成踊、袭绖带也。 若士来吊,则降堂先成己礼,踊、袭绖带之后,乃拜之。 士谓两士相敌。 然则与两大夫相敌,则亦袭后乃拜之。 云“或曰大夫后至者,袒,拜之,为之成踊”者,以此经“袒”云“袒,拜之,成踊”,其余经本云“大夫后至,袒,拜之,为之成踊”,与此经文字多少不同,故云“或曰”。 发布时间:2026-02-21 10:03:57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83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