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礼记正义》 卷五十七 服问第三十六 内容: 陆曰:“郑云:‘《服问》者,善其问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也。 ’”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服问》者,以其善问,以知有服而遭丧所变易之节。 此于《别录》属《丧服》也。 ”  《传》曰“有从轻而重”,公子之妻为其皇姑;皇,君也。 诸侯妾子之妻,为其君姑齐衰,与为小君同。 舅不厌妇也。 ○《传》,此引《大传》文也。 从如字,范才用反。 为其,于伪反,注及下皆同。 齐衰,上音咨,下七雷反,后放此。 厌,于涉反,下同。 “有从重而轻”,为妻之父母;妻齐衰而夫从缌麻,不降此等,当非服差。 ○差,初隹反,又初宜反,下同。 “有从无服而有服”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;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、从母缌麻。 “有从有服而无服”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。 凡公子厌于君,降其私亲。 女君之子不降也。 《传》曰:“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,母死则为其母之党服。 ”为其母之党服,则不为继母之党服。 虽外亲,亦无二统。 三年之丧既练矣,有期之丧既葬矣,则带其故葛带,绖期之绖,服其功衰。 “带其故葛带”者,三年既练,期既葬,差相似也。 绖期之葛绖,三年既练,首绖除矣。 为父,既练,衰七升;母既葬,衰八升。 凡齐衰,既葬,衰或八升,或九升,服其功衰,服粗衰。 期音基,下及注皆同。 有大功之丧,亦如之。 大功之麻,变三年之练葛,期既葬之葛带,小于练之葛带,又当有绖,亦反服其故葛带,绖期之绖,差之宜也。 此虽变麻服葛,大小同耳,亦服其功衰。 凡三年之丧既练,始遭齐衰、大功之丧,绖带皆麻。 小功无变也。 无所变于大功、齐衰之服,不用轻累重也。 ○累,劣彼反,又力伪反。 麻之有本者,变三年之葛。 有本,谓大功以上也。 小功以下,澡麻断本。 ○上,时掌反。 澡音早。 断,下管反,下文同。 既练,遇麻断本者,于免绖之。 既免去绖,每可以绖必绖,既绖则去之。 虽无变,缘练无首绖,于有事则免绖如其伦。 免无不绖,绖有不免,其无事则自若练服也。 ○免音问,下及注“不免”者皆同。 去,起吕反,下同。 小功不易丧之练冠,如免,则绖其缌、小功之绖,因其初葛带。 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,以有本为税。 税亦变易也。 小功以下之麻,虽与上葛同,犹不变也。 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之耳。 《杂记》曰“有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,唯杖屦不易”也。 ○为税,上如字,下吐外反,注及下皆同。 要,一遥反。 殇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,终殇之月筭,而反三年之葛。 是非重麻,为其无卒哭之税。 下殇则否。 谓大功之亲,为殇在缌、小功者也。 所以变三年之葛,正亲亲也。 “三年之葛”,大功变既练麻,衰变既虞、卒哭。 凡丧卒哭,受麻以葛。 殇以麻终丧之月数,非重之而不变,为殇未成人,文不缛耳。 “下殇则否”,言贱也。 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,服小功。 妇人为之中从下,服缌麻。 ○长,丁丈反。 筭,徐音蒜,悉乱反。 重,直勇反,徐治龙反,注同。 为,于伪反,注“除为殇在缌”皆同。 缛音辱,繁饰也。 君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。 外宗,君外亲之妇也。 其夫与诸侯为兄弟服斩,妻从服期。 诸侯为天子服斩,夫人亦从服期。 《丧大记》曰:“外宗,房中南面。 ”○君为,于伪反,后音皆同,注“诸侯为天子”,下注“亦为此三人”、“士为国君”同。 世子不为天子服。 远嫌也。 不服,与畿外之民同也。 ○远,于万反。 畿音祈。 君所主:夫人妻、大子、适妇。 言妻,见大夫以下亦为此三人为丧主也。 ○大子音泰,下及注同。 适,丁历反,下同。 见,贤遍反。 大夫之适子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。 大夫不世子,不嫌也。 士为国君斩,小君期。 大子君服斩,臣从服期。 君之母非夫人,则群臣无服,唯近臣及仆、骖乘从服,唯君所服服也。 妾,先君所不服也。 礼,庶子为后,为其母缌。 言“唯君所服”,伸君也。 《春秋》之义,有以小君服之者。 时若小君在,则益不可。 ○骖,七南反。 乘音剩。 为,于伪反,下“为其母”同。 伸音申。 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,出亦如之,当事则弁绖。 大夫相为亦然。 为其妻,往则服之,出则否。 弁绖,如爵弁而素,加绖也。 不当事则皮弁。 出,谓以他事,不至丧所。 ○钖,思历反。 凡见人无免绖,虽朝于君无免绖,唯公门有税齐衰。 《传》曰:“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。 ”见人,谓行求见人也。 “无免绖”,绖重也。 税,犹免也。 古者说或作税。 有免齐衰,谓不杖齐衰也。 于公门有免齐衰,则大功有免绖也。 ○免绖音勉,去也,下“无免绖”并注皆同,徐并音问,恐非。 朝,直遥反。 税,吐活反,注同。 说,吐活反,又始锐反。 《传》曰:“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。 上附下附,列也。 ”列,等比也。 ○罪本或作辠,正字也,秦始皇以其似“皇”字,改为“罪”也。 上,时掌反。 列,徐音例,注同,本亦作例。 比,必利反。 [疏]“传曰”至“列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四条明从服轻重之异也。 ○“传曰”,皇氏云:“此言‘传曰’者,即前《大传》之篇,则服术有六,不指其人。 ”今各以其人明之。 或可“传曰”者,是旧有成传,记者引之,则非前《大传》篇也。 故下文“罪多而刑五,丧多而服五记”者,皆引此旧传而记之。 ○“有从轻而重,公子之妻为其皇姑”者,公子,谓诸侯之妾子也;皇姑,即公子之母也。 诸侯在,尊厌妾子,使为母练冠;诸侯没,妾子得为母大功。 而妾子妻不辨诸侯存没,为夫之母期也。 其夫练冠,是轻也;而妻为期,是重。 故云“有从轻而重”也。 而谓之“皇姑”者,皇,君也。 此妾既贱,若惟云“姑”,则有嫡女君之嫌。 今加“皇”字,自明非女君,而此妇所尊与女君同,故云“君姑”也。 ○“有从无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为公子之外兄弟”者,谓公子之外祖父母也。 公子被厌,不服己母之外家,是“无服”也。 妻犹从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、从母缌麻,是“从无服而有服”也。 ○“有从有服而无服,公子为其妻之父母”者,虽为公子之妻,犹为父母期,是“有服”也。 公子被厌,不从妻服父母,是“从有服而无服”也。 ○注“谓为公子之外祖父母、从母缌麻”。 ○正义曰:经唯云“公子外兄弟”,知非公子姑之子者,以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夫之所为兄弟服,妻皆降一等。 ”夫为姑之子缌麻,妻则无服。 今公子之妻为之有服,故知“公子之外祖父母、从母”也。 此等皆小功之服。 凡小功者,谓为兄弟,若同宗,直称兄弟,以外族,故称“外兄弟”也。 ○“传曰:母出则为继母之党服”者,此明“继母之党”,亦是旧传之辞,事异于上,故更称“传曰”也。 ○“三年之丧既练矣,有期之丧既葬矣”者,谓“三年之丧”练祭之后,又当“期丧既葬”之节也。 ○“则带其故葛带”者,“故葛带”,谓三年练葛带也。 今期丧既葬,男子则应著葛带,与三年之葛带粗细正同。 以父葛为重,故“带其故葛带”。 “绖期之绖”者,谓三年练后,首绖既除,故绖期之葛绖。 若妇人练后,麻带除矣,则绖其故葛绖,带期之麻带,以其妇人不葛带故也。 ○“服其功衰”者,功衰,谓服父之练之功衰也。 ○注“带其”至“粗衰”。 ○正义曰:“三年既练,期既葬,差相似也”者,三年既练,要带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期之既葬,其带亦然,故云“差相似”。 但父带为重,故“带其故葛带”也。 云“绖期之葛绖,三年既练,首绖除矣”者,以三年既练,男子除于首,是男子首绖除矣,其首空,故“绖期之葛绖”。 此文主于男子也。 若妇人则首绖练之故葛绖;练后麻带已除,则要绖期之麻带也。 云“为父既练衰七升”者,以《间传》称“斩衰三升,既虞、卒哭,受以成布六升”,则知既练,衰七升也。 云“母既葬衰八升”者,此言八升者误,当云“七升”,故《间传》云:“为母疏衰四升,受以成布七升。 ”是既葬受时为母衰七升也。 云“凡齐衰既葬,衰或八升,或九升”者,以父之既练,母之既葬,衰皆七升,其齐衰仍有八升、九升,故更言之。 八升者,是正服齐衰,或有九升者,是义服齐衰也。 云“服其功衰,服粗衰”者,功,即粗也。 言齐衰既有八升、九升服也,其粗者谓七升,父之衰也。 经不云“服其父衰”,而云“功衰”者,经称三年之衰,则父为长子、及父卒为母,皆是三年。 今期丧既葬,反服其服,若言功衰,总道三人,故不得特言“服父衰”也。 母丧既练,虽衰八升,与正服既葬齐衰同,以母服为重,亦服母之齐衰也。 皇氏云:“谓三年既练之后,初遭期丧。 ”今谓此经亦三年未练之前,初有期丧未葬,为前三年之衰为练祭,至期既葬,乃带其故葛带,绖期之葛绖也。 必知其期丧未葬已前,得为三年练祭者,《杂记》篇云:“三年之丧既顈,其练祥皆行。 ”彼谓后丧亦三年,既顈之后,得行前三年之丧练祭,则知后丧期年未顈之前,得为三年之丧而行练也。 熊氏云“为母既葬,衰八升”,言父在为母也。 今郑注云“为父既练,衰七升,为母既葬,衰八升”矣;又经云“三年之丧既练”,皆为父卒为母。 今熊氏云“父在为母”,其义非也。 ○“有大功之丧,亦如之”者,此明三年之丧练后,有大功之丧也。 “大功之丧”者,为大功丧既葬以前,经云“期之丧既葬”,则此大功之丧亦“既葬”。 不云“既葬”者,从上省文也。 “亦如之”者,言亦带其故葛带,绖期之葛绖也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 ○注“大功”至“皆麻”。 ○正义曰:言大功初死之麻,变三年练后之葛,首、要皆麻矣,故《间传》谓之“重麻”也。 云“期既葬之葛带”者,谓大功既葬,葛带以次差之,三寸有余。 三年练之葛带,以次差之,则四寸有余。 大功既葬葛带,小于练之葛带,故反服练之故葛带也。 又大功既葬者,首绖四寸有余,若要服练之葛带,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绖,既粗细相似,不得为五分去一为带之差,故首绖与期之绖,五寸有余,进与期之既葬同也,故云“绖期之绖”,是差次之宜也。 此注亦主于男子矣。 其妇人之服,于下《间传》篇具释也。 云“此虽变麻服葛,大小同耳”者,大功初丧服麻之时,首绖五寸余,要带四寸余,大功既葬之后,首绖应合四寸余,要带本合三寸余。 既服练之要带四寸余,则其首绖合五分加一成五寸余也。 是大功初死之麻,齐衰既葬之葛,与初死之麻大小同,故云“此虽变麻服葛,大小同耳”。 云“亦服其功衰”者,亦上文也。 “服其功衰”,谓服父之练衰也。 以大功初丧者,衰七升、八升、九升,既葬之后,则有十升,然服父七升也。 云“凡三年之丧,既练始遭齐衰、大功之丧,绖带皆麻”者,《间传》篇云“斩衰既练,遭大功之丧,既重麻”。 则知斩衰既练,遭齐衰,灼然重麻,故云“绖带皆麻”也。 此熊氏、皇氏之说。 检勘郑意,其义然也。 崔氏云:“此经大功之丧,承前经之下,既有三年之练,又有期丧既葬,合大功既葬之后,故带其练之故葛带,绖期之葛绖。 于此经文其义得通,然于《间传》之文于义不合。 ”案《间传》“斩衰既虞、卒哭,遭齐衰之丧”,又云“既练遭大功之丧”,文各别,则此经文“大功”,唯据三年练后,不合期丧既葬也。 注云“男子绖期之葛绖,妇人带期之葛带”,其误者为期绖、期带,谓其大功之绖、大功之带。 然于郑注,其义稍乖也。 当以熊、皇为正也。 ○“小功无变也”,谓凡常小功,无变于大功以上之服。 言先有大功以上丧服,今遭小功之丧,无变于前服,不以轻服减累于重也。 ○“麻之有本者,变三年之葛”者,谓大功以上为带者,麻之根本并留之,合纠为带。 如此者,得变三年之练葛。 若麻之无本,谓小功以下,其绖澡麻断本,是麻之无本,不得变三年之葛也。 言“变三年葛”,举其重者,其实期之葛有本者,亦得变之矣。 ○“既练遇麻断本”者,此明斩衰既练之后,遭小功之丧,虽不变服,得为之加绖也。 既练之后,遭遇麻之断本,小功之丧。 ○“于免绖之”者,以练无首绖,于小功丧有事于免之时,则为之加小功之绖也。 ○“既免去绖”者,谓小功以下之丧,敛殡事竟,既免之后,则脱去其绖也。 ○“每可以绖”者,谓于小功以下之丧,当敛殡之节,每可以绖之时,必为之加麻也。 ○“既绖则去之”者,谓不应绖之时,则去其绖,自若练服也。 ○注“虽无”至“服也”。 ○正义曰:“有事则免绖如其伦”者,伦,谓伦类。 虽为之不变服,其应免绖之时,如平常有服之伦类也。 云“免无不绖”者,解经“于免绖之”。 于是免之时必著绖,则大敛、小敛之节,众主人必加绖也。 云“绖有不免”者,解经“每可以绖必绖”也。 云“绖”,谓不免,但云“绖”者,谓既葬之后,虞及卒哭之节,但著绖,不有免,以服成故也,是“绖有不免”者也。 ○“小功不易丧之练冠”者,言小功以下之丧,不合变易三年丧之练冠,其期之练冠亦不得易也。 ○“如免,则绖其缌、小功之绖”者,谓如当缌、小功著免之节则首绖,其缌与小功之绖,所以为后丧缌、绖者,以前丧练冠首绖已除故也。 上经云“小功不易”,明缌不易。 下经云“缌、小功之绖”,兼言“缌”者,恐免绖不及缌故也。 前经已云“于免绖之”,此经又云“如免则绖”者,前经但云“绖”,不云“练冠”,恐小功以下不得改前丧练冠,故重言之也。 “因其初葛带”者,言小功以下之丧,要中所著,仍因其初丧练葛带。 上文云“期丧既葬,则带练之故葛带”,此小功以下之丧,亦著练之“初葛带”,不云“故”而云“初”者,以期初丧之时,变练之葛带为麻。 期既葬之后,还反服练之故葛带,故言“故”也。 谓其小功以下之丧,不变练之葛带,故云“初葛带”也。 ○“缌之麻不变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变大功之葛”者,谓以轻丧之麻,本服既轻,虽初丧之麻,不变前重丧之葛也。 ○“以有本为税”者,税,谓变易也。 所以“缌之麻不变小功”者,以其缌与小功麻绖既无本,不合税变前丧,唯大功以上麻绖有本者,得税变前丧也。 ○注“税亦”至“易也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税亦变易”者,以一经之内有变、有税两文,故言“税亦变易”也。 云“此要其麻有本者乃变上耳”者,“麻有本”,谓大功以上麻绖有本,为重下服,乃变上服,大功得变期,期得变三年也。 云“《杂记》曰:有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”者,所以引此者,欲明大功之麻,非但得易期丧之葛,亦得易三年练冠之葛也。 ○“殇长、中,变三年之葛”者,此论成人小功、缌麻,不得易前丧之葛,又论殇在小功、缌麻,得易三年葛也。 “殇长,中”者,谓本服大功之丧,今乃降在长、中殇,男子则为之小功,妇人为长殇小功,中殇则缌麻。 如此者,得变三年之葛也。 ○“终殇之月筭”者,谓著此殇丧服之麻,终竟此殇之月筭数,如小功则五月,缌麻则三月。 ○“而反三年之葛”者,此著麻月满,还反服三年之葛也。 ○“是非重麻,为其无卒哭之税”者,言服殇长、中之麻不改,又变三年之葛,是非重此麻也。 所以服不改,又变前丧葛者,以殇服质略,初死服麻已后,无卒哭之时税麻服葛之法,以其质略,其文不缛故也。 “下殇则否”者,以大功以下殇,谓男子、妇人俱为之缌麻,其情既轻,则不得变三年之葛也。 案上文“麻之有本”得变三年之葛,则齐衰下殇虽是小功,亦是麻之有本,故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下殇小功带澡麻,不绝本。 ”然齐衰下殇,乃变三年之葛。 今大功长殇麻既无本,得变三年之葛者,以其殇服质略,无虞、卒哭之税,故特得变之。 若成人小功、缌麻,麻既无本,故不得变也。 ○注“谓大”至“服缌”。 ○正义曰:知“大功之亲,为殇在缌、小功”者,以前文云缌、小功不得变上服,则此得变三年之葛,亦是缌麻、小功也。 殇长、中在小功、缌者,本大功之亲耳。 云“正亲亲也”者,以大功之亲,其殇所以得变三年之葛者,以大功是“正亲亲”,故重其殇也。 云“三年之葛,大功变既练”者,则《杂记》篇云“三年之练冠,则以大功之麻易之”是也。 云“齐衰变既虞、卒哭者,齐衰初丧,得变三年既虞、卒哭,则下《间传》篇云“斩衰之丧,既虞、卒哭,遭齐衰之丧。 轻者包,重者特”是也。 云“为殇未成人,文不缛耳”者,缛,谓数也,谓礼文繁数。 若成人以上,则礼繁数,故变麻服葛。 今殇是未成人,唯在质略,无文饰之繁,数故不变麻服葛也。 云“男子为大功之殇中从上,服小功。 妇人为之中从下,服缌”者,《丧服传》文。 ○“君为天子三年”者,谓列国诸侯之君,为天子三年也。 ○“夫人如外宗之为君也”者,言诸侯夫人为天子,如诸侯外宗之妇为君也。 诸侯外宗之妇为君期,则夫人为天子亦期也,故云“如外宗之为君”。 诸侯为天子服斩衰,《丧服》正文。 此《记》载之者,谓以“夫人如外宗之为君”起文,以君与夫人,故知将欲明诸侯夫人为天子,故载“君”为文之首也。 ○注“外宗”至“南面”。 ○正义曰:“外宗,君外亲之妇也”者,其夫既是君之外姓,其妇即是外宗也。 云“其夫与诸侯为兄弟,服斩,妻从服期”者,谓夫与诸侯为兄弟之亲,在于他国。 诸侯既死,来为之服,当尊诸侯,不继本服之亲,故皆服斩,其妻从服期也。 云“诸侯为天子服斩,故夫人亦从服期”,是为夫之君如外宗也。 熊氏云:凡外宗有三,案《周礼》,外宗之女有爵,通卿大夫之妻,一也;《杂记》云“外宗为君夫人,犹内宗”,是君之姑姊妹之女、舅之女、从母之女皆为诸侯服斩,为夫人服期,是二也;此文“外宗”,是诸侯外宗之妇也,若姑之子妇、从母子妇,其夫是君之外亲,为君服斩,其妇亦名“外宗”,为君服期,是三也。 内宗有二者,案《周礼》云内女之有爵,谓其同姓之女悉是,一也;《杂记》云“内宗者,是君之五属之内女”,是二也。 引《丧大记》曰“外宗,房中南面”者,证“外宗”之义也。 ○“世子不为天子服”者,此明诸侯世子有继世之道,所以远嫌,不为天子服也。 ○“君所主夫人妻、大子、适妇”者,此三人既正,虽国君之尊,犹主其丧也。 非此则不主也。 言“妻”,欲见大夫以下亦为妻及适子、适妇为主也。 ○“大夫之适子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”者,此明大夫适子为君、夫人、大子之服,是大夫无继世之道,其子无嫌,得为君与夫人及君之大子著服如士服也。 ○“君之母非夫人,则群臣无服”者,若君母是嫡夫人,则群臣为服期。 今君母非夫人,君为之服缌,则群臣为之无服也。 ○“唯近臣及仆、骖乘从服”者,近臣,谓阍寺之属;仆,御车者也;骖,车右也。 君之母非夫人,贵臣乃不服,而此诸臣贱者,随君之服也,故云“从服”。 ○“唯君所服服也”者,君服缌,则此等之人亦服缌,故云“唯君所服服也”。 ○注“妾先”至“不可”。 ○正义曰:“妾,先君所不服也”者,天子、诸侯为妾无服,唯大夫为贵妾服缌,故知“妾,先君所不服”。 云“礼,庶子为后,为其母缌”者,案《丧服》缌麻章云“庶子为父后者,为其母”是也。 云“言唯君所服,伸君也”者,若其不为后,则为母无服,故《丧服记》云:“公子为其母练冠,麻衣縓缘。 ”今以为君得著缌麻服,是伸君之尊也。 君既服缌,是近臣得从君服也,此谓礼之正法。 云“《春秋》之义,有以小君服之者”,郑既以正礼言之,又引《春秋》之时不依正礼者,有以为小君之服服其妾母者,是文公四年“夫人风氏薨”,是僖公之母成风也。 又昭十一年夫人归氏薨,是昭公之母齐归也。 皆乱世之法,非正礼也。 案《异义》云:“妾子立为君,得尊其母,立以为夫人否? 今《春秋公羊》既说:‘妾子立为君,母得称夫人,故上堂称妾,屈于适也,下堂称夫人,尊于国也。 云子不得爵命父妾,子为君得爵命其母者,以妾在奉授于尊者,有所因缘故也。 ’《谷梁传》曰:鲁僖公立妾母成风为夫人,是子爵于母,以妾为妻,非礼也。 故《春秋左氏》说:‘成风妾,得立为夫人,母以子贵,礼也。 ’许君谨案:舜为天子,瞽瞍为士,起于士庶者,子不得爵父母也。 至于鲁僖公得尊母成风为小君,经无讥文,从《公羊》、《左氏》之说。 ”郑则从《谷梁》之说。 故《异义驳》云:“父为长子三年,为众子期,明无二适也。 女君卒,继摄其事耳,不得复立为夫人。 ”如郑《驳》之言,则此云《春秋》小君服之者,是灼然非礼也。 云“时若小君,在则益不可”者,其小君无,而以夫人服之,已为不可,今小君既在,而以夫人服妾母,弥益不可,故云“益不可”也。 ○“公为卿大夫锡衰以居”者,此明君为卿大夫之丧,成服之后,著锡衰以居也。 ○“出亦如之”者,出,谓以他事而出,不至丧所,亦著锡衰,其首则服皮弁。 ○“当事则弁绖”者,君行,往吊卿大夫,当大敛及殡,并将葬启殡,当如此之事,则首著弁绖,身衣锡衰。 若于士,虽当事,首服皮弁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君视大敛”,注云“皮弁服袭裘”是也。 ○“大夫相为亦然”者,亦如君于卿大夫也。 不当事则皮弁,当事则弁绖,故《杂记》云“大夫与殡,亦弁绖”是也。 大夫于士,士虽当事,亦皮弁也。 ○“为其妻,往则服之,出则否”者,谓公于卿大夫之妻,及卿大夫相为其妻,往临其丧则服锡衰,不恒著之以居,若余事之出,则不服也。 言居亦不服,其当殡敛之事亦弁绖也。 ○“凡见人无免绖”者,谓己有齐衰之丧,无免去绖,重故也。 ○“虽朝于君无免绖”者,以绖重,纵往朝君,亦无免税于绖也。 ○“唯公门有税齐衰”者,谓己有不杖齐衰之丧,至公门税去其衰,绖犹不去也。 若杖齐衰及斩衰,虽入公门,衰亦不税也。 其大功非但税衰,又免去绖也。 ○“传曰:君子不夺人之丧,亦不可夺丧也”,解“朝君无免绖之意”,引旧《记》以明之。 言君所以许臣不免绖而入朝,以君子之人以己恕物,不可夺人丧礼,使之免绖,故许著绖也。 “亦不可夺丧也”,非但不夺人丧,亦不可自夺丧,所以己有重丧,犹绖以见君,申己丧礼也。 ○注“有免”至“绖也”。 ○正义曰:谓“不杖齐衰”者,案上《曲礼》篇云:苞屦不入公门。 藨屦,杖齐衰之屦,既不得入也。 此云“税齐衰”,明“不杖齐衰”也。 云“于公门有免齐衰,则大功有免绖也”者,郑以绖重于齐衰,不杖齐衰虽脱,亦不免绖。 以差次约之,则大功非但脱衰,又免去其绖也。 ○“罪多”至“列也”者,列,等也。 言罪之与丧,其数虽多,其限同五,其等列相似,故云“列也”。 发布时间:2026-02-21 10:14:12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83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