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礼记正义》 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内容: 陆曰:“郑云:‘以其记丧服之制,取其仁、义、礼、智四者也。 《别录》属《丧礼》。 ’”[疏]正义曰:案郑《目录》云:“名曰《丧服四制》者,以其记丧服之制,取于仁、义、礼、知也。 此于《别录》旧说属《丧服》。 ”郑云“旧说”,案《别录》无“丧服四制”之文,唯旧说称此丧服之篇属《丧服》。 然以上诸篇,每篇言“义”,此不云“丧义”,而云“丧服四制”者,但以上诸篇皆记《仪礼》当篇之义,故每篇言“义”也。 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,非记《仪礼·丧服》之篇,故不云“丧服之义”也。 凡礼之大体,体天地,法四时,则阴阳,顺人情,故谓之礼。 訾之者,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。 礼之言体也,故谓之礼,言本有法则而生也。 口毁曰“訾”。 ○訾,徐音紫,毁也,一音才斯反。 [疏]“凡礼”至“生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篇总论丧之大体,有四种之制。 初明恩制,次明理制,次明节制,次明权制,既明四制。 事毕,又明三年丧自古而行之,故引高宗之事。 又明斩衰以下,节制之差,结成仁义之事。 各随文解之。 ○“体天地”者,言礼之大纲之体,体于天地之间所生之物。 言所生之物,皆礼以体定之。 ○“法四时”者,则下文云“丧有四制,变而从宜,取之四时”是也。 ○“则阴阳”者,下文云“吉凶异道,不得相干,取之阴阳”是也。 ○“顺人情”者,下文云“有恩有理,有节有权,取之人情”是也。 ○“故谓之礼”者,以其无物不体,故谓之为礼,故注云“礼之言体”也。 ○“訾之者,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”者,言若訾毁,不信礼之体天地、法四时、则阴阳、顺人情,如此之人,是不识知礼之所由生也。 言不知礼之有法则也。 夫礼,吉凶异道,不得相干,取之阴阳也。 吉礼、凶礼异道,谓衣服、容貌及器物也。 丧有四制,变而从宜,取之四时也。 有恩有理,有节有权,取之人情也。 恩者仁也,理者义也,节者礼也,权者知也。 仁、义、礼、知,人道具矣。 “取之四时”,谓其数也。 “取之人情”,谓其制也。 ○知音智,下同。 [疏]“夫礼”至“具矣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覆说前文礼“法四时,则阴阳,顺人情”之事。 不覆说“体天地”者,天地包此四时、阴阳、人情,无物不总,故不覆说“体天地”之事。 ○“吉凶异道”者,言吉、凶各异其道,及衣服、容貌、器物不同也。 “丧有四制,变而从宜”者,言门内主恩,若于门外,则变而行义。 尊卑有定,礼制有恒,以节为限。 或有事故,不能备礼,则变而行权,是皆“变而从宜”,取人情也。 ○“恩者仁也,理者义也,节者礼也”,恩属于仁,理属于义,节属于礼,故云“节者礼也”。 ○“权者知也”,量事权宜,非知不可,故云“权者知也”。 ○“仁、义、礼、知,人道具矣”者,此总结四制之义。 仁属东方,义属西方,礼属南方,知属北方。 四时并备,是“人道具矣”。 五常五行,四时无“信”者,知中兼之,故北方水为知,又为信,是取法四时,故不并数“信”也。 其恩厚者其服重,故为父斩衰三年,以恩制者也。 服莫重斩衰也。 ○为,于伪反,下及注同。 衰,七回反,注及下同。 [疏]“其恩”至“者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恩制也。 以父最深恩,故特举父而言之。 其实门内诸亲为之著服,皆是“恩制”也。 门内之治恩揜义,门外之治义断恩。 资于事父以事君,而敬同,贵贵尊尊,义之大者也。 故为君亦斩衰三年,以义制者也。 资,犹操也。 贵贵,谓为大夫君也。 尊尊,谓为天子诸侯也。 ○治,直吏反,下同。 揜,于检反。 断,丁乱反。 操,七刀反,皇云“特也”。 [疏]“门内”至“者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门外之治,四制之中义制也。 “门内之治恩揜义”者,以门内之亲,恩情既多,揜藏公义,言得行私恩,不行公义。 若《公羊传》云“有三年之丧,君不呼其门”是也。 ○“门外之治义断恩”者,门外,谓朝廷之间。 既仕公朝,当以公义断绝私恩。 若《曾子问》“父母之丧,既卒哭,金革之事无辟”是也。 ○“资于事父以事君,而敬同”者,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于君,则敬君之礼与父同。 ○“贵贵”者,贵,谓大夫之臣事大夫为君者也。 大夫始入尊境,则是贵也。 此臣尽敬此君,故云“贵贵”也。 ○“尊尊”者,尊尊,谓天子、诸侯之臣事天子、诸侯为君者也。 天子、诸侯同为南面,则是尊也。 此臣极敬此君,故曰“尊尊”也。 ○“义之大者也”,以义断恩,内外如一,虽复大夫与王侯有异,而其臣敬不殊,故并云“义之大者也”。 ○“故为君亦斩衰三年,以义制者也”,言“亦”,谓亦同于父也。 三日而食,三月而沐,期而练,毁不灭性,不以死伤生也。 丧不过三年,苴衰不补,坟墓不培。 祥之日鼓素琴,告民有终也,以节制者也。 资于事父以事母,而爱同。 天无二日,土无二王,国无二君,家无二尊,以一治之也。 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,见无二尊也。 食,食粥也。 沐,谓将虞祭时也。 补、培,犹治也。 鼓素琴,始存乐也。 三年不为乐,乐必崩。 ○期音基,下同。 苴,七余反。 坟,扶云反。 培,步回反,徐扶来反。 为,于伪反,下注“为君”同。 齐音咨。 见,贤遍反。 粥,之六反。 [疏]“三日”至“尊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节明四制之中节制也。 ○“苴衰不补”者,言苴麻之衰,虽破不补。 ○“坟墓不培”者,培,益也。 一成丘陵之后,不培益其土。 ○“祥之日鼓素琴”者,大祥之日,得鼓素琴。 ○“告民有终也”者,言所以为此上事,告教其民使衰有终极也。 ○“以节制者也”,以情实未已,仍以礼节为限制,抑其情也。 自此以上,皆节制之事,从此以下,更申明节制。 欲尊归其一,故更明无二尊之理。 ○“资于事父以事母,而爱同”者,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于母,而恩爱同。 恩爱虽同,而服乃有异,以不敢二尊故也。 故以“天无二日”,及“家无二尊”之等,明皆归于尊一,以治理之也。 “天无二日”至“二尊也”,此总结“无二尊”之理也。 ○注“食食粥”至“必崩”。 ○正义曰:沐,谓将虞祭时也。 《士虞记》曰“沐而不栉”,故知“沐,谓将虞祭时”。 虞后有事得沐浴也,故《杂记》云:“非虞附练祥,无沐浴。 ”云“鼓素琴,始存乐也”。 于此祥日而鼓素琴,始存省此乐县,而作乐在既禫之后。 杖者何也? 爵也。 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。 或曰“担主”,或曰“辅病”。 妇人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。 百官备,百物具,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起。 言而后事行者,杖而起。 身自执事而后行者,面垢而已。 秃者不髽,亻区者不袒,跛者不踊,老病不止酒肉。 凡此八者,以权制者也。 五日、七日授杖,谓为君丧也。 扶而起,谓天子、诸侯也。 杖而起,谓大夫、士也。 面垢而已,谓庶民也。 髽,妇人也。 男子免而妇人髽。 髽,或为“免”。 ○担,是艳反,又食艳反,又余堑反。 “不言而事行者,扶而起”,一本作“扶而后起”。 扶,或作“杖”,非。 垢音苟。 秃,吐木反。 髽,侧瓜反。 亻区,纡主反。 袒,节旱反。 跛,彼我反。 免音问,下同。 [疏]“杖者”至“者也”。 ○正义曰: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权制也。 ○“杖者何也? 爵也”者,权制之中,所以先明杖者,以下有不应杖而杖,又有应杖而不杖,皆是权宜,故先举正杖于上。 言“爵也”者,杖之所设,本为扶病,而以爵者有德,其恩必深,其病必重,故杖为爵者而设,故云“爵也”。 ○“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”者,上云杖者爵也,遂历叙其有爵之人,故云“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”。 ○“或曰担主”者,解无爵而亦杖,故记者称“或曰担主”。 《丧服传》云:“杖者何? 爵也。 无爵而杖者何? 担主也。 ”郑注云“担,假也”,“尊其为主”,“假之以杖”。 ○“或曰辅病”者,《丧服传》云:“非主而杖者何? 辅病也。 ”谓庶子以下,虽非适子皆杖,为其“辅病”故也。 ○“妇人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”者,杖既扶病,何妇人童子所以不杖? 为其不能病也。 妇人,谓未成人之妇人。 童子,谓幼少之男子。 ○“百官备,百物具,不言而事行者,杖而起”者,此谓王侯也。 丧具触事,委任百官,不假自言而事得行,故许子病深,虽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,故又须人扶乃起也。 ○“言而后事行者,杖而起”者,此谓大夫、士,既无百官、百物,须已言而后丧事乃行,故不许极病,所以“杖而起”,不用扶也。 “身自执事而后行者,面垢而已”者,此谓庶人也。 卑无人可使,但身自执事,不可许病,故有杖不得用,但使面有尘垢之容而已也。 子于父母,贵贱情同,而病不得一,故为权制。 ○“秃者不髽”,髽者,是妇人之大紒,重丧辫麻绕发。 秃者无发,故不髽也。 女秃不髽,故男子秃亦不髽也。 ○“亻区者不袒”,袒者露膊,亻区者可憎,故不露也。 ○“跛者不踊”,踊是跳跃。 跛人脚蹇,故不跳跃也。 ○“老病不止酒肉”者,孝子悲哀,非病不食滋味。 若老及病,身已羸瘠,又使备礼,必致灭性,非制所许,故酒肉养之。 ○“凡此八者,以权制者也”,此记者结前权数也。 夫丧礼宜备,今有此八条,不可以强逼,故圣人权宜制也。 所谓八者,谓应杖不杖,不应杖而杖,一也;“扶而起”,二也;“杖而起”,三也;“面垢”,四也;“秃者”,五也;“亻区者”,六也;“跛者”,七也;“老病”者,八也。 庾蔚云“父存为母,一也”,不数杖与不杖之科。 皇氏、熊氏并取以为说。 今案经文为母期,乃属前经。 郑于期下总注“三日而食,三月而沐”之事,是为母期之文,乃在节制之中,不得下属此经权制之例。 又此经权制之科,乃载杖与不杖之条。 此经末又总云八者,是总此经之八事。 今乃不数此经杖条,便是杖文虚设。 庾氏之说,恐未为善,听贤者择焉。 ○注“五日”至“人髽”。 ○正义曰:云“五日、七日授杖,谓为君丧也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,大夫与士之丧,皆云三日授子杖,同主为其亲也。 今云“五日、七日”,故知为君也。 始死,三日不怠,三月不解,期悲哀,三年忧,恩之杀也。 圣人因杀以制节。 不怠,哭不绝声也。 不解,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。 ○解,佳买反。 期音基。 之杀,色戒反。 解衣,古买反。 此丧之所以三年,贤者不得过,不肖者不得不及,此丧之中庸也,王者之所常行也。 《书》曰“高宗谅暗,三年不言”,善之也。 谅,古作“梁”,楣谓之梁。 暗,读如鹑鹌之鹌,暗谓庐也。 庐有梁者,所谓柱楣也。 ○肖音笑。 谅暗,依注“谅”读为“梁”,“鹌”,乌南反,下同,徐又并如字。 案:徐后音是依杜预义。 郑谓卒哭之后,翦屏杜楣,故曰“谅暗”,暗即庐也。 孔安国谅为“谅阴”,谅,信也;阴,默也。 楣音眉。 鹑音淳。 柱,知主反。 王者莫不行此礼,何以独善之也? 曰:高宗者,武丁。 武丁者,殷之贤王也。 继世即位,而慈良于丧。 当此之时,殷衰而复兴,礼废而复起,故善之。 善之,故载之《书》中而高之,故谓之“高宗”。 三年之丧,君不言。 《书》云:“高宗谅暗,三年不言。 ”此之谓也。 然而曰“言不文”者,谓臣下也。 “言不文”者,谓丧事辨不,所当共也。 《孝经说》曰:“言不文者,指士民也。 ”○衰,色官反。 复,扶又反,下文同。 文如字,徐音问。 辨,本又作辩,同皮苋反。 共音恭。 礼:斩衰之丧,唯而不对;齐衰之丧,对而不言;大功之丧,言而不议;缌、小功之丧,议而不及乐。 此谓与宾客也。 唯而不对,侑者为之应耳。 言,谓先发口也。 ○唯,余癸反,徐以水反,注同。 齐音咨,本又作 发布时间:2026-02-23 10:00:15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852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