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周礼注疏》 卷二 内容: 大宰之职,掌建邦之六典,以佐王治邦国:一曰治典,以经邦国,以治官府,以纪万民;二曰教典,以安邦国,以教官府,以扰万民;三曰礼典,以和邦国,以统百官,以谐万民;四曰政典,以平邦国,以正百官,以均万民;五曰刑典,以诘邦国,以刑百官,以纠万民;六曰事典,以富邦国,以任百官,以生万民。 大曰邦,小曰国,邦之所居亦曰国。 典,常也,经也,法也。 王谓之礼经,常所秉以治天下也;邦国官府谓之礼法,常所守以为法式也。 常者,其上下通名。 扰犹驯也。 统犹合也。 诘犹禁也,《书》曰“度作详刑,以诘四方”。 任犹倳也。 生犹养也。 郑司农云:“治典,冢宰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,以佐王均邦国;教典,司徒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教,以佐王安扰邦国;礼典,宗伯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礼,以佐王和邦国;政典,司马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政,以佐王平邦国;刑典,司寇之职,故立其官,曰使帅其属而掌邦禁,以佐王刑邦国。 此三时皆有官,唯冬无官,又无司空。 以三隅反之,则事典,司空之职也。 《司空》之篇亡,《小宰职》曰:‘六曰冬官,其属六十,掌邦事。 ’”○邦国,干云:“国,天子诸侯所理也。 邦,疆国之境。 ”治典,直吏反。 注下治典、邦治、治官、治职之治皆同。 扰,而小反,郑而昭反,徐、李寻伦反。 谐,户皆反。 诘,起一反,禁也。 干云:“弹正纠察也。 ”驯,似伦反。 度,待洛反。 倳,侧吏反,下同,犹立也。 [疏]“大宰”至“以生万民”○释曰:自此以下至职末分为二段。 从此职首至“以富得民”一段十条,明经国之大纲,治政之条目。 自“正月之吉”以下至职末,明颁宣前法,依事而施。 言“掌建邦之六典”者,谓大宰总御群职,故六典俱建也。 “以佐王治邦国”者,以六典是王执治邦国,王不独治,故云“佐王”也。 “一曰治典,以经邦国”,至“六曰事典”,皆云“邦国”者,邦国皆谓诸侯之国。 但治典云:“经者,所以经纪为名,故云经。 ”教典云:“安者,地道主安,故云安。 ”礼典云:“和者,礼之用,和为贵,故云和。 ”政典云:“平者,司马主六军,以平定天下,故云平。 ”刑典云:“诘者,以其刑者有所诘禁天下,故云诘。 ”事典云:“富者,作事所以富国家,故云富也。 ”又治典、教典云:“官府礼典已下四典,皆云‘百官’者,尊天地二官,不局其数,故不云百官而云‘官府’也。 ”若然,六官其属各六十,得称百官者,举全数,故云百官也。 且天官言“治官府”,地官云“教官府”,夏官云“以正百官”,秋官云“刑百官”,皆依本职而言之。 至于春官主礼,不可云“礼百官”。 礼所以统叙万事,故云“统百官”也。 冬官不可云“事百官”,故变事云“任”。 任谓任使,任使即事也。 又天官主治,治所以纪纲天下,故云“纪万民”也。 地道主民,故云“扰万民”,扰则驯顺之义也。 春官主礼,礼所以谐和,故云“谐万民”。 夏官主政,九畿职方制其贡,有贡赋之事,故云“均万民”。 秋官主刑,刑者所以纠正天下,故云“纠万民”也。 冬官主事,作事者,所以生养万民,故云“生万民”也。 然天子曰“兆民”,诸侯曰“万民”。 此天子之礼,不言兆民而言万民者,但兆民据天子而言之。 今言万民,以畿外封诸侯,惟有畿内不封,故以畿内据近而言。 ○注“大曰”至“掌邦事”○释曰:《周礼》凡言邦国者,皆是诸侯之国。 此言“大曰邦、小曰国”者,止据此文邦在上、国在下,故为此解。 案《仪礼·觐礼》云:“同姓大国,异姓小邦”,则邦国大小通也。 又云“邦之所居亦曰国”,即据王国而言。 故上云“惟王建国”,《匠人》“营国方九里”,与《典命》“国家”,皆是邦之所居亦曰国也。 又云“典,常也,经也,法也”者,《尔雅·释诂》云:“典,常也。 ”孙氏云:“礼之常也。 ”释言云:“典,经也。 ”又云法者,以其经常者即是法式。 又云“王谓之”已下,郑所解也。 云“王谓之礼经,常所秉以治天下也”者,凡言经者,以经纪天下,故王言礼经,常所秉以治天下也。 云“邦国官府谓之礼法”者,凡言法者,下法于上,故邦国官府谓之礼法,常所守以为法式也。 云“常者,上下通名”者,经据在上,法据在下,至于王与邦国官府,俱有常义,故云常者上下通名也。 又云“扰犹驯也”者,案《地官》注训扰为安,此言驯,不同者,驯是顺之义,顺即安义,亦通也。 云“统犹合也”者,统者相统同,故为合。 “诘犹禁也”者,弟诘即禁止之义也。 引《尚书》曰“度作详刑,以诘四方”,此《尚书·吕刑》文。 是吕侯训夏赎刑以详审,诘禁四方,引证诘为禁之义也。 云“任犹倳也”者,倳犹立也,东齐人物立地中为倳。 蒯通说范阳令曰:“天下之人,所以不敢倳刃于公之腹者,畏秦法也。 ”欲使百官皆立其功也。 云“生犹养也”者,若直云生万民,则诸官皆生万民,彼何异也? 于义不安,故转为养。 冬官主土地,所以养民故也。 云“郑司农云‘治典,冢宰之职’”者,及下教典司徒之职,礼典宗伯之职,六典皆言之职,此并是序官之下次有此文,故立其官曰“使帅其属而掌邦治”。 此以下六者皆是六官之首有此文,司农总引以释六典也。 云“此三时皆有官,唯冬无官”者,谓各六十官,唯冬无。 云“无司空”者,对余官有大宰、司徒、宗伯、司马、司寇,此则无司空卿也。 云“以三隅反之”者,凡物不圆则方,方则四隅,既有三隅,明有四隅。 以言既有春夏秋三时之官,明有冬时之,官可知则事典司空之职是也。 云“司空之篇亡”者,谓六国时亡,其时以《考工记》代之。 引《小宰职》者,欲见当有《冬官》之属也。 以八法治官府:一曰官属,以举邦治;二曰官职,以辨邦治;三曰官联,以会官治;四曰官常,以听官治;五曰官成,以经邦治;六曰官法,以正邦治;七曰官刑,以纠邦治;八曰官计,以弊邦治。 百官所居曰府。 弊,断也。 郑司农云:“官属谓六官,其属各六十。 若今博士、大史、大宰、大祝、大乐属大常也。 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官府之六属举邦治,一曰天官,其属六十’是也。 官职谓六官之职,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官府之六职辨邦治,一曰治职,二曰教职,三曰礼职,四曰政职,五曰刑职,六曰事职,官联谓国有大事,一官不能独共,则六官共举之。 联,读为连,古书连作联。 联谓连事通职,相佐助也。 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,一曰祭祀之联事,二曰宾客之联事,三曰丧荒之联事,四曰军旅之联事,五曰出役之联事,六曰敛弛之联事。 ’官常谓各自领其官之常职,非连事通职所共也。 官成谓官府之成事品式也。 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官府之八成经邦治,一曰听政役以比居,二曰听师田以简稽,三曰听闾里以版图,四曰听称责以傅别,五曰听禄位以礼命,六曰听取予以书契,七曰听卖买以质剂,八曰听出入以要会。 ’官法谓职所主之法度,官职主祭祝、朝觐、会同、宾客者,则皆自有其法度。 《小宰职》曰:‘以法掌祭祀、朝觐、会同、宾客之戒具。 ’官刑谓司刑所掌墨罪、劓罪、宫罪、刖罪、杀罪也。 官计谓三年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。 ”玄谓官刑,《司寇》之职五刑,其四曰官刑,上能纠职。 官计谓《小宰》之六计,所以断群吏之治。 ○灋,古法字。 联,音连。 弊,必世反,郑蒲计反,徐、刘府世反。 断,丁乱反,下同。 弛,尹氏反。 比,毗志反,郑房利反。 稽,古奚反,郑又音启。 版,音板。 傅,别音附,下彼列反。 契,苦计反。 剂,子随反。 《尔雅》云:“剂,翦齐也。 ”要,于妙反,徐于召反,后不音者放此。 朝,直遥反。 凡言“朝觐”皆同。 辠,古罪字。 劓,鱼冀反。 刖,音月,又五刮反。 [疏]“以八”至“邦治”○释曰:此八法虽不云建,亦有建义,故郑注《大史职》云“六典八法八则冢宰所建,以治百官,大史又建焉”是也。 上六典云治邦国,此八法云治官府,官府,在朝廷之官府也。 “一曰官属,以举邦治”,以下皆单言邦,据王国而言之。 言“官属”者,谓六官各有六十官之属也。 长官有属官,官事得举,故云以举邦治。 “二曰官职,以辨邦治”者,谓六官各有职,若天官治职之等,官各有职。 辨,别也,官事有分别,故云以辨邦治也。 “三曰官联,以会官治”者,联即连也。 一官不能独共,则众官共举之,然后事得合会,故云以会官治。 “四曰官常,以听官治”者,官常非连事通职,各自于当官常职而听治之,故云以听官治也。 “五曰官成,以经邦治”者,官成者,谓官自有成事品式,依旧行之,以经纪邦治也。 “六曰官法,以正邦治”者,官法谓当职所主旧法度,将此法度,是正邦之治政也。 “七曰官刑,以纠邦治”者,言官刑非寻常五刑,谓官中之刑,以纠察邦治。 “八曰官计,以弊邦治”者,官计谓平治官府之计也。 弊,断也,谓就计会之中有失者断之,故云弊邦治也。 此八法皆云邦治,官常、官联二者不云邦而云官者,其官联言官,欲取会合众官,乃始得治;官常言官,欲取官有常职,各自治其官。 故二者不言邦而云官也。 及小宰还从治。 ○注“百官”至“之治”○释曰:言“百官所居曰府”者,欲以官府为一事,解与上府史之府别,彼府主藏文书,此府是百官所居处,皆是府聚之义也。 郑司农引“官属谓六官其属各六十”,下引《小宰》所云者是也。 云“若今博士云云,属大常也”者,司农据《汉百官年表》,汉始,叔孙通为奉常,后改为大常。 官刑,先郑谓司刑所掌墨罪、劓罪、官罪、刖罪、杀罪,此是正五刑,施于天下,非为官中之刑,故后郑不从之也。 “官计谓三年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”者,此为三年一考乃一计之,此官计每岁计之,故后郑亦不从之。 “玄谓官刑,《司寇》之职五刑,其四曰官刑,上能纠职”,是专施于官府之中,于义为当也。 “官计谓小宰之六计,所以断群吏之治”,群吏之治即是官中之计,于义亦当矣,故引破司农也。 以八则治都鄙:一曰祭祀,以驭其神;二曰法则,以驭其官;三曰废置,以驭其吏;四曰禄位,以驭其士;五曰赋贡,以驭其用;六曰礼俗,以驭其民;七曰刑赏,以驭其威;八曰田役,以驭其众。 都之所居曰鄙。 则,亦法也。 典、法、则,所用异,异其名也。 都鄙,公卿大夫之采邑,王子弟所食邑,周、召、毛、聃、毕、原之属在畿内者。 祭祀,其先君、社稷、五祀。 法则,其官之制度。 废犹退也,退其不能者,举贤而置之。 禄,若今月奉也。 位,爵次也。 赋,口率出泉也。 贡,功也,九职之功所税也。 礼祀,昏姻、丧纪旧所行也。 郑司农云:“士谓学士。 ”○驭,鱼虑反。 赋贡,干云:“赋,上之所求于下;贡,下之所纳于纳于上。 采,音菜。 召,上照反。 聃,乃甘反。 奉,符用反,本或作俸。 率,徐、刘音类,戚音律,一音所律反,下同。 税,舒锐反。 [疏]“以八”至“其众”○释曰:则亦法也。 以八则治三等采地之都鄙也。 “一曰祭祀,以驭其神”者,采地之中,祭祀宗庙、社稷、五祀。 下注云“凡云驭者,所以驱之内之于善”,则于祭祀之中,宗庙先祖则无可去取;至社稷配食者,若取句龙、后稷,上公有功是,内之善也。 ○“二曰法则,以驭其官”者,法则谓官之制度。 制度与在官为法则,使不僣差,亦所以驱之使入善也。 ○“三曰废置,以驭其吏”者,谓有罪则废退之,有贤则举置而赞之,亦所以驱人于善也。 ○“四曰禄位,以驭其士”者,士谓学士。 学士有贤行、学业,则诏之以爵位、禄赏,亦是驱之于善也。 ○“五曰赋贡,以驭其用”者,采地之民,口率出泉为赋,有井田之法,一夫之田,税入于官,官得之,节财用,亦是使人入善,故云以驭其用也。 ○“六曰礼俗,以驭其民”者,俗谓昏姻之礼,旧所常行者为俗,还使民依行,使之入善,故云以驭其民。 ○“七曰刑赏,以驭其威”者,谓有罪刑之,有功赏之,使人入善畏威,故云以驭其威。 ○“八曰田役,以驭其众”者,谓采地之中,得田猎使役于民,皆当不夺农时,使人入善,故云以驭其众也。 据此文,则卿大夫得田猎。 而《春秋左氏传》郑大夫丰卷请田,子产不许者,彼常田之外,临祭取鲜,唯人君耳,大夫唯得常田。 故《礼》云“大夫不掩群”,亦是常田。 丰卷亦僣取鲜,故子产云:“唯君用鲜”,明大夫不合也。 ○注“都之”至“学士”○释曰:上言邦国,则诸经有邦国别言之者,故解为“大曰邦、小曰国”。 此采地云都鄙,诸文无或言都,或言鄙别号,故郑云“都之所居曰鄙”。 《大司徒》云:“凡造都鄙”,郑云:“其界曰都;鄙,所居也。 ”《春秋传》曰:“迁郑焉而鄙留”,是鄙所居不迁也。 云“则亦法也。 典、法、则,所用异,异其名也”者,谓典法则三者相训,其义既同。 但邦国,言典官府言法,都鄙言则,是所用处异,故别言之,其实义通也。 云“都鄙,公卿大夫之采邑”者,《载师职》云:“家邑任稍地”,则大夫之采也;“小都任县地”,则六卿之采也;“大都任疆地”,则三公之采也。 云“王子弟所食邑”者,亲王子、母弟与公同处而百里,次疏者与六卿同处而五十里,次疏者与大夫同处二十五里。 案《礼记·礼运》云:“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。 ”郑注《中庸》云:“同姓虽恩不同,义必同也。 尊重其禄位,所以贵之,不必授以官守。 ”然则王子、母弟虽食采邑,未必别有官,有官则依公卿大夫食邑,不假别言也。 云“周、召、毛、聃、毕、原之属”者,僖二十四年《左传》,富辰云:“管、蔡、郕、霍、鲁、卫、毛、聃、郜、雍、曹、滕、毕、原、丰、郇、文之昭也。 邘、晋、应、韩,武之穆也。 ”今郑直云周、召、毛、聃、毕、原之属在畿内者,其余或在畿外,故不尽言也。 引之者,证王子弟有采邑也。 云“祭祀其先君、社稷、五祀”者,案《孝经·大夫章》不云社稷,则诸侯卿大夫也。 若王子母弟及三公称诸侯者,五庙、五祀、三社、三稷、,故云祀先君、社稷、五祀也。 云“法则,其官之制度”者,谓宫室、车旗、衣服之等,皆不得僣也。 云“禄,若今月奉也”者,古者禄皆月别给之,汉之月奉亦月给之,故云若今月奉也。 云“位,爵次也”者,言朝位者,皆依爵之尊卑为次,则经云位据立,故云爵次也。 云“赋,口率出泉也”者,下文九职、九赋,职赋相继而言,故知赋即九赋,口率出泉也。 云“贡,功也,九职之功”者,亦约下文言。 九赋上言九职,九职任之,九赋敛之,是以《大府》云九赋、九功。 九功即九职之功,故郑于此以贡为功,是九职之功出税也。 云“礼俗,昏姻丧纪”者,《曲礼》云:“君子行礼,不求变俗。 ”若不醴,醮用酒,是其一隅也。 云“郑司农云,士谓学士”者,经云“禄位以驭其士”,使进受禄位,故知士,学士也。 以八柄诏王驭群臣:一曰爵,以驭其贵;二曰禄,以驭其富;三曰予,以驭其幸;四曰置,以驭其行;五曰生,以驭其福;六曰夺,以驭其贫;七曰废,以驭其罪;八曰诛,以驭其过。 柄,所秉执以起事者也。 诏,告也,助也。 爵谓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、卿、大夫、士也。 《诗》云“诲尔序爵”,言教王以贤否之第次也。 班禄所以富臣下。 《书》曰:“凡厥正人,既富方谷。 ”幸谓言行偶合于善,则有以赐予之,以劝后也。 生犹养也。 贤臣之老者,王有以养之。 成王封伯禽于鲁,曰“生以养周公,死以为周公后”是也。 五福,一曰寿。 夺谓臣有大罪,没入家财者。 六极,四曰贫。 废犹放也,舜殛鲧于羽山是也。 诛,责让也。 《曲礼》曰“齿路马有诛”。 凡言驭者,所以驱之内之于善。 ○柄,兵命反。 行,下孟反,注同。 殛,纪力反。 鲧,古本反。 驱,起俱反。 [疏]“以八柄”至“其过”○释曰:大宰以此八柄诏告于王驭群臣,余条皆不言诏,独此与下八统言诏王者,余并群臣职务常所依行,岁终致事,乃考知得失,此乃王所操持,王不独执,群臣佐之而已,故特言诏也。 言“驭”者,此八者皆是驱群臣入善之事,故皆言驭也。 ○“一曰爵,以驭其贵”者,《司士》云:“以德诏爵”,有贤乃受爵,是驭之以贵也。 ○“二曰禄,以驭其富”者,《司士》云:“以功诏禄”,禄所以富臣下,故云以驭其富。 ○“三曰予,以驭其幸”,谓言语偶合于善,有以赐予之,故云以驭其幸。 ○“四曰置,以驭其行”者,有贤行,则置之于位,故云以驭其行。 ○“五曰生,以驭其福”者,生犹养也。 臣有大勋劳者,使子孙享养之,是福祐之道也。 故云以驭其福。 ○“六曰夺,以驭其贫”者,谓臣有大罪,身杀夺其家资,故云以驭其贫。 ○“七曰废,以驭其众”者,废,放也。 谓臣有大罪,若不忍刑杀,放之以远,故云以驭其罪。 ○“八曰诛,以驭其过”者,臣有过失,非故为之者,诛,责也,则以言语责让之,故云以驭其过也。 此经八事,自“五曰”已上,皆是善事,则大善者在前,小善者在后。 自“六曰”已下,皆是恶事,则大恶者在前,小恶者在后。 案《内史》亦言此八柄之事,唯“一曰爵,二曰禄”与此同,“三曰废,四曰置,五曰杀,六曰生,七曰予,八曰夺”,文乱,与此不同者,彼欲见事起无常,故所言不次也。 又彼变诛言杀,欲见为恶不止则杀之;或可见此过失,则圜土之刑人也,出圜土则杀之,故《内史》变诛言杀也。 且此中爵与禄、废与置皆别文,以王德为大,能明辨之,四者设文有别。 八则中,爵禄及废置皆共文者,以其德小,不能辨故也。 ○注“柄所”至“于善”○释曰:柄者谓八者若斧斤之柄,人所秉执以起事,故以柄言之也。 云爵谓公侯已下者,欲见周法爵及命士。 不言孤者,卿中含之,故《考工记》云:“中有九室,九卿朝焉。 ”九卿谓三孤六卿,是卿中含孤也。 引《诗》“诲尔序爵”者,《大雅·桑柔》诗,序,是先后次第之言。 诲,教也。 故郑云“言教王以贤否之第次”也。 又引《书》者,是《尚书·洪范》之文。 云“凡厥正人,既富方谷”者,厥,其也。 方,道也。 谷,善也。 凡其正直之人,既以爵禄富之,又以善道接之、引之者,证以驭其富也。 云“成王封伯禽于鲁,曰‘生以养周公,死以为周公后’是也”者,此并文公十三年《公羊传》文。 彼云“周公拜乎前,鲁公拜乎后,曰‘生以养周公,死以为周公主’”。 此云“为周公后”,不同者,郑以义言之。 又云“五福,一曰寿”者,此亦《洪范》文。 引之者,证贤臣老,养之,是五福一曰寿,故曰以驭其福也。 云“六极,四曰贫”,亦《洪范》文。 引之者,证大罪夺之家资,以驭其贫也。 云“废犹放也,舜殛鲧于羽山”者,鲧治水九载,绩用不成。 殛,诛也。 羽山,东裔也。 云“《曲礼》曰‘齿路马有诛’”者,齿谓年之。 路马,君之所乘马。 辄年之则有诛责。 引之者,证诛为言语责之,非有刑罪也。 以八统诏王驭万民:一曰亲亲,二曰敬故,三曰进贤,四曰使能,五曰保庸,六曰尊贵,七曰达吏,八曰礼宾。 统,所以合牵以等物也。 亲亲,若尧亲九族也。 敬故,不慢旧也。 晏平仲久而敬之。 贤,有德行者。 能,多才艺者。 保庸,安有功者。 尊贵,尊天下之贵者。 《孟子》曰:“天下之达尊者三:曰爵也,德也,齿也。 ”《祭义》曰:“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:贵有德,贵贵,贵老,敬长,慈幼。 ”达吏,察举勤劳之小吏也。 礼宾,宾客诸侯,所以示民亲仁善邻。 [疏]“以八统”至“礼宾”○释曰:郑云“统,所以合牵以等物也”,此八者,民与在上同有。 物,事也。 谓牵下民,使与上合,皆有以等其事,上行之,下效之也,故以万民为主也。 ○“一曰亲亲”者,君与民俱亲九族之亲。 ○“二曰敬故”者,君与民皆须恭敬故旧朋友。 ○“三曰进贤”者,有贤在下,君当招之,民当举之,是君民皆进贤也。 ○“四曰使能”者,下有技能,君民共举任之。 ○“五曰保庸”者,保,安也。 庸,功也。 有功者,上下俱赏之以禄,使心安也。 ○“六曰尊贵”者,臣有贵者,君民共尊敬之。 ○“七曰达吏”者,吏勤劳在民间,在下位不能自达者,进之于上而用之也。 ○“八曰礼宾”者,天子待朝聘之宾,在下皆当礼于宾客。 此八者,先亲亲,后宾客,亦是先后之次也。 ○注“统所”至“善邻”○释曰:云“亲亲谓若尧亲九族也”者,《尧典》云:“克明俊德,以亲九族”,则尧能任用俊德之贤以自辅,乃能亲九族,上至高祖,下及玄孙之亲,旁及五服,民亦效之而亲九族也。 云“敬故,不慢旧也”,引晏平仲“久而敬之”者,谓他人久敬平仲,由平仲敬于他人,善在平仲。 故亲亲引尧,敬故引平仲,欲见上下通有,是以《伐木》诗是文王敬故也。 云“贤,有德行者。 能,多才艺”者,案《乡大夫》云:“兴贤者,“出使长之”;兴能者,“入使治之”。 是贤有六德、六行者。 能者,直六艺而已。 云“尊贵,尊天下之贵者”者,谓天下有贵皆尊之。 云“《孟子》曰:天下之达尊者三”,谓三者天下通达行之。 三者,即爵、德、齿也。 爵,即经云贤者为大夫、能者为士。 皆是用德为爵,证经任贤能也。 云“齿也”者,谓若《党正》饮酒之礼,六十已上在堂,上以齿,此连引之,于经无所当也。 云“《祭义》曰,先王之所以治天下者五,贵有德”者,即举贤者也。 “贵贵”即尊贵也。 “贵老”、“敬长”、“慈幼”者,三者于经无所当,亦连引之耳。 云“达吏,察举勤劳之小吏也”者,小吏在民间,谓若比长、闾胥之等,虽小吏,堪任大官,故察举用之。 云“礼宾,宾客诸侯”者,谓若《大行人》上公、侯、伯、子、男之礼,皆为等级以礼之,是宾客诸侯也。 云“所以示民亲仁善邻”者,亲仁善邻,《左氏》隐公六年陈五父之辞。 亲仁善邻,则当礼宾,故引以证礼宾也。 以九职任万民:一曰三农,生九谷;二曰园圃,毓草木;三曰虞衡,作山泽之材;四曰薮牧,养蕃鸟兽;五曰百工,饬化八材;六曰商贾,阜通货贿;七曰嫔妇,化治丝枲;八曰臣妾,聚敛疏材;九曰间民,无常职,转移执事。 任犹倳也。 郑司农云:“三农,平地、山、泽也。 九谷,黍、稷、秫、稻、麻、大小豆、大小麦。 八材,珠曰切,象曰瑳,玉曰琢,石曰磨,木曰刻,金曰镂,革曰剥,羽曰析。 间民,谓无事业者,转移为人执事,若今佣赁也。 ”玄谓三农,原、隰及平地。 九谷无秫、大麦,而有粱、菰。 树果蓏曰圃,园其樊也。 虞衡,掌山泽之官,主山泽之民者。 泽无水曰薮。 牧,牧田,在远郊,皆畜牧之地。 行曰商,处曰贾。 阜,盛也。 金玉曰货,布帛曰贿。 嫔,妇人之美称也。 《尧典》曰:“厘降二女嫔于虞。 ”臣妾,男女贫贱之称。 晋惠公卜怀公之生,曰:“将生一男一女,男为人臣,女为人妾。 ”生而名其男曰圉,女曰妾。 及怀公质于秦,妾为宦女焉。 疏材,百草根实可食者。 疏不熟曰馑。 ○圃,布古反,又音布。 毓,古育字。 薮,速苟反。 牧,牧养之牧,徐音目,刘音茂。 蕃,扶元反。 饬,音敕。 贾,音古,下注同。 间,音闲。 秫,音述。 瑳,七何反。 琢,陟角反。 镂,娄豆反。 为人,于伪反。 佣,音容。 赁,女鸩反。 苽,音瓜,雕胡也,字或作菰。 蓏,力果反。 樊,如字,又方元反。 畜,许又反。 又许六反。 称,尺证反,下同。 厘,力之反。 圉,鱼吕反,养马曰圉。 质,猪二反。 疏不,色居反,菜也,刘音苏。 馑,其靳反。 [疏]“以九职”至“执事”○释曰:此九者,皆是民之职业,故云“万民”也。 ○“一曰三农,生九谷”者,言三农,谓农民于原、隰及平地三处营种,故云三农生九谷也。 ○“二曰园圃,毓草木”者,此圃,即《载师》所云“场圃任园地”,谓在田畔树菜蔬果蓏者,故云毓草木也。 ○“三曰虞衡,作山泽之材”者,谓任山泽之民,所作事业,材木而已。 ○“四曰薮牧,养蕃鸟兽”者,谓在薮牧之民事业,使之长养蕃滋飞鸟走兽而已。 ○“五曰百工,饬化八材”者,谓百种巧作之工,所为事业,变化八材为器物饬之而已。 饬,勤也,勤力以化八材。 ○“六曰商贾,阜通货贿”者,谓商贾之家,所为事业,通货贿,使之阜盛。 ○“七曰嫔妇,化治丝枲”者,嫔妇谓国中妇人有德行者。 治理变化丝枲,以为布帛之等也。 ○“八曰臣妾,聚敛疏材”者,谓男女贫贱号为臣妾者,所为事业,聚敛百草根实而已。 ○“九曰间民,无常职,转移执事”者,其人为性不营己业,为间民而好与人佣赁,非止一家,转移为人执事,以此为业者耳。 ○注“任犹”至“曰馑”○释曰:云:“任犹倳也”者,倳谓立也,使民之业得立。 云:“郑司农云‘三农,平地、山、泽也’”者,以其积石曰山,水锺曰泽,不生九谷,故后郑不从之也。 云“九谷,黍、稷、秫、稻、麻、大小豆、大小麦”者,此九者,后郑以为无秫、大麦而有粱、菰。 八材云“珠曰切”之下,并《尔雅》文,皆是治器用之名也。 然今《尔雅》云“骨曰切”者,盖司农读《尔雅》本作“珠”也。 云:“玄谓三农,原、隰及平地”者,《尔雅》“高平曰原,下湿曰隰”,原及平地可种黍、稷之等,隰中可种稻麦及菰也。 云“九谷无秫、大麦而有粱、菰”者,以秫为赤粟,与稷黏疏为异,故去之。 大麦所用处少,故亦去之。 必知有粱菰者。 下《食医》云,凡膳食之宜,有“犬宜粱,鱼宜菰”,故知有粱菰也。 且前七谷之中,依《月令》,麦属东方,黍属南方,麻属西方,豆属北方,稷属中央,故知有黍、稷、麻、豆、麦。 稻与小豆所用处多,故知有稻、有小豆也。 必知有大豆者,《生民》诗云“艺之戎菽”。 戎菽、大豆,后稷之所殖,故知有大豆也。 云“树果蓏曰圃,园其樊”者,案《汉书·食货志》云:“田中不得有树,用妨五谷,环庐树桑麻、菜茹、瓜瓠、果蓏。 ”应劭曰:“木曰果,草曰蓏。 ”张晏曰:“有核曰果,无核曰蓏。 ”臣瓒曰:“木上曰果,地上曰蓏。 ”劭与瓒义同,晏独异也。 案《载师》云“场圃任园地”,则圃在园中,故郑云:“树果蓏曰圃,园其樊。 ”是以《诗》云“折柳樊圃”,谓与圃为樊,樊,其蕃蔽也。 云“虞衡,掌山泽之官,主山泽之民”者,案《地官》,掌山泽者谓之虞,掌川林者谓之衡,则衡不掌山泽。 而云虞衡作山泽者,欲互举以见山泽兼有川林之材也。 郑既云虞衡掌山泽之官,复云山泽之民者,欲见虞衡是官,非出税之人,以山泽之民无名,号故借虞衡之官以表其民。 所任者,任山泽之万民。 山虞、泽虞之官,非是以任出税之物,但主山泽之民也。 云“泽无水曰薮”者,《地官·泽虞》云大泽、大薮,薮、泽别言。 《诗》云:“叔在薮,火烈具举。 ”薮若有水,不得田猎,故知泽无水曰薮也。 云“牧,牧田,在远郊”,知者,见《载师》云:“牧田赏田任远郊之地”。 云“皆畜牧之地”者,谓薮牧皆是畜牧之地。 案《载师职》郑注:“牧田,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。 ”非畜牧之地。 此解违者,但牧六畜之地无文,郑约与家人所受田处即有六畜之地,故云在远郊也。 云“行曰商,处曰贾”者,诸官之下有贾人,无行法,故曰处。 《易·复象》曰:“至日闭关,商旅不行”,是行曰商也。 云“金玉曰货”者,案《食货志》,王莽居摄,“更作金、银、龟、贝、钱、布之器,名曰宝货”。 是自然之物曰货也。 《聘礼》曰“贿用束纺”,是人所为曰贿也。 若然,《王制》云“锦文珠玉,不粥于市”,此商贾得通之在市者,彼据珠玉有锦文者,或彼异代礼也。 案《左氏》襄十五年,宋人献玉于子罕,子罕置诸其里,使玉人为之攻之,富,而后使复其所。 服氏云“富,卖玉得富”,是其得粥玉也。 云“嫔,妇人之美称也”者,此是国中妇人有德行,故称嫔。 引《尧典》“厘降二女嫔于虞”者,欲见嫔是妇人美称之义耳。 云“臣妾,男女贫贱之称”者,或奴戮之余胤,或背德之质子,晋卫之男女皆是,故引晋惠以释之也。 云“晋惠”已下,皆《左氏传》僖十七年:夏,晋大子圉为质于秦,云“惠公之在粱,粱伯妻之。 粱嬴孕,过期,卜招父与其子卜之。 其子曰:‘将生一男一女。 ’招曰:‘然,男为人臣,女为人妾。 ’及生,男曰圉,女曰妾。 ”注:“养马曰圉,不聘曰妾。 ”后子圉西质,妾为宦女是也。 此郑与文异者,郑以义增之也。 云“疏材,百草根实”者,百草或取根,谓若菱芡之属;或取实,谓若榛栗之属,皆是根实可食也。 云“疏不熟曰馑”者,《尔雅》云:“谷不熟为饥,疏不熟为馑,疏谷皆不熟,则曰大荒。 ”以九赋敛财贿:一曰邦中之赋,二曰四郊之赋,三曰邦甸之赋,四曰家削之赋,五曰邦县之赋,六曰邦都之赋,七曰关巿之赋,八曰山泽之赋,九曰弊余之赋。 财,泉谷也。 郑司农云“邦中之赋,二十而税一,各有差也。 弊余。 百工之余”。 玄谓赋,口率出泉也。 今之筭泉,民或谓之赋,此其旧名与? 乡大夫以岁时登其夫家之众寡,辨其可任者,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。 《遂师》之职亦云“以征其财征”,皆谓此赋也。 邦中,在城郭者。 四郊去国百里,邦甸二百里,家削三百里,邦县四百里,邦都五百里。 此平民也。 关巿、山泽谓占会百物,弊余谓占卖国中之斥弊,皆末作当增赋者,若今贾人倍筭矣。 自邦中以至币余,各入其所有谷物,以当赋泉之数。 每处为一书,所待异也。 ○削,本亦作稍,又作肖阝,所教反。 徐所召反。 弊,郑婢世反,干必世反。 名与,音余。 乡大夫,刘音香。 处,昌虑反,后可以意求。 [疏]“以九”至“之赋”○释曰:云“以九赋敛财贿”者,此赋谓口率出泉,其处有九,故云九也。 既云赋得口率出泉,则财贿非泉。 而云敛财贿者,计口出泉,无泉者取财贿,以当筭泉之赋,故云“敛财贿”也。 ○“一曰邦中之赋”者,谓国中之民出泉也。 ○“二曰四郊之赋”者,计远郊百里之内,民所用出泉也。 ○“三曰邦甸之赋”者,谓郊外曰甸,百里之外、二百里之内,民所出泉也。 ○“四曰家削之赋”者,谓三百里之内地名削,其中有大夫采地,谓之家,故名家削。 大夫采地中,赋税入大夫家。 但大夫家采地外,其地为公邑,公邑之内,其民出泉,入王家,故举家稍以表公邑之民也。 ○“五曰邦县之赋”者,四百里地名县,有小都,赋入采地之主。 其中公邑之民出泉,入王家也。 ○“六曰邦都之赋”者,其五百里中有大都。 大都采地,其赋入主。 外为公邑,其中民所出泉,入王家也。 ○“七曰关巿之赋”者,王畿四面,皆有关门,及王之巿廛二处,其民之赋口税,所得之泉也。 ○“八曰山泽之赋”者,谓山泽之中财物,山泽之民以时入而取之,出税以当邦赋,所税得之物,贮之而官未用,有人占会取之,为官出息。 此人口税出泉,谓之山泽之赋也。 ○“九曰弊余之赋”者,谓为国营造,用物有余,并归之于职币,得之不入府藏,则有人取之,为官出泉,此人亦口税出泉,谓之币余之赋。 然关巿、山泽、币余不出上六处,而特言者,以其末作,当增赋故也。 ○注“财泉”至“异也”○释曰:知财得为泉者,见《外府》云掌邦布之出入,赐予之财用,以此知财中有泉也。 又知财中有谷者,案《礼记·丧大记》云:“纳财,朝一溢米”,米即是谷,故知财中有谷也。 云“郑司农云,邦中之赋,二十而税一,各有差也”者,先郑约《载师》园廛二十而一,近郊十一,远郊二十而三,故云“各有差”。 后郑不从者,以关巿、山泽、币余之赋,皆无地税,即上云邦中四郊之等,亦非地税,故不从也。 云“币余,百工之余”,后郑不从者,若是百工之余,当归之职币,何有税乎? 云“玄谓赋,口率出泉也”者,案《大府》云九贡、九赋、九功各别。 又见《司会》云“以九贡致邦国之财用,以九赋令田野之财用,以九功令民职之财用”,贡、赋及功各别,赋为口泉也。 是以郑君引汉法:民年十五已上至五十六,出口赋钱,人百二十以为筭。 故郑于此注亦云:“今之筭泉,民或谓之赋,此其旧名与? ”又引《乡大夫》“以岁时登其夫家”已下及《遂师职》者,欲见征赋为一,皆是口率出泉,破司农为地税也。 云“邦中,在城郭”已下,至五百里,此皆约《载师》所云远郊甸地、削地、县地、疆地之等,远近之差。 云“此平民也”者,谓“六曰”已上,皆是平善之民,先王以农为本,故谓之平民也。 对“七曰”已下非农民者为末作也。 云“关巿山泽谓占会百物”者,谓关上以货出入,有税物;巿若泉府廛布总布之等,亦有税物;山泽,民人入山泽取财,亦有税物。 此人占会百物,为官出息。 “币余,谓占卖国中斥币”,斥币,谓此物不入大府,指斥出而卖之,故名斥币。 云“当增赋”者,谓口率出泉增于上农民,故云“若今贾人倍筭矣”。 云“自邦中以至币余,各入其所有谷物,以当赋泉之数”者,以经云敛财贿,财贿即是谷物,取之以当赋泉之数,若汉法人百二十。 云“每处为一书,所待异也”者,此九赋所得财物,给下九式之用,九式用处不同,故此九赋分为九处,是以每一处为一书,以待其出,式谓用财之节度,是所待异也。 以九式均节财用:一曰祭祀之式,二曰宾客之式,三曰丧荒之式,四曰羞服之式,五曰工事之式,六曰币帛之式,七曰刍秣之式,八曰匪颁之式,九曰好用之式。 式谓用财之节度。 荒,凶年也。 羞,饮食之物也。 工,作器物者。 币帛,所以赠劳宾客者。 刍秣,养牛马禾谷也。 郑司农云:“匪,分也。 颁读为班布之班,谓班赐也。 ”玄谓王所分赐群臣也。 好用,燕好所赐予。 ○羞服,干云“羞,饮食也。 服,车服也。 服或作膳。 ”刍,初俱反。 颁,郑音班,徐音坟。 好,呼报反,注同。 劳,力报反。 [疏]“以九”至“之式”○释曰:云“以九式均节财用”者,式谓依常多少,用财法式也。 ○“一曰祭祀之式”者,谓若大祭、次祭用大牢,小祭用特牲之类。 ○“二曰宾客之式”者,谓若上公饔饩九牢、飧五牢、五积之类。 ○“三曰丧荒之式”者,丧谓若诸侯诸臣之丧,含禭赠奠赙赗之类。 王家之丧,所用大,非此所共也。 荒谓凶年谷不孰,有所施与也。 ○“四曰羞服之式”者,谓王之膳羞衣服所用也。 ○“五曰工事之式”者,谓百工巧作器物之法。 ○“六曰币帛之式”者,谓若赠劳宾客也。 ○“七曰刍秣之式”者,谓牛马禾谷也。 ○“八曰匪颁之式”者,谓若分赐群臣也。 ○“九曰好用之式”者,燕好所施予也。 此九者,亦依尊卑缓急为先后之次也。 ○注“式谓”至“赐予”○释曰:云“荒,凶年也”者,《曲礼》云“岁凶,年谷不登”,是凶年也。 云“羞,饮食之物也”者,谓若《膳夫》饮用六清、食用六谷、酱用百有二十等之类。 云“工,作器物者”,若《考工》所作器物也。 云“币帛,所以赠劳宾客者”,谓若《司仪职》上公三问、三劳之等,皆有束帛。 《聘礼》贿用束纺。 云“刍秣,养牛马禾谷”者,谓若《聘礼》致饔饩刍禾之等也。 云“玄谓王所分赐群臣”者,就足司农班赐之义也。 云“好用,燕好所赐予”者,以其言好,则知是燕饮有所爱好,自因欢乐,则有赐予也。 以九贡致邦国之用:一曰祀贡,二曰嫔贡,三曰器贡,四曰币贡,五曰材贡,六曰货贡,七曰服贡,八曰斿贡,九曰物贡。 嫔,故书作宾。 郑司农云“祀贡,牺牲包茅之属。 宾贡,皮帛之属。 器贡,宗庙之器。 币贡,绣帛。 材贡,木材也。 货贡,珠贝自然之物也。 服贡,祭服。 斿贡,羽毛。 物贡,九州之外,各以其所贵为挚。 肃慎氏贡楛矢之属是也。 ”玄谓嫔贡,丝枲。 器贡,银铁石磬丹漆也。 币贡,玉马皮帛也。 材贡,櫄干栝柏筿簜也。 货贡,金玉龟贝也。 服贡,𫄨纻也。 游,读如囿游之游。 游贡,燕好珠玑琅玕\也。 物贡,杂物鱼盐橘柚。 ○嫔,郑音频。 司农音宾。 贽,音至,本亦作挚。 楛,音户。 櫄,敕伦反。 干,古旦反。 筿,西了反。 簜,火党反。 𫄨,敕其反。 纻,直吕反。 玑,徐音畿,刘音其既反,一音机。 琅,音郎。 玕\音干。 柚,羊救反,一音羊受反,或音喻。 [疏]“以九贡”至“物贡”○释曰:云“致邦国之用”者,谓此贡,诸侯邦国岁之常贡,则《小行人》云今春入贡是也。 《大行人》云“侯服岁一见,其贡祀物。 ”彼谓因朝而贡,与此别也。 但诸侯国内得民税,大国贡半,次国三之一,小国四之一。 所贡者,市取当国所出美物,则《禹贡》所云“厥篚”、“厥贡”之类是也。 ○注“嫔故”至“橘柚”○释曰:言“故书”者,郑注《周礼》时有数本。 刘向未校之前,或在山岩石室有古文,考校后为今文。 古今不同,郑据今文注,故云“故书作宾”。 此九贡,皆是诸侯宾之所贡,不得特以一事为宾贡,宾贡者非也。 若言嫔贡谓丝枲,堪为妇人所作是也。 郑司农云“祀贡,牺牲包茅之属”者,按《礼记·礼器》云:“三牲、鱼腊,九州之美物”,故知祀贡有牺牲也。 案僖公四年,齐责楚“包茅不入,王祭不共,无以缩酒”,故知祀贡中有包茅。 云“宾贡皮帛之属”,后郑从嫔不从宾,如上释也。 云“器贡,宗庙之器”者,大行人因朝而贡者,得有成器,此岁之常贡,不得有成器,故后郑不从也。 云“币贡,绣帛”者,《禹贡》有“厥篚织贝”及“玄纤缟”之等,故知币贡中有绣帛也。 云“材贡,木材也”者,案《禹贡》中有“惟木”,故知材贡中有木材也。 云“货贡,珠贝自然之物也”者,亦据《食货志》为说。 云“服贡,祭服”者,后郑亦不从,以大行人因朝而贡,有祭服,此岁之常贡,不得有成服。 云“游贡,羽毛”者,亦不从者,以其游据人宴好,不得据物上生称,故不从也。 云“物贡,九州之外,各以其所贵为挚”,又引肃慎氏贡楛矢之属,后郑不从者,以其九州之外世一见,无此岁之常贡之法也。 云“玄谓嫔贡,丝枲”者,丝枲,青州所贡,此破先郑为宾贡。 云“器贡,银铁石磬丹漆也”者,银铁,梁州所贡;漆,兖州所贡;石即砺砥,荆州所贡;磬即泗滨浮磬,徐州所贡。 云“币贡,玉马皮帛也”者,《禹贡》尧时无贡马法,《觐礼》诸侯享礼云“匹马卓上,九马随之”,周则有之。 玉,即球琳。 皮,即熊罴狐狸,并雍州所贡。 帛,即织贝之类,杨州所贡。 此增成先郑之义。 云“材贡,櫄干括柏筿簜也”者,并荆州所贡。 此亦增成先郑之义。 云“货贡,金玉龟贝也”者,亦增成先郑之义。 龟出九江,荆州所贡。 玉,即球琳,亦雍州所贡。 金,即金三品及贝,杨州所贡。 云“服贡𫄨纻也”者,豫州所贡。 云“斿读为囿游之游。 游贡,燕好珠玑琅玕\也”者,此破先郑物上生名为羽毛也。 珠,即𧏖珠,徐州所贡。 玑,即玑组,荆州所贡。 琅玕\,雍州所贡。 云“物贡,杂物鱼盐橘柚”者,此亦破先郑之义。 鱼,即暨鱼,徐州所贡。 盐,青州所贡。 橘柏,荆杨所贡。 已上所贡之物,皆据《禹贡》而言。 以九两系邦国之名:一曰牧,以地得民;二曰长,以贵得民;三曰师,以贤得民;四曰儒,以道得民;五曰宗,以族得民;六曰主,以利得民;七曰吏,以治得民;八曰友,以任得民;九曰薮,以富得民。 两犹耦也,所以协耦万民。 系,联缀也。 牧,州长也。 九州各有封域,以居民也。 长,诸侯也,一邦之贵,民所仰也。 师,诸侯师氏,有德行以教民者。 儒,诸侯保氏,有六艺以教民者。 宗,继别为大宗,收族者。 郑司农云“主谓公卿大夫,世世食采不绝,民税薄利之。 ”玄谓:利,读如“上思利民”之利,谓以政教利之。 吏,小吏在乡邑者。 友谓同井相合耦锄作者。 《孟子》曰:“乡田同井,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,则百姓亲睦。 ”薮亦有虞,掌其政令,为之厉禁,使其地之民,守其材物。 以时入于王府,颁其余于万民。 富谓薮中材物。 ○系,音计。 治,直吏反,下注王治、凡治、视治皆同。 薮,干云:“宜作叟。 ”行,下孟反。 锄,音助。 [疏]“以九”至“得民”○释曰:言“邦国”,即据诸侯及万民而言。 谓王者于邦国之中立法,使诸侯与民相合耦而联缀,不使离散,有九事,故云“以九两系邦国之民”也。 ○“一曰牧,以地得民”者,谓畿外八州之中,州别立一州牧,使侯伯有功德者为之,使统领二百一十国。 以有一州土地集安万民,故云“牧,以地得民”也。 ○“二曰长,以贵得民”者,谓一国立诸侯,与民为君长,是一国之贵,民所仰效,而民归之,故云“以贵得民”也。 ○“三曰师,以贤得民”者,谓诸侯已下,立教学之官为师氏,以有三德、三行,使学子归之,故云“以贤得民”,民则学子是也。 ○“四曰儒,以道得民”者,诸侯师氏之下,又置一保氏之官,不与天子保氏同名,故号曰“儒”。 掌养国子以道德,故云“以道得民”,民亦谓学子也。 ○“五曰宗,以族得民”者,谓大宗子与族食族燕,序以昭穆,故云“以族得民”,民即族人也。 ○“六曰主,以利得民”者,主谓大夫,宣君政教,以利得民,民则采邑之民也。 ○“七曰吏,以治得民”者,吏在民间,若比长、闾胥,有以治政之所得民。 ○“八曰友,以任得民”者,言以任,则非同门之朋友,谓在田里之间相佐助,以相任使而得民,即邻伍聚居者。 ○“九曰薮,以富得民”者,以上八者皆据人而言,此一者不据人而言薮者,见民之所居之处,利益于人,泽薮之中,多有材物。 以富得民,举薮而言,则山泽之等,皆有材物,民居可知也。 ○注“两犹”至“材物”○释曰:训“两犹耦”者,欲取在上与民相协耦联缀,使不离散也。 云“牧,州长也”者,《礼记·王制》云,二百一十国以为州,州有伯。 伯则长,故云“牧,州长”也。 郑注《下曲礼》云“选贤侯为之”。 云“九州各有封域以居民也”者,《诗》云“帝命式于九围”,九围,则九州各有封域疆界也。 言此者,证以地得民。 云“长,诸侯也”者,对则大夫称长,诸侯称君。 今此上言牧,下言长,故据诸侯也。 云“师,诸侯师氏”者,此一经皆据诸侯。 又经云“以贤得民”,是诸侯师氏也。 云“有德行”者,《师氏职》云“以三德、三行教国子”,故知有德行也。 云“儒,诸侯保氏有六艺”者,以经云“以道得民”,《保氏职》云“掌养国子以道,教之六艺”,故知诸侯保氏不可同天子之官,故变保言儒,儒亦有道德之称也。 “宗,继别为大宗,收族者”,见《礼记·大传》云“继别为大宗”,对“继祢为小宗”,故云大。 又云“敬宗故收族”,族食、族燕,是所以收族也。 郑司农云“主谓公卿大夫,世世食采不绝,民税薄利之”者,先郑意以薄税为利。 后郑不从者,税法有常,故《孟子》云“若轻之于尧舜,大貉、小貉;重之于尧舜,大桀、小桀”,是不得有轻重,皆以什一为正,何得薄税以利民乎? 故不从也。 云“玄谓利读如‘上思利民’之利”者,谓以政教利之者,上思利民,忠也。 此《左氏传》随季良之辞也。 云“吏,小吏在乡邑者”,谓若比长、闾胥,或在乡,或在公邑、采邑,皆是。 云“友谓同井相合耦锄作”者,郑意经意非谓同师曰友,正是同在井邑之间共居,若《里宰职》“合耦于锄”,注云“合耦,使相佐助”者也。 云“《孟子》曰:‘乡田同井,出入相友,守望相助,疾病相扶,则百姓亲睦’”,引《孟子》“乡田同井”者,以证友是同井之友。 但乡遂为沟洫,不为井田,而云乡田同井者,乡遂虽不为井田,亦三三相任以出税,与井田同,故云同井。 或解同井水,义亦通也。 云“薮亦有虞”者,《地官·泽虞职》云“每大泽、大薮,中士二人”,是薮有虞也。 云“掌其政令”已下,皆《泽虞职》文。 云“富谓薮中材物”者,谓有薪蒸蒲苇,薮中所有之物也。 正月之吉,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,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,使万民观治象,挟日而敛之。 正月,周之正月。 吉谓朔日。 大宰以正月朔日,布王治之事于天下,至正岁,又书而县于象魏,振木铎以徇之,使万民观焉。 小宰亦帅其属而往,皆所以重治法、新王事也。 凡治有故,言始和者,若改造云尔。 郑司农云:“象魏,阙也。 故鲁灾,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,命藏象魏,曰旧章不可忘。 ”从甲至甲谓之挟日,凡十月。 ○县,音玄,注同。 挟,子协反,字又作浃,同。 于本作币,子合反。 铎,待洛反。 徇,辞俊反。 [疏]“正月”至“敛之”○释曰:自此已下,皆谓施前事条。 谓“建子”,周之正月言之。 “吉”,谓朔日也。 始调和上六典、八法已下之事,和讫,当月即颁布此治职文书于诸侯邦国、卿大夫都鄙。 言“乃县”者,乃,缓辞。 至建寅之正月,乃县治象之法于雉门象魏,使万民共观治象。 “挟日”者,从甲至甲,凡十日,敛藏之于明堂,于后月月受而行之,谓之告朔也。 ○注“正月”至“十日”○释曰:知正月是周之正月者,下文“乃县”是建寅,明上云正月是周正月。 知吉是朔日者,《论语·乡党》云“吉月,必朝服而朝”,是吉谓朔日。 《礼记·玉藻》云:“诸侯皮弁听朔于大庙。 ”或云吉,或云朔。 听朔在月一日,是知吉为朔日也。 云“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于天下”者,言天下,即经邦国都鄙,是畿外畿内遍天下。 即《乡大夫职》云“正月之吉,受法于司徒,退而颁之于其乡吏”。 是司徒布教法,从六乡已下出,则此大宰布法,亦从六乡已下出也。 云“至正岁又书而县于象魏”者,此郑释经中“乃县”。 必知乃县是正岁建寅之月者,下小宰所以佐大宰,彼云正岁县之,与此乃县为一事,故至正岁县也。 郑知振木铎者,约《小宰》而知也。 云“凡治有故,言始和者,若改造云尔”者,上六典已下至九两,国法常定,今云始和,似更新其事,改造云尔,其实不改。 郑司农云“象魏,阙也”者,周公谓之象魏,雉门之外,两观阙高魏魏然。 孔子谓之观,《春秋左氏》定二年夏五月,“雉门灾及两观”是也。 云观者,以其有教象可观望。 又谓之阙者,阙,去也。 仰视治象,阙去疑事。 或解阙中通门,是以庄二十一年云“郑伯享王于阙西辟”,注:“阙,象魏也。 ”案《公羊传》云:“子家驹谓昭公云:‘诸侯僣天子,大夫僣诸侯,久矣。 ’公曰:‘吾何僣矣哉? ’子家驹曰:‘设两观,乘大路。 ’”何氏云:“天子两观,诸侯台门,则诸侯不合有观也。 ”若然,雉门灾及两观,及《礼运》云“游于观之上”,有观亦是僣也。 云“故鲁灾,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,命藏象魏,曰旧章不可忘”者,此哀公三年《左氏传》辞。 案彼桓、僖庙灾,天火曰灾,谓桓、僖庙被天火所烧。 旧章象魏在大庙中,恐火连及,故命藏之。 若然,象魏县教治也。 以其象魏建寅之月县之十日,藏之大庙中。 季桓子至,与公立于雉门象魏之外,观旧县之处,命藏大庙中象魏。 引之者,证象魏是教象之法。 又云“从甲至甲谓之挟日,凡十日”者,破诸家从甲至癸谓之挟日通也。 若从甲至癸,仍有癸日,不得通挟,故以从甲至甲言之。 乃施典于邦国,而建其牧,立其监,设其参,傅其伍,陈其殷,置其辅。 乃者,更申敕之。 以侯伯有功德者,加命作州长,谓之牧,所谓八命作牧者。 监谓公侯伯子男各监一国。 《书》曰:“王启监,厥乱为民。 ”参谓卿三人,伍谓大夫五人。 郑司农云“殷,治律。 辅,为民之平也。 ”玄谓殷,众也,谓众士也。 《王制》:诸侯上士二十七人,其中士、下士,各居其上之三分。 辅,府史,庶人在官者。 ○参,七南反。 干云:“三公也。 ”傅,戚音附,徐方慕反。 监,古衔反。 为,于伪反。 平,音评。 [疏]“乃施”至“其辅”○释曰:上已言六典治邦国,更言施典于邦国,故郑云“乃”者,更申敕之。 所施者典,则“建其牧”以下是也。 建,立也。 每一州之中立一牧。 “立其监”者,每一国之中立一诸侯,使各监一国。 “设其参”者,谓诸侯之国各立三卿。 “傅其伍”者,谓三卿下各立五大夫。 “陈其殷”者,三卿下各陈士九人,三九二十七。 “置其辅”者,谓三卿下各设府、史、胥、徒。 ○注“乃者”至“官者”○释曰:郑云“以侯伯有功德者,加命作州长,谓之牧”者,案《下曲礼》云“州牧于外曰侯”,即是先取侯有功德者为牧,若无贤侯,伯亦得,故连言侯伯有功德者。 云“加命作州长”者,以其侯伯七命,州牧八命,故云“加命作州长”。 云“所谓八命作牧”者,案《大宗伯职》云“七命赐国,八命作牧”是也。 若殷之牧下,天子使大夫三人为三监。 至周,使伯佐牧,不使大夫,故《诗·旄丘》序云:“《旄丘》,责卫伯也。 ”郑云“卫康叔之封爵称侯,今曰伯者,时为州伯也。 ”周之法,使伯佐牧,即僖公四年“五侯九伯”。 五侯是州牧,九伯是牧下之伯。 云“监谓公侯伯子男各监一国”,引《书》曰“王启监,厥乱为民”者,此是《尚书·梓材》之篇。 周公封康叔而敕之,证监是诸侯之义也。 云“参谓卿三人”者,案《左氏传》杜泄云“吾子为司徒,夫子为司马,孟氏为司空。 ”则诸侯三卿,司徒、司马、司空也。 云“伍谓大夫五人”者,谓司徒下二大夫,一大夫为司徒大夫,一大夫为大宰大夫。 司空下二大夫,一大夫主司空事,一大夫为司寇大夫。 司马事省,阙一大夫,故五人。 郑司农云“殷治律,辅为民之平也”者,谓置官主法律。 辅为人之平者,谓置辅是平断。 此先郑盖是后代之法,故后郑易之。 云“玄谓殷,众也,谓众士”者,士称殷,与旅司,并是众义,故郑玄谓众士也。 又引《王制》“诸侯上士”已下者,按彼注,大国之士为上,次国之士为中,小国之士为下。 言数各居其上之三分者,此谓盟会立位之序。 大国之士为上,北面,前行,上九、中九、下九。 次国之士为后行,上士当大国之中士,中士当大国之下士,下士当其空。 小国之上士,当大国之下士,中士当次国之下士,下士当其空。 故云“数各居其上之三分”,引之,为破司农殷为治律。 云“辅,府史庶人在官”者,破司农辅为民之平。 若然,建、立、陈、置,其义可知。 其伍言傅者,谓大夫上有卿,下有士,受上政傅于下,受下政傅于上,故独云傅。 乃施则于都鄙,而建其长,立其两,设其伍,陈其殷,置其辅。 长,谓公卿大夫、王子弟食采邑者。 两谓两卿,不言三卿者,不足于诸侯。 郑司农云:“两谓两丞。 ”[疏]“乃施”至“其辅”○释曰:上已言八则治都鄙,更令施则于都鄙,故言“乃”,亦是更申敕之义。 “建其长”,谓公卿王子弟为采邑之主,以是一邑之长,故言建其长。 “立其两”者,谓每采地之中立其两卿。 “设其伍,陈其殷,置其辅”,义与上邦国同。 ○注“长谓”至“两丞”○释曰:云“长,谓公卿大夫”者,案《典命》云:“三公八命,其卿六命,其大夫四命。 ”案《大宗伯》云:“六命赐官”,彼注:“王六命之卿,赐官者,使得自置其臣治家邑,如诸侯。 ”则此云长,唯据公卿已上。 大夫四命,不合立官。 此郑云“长,谓公卿大夫”,并言大夫者,以其大夫虽立官,不与公卿同,亦得称长,是广解长义。 其实大夫不合有两卿五大夫,当与诸侯之卿同,官事当相兼也。 云“王子弟食采邑”者,谓亲王子弟食邑与三公同,在五百里疆地,各百里。 其次疏者,在四百里县地,各五十里,与六卿同。 已上二者,得立两卿五大夫之等。 其次更疏者,在三百里稍地,各食二十五里,与大夫同,不得立两卿五大夫,亦职相兼也。 云“两谓两卿,不言三卿者,不足于诸侯”者,以畿外诸侯南面为尊,故得申而立三卿。 天子三公、六卿虽尊,以其在天子之下,故屈而立两卿,不足于诸侯。 郑司农云“两谓两丞”者,以其两卿,丞副其长,先郑以后代之官况之,故云两丞也。 此中唯有都鄙,无家邑之名,故都鄙中含有公卿大夫。 春官都宗人、家宗人,都家并有,故公卿入都宗人中,大夫则入家宗人中。 以其公卿虽有大都、小都之别,而同名都,故大夫不得都名,直有家称,故在家宗人也。 至于夏官都司马、家司马,又与家宗人、都宗人异。 故郑注《都司马》,唯云三公与王子弟,其卿又入家司马中。 以其司马辨尊卑,六卿卑,又自使其臣为司马,若叔孙氏之臣名鬷戾,王家不为之立司马,故卿入中。 若然,都鄙之内,其号有三。 若得诸侯之号,唯三公王子弟,故《司裘》“诸侯熊侯、豹侯,卿大夫麋侯”,是卿不入诸侯也。 若立臣如诸侯,即此文卿与公同。 若称长可及大夫,亦此注含大夫是也。 乃施法于官府,而建其正,立其贰,设其考,陈其殷,置其辅。 正谓冢宰、司徒、宗伯、司马、司寇、司空也。 贰谓小宰、小司徒、小宗伯、小司马、小司寇、小司空也。 考,成也,佐成事者,谓宰夫、乡师、肆师、军司马、士师也。 司空亡,未闻其考。 [疏]“乃施”至“其辅”○释曰:案上官府在都鄙上,此文在都鄙下者,欲见都鄙置臣与诸侯同,又见诸侯下亦有都鄙之义,故进都鄙在上,使文承邦国之下也。 已上言“八法治官府”,今更言“施法于官府”。 言“乃”者,亦是更申敕之也。 “而建其正”,正,长也。 亦是一官之长。 若《大宰》之等云“立其贰”者,谓小卿副贰大卿,即小宰之等。 “设其考”者,考,成也,佐成事者。 宰夫之等也。 殷、辅,义与前同。 ○注“正谓”至“其考”○释曰:宰夫已下,并是五官之长。 云“《司空》亡,未闻其考”者,案《乡师》云“及葬,执纛以与匠师御柩”,注云:“匠师事官之属,其于司空,若乡师之于司徒。 ”若然,乡师是司徒之考,则匠师亦司空之考,而此云“未闻”者,彼文以义约之,司空考匠师也,无正文,故此云未闻也。 凡治,以典待邦国之治,以则待都鄙之治,以法待官府之治,以官成待万民之治,以礼待宾客之治。 成,八成。 礼,宾礼也。 [疏]“凡治”至“之治”○释曰:以其天官主治,故以目之。 六典本以治邦国,故云“以典待邦国之治”。 八则本以治都鄙,故云“以则待都鄙之治”。 八法本以治官府,故云“以法待官府之治”。 八成本以治万民,故云“以官成待万民之治”。 礼者本以接宾客,故云“以礼待宾客之治”。 据上文,官成在八法治官府中,今特出之者,以其八成本待万民,不待官府,若不特出之,则无此待万民之事。 在八法官府者,欲见官府执行。 故《礼记》云“谁能秉国成”,成,则八成也。 以礼待宾客,本在八统,今特见之者,以上亲亲、敬故、进贤、使能、保庸、尊贵、达吏,皆是王行之于朝,以示于民,使民观之入善,不必更别有礼。 唯礼宾特别有礼,若聘礼之类也。 此皆言“以”者,当别有篇卷,使人执持施行之,知然者,以《周礼》六官皆邦国之治,则六官掌事不可专主邦国,故知别有篇卷,但在三百之中亡逸也。 ○注“成八”至“礼也”○释曰:八成,小宰职掌。 “掌礼,宾礼”者,若聘礼、觐礼、掌客之等是也。 祀五帝,则掌百官之誓戒,与其具修。 祀五帝,谓四郊及明堂。 誓戒,要之以刑,重失礼也。 《明堂位》所谓“各扬其职,百官废职服大刑”,是其辞之略也。 具,所当共。 修,扫除粪洒。 ○要,一遥反。 粪,弗运反。 洒,色卖反。 [疏]“祀五”至“具修”○释曰:“祀五帝,则掌百官之誓戒”者,谓祭前十日已前,誓戒百官,则大宰掌之。 “与其具修”者,使百官供祭祀之具及修之扫除也。 ○注“祀五”至“粪洒”○释曰:五帝者,东方青帝灵威仰,南方赤帝赤熛怒,中央黄帝含枢纽,西方白帝白招拒,北方黑帝汁光纪。 依《月令》,四时迎气,及季夏六月迎土气于南郊,其余四帝各于其郊,并夏正祭所感帝于南郊,故云祀五帝于四郊也。 郑云“及明堂”者,总飨五帝于明堂。 依《月令》,秦用季秋。 郑云“未知周以何月”。 案《下曲礼》云:“大飨不问卜。 ”郑云:“祭五帝于明堂,莫适卜也。 ”彼明堂不卜,此下经云“帅执事而卜日”,则此祀五帝,不合有明堂。 郑云及明堂者,广解祀五帝之处,其实此处无明堂。 云“誓戒要之以刑,重失礼”者,言要之以刑,则服大刑是也。 言“重失礼”者,以失礼为重,故要之以刑。 引《明堂位》,彼在祭祀之下陈之,谓祭日,此是未祭前引之者,欲见祭前誓戒还用祭日之辞以敕之,故或前或后,其辞同。 云“是其辞之略”者,谓誓戒之时,其辞应多,不应唯有此言,故云辞之略也。 又云“具,所当供”者,祭祀之连事,祭祀之具,百官共供,故云具谓所当供。 又云“修,埽除粪洒”者,案《宫人》云“掌六寝之修”,《守祧》云“其庙有司修除之”是其修埽除粪洒也。 前期十日,帅执事而卜日,遂戒。 前期,前所诹之日也。 十日,容散齐七日,致齐三日。 执事,宗伯、大卜之属。 既卜,又戒百官以始齐。 ○前,如字,于本同,徐昨见反,本或作先,如字,又悉荐反。 诹,子须反,谋也。 散齐,西但反,下侧皆反,下同。 [疏]“前期”至“遂戒”○释曰:“前期”者,谓祭日前夕为期。 云“前期十日”者,即是祭前十一日。 大宰帅宗伯、大卜之属执事之人而卜日。 又言“遂戒”者,谓祭前十日,遂戒百官始齐。 ○注“前期”至“始齐”○释曰:云“前期,前所诹之日”者,此依《少牢》所诹之日,即祭日也。 凡祭祀,谓于祭前之夕为期,今言前期十日者,明祭前十一日卜,卜之后日遂戒,使散齐、致齐,故云“十日,容散齐七日,致齐三日”。 案《礼记·祭统》云:“散齐七日以定之,致齐三日以齐之。 ”云“执事,宗伯、大卜之属”者,《大宗伯职》云:“凡祀大神、享大鬼、祭大示,帅执事而卜日”,谓宗伯莅卜。 又案《大卜》云:“大祭祀,视高命龟”,故知执事中有宗伯、大卜之属。 中含有小宗伯及卜师,故言“之属”。 但四时迎气,冬至、夏至郊天等,虽有常时常日,犹须审慎,仍卜日。 故《表记》云:“不犯日月,不违卜筮。 ”注:“日月谓冬夏至、正月及四时也。 所不违者,日与牲尸也。 ”假令不吉,改卜后日。 故《箴膏肓》云:“天子郊,以夏正上旬之日。 鲁之卜,三正下旬之日。 ”是虽有常时常日,犹卜日也。 及执事,眡涤濯。 执事,初为祭祀前祭日之夕。 涤濯,谓溉祭器及甑甗之属。 ○眡,音视,本又作视,后皆同。 涤,直历反。 濯,直角反。 溉,古爱反。 甗,鱼善反,徐音彦,一音言,本又作甗,音历。 [疏]“及执事眡涤濯”○释曰:及,犹至也。 谓至祭前夕,大宰眡涤濯。 案《春官·小宗伯》“大祭祀眡涤濯”,《大宗伯》亦云“宿眡涤濯”。 彼二官亲眡涤濯,大宰尊,亦往莅之。 注云“执事,初为祭祀前祭日之夕”,知者,案下经及纳亨者是祭日,此云眡涤濯,《仪礼·特牲》亦云:“前祭日之夕,视壶濯及豆笾”,士卑得与人君同。 《少牢》,大夫礼,当祭日摡祭器者,下人君也。 注又云“涤濯,谓摡祭器及甑甗之属”,知然者,案《少牢》雍人摡鼎、匕、俎,廪人摡甑、甗,司宫摡豆、笾及勺、爵。 此不言匕、俎、豆、笾、勺、爵者,之属中含之。 及纳亨,赞王牲事。 纳亨,纳牲,将告杀。 谓乡祭之晨,既杀以授亨人。 凡大祭祀,君亲牵牲,大夫赞之。 ○亨,普庚反,注同,刘普孟反。 乡,许亮反。 [疏]“及纳”至“牲事”○释曰:及,犹至也。 至纳亨者,案《礼记·明堂位》,君肉袒迎牲于门,卿大夫赞君,及杀讫,纳与亨人,故言“纳亨”。 云“赞王牲事”者,即是卿大夫赞币一人也。 ○注“纳亨”至“赞之”○释曰:云“纳亨,纳牲,将告杀”者,谓牵牲入时也。 《礼器》云“纳牲诏于庭”,杀讫,毛以告纯,血以告杀,腥其俎,肫解而腥之。 以此讫,乃纳与亨人,爓祭。 此言纳亨者,以牵牲也。 云“谓乡祭之晨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:“周人大事以日出”,故知纳亨是乡祭之晨。 此祭天无祼,故先迎牲;若宗庙之祭有祼,而后迎牲也。 云“既杀以授亨人”者,案《亨人职》“职外内饔之爨亨”,谓腥其俎后。 云“凡大祭祀,君亲牵牲,大夫赞之”者,此《明堂位》文。 彼鲁侯用天子礼,故还以引证天子法。 及祀之日,赞玉币爵之事。 日,旦明也。 玉币,所以礼神。 玉与币各如其方之色。 爵,所以献齐酒。 不用玉爵,尚质也。 三者执以从,王至而授之。 ○齐,才计反。 [疏]“及祀”至“之事”○释曰:及,犹至也。 至祭日,谓质明。 赞,助也。 执此玉币爵三者,助而授王也。 ○注“日旦”至“授之”○释曰:案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皆质明行事,故知旦明。 云“玉币,所以礼神。 玉与币各如其方之色”者,上云祀五帝,以为迎气于四郊之外。 案《大宗伯》“以玉作六器,以礼天地四方”。 又云“青圭礼东方,赤璋礼南方,白琥礼西方,玄璜礼北方”。 季夏六月,迎土气于南郊,亦用赤璋。 下云牲币,彼虽币不是礼神之币,亦云“各放其器之色”,是其礼神币玉,亦各如其方色也。 云“爵所以献齐酒”者,案《幂人》云“疏布幂八尊”,八尊者,五齐三酒之尊,以其祭天无祼,故无彝尊也。 云“不用玉爵,尚质也”者,对下经享先王用玉爵,尚文;此祭天不用玉爵,故云尚质。 云“三者执以从,王至而授之”者,谓至此祀圆丘方泽祭所而授之,王亲自执玉币,奠于神坐,亲酌以献尸。 祀大神示亦如之。 大神祇谓天地。 ○示,本又作祇,音畿。 [疏]“祀大”至“如之”○释曰:云“祀大神”,谓冬至祭天于圆丘。 云“祀大祗”,谓夏至祭地于方泽。 “亦如之”者,从掌百官誓戒已下,赞玉币爵之事已上,皆如祀五帝之礼。 ○注“大神祇谓天地”○释曰:此天谓大天,对五帝为小天。 此地谓大地,对神州之地为小地,故云天地也。 享先王亦如之,赞玉几、玉爵。 玉几,所以依神。 天子左右玉几。 宗庙献用玉爵。 ○享,许两反,刘音向,注“享币”同。 [疏]“享先”至“玉爵”○释曰:“亦如之”下别言赞玉几、玉爵,则天地不用玉几、玉爵。 其言亦如之者,谓亦赞王牲事。 已上不云大者,欲见宗庙六享同然。 ○注“玉几”至“玉爵”○释曰:云“天子左右玉几”者,此是《司几筵》文。 彼所云者,谓王受诸侯朝觐会同所设。 今此享先王鬼神之几,亦与王平生同,故引为证。 此享先王有玉几、玉爵,天地有爵,但不用玉饰。 祭宗庙用玉几,天地亦应有质几,不言之者,文不具。 云“宗庙献用玉爵”者,按《明堂位》“献用玉盏”,谓王朝践馈献酳尸时。 若祼,则用圭瓒也。 大朝觐会同,赞玉币、玉献、玉几、玉爵。 助王受此四者。 时见曰会,殷见曰同。 大会同或于春朝,或于秋觐,举春秋则冬夏可知。 玉币,诸侯享币也。 其合亦如小行人所合六币云。 玉献,献国珍异,亦执玉以致之。 玉几,王所依也。 立而设几,优尊者。 玉爵,王礼诸侯之酢爵。 王朝诸侯,立依前,南面,其礼之于阼阶上。 ○见,贤遍反,下同。 朝,直遥反,下文同。 酢,音昨。 依,于岂反,本亦作扆。 [疏]“大朝”至“玉爵”○释曰:诸侯四时常朝不称大,今朝觐称大者,诸侯为大会同而来,故称大朝觐。 赞,助也,助王受此玉币、玉献、玉几、玉爵也。 ○注“助王”至“阶上”○释曰:云“时见曰会”者,此《大宗伯》文。 案彼注“时见”者,言无常期。 诸侯有不顺服者,其顺服者皆来会以师,助王讨之,故云“时见曰会”。 云“殷见曰同”者,亦《大宗伯职》文。 殷,犹众也。 谓十二岁王如不巡狩,诸侯众来同见天子,故曰“殷见曰同”。 云“大会同或于春朝,或于秋觐“者,大会虽无常期,当春来即是春朝,当秋来即是秋觐,当夏来即是夏宗,当冬来即是冬遇。 若大同则有常期:春,东方六服尽来;夏,南方六服尽来;秋、冬司农。 云“举春秋即冬夏可知”者,经直云“大朝觐”,不言“宗遇”,有宗遇可知。 在国行朝礼讫,乃皆为坛于国外而命事焉。 云“玉币,诸侯享币也”者,诸侯会同皆依四时常朝,亦春、夏受贽于朝,受享币者于庙,秋冬一受之于庙,受朝既讫,乃受享,献国所有珍异,其行享之时,亦璧琮加束帛以致之。 云“其合亦如《小行人》所合六币云”者,案《小行人》所合六币,圭以马,璋以皮,璧以帛,琮以锦,琥以绣,璜以黼。 据彼郑注,五等诸侯享天子用璧以帛,享后用琮以锦,则圭以马、璋以皮者,谓二王之后。 享天子用圭以马,享后用璋以皮,则琥以绣、璜以黼者,子男自相享法。 但《小行人》所云者,谓四时常朝,不见大朝觐会同法,约与四时常朝同,无正文,故言云也。 云“玉献,献国珍异,亦执玉以致之”者,谓三享之外,别有献国珍异,亦如三享执玉以致之,故言玉献,谓以玉致献也。 云“玉几,王所依也”者,谓王所冯依。 云“立而设几,优尊者”,知立而设几者,案《司几筵》云:“大飨射,凡封国,命诸侯,王位设黼依,依前南乡,左右玉几。 ”是立而设几也。 但春夏受享,秋冬一受之于庙,庙中则有扆前设几法。 几为坐设,今立而设几,故云优至尊也。 云“玉爵,王礼诸侯之酢爵”者,案《大行人》云:“上公再祼而酢,侯伯一祼而酢,子男一祼不酢”,此祼时大宗伯摄祼,非冢宰所赞。 但诸侯酢王用玉爵,则冢宰赞王受之,故云赞玉爵。 云“王朝诸侯,立扆前,南面”者,此约《司几筵》知之,谓秋冬朝时。 云“其礼之于阼阶上”者,言礼之,谓祼诸侯是也。 知王在阼阶上者,当依宾主之礼。 案《燕礼》,主君在阼,实在牖户之间,故知礼之王在阼阶上也。 大丧,赞赠玉、含玉。 助王为之也。 赠玉,既窆,所以送先王。 含玉,死者口实,天子以玉。 《杂记》曰:“含者执璧将命曰:寡君使某含”,则诸侯含以璧。 郑司农云:“含玉,璧琮。 ”○含,本又作唅,户暗反,后同。 窆,波验反,徐补赠反。 琮,才宗反。 [疏]“大丧”至“含玉”○释曰:大丧谓王丧。 赞王为此二者也。 ○注“助王”至“璧琮”○释曰:大丧既是王丧,云“助王为之也”者,谓助嗣王也。 云“赠玉既窆所以送先王”者,案《既夕》,士礼,既窆谓下棺讫,主人赠用玄𫄸以入圹。 王丧虽无文,应更有加,亦当以玄𫄸为主也。 所赠,亦既窆时也。 云“含玉,死者口实”者,案《士丧礼》用贝三,郑注:“左右齻及中,象啮坚,王含用玉,义亦然也。 ”又《檀弓》云“饭用米贝,不忍虚也。 ”故云“口实”也。 云“天子以玉”者,此云含玉,《玉府》、《典瑞》皆直云玉,无异物之称,对大夫已下不用玉,其实亦为璧形。 故引《杂记》,复引先郑为璧琮之形也。 但含玉始死用之,赠玉于葬乃用。 此文后云含玉者,用之则有先后,此作文先后,无义例。 《典瑞》并云“饭玉”,此不云者,文不具也。 作大事,则戒于百官,赞王命。 助王为教令。 《春秋传》曰: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。 ”[疏]“作大”至“王命”○释曰:上已云祀五帝及大神祇祭祀大事,戒百官讫,则此云“作大事,戒于百官”,唯戎事也。 ○注“助王”至“与戎”○释曰:《春秋传》者,成十三年,刘康公、成肃公会诸侯伐秦,成子受脤于社,不敬,刘子曰:“国之大事,在祀与戎。 祀有执膰,戎有受脤,神之大节也。 今成子惰,弃其命矣,其不反乎? ”引之者,证经大事是戎事,连引在祀耳。 王眡治朝,则赞听治。 治朝在路门外,群臣治事之朝。 王视之,则助王平断。 [疏]注“治朝”至“平断”○释曰:王有三朝,必知此是路门外朝者,但外朝是断疑狱之朝,路寝庭朝,图宗人、嘉事,二者并于事简,非正朝,故知治朝是路门外,司士所掌者也。 眡四方之听朝,亦如之。 谓王巡守在外时。 ○守,音狩,本亦作狩,后“巡守”皆放此。 [疏]注“谓王”至“外时”○释曰:经云“四方听朝,故知巡狩时。 此郑据依常者而言。 征伐外亦有听朝法,以非常法,故不言也。 凡邦之小治,则冢宰听之。 待四方之宾客之小治。 大事决于王,小事冢宰专平。 [疏]“凡邦”至“听之”○释曰:重出冢宰之名者,据百官总焉,故特云冢宰也。 岁终,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,受其会,正,正处也。 会,大计也。 [疏]注“正正”至“计也”○释曰:言“正,正处也”者,经云令百官府各正其治,谓正处其所治文书,大宰乃受其计会也。 云“会,大计”者,一岁计会,即《宰夫职》云“岁计曰会”是也。 听其致事,而诏王废置。 平其事来至者之功状,而奏白王。 [疏]“听其”至“废置”○释曰:百官致其治政功状与冢宰,听断其所置之功状文书,而诏告于王。 有功者置之,进其爵;有罪者废之,退其爵也。 三岁,则大计群吏之治,而诛赏之。 事久则听之:大无功,不徒废,必罪之;大有功,不徒置,必赏之。 郑司农云:“三载考绩。 ”[疏]“三岁”至“赏之”○释曰:三年一闰,天道小成,则大计会百官群吏之治功文书。 上计当年,已有废置。 今三年上大计,大无功,不徒废,更加罪;大有功,不徒置,更加赏也。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考绩”○释曰:此《尚书·舜典》文。 彼云“三载考绩,黜陟幽明”。 彼三年一考,与此同,故引证三岁大计也。 发布时间:2026-02-23 10:13:29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85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