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周礼注疏》 卷二十二 内容: 冢人掌公墓之地,辨其兆域而为之图,先王之葬居中,以昭穆为左右。 公,君也。 图,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。 先王,造茔者。 昭居左,穆居右,夹处东西。 ○夹,古浃反,刘古协反。 [疏]注“公君”至“东西”○释曰:训公为君者,言公则诸侯之通称,言君则上通天子。 此既王之墓域,故训为君也。 云“图谓画其地形及丘垄所处而藏之”者,谓未有死者之时,先画其地之形势,豫图出其丘垄之处。 丘垄之言,即下文丘封是也。 既为之图,明藏掌,后须葬者,依图置之也。 云“先王造茔者”,但王宅之都,有迁徙之法,若文王居丰,武王居镐,平王居于洛邑,所都而葬,即是造茔者也。 若文王在丰,葬于毕,子孙皆就而葬之,即以文王居中,文王弟当穆,则武王为昭居左,成王为穆居右,康王为昭居左,昭王为穆居右,已下皆然。 至平王东迁,死葬即又是造茔者,子孙据昭穆夹处东西。 若然,兄死弟及俱为君,则以兄弟为昭穆,以其弟已为臣,臣子一列,则如父子,故别昭穆也。 必知义然者,案文二年秋八月,大事于大庙,跻僖公,谓以惠公当昭,隐公为穆,桓公为昭,庄公为穆,闵公为昭,僖公为穆,今升僖公于闵公之上为昭,闵公为穆,故云逆祀也。 知不以兄弟同昭位,升僖公于闵公之上为逆祀者,案定公八年经云“从祀先公”,《传》曰“顺祀先公而祈焉”。 若本同伦,以僖公升于闵公之上,则以后诸公昭穆不乱,何因至定八年始云顺祀乎? 明本以僖闵昭穆别,故于后皆乱也。 若然,兄弟相事,后事兄为君,则昭穆易可知。 但置茔以昭穆夹处,与置庙同也。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,卿大夫士居后,各以其族。 子孙各就其所出王,以尊卑处其前后,而亦并昭穆。 ○并,薄泠反。 [疏]“凡诸侯居”至“其族”○释曰:言“凡”者,以其非一,故并卿大夫以凡之。 此因上而言。 以其王之子孙,皆适为天子,庶为诸侯卿大夫士。 若出封畿外为诸侯卿大夫士者,因彼国葬而为造茔之主。 今言诸侯卿大夫士者,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、王朝卿大夫士。 死者则居先王前后之左右。 言“居左右”者,若父为天王是昭,则子为穆居右。 若父是穆,则子为昭居左。 为卿大夫居后亦然。 但昭穆不定,故左右俱言,谓一父之前后左右并有也。 云“各以其族”者,谓次第。 假令同昭穆,兄当近王墓,弟则远王墓为次第。 诸侯言左右,卿大夫士下云各以其族,互相通也。 ○注“子孙”至“昭穆”○释曰:言“子孙”者,据造茔者所生为子,已后左右,王之所生,累世皆是孙。 言以尊卑处其前后者,尊谓诸侯,卑谓卿大夫士。 云“亦并昭穆”者,谓兄弟同伦,当昭自与昭并,当穆自与穆并,不谓昭穆并有也。 凡死于兵者,不入兆域。 战败无勇,投诸茔外以罚之。 [疏]注“战败”至“罚之”○释曰:《曲礼》云“死寇曰兵”,注云“当飨禄其后”,即下文云“凡有功者居前”是也。 此是战败,故投之茔外罚之也。 凡有功者居前。 居王墓之前,处昭穆之中央。 [疏]注“居王”至“中央”○释曰:云“居前”,则不问为诸侯与卿大夫士,但是有功,则皆得居王墓之前,以表显之也。 此则《曲礼》云“死寇曰兵”,兼余功,若《司勋》王功、事功、国功之等皆是也。 言“处昭穆之中央”者,上云“诸侯居左右已前”,即是昭居左,穆居右。 今云昭穆之中央,谓正当王冢前,由其有功,故特居中显异之也。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。 别尊卑也。 王公曰丘,诸臣曰封。 《汉律》曰:“列侯坟高四丈,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。 ”○别,彼列反。 [疏]“以爵”至“树数”○释曰:此文自王已下皆有,而云爵等为丘封之度,则天子亦是爵号也。 虽云度与树数,天子已下无差次之文。 ○注“别尊”至“有差”○释曰:云“别尊卑”,尊者丘高而树多,卑者封下而树少,故云别尊卑也。 郑知“王公曰丘,诸臣曰封”者,此无正文。 《尔雅》云,土之高者曰丘。 高丘曰阜,是自然之物,故属之王公也。 聚土曰封,人所造,故属之诸臣。 若然,则公中可以兼五等也。 郑引《汉律》者,《周礼》丘封高下树木之数无文,以汉法况之也。 若然,案《春秋纬》云:“天子坟高三刃,树以松;诸侯半之,树以柏;大夫八尺,树以栾;士四尺,树以槐;庶人无坟,树以杨柳。 ”郑不引之者,以《春秋纬》或说异代,多与《周礼》乖,故不引,或郑所不见也。 《王制》云“庶人不封不树”,而《春秋纬》云“庶人树以杨柳”者,以庶人礼所不制,故树杨柳也。 大丧既有日,请度甫竁,遂为之尸。 甫,始也。 请量度所始竁之处地。 为尸者,成葬为祭墓地之尸也。 郑司农云:“既有日,既有葬日也。 始竁时,祭以告后土,冢人为之尸。 ”○度,待洛反,注“量度”同。 [疏]“大丧”至“之尸”○释曰:大丧,谓王丧。 有日,谓葬日。 天子七月而葬,葬用下旬。 云“请度甫竁”者,谓冢人请于冢宰,量度始穿地之处也。 言遂为尸者,因事曰遂。 初请量度,至葬讫祭墓,故冢人遂为尸也。 ○注“甫始”至“之尸”○释曰:先郑以“遂为之尸”,据始穿时祭墓地,冢人为之尸。 后郑据始穿时无祭事,至葬讫成墓,乃始祭墓,故冢人为尸。 不从先郑者,见《小宗伯》云“卜葬兆,甫竁哭之”,又云“既葬,诏相丧祭之礼”,丧祭谓虞祔,下乃云“成葬而祭墓为位”。 据彼文,则初穿地时无祭墓地之事,葬讫乃有祭墓地,即此遂为之尸,一也。 故后郑不从先郑。 若然,引之在下者,《小宗伯》虽无初祭墓地之事,亦得通一义,故引之在下。 及竁,以度为丘隧,共丧之窆器。 隧,羡道也。 度丘与羡道广袤所至。 窆器,下棺丰碑之属。 《丧大记》曰:“凡封,用綍,去碑,负引,君封以衡,大夫以咸。 ”○窆,彼验反,又补邓反。 去,起吕反。 咸,本又作缄,同古咸反。 [疏]“及竁”至“窆器”○释曰:上经已甫竁祭墓讫,此经复云及竁以度为丘隧者,此更本初欲竁之时,先量度作丘作隧道之处广狭长短,故文重耳。 ○注“隧羡”至“以咸”○释曰:以案僖二十五年《左传》云:“晋文公请隧,不许。 王曰:未有代德,而有二王。 ”则天子有隧,诸侯已下有羡道。 隧与羡异者,隧道则上有负土,谓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。 羡道上无负土。 若然,隧与羡别,而郑云“隧,羡道”者,对则异,散则通,故郑举羡为况也。 云“下棺丰碑之属”者,按《檀弓》公肩假云:“公室视丰碑,三家视桓楹。 ”郑注云:“丰,大也。 天子斫大木为碑,形如石碑,前后重鹿卢。 ”是大碑之事。 言“之属”者,仍有六𫄴之等,故引《丧大记》也。 凡封者,封即窆,谓下棺。 云“执绋去碑负引”者,谓天子千人分执六绋,诸侯五百人分执四绋。 其棺当于圹上,执绋者皆负绋背碑,以鼓为节而下之。 云“君封以衡,大夫以咸”者,衡,横也,谓以木横之于棺傍,乃以绋系木下棺。 大夫以咸者,大夫卑,不得以木横之,直有棺傍咸耳,以绋系之而下棺也。 彼诸侯及大夫法,但天子无文,故引之,以为证天子之法耳。 及葬,言鸾车象人。 鸾车,巾车所饰遣车也,亦设鸾旗。 郑司农云:“象人,谓以刍为人。 言,言问其不如法度者。 ”玄谓言犹语也。 语之者,告当行,若于生存者,于是巾车行之。 孔子谓为刍灵者善,谓为俑者不仁,非作象人者,不殆于用生乎。 ○巾,如字,刘居觐反。 语,鱼据反,下同。 俑,音勇。 [疏]“及葬”至“象人”○释曰:及,至也。 谓至葬,冢人语巾车之官,将明器鸾车及象人,使行向圹。 ○注“鸾车”至“生乎”○释曰:云“鸾车,巾车所饰遣车也”者,《巾车职》云:“大丧饰遣车。 ”遣车则明器,遣送死者之车也。 云“亦设鸾旗”者,以其遣车有鸾和之铃,兼有旌旗,经直云鸾车不言鸾旗,故郑言之,以其旍旗在车所建,故知有车亦有旗。 先郑云“象人谓以刍为人”者,后郑不从。 以其上古有刍人,至周不用,而用象人,则象人与刍灵别也。 云“言,言问其不如法度者”,此后郑亦不从,以其临葬,不得始问其不如法度。 玄谓“语之者,告当行,若于生存者,于是巾车行之”者,遣车之数,依《檀弓》云:“诸侯七乘,大夫五乘。 ”郑云:“天子九乘。 ”遣车所载所苞大遣奠,大夫苞五个,诸侯七个,天子当九个,令向圹,巾车抱之而行也。 云“孔子谓为刍灵者善,谓为俑者不仁,非作象人者,不殆于用生乎”者,此《檀弓》文。 彼郑云:“俑,偶人也。 ”谓以为木人,与生人相对偶,有似于人,此则不仁。 又云:“非作象人不殆于用生乎哉”,是记人释孔子语。 殆,近也。 言用象人,不用于生人乎? 是孔子善古而非周人也。 郑引此者,欲破先郑以刍灵与象人为一。 若然,则古时有涂车刍灵,至周仍存涂车,唯改刍灵为象人。 及窆,执斧以莅。 临下棺也。 ○莅,音利,又音类。 [疏]“及窆执斧以莅”○释曰:案《乡师》云“执斧以莅匠师”,则此亦临匠师。 两官俱临者,葬事大,故二官共临也。 遂入藏凶器。 凶器,明器。 [疏]注“凶器明器”○释曰:因上文窆下棺讫,即遂入圹藏明器。 明器,即《檀弓》云木不成斫,瓦不成味,琴瑟张而不平,笙竽备而不和,神明死者之器者也。 正墓位,跸墓域,守墓禁。 位,谓丘封所居前后也。 禁,所为茔限。 [疏]“正墓”至“墓禁”○释曰:墓位,即上文昭穆为左右,是须正之,使不失本位。 墓域,即上文兆域是也,谓四畔沟兆。 跸,谓止行人不得近之。 守墓禁,谓禁制不得漫入也。 ○注“位谓”至“茔限”○释曰:云“丘封所居前后”者,即上文为诸侯及有功者居前,为卿大夫士者居后是也。 云“禁所为茔限”者,谓禁者以茔域为限而禁之。 凡祭墓,为尸。 祭墓为尸,或祷祈焉。 郑司农云:“为尸,冢人为尸。 ”[疏]注“祭墓”至“为尸”○释曰:后郑知此祭墓为祷祈者,上文“遂为尸”,是墓新成祭后土;此文云“凡”,非一,故知谓祷祈也。 先郑云“为尸,冢人为尸”者,上文祭墓,谓始穿地时,此文据成墓为尸。 后郑以此亦得通一义,故引之在下。 是以《礼记·檀弓》云“有司舍奠于墓左”,彼是成墓所祭,亦引此“凡祭墓为尸”证成墓之事也。 凡诸侯及诸臣葬于墓者,授之兆,为之跸,均其禁。 [疏]“凡诸”至“其禁”○释曰:上文唯见王及子孙之墓地,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,故此经睹见之。 若然,此墓地旧有兆域,今新死者随即授之耳。 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,为之图,凡邦中之墓地,万民所葬地。 [疏]注“凡邦”至“葬地”○释曰:郑知邦中之墓地是万民葬地者,以其冢人掌王墓地,下文云“令国民族葬”,非有爵者,故知经邦墓是万民。 若然,下云“掌其度数”,郑云“度数,爵等之大小”,而见有爵者,谓本为庶人设墓,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,其葬不离父祖,故兼见卿大夫士也。 令国民族葬,而掌其禁令,族葬,各从其亲。 [疏]注“族葬各从其亲”○释曰:经云“族葬”,则据五服之内亲者共为一所而葬,异族即别茔。 知族是五服之内者,见《左传》哭诸之例云:“异姓临于外,同姓于宗庙,同宗于祖庙,同族于祢庙。 ”故知族是服内,是以郑云“各从其亲”也。 正其位,掌其度数,位,谓昭穆也。 度数,爵等之大小。 [疏]注“位谓”至“大小”○释曰:凡万民墓地,亦如上文豫有昭穆为左右,故云“正其位”。 云“度数,爵等之大小”者,亦如《冢人》云“丘封之度与其树数”也。 使皆有私地域。 古者万民墓地同处,分其地使各有区域,得以族葬后相容。 [疏]注“古者”至“相容”○释曰:知古者墓地同处者,上文云族葬是同处。 云“使相容”者,释经私地域也。 凡争墓地者,听其狱讼。 争墓地,相侵区域。 帅其属而巡墓厉,居其中之室以守之。 厉,茔限遮列处。 郑司农云:“居其中之室,主官寺在墓中。 ”[疏]“帅其”至“守之”○释曰:云“帅其属”者,墓大夫帅下属官也。 云“巡墓厉”者,谓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。 云“居其中之室以守之”者,谓万民葬地,族葬地中央为室,而万民各自守之。 注先郑云“官寺”,寺则室也。 职丧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,以国之丧礼莅其禁令,序其事。 国之丧礼,《丧服》、《士丧》、《既夕》、《士虞》今存者,其余则亡。 事,谓小敛、大敛、葬也。 [疏]“职丧”至“其事”○释曰:言“诸侯”者,谓畿内王子母弟得称诸侯者,若《司裘》云“诸侯共熊侯豹侯”者也。 言“凡有爵者”,还是卿大夫士,言“凡”以该之耳。 云“序其事”者,谓若袭敛殡葬先后之事。 ○注“国之”至“葬也”○释曰:云“国之丧礼,《丧服》、《士丧》、《既夕》、《士虞》今存者”,此据《仪礼》之内见在者而言,故云今存者。 但《士丧礼》,始死时事;《既夕》,葬时事;《士虞》,葬讫及日中而虞事也。 云“其余则亡”者,但《仪礼》本事义三千条,其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丧与既夕及虞、卒哭,与祔、小祥、大祥礼皆有,遭暴秦而亡,汉兴唯得十七篇,高堂生所传,即今《仪礼》是也,故云其余则亡。 云“事谓小敛、大敛、葬也”者,举大事而言,其间仍有袭事,亦掌之,下文别见祭,故此不兼也。 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,则诏赞主人。 有事,谓含禭赠赗之属。 诏赞者,以告主人,佐其受之。 郑司农云:“凡国,谓诸侯国。 有司,谓王有司也。 以王命有事,职丧主诏赞主人。 ”玄谓凡国有司,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。 ○赗,芳凤反。 [疏]注“有事”至“命往”○释曰:知“有事谓含禭赠赗之属”者,《春秋》云:“王使荣叔归含且赗。 ”又两小传皆言:“衣被曰禭,货财曰赙,车马曰赗,珠玉曰含。 ”明知有含禭赠赗之属。 又案《士丧礼》兼有赠赗无常,惟玩好是也。 不言赙者,赙施于生者,故亦不言也。 先郑云“凡国谓诸侯国,有司谓王有司也”,后郑不从者,下文云“公有司”,岂得公分之为诸侯有司、为王有司乎? 明此国有司亦不得分之也。 故后郑云“国有司,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”,向丧家者也。 凡其丧祭,诏其号,治其礼。 郑司农云:“号谓谥号。 ”玄谓告以牲号、齍号之属,当以祝之。 ○齍,音咨。 [疏]“凡其”至“其礼”○释曰:丧祭余文皆为虞,此言“凡”者,以其丧中自相对,则虞为丧祭,卒哭为吉祭,若对二十八月为吉祭,则祥禫已前皆是丧祭故言凡以该之,是以郑亦不言丧祭为虞也。 云“治其礼”者,案《大宗伯》亦云“治其礼”,郑云“谓简习其事”。 此治其礼义亦然也。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祝之”○释曰:先郑云“号谓谥号”,后郑不从者,《小宗伯》云“小丧赐谥读诔”,不在此,故后郑云:“告以牲号齍号之属,当以祝之。 ”有牲号、齍号,谓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云“柔毛,刚鬛,嘉荐,普淖”,皆是祝辞,故云当以祝之也。 凡公有司之所共,职丧令之,趣其事。 令,令其当共物者给事之期也。 有司,或言公,或言国。 言国者,由其君所来。 居其官曰公。 谓王遣使奉命有赠之物,各从其官出,职丧当催督也。 [疏]注“令令”至“督也”○释曰:云“令,令其当供物者给事之期也”者,此谓诸官依法,合供给丧家者,不待王命,职丧依式令之,使相供。 云“有司,或言公或言国。 言国者由其君所来”者,解称国之意,君则王也。 云“居其官曰公”者,谓不须王命,自居其官之职。 往供则曰公,公,谓官之常职也。 ◎春官宗伯下大司乐掌成均之法,以治建国之学政,而合国之子弟焉。 郑司农云:“均,调也。 乐师主调其音,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之乐。 ”玄谓董仲舒云:“成均,五帝之学。 ”成均之法者,其遗礼可法者。 国之子弟,公卿大夫之子弟,当学者谓之国子。 《文王世子》曰:“于成均以及取爵于上尊。 ”然则周人立此学之宫。 [疏]“大司”至“弟焉”○释曰:云“掌成均之法,以治建国之学政”者,成均,五帝学名。 建,立也。 周人以成均学之旧法式,以立国之学内政教也。 云“而合国之子弟焉”者,大司乐合聚国子弟,将此以教之。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之宫”○释曰:先郑云“均,调也。 乐师主调其音,大司乐主受此成事已调之乐”者,案乐师惟教国子小舞,大司乐教国子大舞,其职有异,彼乐师又无调乐音之事。 而先郑云“乐师主调其音,大司乐主受其成事”,义理不可,且董仲舒以成均为五帝学,故依而用之。 玄谓董仲舒云“成均,五帝之学”者,前汉董仲舒作《春秋繁露》。 繁,多。 露,润。 为《春秋》作义,润益处多。 彼云:“成均,五帝学也。 ”云“成均之法者,其遗礼可法”者,郑见经“掌成均之法”,即是有遗礼可法效,乃可掌之,故知有遗礼也。 云“国之子弟,公卿大夫之子弟,当学者谓之国子”者,案《王制》云:“王大子、王子、公卿大夫元士之适子,国之俊选皆造焉。 ”此不言王大子、王子与元士之子及俊选者,引文不具。 此云弟者,则王子是也。 自公以下,皆适子乃得入也。 云“《文王世子》曰:‘于成均以及取爵于上尊’”者,案彼文上云:“或以德进,或以事举,或以言扬”,又云:“曲艺皆誓之,以待又语。 三而一有焉,乃进其等。 ”注云:“进于众学者。 ”又云:“以其序,谓之郊人,远之,于成均以及取爵于上尊也。 ”彼郑注云:“董仲舒曰‘五帝名大学曰成均’,则虞庠近是也。 天子饮酒于虞庠,则郊人亦得酌于上尊以相旅。 ”郑引之者,证成均是学意。 若如先郑以义解之,何得于中饮酒,故知先郑之义非也。 云“然则周人立此学之宫”者,即虞庠之学是也。 若然,案《王制》有虞氏名学为上庠、下庠,至周立小学在西郊者,曰虞庠。 尧已上,当代学亦各有名,无文可知,但五帝总名成均,当代则各有别称,谓若三代天子学,总曰辟雍,当代各有异名也。 凡有道者有德者,使教焉,死则以为乐祖,祭于瞽宗。 道,多才艺者。 德,能躬行者,若舜命夔典乐教胄子是也。 死则以为乐之祖,神而祭之。 郑司农云:“瞽,乐人,乐人所共宗也。 或曰:祭于瞽宗,祭于庙中。 《明堂位》曰:‘瞽宗,殷学也。 泮宫,周学也。 ’以此观之,祭于学宫中。 ”○瞽,音古。 夔,求龟反。 胄子,音胃,本亦作胃。 泮,音判,本亦作頖同。 [疏]注“道多”至“宫中”○释曰:经直言道,郑知是多才艺者,以其云道,通物之名。 是已有才艺通教于学子,故知此人多才艺耳。 但才艺与六艺少别,知者,见《雍也》云“求也艺”,郑云:“艺,多才艺。 ”又《宪问》云:“冉求之艺,文之以礼乐。 ”礼乐既是六艺,明上云艺非六艺也,此教乐之官,不得以六艺解之。 故郑云“道,多才艺”也。 云“德,能躬行”者,案《师氏》注:“德行,外内之称,在心为德,施之为行。 ”彼释三德、三行为外内。 此云“德能躬行”,则身内有德,又能身行。 《尚书传》说云:“非知之艰,行之惟艰。 ”则此人非直能知,亦能身行,故二者皆使教焉。 “死则以为乐之祖,神而祭之”,先郑云“瞽,乐人”者,《序官》上瞽、中瞽、下瞽,皆是瞽朦掌乐事,故云瞽,乐人,乐人所共宗也。 云“或曰:祭于瞽宗,祭于庙中”者,此说非,故引《明堂位》为证,是殷学也。 祭乐祖必于瞽宗者,案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春诵夏弦,大师诏之瞽宗。 ”以其教乐在瞽宗,故祭乐祖还在瞽宗。 虽有学干戈在东序,以诵弦为正。 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《礼》在瞽宗,《书》在上庠。 ”郑注云:“学《礼》、《乐》于殷之学,功成治定,与己同。 ”则学《礼》、《乐》在瞽宗,祭《礼》先师亦在瞽宗矣。 若然,则《书》在上庠,《书》之先师亦祭于上庠。 其《诗》则春诵夏弦在东序,则祭亦在东序也。 故郑注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《礼》有高堂生,《乐》有制氏,《诗》有毛公,《书》有伏生,亿可以为之也。 ”是皆有先师当祭可知也。 《祭义》云:“祀先贤于西学,所以教诸侯之德。 ”是天子亲祭之,不见祭先圣者,文不备,祭可知。 以乐德教国子:中、和、祗、庸、孝、友。 中犹忠也。 和,刚柔适也。 祗,敬。 庸,有常也。 善父母曰孝,善兄弟曰友。 [疏]“以乐”至“孝友”○释曰:此必使有道有德者教之。 此是乐中之六德,与教万民者少别。 ○注“中犹”至“曰友”○释曰:此六德,其中和二德取《大司徒》六德之下,孝友二德取《大司徒》六行之上,其祗庸二德与彼异,自是乐德所加也。 云“中,犹忠也。 和,刚柔适也”,注《大司徒》与此同。 “祗,敬。 庸,有常也”,并训而见其义也。 “善父母曰孝,善兄弟曰友”,《尔雅·释训》文也。 以乐语教国子:兴、道、讽、诵、言、语。 兴者,以善物喻善事。 道,读曰导。 导者,言古以剀今也。 倍文曰讽,以声节之曰诵,发端曰言,答述曰语。 ○兴道,许应反,刘,虚甑反,注同。 下音导。 讽,方凤反。 剀,古爱反。 刘古哀反。 倍,音佩。 [疏]注“兴者”至“曰语”○释曰:此亦使有道有德教之。 云“兴者,以善物喻善事”者,谓若老狼兴周公之辈,亦以恶物喻恶事,不言者,郑举一边可知。 云“道,读曰导”者,取导引之义,故读从之。 云“导者,言古以剀今也”者,谓若《诗》陈古以刺幽王、厉王之辈皆是。 云“倍文曰讽”者,谓不开读之。 云“以声节之曰诵”者,此亦皆背文,但讽是宜言之,无吟咏,诵则非直背文,又为吟咏以声节之为异。 《文王世子》“春诵”注诵谓歌乐,歌乐即诗也。 以配乐而歌,故云歌乐,亦是以声节之。 襄二十九年,季札请观周乐,而云“为之歌齐”,“为之歌郑”之等,亦是不依琴瑟而云歌,此皆是徒歌曰谣,亦得谓之歌。 若依琴瑟谓之歌,即毛云曲合乐曰歌是也。 云“发端曰言,答述曰语”者,《诗·公刘》云:“于时言言,于时语语。 ”毛云:“直言曰言,答述曰语。 ”许氏《说文》云:“直言曰论,答难曰语。 ”论者语中之别,与言不同,故郑注《杂记》云:“言,言己事。 为人说为语。 ”以乐舞教国子:舞《云门》、《大卷》、《大咸》、《大 发布时间:2026-02-25 10:34:28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87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