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周礼注疏》 卷二十三 内容: 乐师掌国学之政,以教国子小舞。 谓以年幼少时教之舞。 《内则》曰:“十三舞《勺》,成童舞《象》,二十舞《大夏》。 ”[疏]“乐师”至“小舞”○释曰:此乐师教小舞,即下文帗舞已下是也。 此言小舞,即大司乐教《云门》已下为大舞也。 ○注“谓以”至“大夏”○释曰:云“谓以年幼少时教之舞”,对二十已后学大舞,郑知者,所引《内则》文是也。 云“十三舞勺”者,按彼上文云“十年出就外傅”,又云“十三舞《勺》”,《勺》即《周颂·酌》,序云:“《酌》,告成《大武》也,言能酌先祖之道以养天下也。 ”郑注云“周公居摄六年所作”是也。 云“成童舞《象》”者,即《周颂》序云“《维清》,奏《象舞》”,注云“《象舞》,象用兵时刺伐之舞,武王制焉”是也。 此皆诗,诗为乐章,与舞人为节,故以诗为舞也。 此《勺》与《象》皆小舞所用,幼少时学之也。 云“二十舞《大夏》”者,人年二十,加冠成人,而舞《大夏》。 《大夏》,夏禹之舞。 虽举《大夏》,其实《云门》已下六舞皆学。 以其自夏以上揖让而得天下,自夏以下征伐而得天下,夏为文武中,故特举之,可以兼前后也。 凡舞,有帗舞,有羽舞,有皇舞,有旄舞,有干舞,有人舞。 故书“皇”作“{羽王}”。 郑司农云:“帗舞者,全羽。 羽舞者,析羽。 皇舞者,以羽冒覆头上,衣饰翡翠之羽。 旄舞者,牦牛之尾。 干舞者,兵舞。 人舞者,手舞。 社稷以帗,宗庙以羽,四方以皇,辟雍以旄,兵事以干,星辰以人舞。 {羽王}读为皇,书亦或为皇。 ”玄谓帗,析五采缯,今灵星舞子持之是也。 皇,杂五采羽如凤皇色,持以舞。 人舞无所执,以手袖为威仪。 四方以羽,宗庙以人,山川以干,旱暵以皇。 ○少,诗照反。 勺,章略反。 帗,音拂,一音弗。 {羽王},音皇。 析,星历反,下同。 牦,旧音毛,刘音来,沈音狸,或音茅,字或作牦,或作斄,皆同。 暵,呼旦反。 [疏]“凡舞”至“人舞”○释曰:此六舞者,即小舞也。 若天地宗庙正祭用大舞,即上分乐序之是也。 此小舞,按《舞师》亦陈此小舞,云教皇舞,帅而舞旱暵之事,即皆据祈请时所用也。 ○注“故书”至“以皇”○释曰:故书皇作{羽王}。 郑司农破“{羽王}”为“皇”也。 先郑云“帗舞者,全羽”者,先郑意,以《司常》有全羽为旞,析羽为旌相对,即以此帗舞为全羽,羽舞为析羽相对解之。 后郑破帗舞不破羽舞也。 云“皇舞以羽冒覆头上,衣饰翡翠之羽”者,此后郑亦不从之。 云“旄舞者,牦牛之尾”者,按《山海经》云:“潘侯之山,有兽如牛,而节有毛,其名曰旄牛。 ”注云:“今旄牛髀脚胡尾,皆有长毛。 ”故先郑据而言之。 云“干舞者,兵舞”者,此有干舞,《舞师》有兵舞。 先郑以干戈兵事所用,故以干舞为兵舞。 后郑亦从之也。 云“人舞者,手舞”者,后郑亦从之矣。 自“社稷以帗”已下,至“星辰以人舞”,后郑从其二不从其四者,社稷以帗,依《舞师》。 辟雍以旄,以无正文,后郑从之。 后郑云“帗析五采缯”,不从司农者,若今者可以言古,以汉时有灵星舞子持之而舞,故知帗舞亦析五色缯为之也。 云“皇,杂五采羽如凤皇色,持以舞”者,按《山海经》,凤皇出丹穴山,形似鹤,首文曰德,背文曰义,翼文曰顺,腹文曰信,膺文曰仁。 又按《京房易传》云:“凤皇麟前、鹿后、蛇颈、龟背、鱼尾、鸡喙、燕翼、五采、高二尺。 ”汉世凤皇数出,五色,今皇舞与凤皇之字同,明杂以五采羽如凤皇色,持之以舞。 故不从先郑以羽覆头上,衣饰翡翠之羽也。 云“人舞无所执,以手袖为威仪”者,此就足先郑手舞,手舞用袖为威仪也。 云“四方以羽”者,依《舞师》。 云“宗庙以人”者,虽无文,宗庙是人鬼,故知用人也。 云“山川以干”者,干舞即兵舞,《舞帅》云“教兵舞,师而舞山川之祭祀”是也。 旱暵以皇,亦依《舞师》也。 教乐仪,行以《肆夏》,趋以《采荠》,车亦如之,环拜以锺鼓为节。 教乐仪,教王以乐出入于大寝朝廷之仪。 故书“趋”作“跢”。 郑司农云:“跢当为趋,书亦或为趋。 《肆夏》、《采荠》皆乐名,或曰皆逸诗。 谓人君行步,以《肆夏》为节。 趋疾于步,则以《采荠》为节。 若今时行礼于大学,罢出,以《鼓陔》为节。 环谓旋也。 拜,直拜也。 ”玄谓行者,谓于大寝之中,趋谓于朝廷。 《尔雅》曰:“堂上谓之行,门外谓之趋。 ”然则王出既服,至堂而《肆夏》作,出路门而《采荠》作。 其反,入至应门路门亦如之。 此谓步迎宾客。 王如有车出之事,登车于大寝西阶之前,反降于阼阶之前。 《尚书传》曰:“天子将出,撞黄锺之锺,右五锺皆应。 入则撞蕤宾之锺,左五锺皆应,大师于是奏乐。 ”○趋,刘清须反。 荠,本又作齐,徐私反。 朝,直遥反,下同。 跢,仓注反。 陔,改才反。 撞,直江反。 [疏]“教乐”至“为节”○释曰:此王行迎宾,若春夏受贽于朝无迎法,受享于庙则迎之。 若秋冬一受之于庙,并无迎法。 若飨食在庙,燕在寝,则皆迎法。 若然,郑此注据大寝而言,则是燕时,若飨食在庙,则与此大寝同也。 ○注“教乐”至“奏乐”○释曰:郑知“教王以乐出入于大寝之仪”者,此经先言行,后言趋,又云环拜,据从内向外而言,是出时也。 《礼记·玉藻》云:“趋以《采荠》,行以《肆夏》。 ”先言趋,后言行,据从外向内,是入时也。 乐节是同,故郑出入并言也。 先郑云“《肆夏》、《采荠》皆乐名”者,案襄四年,穆叔如晋,晋侯飨之,金奏《肆夏》。 杜亦云:“《肆夏》,乐曲名。 ”案《锺师》注,九夏皆诗之大者,载在乐章,乐崩从而亡,以此言之,《肆夏》亦诗篇名。 先郑云“或曰皆逸诗”,得通一义也。 按《玉藻》注“齐”读如“楚茨”之“茨”,此齐读亦从茨可知也。 玄谓引《尔雅》者,行是门内,趋是门外之事也。 按《尔雅》云:“室中谓之时,堂上谓之行,堂下谓之步,门外谓之趋,中庭谓之走,大路谓之奔。 ”但庭中走,大路奔,据助祭者而言,故《诗》云骏奔走在庙也。 今总言行者,谓大寝之中,不言堂下步者,人之行必由堂下始,与行小异大同。 故略步而言其行也。 云“然则王出既服,至堂而《肆夏》作”者,是行以《肆夏》,出路门而《采荠》作,是趋以《采荠》也。 云“其反入至应门路门亦如之”者,反入至应门,即是路门外,当奏《采荠》也,入至路门,即是门内行以《肆夏》也。 但王有五门,外仍有皋、库、雉三门,经不言乐节,郑亦不言,故但据路门外内而言。 若以义量之,既言趋以《采荠》,即门外谓之趋,可总该五门之外,皆于庭中遥奏《采荠》。 云“此谓步迎宾客”者,以其言行与趋,是步迎之法可知也。 云“王如有车出之事”者,则经“车亦如之”是也。 但车无行趋之法,亦于门外奏《采荠》,门内奏《肆夏》。 郑知“有登车于大寝西阶之前,反降于阼阶之前”者,以《书传》云:“天子将出,撞黄锺之锺。 ”明知出入升降皆在阶前可知。 出必撞黄锺之锺者,黄锺在子,是阳生之月,黄锺又阳声之首,阳主动,出而撞之。 云“右五锺”者,谓林锺至应锺。 右是阴,阴主静,恐王大动,故以右五锺黄锺,是动以告静者。 云“入则撞蕤宾之锺,左五锺皆应”者,蕤宾在午,五月阴生之月,阴主静,入亦是静,故撞蕤宾之锺。 左五锺谓大吕至中吕,左是阳,阳主动,入静以告动也。 云“大师于是奏乐”者,谓王有此出入之时,则大师于时奏此《采荠》、《肆夏》也。 按《曲礼》云:“国君下卿位。 ”彼注云:“出过之而上车,入未至而下车。 ”彼谓诸侯礼,与天子礼异,不得升降于阶前也。 凡射,王以《驺虞》为节,诸侯以《貍首》为节,大夫以《采苹》为节,士以《采蘩》为节。 《驺虞》、《采苹》、《采蘩》皆乐章名,在《国风·召南》。 惟《貍首》在《乐记》。 《射义》曰:“《驺虞》者,乐官备也。 《貍首》者,乐会时也。 《采苹》者,乐循法也。 《采蘩》者,乐不失职也。 是故天子以备官为节,诸侯以时会为节,卿大夫以循法为节,士以不失职为节。 ”郑司农说以《大射礼》曰:“乐正命大师曰:‘奏《貍首》,间若一。 ’大师不兴,许诺,乐正反位,奏《貍首》以射。 ”《貍首》,“曾孙”。 ○苹,音频。 蘩,音烦。 [疏]“凡射”至“为节”○释曰:凡此为节之等者,无问尊卑,人皆四矢,射节则不同,故《射人》云,天子九节,诸侯七节,大夫士五节,尊卑皆以四节为乘矢拾发,其余天子五节,诸侯三节,大夫士一节,皆以为先以听。 先听,未射之时作之,使射者预听,知射之乐节,以其射法须其体比于礼,其节比于乐。 而中多者,乃得预于祭,故须预听。 但优尊者,故射前节多也。 ○注“驺虞”至“曾孙”○释曰:郑知云“《驺虞》、《采苹》、《采蘩》皆乐章名”者,以其诗为乐章故也。 云“在《国风·召南》”者,见《关雎》已下为《周南》,《鹊巢》已下为《召南》,三篇见在《召南》卷内也。 云“惟《貍首》在《乐记》”者,按《乐记》云“左射《貍首》,右射《驺虞》”是也。 按《射义》亦云“《貍首》曰,曾孙侯氏,四正具举,大小莫处,御于君所”,不引之者,郑略引其一以证耳。 云《射义》已下者,证用此篇之义也。 先郑引《大射》者,证大师用乐节之事。 云“间若一”者,谓七节五节之间,缓急稀稠如一。 彼诸侯礼,故有乐正命大师;此天子礼,故乐师命大师也。 云“《貍首》,‘曾孙’”者,《貍首》是篇名,“曾孙”章头,即《射义》所云是也。 凡乐,掌其序事,治其乐政。 序事,次序用乐之事。 [疏]“凡乐”至“乐政”○释曰:云“凡乐”者,谓凡用乐之时也。 云“掌其叙事”者,谓陈列乐器及作之次第,皆序之,使不错缪。 云“治其乐政”者,谓治理乐声,使得其正,不淫放也。 凡国之小事用乐者,令奏锺鼓,小事,小祭祀之事。 [疏]“凡国”至“锺鼓”○释曰:此小事,郑云小祭祀之事。 谓王玄冕所祭,则天地及宗庙,皆有锺鼓,乐师令之。 若大次二者之乐,大司乐令之也。 此小祭有锺鼓,但无舞,故《舞师》云“小祭祀,不兴舞”是也。 凡乐成,则告备。 成,谓所奏一竟。 《书》曰“《箫韶》九成”。 《燕礼》曰:“大师告于乐正曰,正歌备。 ”[疏]注“成谓”至“歌备”○释曰:云“成,谓所奏一竟”者,竟,则终也。 所奏八音俱作,一曲终,则为一成,则乐师告备,如是者六,则六成,余八变九变亦然。 故郑引《书》“《箫韶》九成”为证也。 又引《燕礼》者,欲见彼诸侯燕礼,大师告于乐正,乐正告于宾与君;此天子祭礼,亦大师于乐成之时,则大师告乐师,乐师乃告王。 彼据燕礼,此据祭礼,事节相当,故引为证也。 诏来瞽皋舞,郑司农云:“瞽当为鼓,皋当为告,呼击鼓者,又告当舞者持鼓与舞俱来也。 鼓字或作瞽,诏来瞽,或曰:来,敕也。 敕尔瞽,率尔众工,奏尔悲诵,肃肃雍雍,毋怠毋凶。 ”玄谓诏来瞽,诏视了扶瞽者来入也。 皋之言号,告国子当舞者舞。 ○毋,音无,下同。 瞭,音了。 [疏]“诏来瞽皋舞”○释曰:到读之云诏瞽来,谓诏告视了,扶瞽人来入升堂作乐也。 皋舞者,谓号呼国子舞者,使当舞。 ○注“郑司”至“者舞”○释曰:先郑破瞽为鼓,后郑从字或为瞽,于义是,但文不足,后郑增成之耳。 云“或曰来敕”已下,但瞽人无目,而云“敕尔瞽,率尔众工”,于义不可,且“奏尔悲诵”等,似逸诗,不知何从而出,故后郑不从之。 玄谓诏来瞽者,以来为入。 按《大祝》云“来瞽令嗥舞”,注云:“来嗥者,皆谓呼之入。 ”彼来为呼之者,以彼来上无字,故以来为呼之义,与此无异也。 及彻,帅学士而歌彻,学士,国子也。 郑司农云:“谓将彻之时自有乐,故帅学士而歌彻。 ”玄谓彻者歌《雍》,《雍》在《周颂·臣工之什》。 [疏]“及彻”至“歌彻”○释曰:此亦文承祭祀之下,亦谓祭未至彻祭器之时,乐师帅学士而歌彻。 但学士主舞,瞽人主歌,今云帅学士而歌彻者,此绝读之,然后合义。 歌彻之时,歌舞俱有,谓帅学士使之舞,歌者自是瞽人歌《雍》诗也,彻者主宰君妇耳。 ○注“学士”至“之什”○释曰:郑云“学士,国子也”者,此学士即下《大胥职》云:“掌学士之版,以待致诸子。 ”故知学士是国子,国子即诸子是也。 “玄谓彻者,歌《雍》”者,见《论语》云“三家者以《雍》彻”,孔子云:“相维辟公,天子穆穆,奚取于三家之堂。 ”若然,要有辟公助祭,并天子之容穆穆,乃可用《雍》诗彻祭器,是大夫及诸侯皆不得用雍,故知此云“歌彻”者,歌《雍》诗也。 又云“《雍》在《周颂·臣工之什》”者,从《清庙》已下皆《周颂》,但此《雍》在《臣工之什》内,云“之什”者,谓聚十篇为一卷,故云之什也。 令相。 令视了扶工。 郑司农云:“告当相瞽师者,言当罢也,瞽师、盲者皆有相道之者。 故师冕见,及阶曰阶也,及席曰席也,皆坐,曰某在斯,某在斯。 曰相,师之道与? ”○见,贤遍反,下注同。 [疏]注“令视”至“道与”○释曰:此令相之文在祭祀歌彻之下者,欲见大小祭祀皆有令相之事,故于下总结之。 郑知“令相,令视了扶工”者,见《仪礼》。 扶工者,皆称相以其瞽人无目而称工,故云令视了扶工也。 先郑引《论语》者,亦见相是扶工也。 飨食诸侯,序其乐事,令奏锺鼓,令相,如祭之仪。 [疏]“飨食”至“之仪”○释曰:言“如祭之仪”者,非直序乐、令锺鼓、令相,其中诏来瞽、歌彻等皆如之。 但祭祀歌《雍》而彻,飨食彻器亦歌《雍》。 知者,下《大师》与此文皆云大飨亦如祭祀登歌下管,故知皆同也。 燕射,帅射夫以弓矢舞,射夫,众耦也。 故书“燕”为“舞”,“帅”为“率”,“射夫”为“射矢”。 郑司农云:“舞当为燕,率当为帅,射矢书亦或为射夫。 ”○食,音嗣,下注疏“食”同,凡言飨食,皆放此。 [疏]注“射夫众耦也”○释曰:凡射有三番,又天子六耦,畿内诸侯四耦,畿外诸侯三耦。 前番直六耦三耦等射,所以诱射故也。 第二番六耦与众耦俱射,第三番又兼作乐。 经直云射夫,郑知众耦者,以其三番射皆弓矢舞,若言六耦等,不兼众耦。 若言众耦,则兼三耦。 故郑据众耦而言也。 言执弓矢舞,谓射时执弓挟矢及发矢,其体比于礼,其节比于乐节,相应于乐节也。 乐出入,令奏锺鼓。 乐出入,谓笙歌舞者及其器。 [疏]注“乐出”至“其器”○释曰:郑知乐是笙歌已下者,按《礼·乐记》,“单出曰声,杂比曰音”,又云“杂以干戚、羽毛谓之乐”,凡此笙并瞽人歌者及国子舞者及器,皆须出入,故知乐中兼此数事也。 凡军大献,教恺歌,遂倡之。 故书“倡”为“昌”,郑司农云:“乐师主倡也。 昌当为倡,书亦或为倡。 ”○倡,昌亮反。 [疏]“凡军”至“倡之”○释曰:军事言“凡”者,有大军旅王自行,小军旅遣臣去,故言凡以该之。 云“大献”者,谓师克胜,献捷于祖庙也。 云“教恺歌”者,恺谓恺诗,师还未至之时,预教瞽蒙入祖庙,遂使乐师倡道为之,故云“遂倡之”。 凡丧陈乐器,则帅乐官。 帅乐官往陈之。 [疏]“凡丧”至“乐官”○释曰:丧言“凡”者,王家有大丧小丧,皆有明器之乐器,故亦然言凡以该之。 明器之乐器者,谓若《檀弓》云“木不成斫,瓦不成味,琴瑟张而不平,笙竽备而不和”是也。 ○注“帅乐官往陈之”○释曰:乐官亦谓笙师、镈师之属,廞乐藏之者也。 云“往陈之”者,谓如《既夕礼》,陈器于祖庙之前庭及圹道东者也。 及序哭,亦如之。 哭此乐器亦帅之。 [疏]注“哭此”至“帅之”○释曰:按《小宗伯》云:“及执事视葬献器,遂哭之。 ”注云:“至将葬,献明器之材,又献素献成,皆于殡门外,王不亲哭,有官代之。 ”彼据未葬献材时,《小宗伯》哭之。 此序哭明器之乐器,文承陈乐器之下,而云序哭,谓使人持此乐器向圹,及入圹之时序哭之也。 凡乐官掌其政令,听其治讼。 治,直吏反。 [疏]“凡乐”至“治讼”○释曰:“凡乐官”,谓此已下大胥至司干,皆无听讼之事,则皆乐师听之耳。 大胥掌学士之版,以待致诸子。 郑司农云:“学士,谓卿大夫诸子学舞者。 版,籍也。 今时乡户籍,世谓之户版。 大胥主此籍,以待当召聚学舞者卿大夫之诸子,则按此籍以召之。 《汉大乐律》曰:‘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。 除吏二千石到六百石及关内侯到五大夫子,先取适子,高七尺已上,年十二到年三十,颜色和顺,身体修治者,以为舞人。 ’与古用卿大夫子同义。 ”○版,音板。 酎,直救反。 适,丁历反。 上,时掌反,下六上反。 [疏]注“郑司”至“同义”○释曰:先郑知“学士谓卿大夫诸子”者,按《夏官·诸子职》云“掌国子之倅”,则国中兼有元士之适子。 不言者,以其汉法卑者之子不得舞宗庙之酎,则元士之子不入,故知卿大夫之诸子也。 知学舞者,下云“入学合舞”,故知也。 云“不得舞宗庙之酎”者,按《月令》四月云:“天子与群臣饮酎。 ”郑注云:“酎之言醇,谓重酿之酒,春酒至此始成。 ”作此酎,亦谓重酿之酒,祭宗庙而用之,祭未有相饮之法,以宗庙言之。 云“除吏二千石”已下,在《前汉纪》,注云:“汉承秦爵二十等,五大夫九爵,关内侯十九爵,列侯二十爵。 ”宗庙舞人用贵人子弟,与周同,故先郑引以为证也。 既云取七尺以上,而云十二到三十,则“十二”者误,当云“二十至三十”。 何者? 按《乡大夫职》云:“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,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,皆征之。 ”按《韩诗》,二十从役,与国中七尺同,是七尺为二十矣,明不得为十二也。 春入学,舍采,合舞;春始以学士入学宫而学之。 合舞,等其进退,使应节奏。 郑司农云:“舍采,谓舞者皆持芬香之采。 或曰,古者士见于君,以雉为挚。 见于师,以菜为挚。 菜直谓疏食菜羹之菜。 或曰,学者皆人君卿大夫之子,衣服采饰,舍采者,减损解释盛服,以下其师也。 《月令》,仲春之月上丁,命乐正习舞,释采,仲丁,又命乐正入学习乐。 ”玄谓舍即释也,采读为菜。 始入学必释菜,礼先师也。 菜,苹蘩之属。 ○舍,音释。 采,音菜,注同。 疏,所居反,刘音苏。 下,户嫁反。 [疏]注“春始”至“之属”○释曰:云“春始以学士入学”者,岁初贵始。 云“学宫”者,则《文王世子》云“春诵夏弦,皆于东序”是也。 云“合舞,等其进退,使应节奏”者,谓等其舞者,或进或退,周旋使应八音奏乐之节合也。 按《月令》注“春合舞”者,象物出地,鼓舞也。 先郑解舍采三家之说,后郑皆不从者,按《王制》有释菜奠币,《文王世子》又云:“始立学释菜,不舞,不授器。 ”舍即释也,采即菜也,故以为学子始入学释采礼先师也。 但学子始入学释菜,礼轻,故不及先圣也。 其先师者,郑注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若汉,《礼》有高堂生,《乐》有制氏,《诗》有毛公,《书》有伏生。 ”知菜是苹蘩之属者,《诗》“有采苹采蘩”,皆采名。 言“之属”者,《周礼》又有芹茆之等,亦菜名也。 秋颁学,合声。 春使之学,秋颁其才艺所为。 合声,亦等其曲折,使应节奏。 ○折,之设反。 [疏]“秋颁学合声”○释曰:春物生之时,学子入学。 秋物成之时,颁,分也,分其才艺高下。 故郑云“春使之学,秋颁其才艺所为”也。 云“合声”者,春为阳,阳主动,舞亦动,春合舞,象物出地,鼓舞。 秋为阴,阴主静,声亦静,故秋合声象秋静也。 但舞与声递相合,故郑云合声,亦等其曲折,使应节奏也。 以六乐之会正舞位,大同六乐之节奏,正其位,使相应也。 言为大合乐习之。 ○为,于伪反。 [疏]“以六”至“舞位”○释曰:六乐者,即六代之乐,六舞《云门》之等是也。 ○注“大同”至“习之”○释曰:云“大同”者,解经中“会”,会合,即大同也。 云“大同六乐之节奏”者,谓六代之舞,一一作之,使节奏大同而无错谬。 故云“正其位使相应也”。 云“为大合乐习之”者,按《月令》,仲春上丁,命乐正习舞释菜,季春云大合乐,则此云六乐之会,为季春大合乐习之也。 若然,此六乐之会与上春入学舍采合舞者别矣。 按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凡大合乐,必遂养老”,注“大合乐,谓春入学舍采合舞,秋颁学合声”。 则是合舞合声与大合乐又为一者。 季春大合乐与合舞合声实别,但春合舞,秋合声,对春大合乐不为大,然于四时而言,亦为大合乐。 何者? 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凡大合乐必遂养老”,其中含有合舞合声。 必知含此二者,以其言凡,非一。 按《月令》,仲春“习舞释采,天子亲往视之”,季春云“大合乐,天子亲往视之”。 至仲春合声,虽不云天子亲往视之,视之可知。 若然,三者天子亲往视之同,则皆有养老之事,则春合舞,秋合声,皆得为大合乐,《文王世子》以大合乐为合舞合声解之也。 以序出入舞者,以长幼次之,使出入不纰错。 ○纰,匹毗反,刘博鸡反。 [疏]注“以长”至“纰错”○释曰:凡在学,皆以长幼为齿,令为舞者八八六十四人,所须为舞之处,皆当以长幼出入。 若使幼者在前,则为纰错,故云使出入不纰错也。 比乐官,比犹校也。 杜子春云:“次比乐官也。 ”郑大夫读比为庀,庀,具也,录具乐官。 ○比,郑如字,下同。 杜毗志反。 庀,音匹婢反。 [疏]注“比犹”至“乐官”○释曰:杜子春云“次比乐官者也”,与后郑同,郑大夫以比为庀,录具乐官者,虽与后郑不同,得为一义,故引之在下也。 展乐器。 展谓陈数之。 ○数,所主反。 [疏]注“展谓陈数之”○释曰:乐器,谓鼓锺笙磬柷敔之等,皆当陈列校数。 凡祭祀之用乐者,以鼓征学士。 击鼓以召之。 《文王世子》曰:“大昕鼓征,所以警众。 ”○昕,音欣。 [疏]“凡祭”至“学士”○释曰:祭祀言“凡”者,则天地宗庙之祀用乐舞之处,以鼓召学士,选之,当舞者往舞焉。 《舞师》云:“小祭祀不兴舞。 ”注云:“小祭祀,王玄冕所祭。 ”则亦不征学士也。 序宫中之事。 小胥掌学士之征令而比之,觵其不敬者。 比犹校也。 不敬,谓慢期不时至也。 觵,罚爵也。 《诗》云“兕觵其”。 ○觵,古横反,本或作觥,同。 兕,徐履反。 ,巨樛反。 [疏]“小胥”至“敬者”○释曰:大胥掌学士之版,以待召聚舞者,小胥赞大胥为征令校比之,知其在不,仍觥其不敬者也。 ○注“比犹”至“其”○释曰:引《诗》者,是《周颂·丝衣》之篇,祭未饮酒,恐有过失,故设罚爵。 其时无犯非礼,用爵觥然陈设而已。 引之者,证觥是罚爵也。 巡舞列而挞其怠慢者。 挞犹抶也。 抶以荆扑。 ○挞,吐达反。 抶,敕乙反,又敕栗反。 扑,普卜反。 [疏]注“挞犹”至“荆扑”○释曰:按文十八年,齐懿公为公子也,与邴歜之父争田,不胜。 及即位,乃掘而刖之,而使歜仆,纳阎职之妻,而使职骖乘。 公游于申池,二人浴于池,歜以扑抶职,职怒,歜曰:“人夺汝妻而不怒,一抶汝,庸何伤。 ”是抶为挞,以荆,故云“扑”也。 正乐县之位,王宫县,诸侯轩县,卿大夫判县,士特县,辨其声。 乐县,谓锺磬之属县于笋虡者。 郑司农云:“宫县四面县,轩县去其一面,判县又去其一面,特县又去其一面。 四面象宫室四面有墙,故谓之宫县。 轩县三面,其形曲,故《春秋传》曰‘请曲县繁缨以朝’,诸侯礼也。 故曰惟器与名不可以假人。 ”玄谓轩县去南面,辟王也。 判县左右之合,又空北面。 特县县于东方,或于阶间而已。 ○特,本亦作犆,音特。 笋,息允反。 虡,音巨。 去,起吕反,下同。 繁,步干反。 朝,直遥反。 辟,音避。 [疏]注“乐县”至“而已”○释曰:云“乐县,谓锺磬之属县于簨虡者,凡县者,通有鼓镈,亦县之,郑直云锺磬者,据下成文而言。 先郑云轩县判县特县,皆直云去一面,不辩所去之面,故后郑增成之也。 所引《春秋传》者,按成二年《左氏传》云:“卫孙良夫将侵齐,与齐师遇,败。 仲叔于奚救孙桓子,桓子是以免。 既,卫人赏之以邑,辞,请曲县、繁缨以朝,许之。 仲尼闻之曰:惜也,不如多与之邑。 惟器与名,不可以假人。 ”注云:“诸侯轩县,阙南方。 形如车舆,是曲也。 ”引之者,证轩为曲义也。 玄谓轩县去南面,避王也。 若然,则诸侯轩县三面,皆阙南面,是以《大射》云:“乐人宿县于阼阶东,笙磬西面,其南笙锺,其南镈,皆南陈。 ”“西阶之西,颂磬东面,其南锺,其南鑮,皆南陈。 ”又云:“一建鼓在西阶之东,南面。 ”注云:“言面者,国君于其臣,备三面尔,无锺磬,有鼓而已。 其为诸侯,则轩县。 ”是其去南面之事也。 以诸侯大射,于臣备三面惟有鼓,则大夫全去北面为判县可知。 云“特县县于东方,或于阶间而已”者,按《乡饮酒记》云“磬阶间缩霤”,注云:“缩,从也,霤以东西为从。 ”是其阶间也。 按《乡射》云“县于洗东北,西南”,注云:“此县,谓县磬也。 县于东方,避射位也。 ”是其东方也。 云“而已”者,言其少耳。 凡县锺磬,半为堵,全为肆。 锺磬者,编县之二八十六枚,而在一虡,谓之堵。 锺一堵,磬一堵,谓之肆。 半之者,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。 诸侯之卿大夫,半天子之卿大夫,西县锺,东县磬,士亦半天子之士,县磬而已。 郑司农云:“以《春秋传》曰:歌锺二肆。 ”○堵,丁古反。 [疏]“凡县”至“为肆”○释曰:云“凡县锺磬”,总目语也。 所县者,则半之为堵,全之为肆是也。 云“堵”者,若墙之一堵。 “肆”者,行肆之名。 二物乃可为半者,一堵半其一肆,故云半为堵,全为肆也。 ○注“锺磬”至“二肆”○释曰:经直言锺磬不言鼓镈者,周人县鼓与镈之大锺,惟县一而已,不编县,故不言之。 其十二辰头之零锺,亦县一而已。 今所言县锺磬者,谓编县之二八十六枚,共在一虡者也。 郑必知有十六枚在一虡者,按《左氏》隐五年,考仲子之宫,初献六羽,众仲云:“夫舞,所以节八音而行八风,故以八为数。 ”乐县之法,取数于此,又倍之为十六,若漏刻四十八箭,亦倍十二月二十四气,故以十六为数也。 是以《淮南子》云“乐生于风”,亦是取数于八风之义也。 按昭二十年,晏子云“六律七音”,服注云:“七律为七器音,黄锺为宫,林锺为征,大蔟为商,南吕为羽,姑洗为角,应锺为变宫,蕤宾为变征。 《外传》曰:‘武王克商,岁在鹑火,月在天驷,日在析木之津,辰在斗柄,星在天鼋。 ’鹑火及天驷,七列也。 南北之揆,七月也。 凫氏为锺以律计,自倍半一县十九锺,锺七律。 十二县,二百二十八锺,为八十四律。 此一岁之闰数。 ”此服以音定之,以一县十九锺,十二锺当一月,十二月十二辰,辰加七律之锺则十九锺。 一月有七律,当一月之小余,十二月八十四小余,故云一岁之闰数。 按《大射》,笙磬西面,颂磬东面,皆云其南锺,其南镈,北方直有鼓,无锺磬,避射位,则三面锺磬镈。 天子宫县,四面锺磬镈而已,不见有十二县。 服氏云十二县,非郑义也。 云“半之”者,谓诸侯之卿大夫士也。 又云“诸侯之卿大夫,半天子之卿大夫,西县锺,东县磬”者,天子诸侯县皆有镈,今以诸侯之卿大夫士半天子之卿大夫士言之,则卿大夫士直有锺磬无镈也。 若有镈,不得半之耳。 必知诸侯卿大夫分锺磬为东西者,以其诸侯卿大夫亦称判县,故知诸侯卿大夫以天子卿大夫判县之一肆分为西东也。 云“士亦半天子之士”者,天子之士,直有东方一肆二堵,诸侯之士半之,谓取一堵,或于阶间,或于东方也。 先郑引《春秋》者,襄十一年,郑赂晋侯歌锺二肆,晋侯以乐之半赐魏绛,魏绛于是乎始有金石之乐,礼也。 按彼郑赂晋侯,止有二肆,当天子卿大夫判县,故取半赐魏绛,魏绛得之,分为左右,故云始有金石之乐。 引之者,证诸侯之卿大夫判县,有锺磬之义也。 大师掌六律六同,以合阴阳之声。 阳声:黄锺、大蔟、姑洗、蕤宾、夷则、无射。 阴声:大吕、应锺、南吕、函锺、小吕、夹锺。 皆文之以五声,宫、商、角、征、羽。 皆播之以八音,金、石、土、革、丝、木、匏、竹。 以合阴阳之声者,声之阴阳各有合。 黄锺,子之气也,十一月建焉,而辰在星纪。 大吕,丑之气也,十二月建焉,而辰在玄枵。 大蔟,寅之气也,正月建焉,而辰在娵訾。 应锺,亥之气也,十月建焉,而辰在析木。 姑洗,辰之气也,三月建焉,而辰在大梁。 南吕,酉之气也,八月建焉,而辰在寿星。 蕤宾,午之气也,五月建焉,而辰在鹑首。 林锺,未之气也,六月建焉,而辰在鹑火。 夷则,申之气也,七月建焉,而辰在鹑尾。 中吕,巳之气也,四月建焉,而辰在实沈。 无射,戌之气也,九月建焉,而辰在大火。 夹锺,卯之气也,二月建焉,而辰在降娄。 辰与建交错贸处如表里然,是其合也。 其相生,则以阴阳六体为之。 黄锺初九也,下生林锺之初六,林锺又上生大蔟之九二,大蔟又下生南吕之六二,南吕又上生姑洗之九三,姑洗又下生应锺之六三,应锺又上生蕤宾之九四,蕤宾又下生大吕之六四,大吕又上生夷则之九五,夷则又下生夹锺之六五,夹锺又上生无射之上九,无射又上生中吕之上六。 同位者象夫妻,异位者象子母,所谓律取妻而吕生子也。 黄锺长九寸,其实一籥,下生者三分去一,上生者三分益一,五下六上,乃一终矣。 大吕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,大蔟长八寸,夹锺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,姑洗长七寸九分寸之一,中吕长六寸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寸之万二千九百七十四,蕤宾长六寸八十一分寸之二十六,林锺长六寸,夷则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,南吕长五寸三分寸之一,无射长四寸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寸之六千五百二十四,应锺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。 文之者,以调五声,使之相次,如锦绣之有文章。 播犹扬也,扬之以八音,乃可得而观之矣。 金,锺镈也。 石,磬也。 土,埙也。 革,鼓鼗也。 丝,琴瑟也。 木,柷敔也。 匏,笙也。 竹,管箫也。 ○匏,白交反。 枵,虚骄反。 娵,子榆反。 訾,子斯反。 大梁,如字,刘音泰。 降,户江反。 贸,音茂。 取,七喻反。 损,虚袁反。 [疏]注“以合”至“管箫”○释曰:此大师无目,于音声审,故使合六律六同及五声八音也。 郑云“以合阴阳之声者,声之阴阳各有合”者,六律为阳,六同为阴,两两相合,十二律为六合,故云各有合也。 云“黄锺,子之气也,十一月建焉,而辰在星纪”者,以经云“以合阴阳之声”,即言阳声黄锺大蔟姑洗等,据左旋而言。 云阴声大吕应锺南吕等,据右转而说。 其左右相合之义,按斗柄所建十二辰而左旋,日体十二月与月合宿而右转。 但斗之所建,建在地上十二辰,故言子丑之等。 辰者,日月之会,会在天上十二次,故言娵訾、降娄之等,以十二律是候气之管,故皆以气言之耳。 以黄锺律之首,与大吕合,故先言之。 云“辰与建交错贸处如表里然,是其合”者,贸,易也。 谓若《诗》云“抱布贸丝”,是贸易也。 十二月皆先言建,后言辰,皆覆之,亦先言建,后言辰,是辰与建交错贸易处,互为先后,如似有表里然,是其交合也。 假令十一月先举黄锺,后言星纪,覆之则先举大吕,后言玄枵,十二月皆然,义可知也。 云“其相生,则以阴阳六体为之”者,向上所说,顺经六律左旋,六同右转,以阴阳左右为相合。 若相生,则六律六同皆左旋,以律为夫,以同为妇,妇从夫之义,故皆左旋。 郑知有阴阳六体法者,见《律历志》云:“黄锺初九,律之首,阳之变也。 因而六之,以九为法,得林锺。 林锺初六,吕之首,阴之变也。 皆三天地之法也。 ”是其阴阳六体。 其黄锺在子,一阳爻生,为初九,林锺在未,二阴爻生,得为初六者,以阴故,退位在未,故曰干贞于十一月子,坤贞于六月未也。 云“同位者象夫妻,异位者象母子”者,同位,谓若黄锺之初九,下生林锺之初六,俱是初之第一,夫妇一体,是象夫妇也。 异位,象子母,谓若林锺上生大蔟之九二,二于第一为异位,象母子。 但律所生者为夫妇,吕所生者为母子。 十二律吕,律所生者常同位,吕所生者常异位,故云律取妻而吕生子也。 故曰黄锺为天统,律长九寸;林锺为地统,律长六寸;大蔟为人统,律长八寸。 林锺位在未,得为地统者,以未冲丑故也。 《志》又云:“十二管相生,皆八八,上生下生,尽于中吕,阴阳相生,自黄锺始,而左旋,八八为伍。 ”又云“皆参天两地之法也”。 注云:“三三而九,二三而六。 ”上生下生皆以九为法,九六,阴阳夫妇子母之道,律取妻而吕生子,天地之情也。 六律六吕,而十二辰立矣。 五声清浊,而十日行矣。 郑注皆取义于此也。 云“黄锺长九寸,其实一籥”者,亦《律历志》文。 按彼云“子谷秬黍中”者,千有二百,其实一籥。 彼又云黄锺,律之实也。 云“下生者三分去一,上生者三分益一”者,子午已东为上生,子午已西为下生。 东为阳,阳主其益,西为阴,阴主其减,故上生益,下生减。 必以三为法者,以其生,故取法于天之生数三也。 云“大吕长八寸二百四十三分寸之一百四”者,以黄锺之律为本,以八相生,下生林锺,林锺上生大蔟,大蔟下生南吕,已后皆然,以此为次。 今郑以黄锺、大吕、大蔟等相比为次第,不依相生为次第者,郑意既以上生下生得寸数长短,乃依十二辰次第而言耳。 此之寸数所生,以黄锺长九寸,下生林锺,三分减一,去三寸,故林锺长六寸。 林锺上生大蔟,三分益一,六寸益二寸,故大蔟长八寸。 此三者以为三统,故无余分。 大蔟下生南吕,三分减一,八寸取六寸,减二寸,得四寸在,余二寸,寸为三分,合为六分,去二分,四分在,取三分为一寸,添前四寸为五寸,余一分在,是南吕之管长五寸三分寸之一也。 南吕上生姑洗,三分益一,五寸取三寸,益一寸为四寸,又余二寸者为十八分,又以余一分者为三分,添前十八分为二十一分,益七分为二十八分,取二十七分为三寸,添前四寸为七寸,余一分在,是为姑洗之管长七寸九分寸之一。 姑洗下生应锺,三分去一,取六寸去二寸,得四寸又以余一寸者为二十七分,余一分者为三分,添二十七分,为三十分,减十分,余二十分,是应锺之管长四寸二十七分寸之二十。 自此已下相生,皆以为三分数,而为减益之法,其义可知,故不具详也。 云“文之者,以调五声,使之相次,如锦绣之有文章”者,谓据律吕以调五声,相次如锦绣有文章,故名五声为文也。 此即八十一丝为宫,七十二丝为商之等是也。 又云“播犹扬也,扬之以八音,乃可得而观之矣”者,五声以律吕调之,其八音亦使与律吕相应,八音亦合五声,则丝是一。 但其声发扬出声,故云播扬也。 云可得观者,义取《左氏》季札请观周乐,故以“观”言之也。 云“金锺镈”已下,郑以义约之。 按下《瞽蒙职》云“播鼗、柷、敔、埙、箫、管、弦、歌”,《视了职》云“掌击颂磬、笙磬”,磬师掌击编钟,鼓人掌教六鼓,笙师掌教吹笙,是乐器中有此锺磬等八者。 锺镈以金为之,磬以石为之,埙以土为之,鼓鼗以革为之,柷敔以木为之,笙以插竹于匏,但匏笙一也,故郑以笙解匏。 箫管以竹为之。 故以锺磬等释金石等八音。 但匏笙亦以竹为之,以经别言匏,故匏不得竹名也。 教六诗:曰风,曰赋,曰比,曰兴,曰雅,曰颂。 教,教瞽蒙也。 风,言贤圣治道之遗化也。 赋之言铺,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。 比,见今之失,不敢斥言,取比类以言之。 兴,见今之美,嫌于媚谀,取善事以喻劝之。 雅,正也,言今之正者,以为后世法。 颂之言诵也,容也,诵今之德,广以美之。 郑司农云:“古而自有风雅颂之名,故延陵季子观乐于鲁时,孔子尚幼,未定《诗》、《书》,而因为之歌《邶》、《鄘》、《卫》,曰‘是其《卫风》乎’,又为之歌《小雅》、《大雅》,又为之歌《颂》。 《论语》曰:‘吾自卫反鲁,然后乐正,《雅》、《颂》各得其所。 ’时礼乐自诸侯出,颇有谬乱不正,孔子正之。 曰比曰兴,比者,比方于物也。 兴者,托事于物。 ”○兴,虚应反,注皆同。 治,直吏反,下“治功”皆同。 铺,普吴反,又音孚。 为之,于伪反,下“为之”、“为作”皆同。 邶,步内反。 [疏]“教六”至“曰颂”○释曰:按《诗》上下惟有风、雅、颂,是《诗》之名也。 但就三者之中,有比、赋、兴,故总谓之“六诗”也。 ○注“教教”至“于物”○释曰:郑知此“教”是教瞽蒙者,按下《瞽蒙职》云“讽诵诗”,故知教者,教瞽蒙也。 云“风,言贤圣治道之遗化也”者,但风是十五国风,从《关雎》至《七月》,则是总号,其中或有剌责人君,或有褒美主上。 今郑云言贤圣治道之遗化者,郑据二南正风而言,《周南》是圣人治道遗化,《召南》是贤人治道遗化,自《邶》、《鄘》已下是变风,非贤圣之治道者也。 云“赋之言铺,直铺陈今之政教善恶”者,凡言赋者,直陈君之善恶,更假外物为喻,故云铺陈者也。 云“比,见今之失,不敢斥言,取比类以言之。 兴,见今之美,嫌于媚谀,取善事以喻劝之”者,谓若《关雎》兴后妃之类是也。 云“雅,正也,言今之正者,以为后世法”者,谓若《鹿鸣》、《文王》之类是也。 云“颂之言诵也,容也,诵今之德,广以美之”者,凡言颂者,美盛德之形容,以其成功告于神明,谓若《清庙》颂文王之乐歌之类是也。 郑司农云“古而自有风、雅、颂之名”已下,后郑从之,故不破。 若然,此经有风、雅、颂,则在周公时,明不在孔子时矣。 而先郑引《春秋》为证者,以时人不信《周礼》者,故以《春秋》为证,以与《春秋》同,明此是周公所作耳。 按襄二十九年,季札聘鲁,请观周乐,为之歌《邶》、《鄘》、《卫》、《小雅》、《大雅》及《颂》等。 先郑彼注云:“孔子自卫反鲁,然后乐正,《雅》、《颂》各得其所。 ”自卫反鲁在哀公十一年,当此时,《雅》、《颂》未定,而云为歌《大雅》、《小雅》、《颂》者,传家据已定录之,言季札之于乐,与圣人同。 与此注违者,先郑两解,虽然,据此经是周公时已有《风》、《雅》、《颂》,则彼注非也。 以六德为之本,所教诗必有知、仁、圣、义、忠、和之道,乃后可教以乐歌。 ○知,音智。 [疏]注“所教”至“乐歌”○释曰:凡受教者,必以行为本,故使先有六德为本,乃可习六诗也。 按《大司徒职》云:“以乡三物教万民,一曰六德,知、仁、圣、义、忠、和。 ”又按《师氏》以三德教国子,至德、敏德、孝德,此既教瞽蒙故,取教万民之六德以释之耳。 以六律为之音。 以律视其人为之音,知其宜何歌。 子贡见师乙而问曰:“赐也闻乐歌各有宜,若赐者宜何歌? ”此问人性也。 本人之性,莫善于律。 [疏]注“以律”至“于律”○释曰:郑云“以律视其人为之音,知其宜何歌”者,则大师以吹律为声,又使其人作声而合之。 听人声与律吕之声合谓之为音。 或合宫声,或合商声,或合角征羽之声。 听其人之声,则知宜歌何诗。 若然,经云以六律为之音,据大师吹律,共学者之声合,乃为音,似若曲合乐曰歌之类也。 云“子贡”已下,《乐记》文,师乙,乃鲁之大师,瞽之无目知音者也,故子贡不自审,就师乙而问之。 云“此问人之性”者,谓子贡所问,问人之性。 性,即性睹见于声气,故云“本人之性,莫善于律”也。 引之者,证以律为音,本人性所宜之事也。 大祭祀,帅瞽登歌,令奏击拊,击拊,瞽乃歌也。 故书“拊”为“付”,郑司农云:“登歌,歌者在堂也。 付字当为拊,书亦或为拊。 乐或当击,或当拊。 登歌下管,贵人声也。 ”玄谓拊形如鼓,以韦为之,著之以糠。 ○拊,音抚。 [疏]“大祭”至“击拊”○释曰:谓凡大祭之时,大师有此一事。 言“帅瞽登歌”者,谓下神合乐,皆升歌《清庙》。 故将作乐时,大师帅取瞽人登堂,于西阶之东,北面坐,而歌者与瑟以歌诗也。 “令奏击拊”者,拊所以导引歌者,故先击拊瞽乃歌也。 歌者出声谓之奏,故云奏也。 ○注“击拊”至“以糠”○释曰:郑云“击拊,瞽乃歌也”者,见经云“令奏击拊”,故知击拊乃歌也。 “先郑云,乐或当击,或当拊”者,先郑之意,击拊谓若《尚书》云“击石拊石”,皆是作用之名,拊非乐器。 后郑不从者,此击拊,谓若下文鼓朄乃击应鼙之类,彼朄鼙是乐器,则知此拊亦乐器也。 “玄谓拊形如鼓,以韦为之,著之以糠”者,此破先郑拊非乐器。 知义如此者,约《白虎通》引《尚书大传》云“拊革,装之以糠”。 今《书传》无者,在亡逸中。 下管播乐器,令奏鼓朄。 鼓朄,管乃作也。 特言管者,贵人气也。 郑司农云:“下管,吹管者在堂下。 朄,小鼓也。 先击小鼓,乃击大鼓。 小鼓为大鼓先引,故曰朄。 朄读为道引之引。 ”玄谓鼓朄言击朄,《诗》云“应朄县鼓。 ”○朄,音胤。 道,音导。 引之引,并音胤。 [疏]“下管”至“鼓朄”○释曰:凡乐,歌者在上,匏竹在下,故云“下管播乐器”。 乐器,即笙箫及管皆是。 声出曰播,谓播扬其声。 令奏鼓朄者,奏即播,亦一也。 欲令奏乐器之时,亦先击朄导之也。 ○注“鼓朄”至“县鼓”○释曰:郑云“鼓朄,管乃作也”者,亦如上注击拊瞽乃歌。 云“特言管者,贵人气也”者,以管箫皆用气,故云贵人气。 若然,先郑云“登歌下管,贵人声”,此后郑云“特言管者,贵人气”,不同者,各有所对。 若以歌者在上,对匏竹在下,歌用人,人声为贵,故在上。 若以匏竹在堂下,对锺鼓在庭,则匏竹用气,贵于用手,故在阶间也。 后郑云“鼓朄犹言击朄”者,此上下文拊与鼓皆言击,则此鼓谓出声,亦击之类也。 《诗》云“应朄县鼓”,《周颂·有瞽》篇也。 大飨亦如之。 [疏]“大飨亦如之”○释曰:此大飨,谓诸侯来朝,即《大行人》上公三飨、侯伯再飨、子男一飨之类。 其在庙行飨之时,作乐与大祭祀同,亦如上大祭祀师瞽登歌,下管播乐器令奏,皆同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 凡祭祀、大飨及宾射,升歌、下管,一皆大师令奏,小师佐之。 其锺鼓,则大祝令奏,故《大祝》云“隋衅逆牲,逆尸,令锺鼓,右亦如之”。 若宾射及飨,锺鼓亦当大祝令之,与祭祀同也。 其小祭祀及小宾客,文不见,或无升歌之乐。 其外祭祀山川社稷,皆准大祭祀令奏也。 大射,帅瞽而歌射节。 射节,王歌《驺虞》。 [疏]注“射节王歌驺虞”○释曰:言射节者,谓若《射人》所云乐以《驺虞》九节,《貍首》七节,《采苹》、《采蘩》五节之类,则大师为之歌也。 大师,执同律以听军声,而诏吉凶。 大师,大起军师。 《兵书》曰:“王者行师出军之日,授将弓矢,士卒振旅,将张弓大呼,大师吹律合音。 商则战胜,军士强;角则军扰多变,失士心;宫则军和,士卒同心;征则将急数怒,军士劳;弱则兵羽,少威明。 ”郑司农说以师旷曰:“吾骤歌北风,又歌南风,南风不竞,多死声,楚必无功。 ”○将,子匠反。 卒,子忽反,下同。 呼,火故反。 数,所角反。 [疏]注“大师”至“无功”○释曰:《兵书》者,武王出兵之书。 云“合音,商则战胜,军士强”者,商属西方金,金主刚断,故兵士强也。 “角则军扰多变,失士心”者,东方木,木主曲直,故军士扰多变,失士心。 “宫则军和,士卒同心”者,中央土,土主生长,又载四行,故军士和而同心。 “征则将急数怒,军士劳”者,南方火,火主熛怒,故将急数怒。 “羽则兵弱,少威明”者,北方水,水主柔弱,又主幽暗,故兵弱少威明也。 先郑引师旷曰者,按襄公十八年,楚子使子庚帅师侵郑,《左传》曰:“甚雨及之,楚师多冻,役徒几尽。 晋人闻有楚师,师旷曰:‘不害,吾骤歌北风,又歌南风,南风不竞,多死声,楚必无功。 ’”注云:“北风,夹锺无射以北,南风,姑洗南吕以南。 南律气不至,故死声多。 ”吹律而言歌与风者,出声曰歌,以律是候气之管,气则风也,故言歌风。 引之者,证吹律知吉凶之事也。 大丧,帅瞽而廞,作柩,谥。 廞,兴也,兴言王之行,谓讽诵其治功之诗,故书“廞”为“淫”,郑司农云:“淫,陈也。 陈其生时行迹,为作谥。 ”○行,下孟反,下同。 [疏]“大丧”至“柩谥”○释曰:大丧言“凡”,则大丧中兼王后。 虽妇从夫谥,亦须论行乃谥之。 言“帅瞽”者,即帅瞽蒙歌王治功以诗。 “廞作匶谥”者,匶,即柩也,古字通用之。 以其兴喻王治功之诗,为柩作谥。 故云廞作柩谥,是以《瞽蒙职》云“讽诵诗”,诵作谥时也。 ○注“廞兴”至“作谥”○释曰:云“廞,兴也”者,先郑以从古书,“廞”作“淫”。 淫,陈也。 《周礼》之内,先郑皆从“淫”为“陈”,后郑皆为“兴”,引之在下者,以无正文,亦得为一义故也。 凡作谥,谓将葬时,故《檀弓》云:“公叔文子卒,其子戌请于君曰:日月有时,将葬矣,请所以易其名者。 ”《曾子问》云:“贱不诔贵,幼不诔长,天子称天以诔之。 ”引《公羊说》制谥于南郊是也。 凡国之瞽蒙正焉。 从大师之政教。 [疏]注“从大师之政教”○释曰:大师是瞽人之中乐官之长,故瞽蒙属焉而受其政教也。 小师掌教鼓鼗、柷、敔、埙、箫、管、弦、歌。 教,教瞽蒙也。 出音曰鼓。 鼗如鼓而小,持其柄摇之,旁耳还自击。 埙,烧土为之,大如雁卵。 箫,编小竹管,如今卖饴饧所吹者。 弦,谓琴瑟也。 歌,依咏诗也。 郑司农云:“柷如漆筩,中有椎。 敔,木虎也。 埙,六孔。 管,如篪,六孔。 ”玄谓管如篴而小,亻并两而吹之,今大予乐官有焉。 ○摇,音遥,本亦作摇。 饴,以之反。 饧,辞盈反,李音唐。 筩,音动。 椎,直追反。 六空,音孔。 篪,音驰。 篴,音狄。 亻并,薄令反。 [疏]注“教教”至“有焉”○释曰:郑知教瞽蒙者,按瞽蒙所作乐器,与此所要者同,明此教,教瞽蒙也。 郑知此经鼓非六鼓之鼓者,按《鼓人》云“掌教六鼓”,《视了职》云“掌大师之县”,又云“宾射皆奏其锺鼓”,则六鼓鼓人教之,视了击之,非此小师教。 又瞽蒙所作不言鼓,明此鼓既在鼗已下诸器之上,是出声为鼓也。 后郑解鼗,依汉法而知。 “埙,烧土为之,大如雁卵”,先郑云“埙,六孔”者,按《广雅》云“埙象秤锤,以土为之,六孔”,故二郑为此解也。 云“箫,编小竹”者,按《通卦验》云“箫长尺四寸”。 注云:“箫,管形象鸟翼。 鸟为火,火成数七,生数二,二七一十四,箫之长由此。 ”《广雅》云:“箫,大者二十四管,小者十六管,有底。 ”《三礼图》云:“箫长尺四寸,颂箫长尺二寸。 ”此诸文箫有长短不同,古者有此制也。 云“管,如今卖饴饧所吹者”,先郑云:“管如篪,六孔。 ”按《广雅》云:“管象箫,长尺,围寸,八孔,无底。 ”八孔者,盖传写误,当从六孔为正也。 云“弦谓琴瑟也,歌依咏诗也”者,谓工歌诗,依琴瑟而咏之诗,此即《诗传》云“曲合乐曰歌”,亦一也。 故乡饮酒之属,升歌皆有瑟,依咏诗也。 若不依琴瑟,即《尔雅》“徒歌曰谣”也。 先郑云“柷状如漆筩,中有椎。 敔,木虎也”者,《书》云“合止柷敔”。 注云:“柷,状如漆筩而有椎,合之者,投椎其中而撞之。 敔,状如木虎,背有刻,所以鼓之以止乐。 ”《尔雅》注云:“柷,如漆桶,方二尺四寸,深一尺八寸。 敔,如伏虎,背上有二十七鉏铻刻,以木长尺栎之。 ”“玄谓管如篴而小,并两而吹之,今大予乐官有焉”者,观后郑意,以不与诸家同,故引汉法大予乐官为况也。 大祭祀登歌,击拊,亦自有拊击之,佐大师令奏。 郑司农云:“拊者击石。 ”○令,力呈反。 [疏]注“亦自”至“击石”○释曰:郑知小师亦自击拊,不共大师同击拊者,见大师下管鼓朄,此小师下管别自击应鼙,不同,明击拊亦别可知。 但小师佐大师耳。 引先郑拊为击石者,先郑上注巳解拊与击同,后郑不从,今引之在下者,以无正文,引之,或得为一义故也。 下管,击应鼓,应,鼙也。 应与朄及朔,皆小鼓也。 其所用别未闻。 ○鼙,薄西反。 [疏]注“应鼙”至“未闻”○释曰:郑知应是应鼙,及有朔鼙者,按《大射》“建鼓在阼阶西,南鼓,应鼙在其东”,以是知应是应鼙。 彼又云“一建鼓在西阶之西,朔鼙在其北”,是知有朔鼙也。 知皆小鼓者,击鼓者即事之渐,先击小,后击大,故《大射》云:“应鼙在其东,朔鼙在其北,鼙者皆在人右。 ”郑彼注云:“便其先击小,后击大。 ”既便其事,是鼙皆小鼓也。 云“其所用别未闻”者,此上下祭祀之事,有应,有《申画》,无朔。 《大射》有朔,有应,无朄。 凡言“应”者,应朔鼙,祭祀既有应,明有朔,但无文,不可强定之,故云用别未闻也。 彻,歌。 于有司彻而歌《雍》。 [疏]注“于有”至“歌雍”○释曰:郑知彻祭器歌《雍》者,见《论语八佾》云:“三家者以《雍》彻,孔子云:‘相维辟公,天子穆穆,奚取于三家之堂。 ’”以三家无辟公助祭,又无天子之容,则诸侯亦不得用,惟天子得用之,是天子之容,则彻器用彻诗,故云歌《雍》也。 大飨亦如之。 [疏]“大飨亦如之”○释曰:其大飨,飨诸侯之来朝者,彻器亦歌《雍》。 若诸侯自相飨,彻器即歌《振鹭》。 故《仲尼燕居》云“大飨有四焉”,云“彻以《振羽》”,《振羽》当为《振鹭》,是其事也。 大丧,与廞。 从大师。 ○与,音预。 [疏]注“从大师”○释曰:知从大师者,见《大师职》云“廞作柩谥”,此言与,谓与在廞中,明从大师也。 凡小祭祀小乐事,鼓朄。 如大师。 郑司农云:“朄,小鼓名。 ”掌六乐声音之节与其和。 和,錞于。 ○和,户卧反,同。 錞,音淳,本或作淳。 [疏]注“和錞于”○释曰:郑知和是錞于者,见《鼓人》云“金錞和鼓”,故知和是錞于也。 瞽蒙掌播鼗、柷、敔、埙、箫、管、弦、歌。 播谓发扬其音。 [疏]“瞽蒙”至“弦歌”○释曰:此八者,皆小师教此瞽蒙,令于作乐之时,播扬以出声也。 讽诵诗,世奠系,鼓琴瑟。 讽诵诗,谓暗读之,不依咏也。 故书“奠”或为“帝”。 郑司农云:“讽诵诗,主诵诗以剌君过,故《国语》曰‘瞍赋蒙诵’,谓诗也。 杜子春云:‘帝读为定,其字为奠,书亦或为奠。 世奠系,谓帝系,诸侯卿大夫世本之属是也。 小史主次序先王之世,昭穆之系,述其德行。 瞽蒙主诵诗,并诵世系,以戒劝人君也。 故《国语》曰:“教之世,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,以休惧其动。 ”玄谓讽诵诗,主谓廞作柩谥时也。 讽诵王治功之诗,以为谥。 世之而定其系,谓书于世本也。 虽不歌,犹鼓琴瑟,以播其音,美之。 ○奠,音定。 系,户计反,注同。 剌,七赐反。 瞍,素口反。 行,下孟反。 怵,敕律反,北本作休。 [疏]“讽诵”至“琴瑟”○释曰:讽诵诗,谓于王丧将葬之时,则使此瞽蒙讽诵王治功之诗,观其行以作谥,葬后当呼之。 云“世奠系”者,奠,定也。 谓辨其昭穆,以世之序而定其系。 系,即帝系,世本是也。 鼓琴瑟者,诗与世本二者,虽不歌咏,犹鼓琴瑟而合之,以美之也。 ○注“讽诵”至“美之”○释曰:按上注云“背文曰讽,以声节之曰诵”,别释之。 此总云“暗读之不依咏”者,语异义同。 背文与以声节之,皆是暗读之,不依琴瑟而咏也。 直背文暗读之而已。 故虽有琴瑟,犹不得为曲合乐曰歌,是以郑云“虽不歌,犹鼓琴瑟以播其音美之”也。 若然,诵则以声节之,兼琴瑟则为歌矣,而得不为歌者,此止有讽,而言诵者,讽诵相将,连言诵耳。 先郑云“讽诵诗,主诵诗以剌君过”,并引《国语》,皆是谏诤人君法度。 郑不从,而为廞作柩谥时者,以其与世系连文,皆是王崩后事,不得为谏诤,是以《大师》廞作柩谥,此瞽蒙讽诗,事相成故也。 子春与先郑同,但兼解世系耳。 帝系据王,即经系也,诸侯卿大夫谓之世本,即经世也。 云“小史主次序先王之世,昭穆之系”者,《小史职》云:“奠系世,辨昭穆。 ”故知小史次序之。 云“述其德行”者,取义于《国语》云“为之昭明德”是也。 子春之意,与先郑同为谏诤之事,后郑亦不从也。 《国语》者,按《楚语》云:“庄王使士亹傅大子箴,辞,王卒使傅之。 问于申叔时,申叔时曰:教之春秋,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,以戒劝之。 教之世,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,以休惧其动。 ”注云:“先王之系世本,使知有德者长,无德者短。 ”子春引之者,证帝系、世本之事。 后郑云“世之而定其系,谓书于世本”,以世与系为一事用之。 又对文言之,王谓之帝系,诸侯卿大夫谓之世本。 散则通。 故云书于世本,世本即帝王系也。 掌《九德》、《六诗》之歌,以役大师。 役,为之使。 视了掌凡乐事播鼗,击颂磬、笙磬。 视了播鼗又击磬。 磬在东方曰笙,笙,生也。 在西方曰颂,颂或作庸,庸,功也。 《大射礼》曰:“乐人宿县于阼阶东,笙磬西面,其南笙锺,其南镈,皆南陈。 ”又曰:“西阶之西,颂磬东面,其南锺,其南镈,皆南陈。 ”○颂,众家不音,当依字,戚音容。 [疏]“视了”至“笙磬”○释曰:按《序官》,视了三百人,皆所以扶工。 以其扶工之外无事,而兼使作乐,故云“掌凡乐事”,则“播鼗”已下至职末,皆是也。 ○注“视了”至“南陈”○释曰:云“视了播鼗又击磬”者,按小师教鼓鼗,注云:“教,教瞽蒙。 ”《瞽蒙》云:“掌播鼗”,今视了亦掌播鼗,但有目,不须小师教之耳,故郑云“视了播鼗又击磬”,是视了兼掌鼗也。 云“磬在东方谓之笙,笙,生也。 在西方曰颂,颂或作庸,庸,功也”者,以东方是生长之方,故云笙。 西方是成功之方,故云庸,庸,功也。 谓之颂者,颂者美盛德之形容,以其成功告于神明,故云颂。 言“或作庸”者,《尚书》云“笙庸以间”,孔以庸为大锺,郑云:“庸即《大射》颂,一也。 ”引《大射》者,证东方之磬为笙,西方之磬为颂之事也。 掌大师之县。 大师当县则为之。 [疏]注“大师”至“为之”○释曰:按大司乐有宿县之事,小胥正乐县之位,大师无县乐之事。 此大师之乐者,大师掌六律六同、五声八音,以其无目,于音声审,本职虽不言县乐器,文寄于此,明县之可知。 言“当县则为之”者,以其有目故也。 凡乐事,相瞽。 相谓扶工。 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 [疏]注“相谓扶工”○释曰:能其事曰工,故乐称工,是以《仪礼·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、《燕礼》、《大射》皆言工。 相者,以视了有目,瞽人无目,须人扶持故也。 大丧,廞乐器,大旅亦如之。 旅,非常祭。 于时乃兴造其乐器。 [疏]注“旅非”至“乐器”○释曰:大丧,廞乐器,谓明器,故《檀弓》云:“木不成斫,瓦不成味,竹不成用,琴瑟张而不平,笙竽备而不和。 ”是沽而小耳,是临时乃造之。 大旅非常祭,亦临时乃造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 旅不用寻常祭器者,以其旅是非常,则其器亦如明器沽而小,故文承明器而云“亦如之”也。 宾射,皆奏其锺鼓。 击朄以奏之。 其登歌,大师自奏之。 [疏]注“击朄”至“奏之”○释曰:郑知“击朄以奏之”者,见《大师职》云“下管令奏鼓朄”,以其锺鼓与管俱在下,管既击朄令奏,则锺鼓亦击朄奏之可知。 云“其登歌,大师自奏之”者,《大师职》见大祭祀登歌击拊,虽不言宾射,宾射登歌,自然大师令奏击拊也。 若然,大射之时,锺鼓视了击朄,登歌亦大师自奏也。 鼜、恺献,亦如之。 恺献,献功恺乐也。 杜子春读“鼜”为“忧戚”之戚,谓戒守鼓也。 击鼓声疾数,故曰戚。 [疏]“鼜恺献亦如之”○释曰:鼜,谓夜戒守之鼓。 恺献,谓战胜献俘之时作恺乐,二者皆视了奏其锺鼓,故云“亦如之”也。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和,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,以为乐器。 阳声属天,阴声属地,天地之声,布于四方。 为,作也。 故书“同”作“铜”。 郑司农云:“阳律以竹为管,阴律以铜为管,竹阳也,铜阴也,各顺其性,凡十二律,故大师职曰‘执同律以听军声’。 ”玄谓律,述气者也。 同助阳宣气,与之同。 皆以铜为。 [疏]注“阳声”至“铜为”○释曰:云“阳声属天,阴声属地,天地之声,布于四方”者,此《典同》既云“掌六律六同”,即覆云“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”,明天地四方阴阳之声,还是六律六同也。 但于十二辰,在阳辰为律,属天。 在阴辰为同,属地。 十二律布在四方,方有三也。 此即《大师》所云六律左旋,六同右转,阴阳相合者也。 先郑云:“阳律以竹为管,阴律以铜为管,竹阳也,铜阴也,各顺其性”,并大师执同,亦为铜字解之。 后郑不从之,故云“律,述气者也。 同,助阳宣气,与之同。 皆以铜为之”。 郑知义然者,按《律历志》云:“律有十二,阳六为律,阴六为吕,有三统之义焉。 ”其《传》曰:“黄帝之所作也。 黄帝使泠纶,自大夏之西。 ”应劭曰:“大夏,西戎之国也。 昆仑之阴,取竹之解谷。 ”孟康曰:“解,脱也。 谷,竹沟也。 取竹之脱无沟节者也。 一说昆仑之北,谷名也。 ”生其窍均厚者,断两节间而吹之,以为黄锺之宫。 制十二筩以听凤之鸣,其雄鸣为六,雌鸣亦六。 此则上古用竹。 又按《律历志》云:“度者,分、寸、尺、丈、引也,所以度长短也。 本起黄锺之长,一黍为一分,十分为寸,十寸为尺,十尺为丈,十丈为引,而五度审矣。 ”其法用铜,是阳律用铜可知,是后世用铜之明证也。 凡声,高声 发布时间:2026-02-26 10:00:16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87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