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春秋谷梁传注疏》 卷十 内容: ◎文公起元年,尽八年文公襄王二十六年即位,名兴。 [疏]《鲁世家》:文公名兴,僖公之子,以襄王二十六年即位。 《谥法》:“慈惠爱民曰文。 ”元年,春,王正月,公即位。 继正即位,正也。 继正,谓继正卒也。 隐去即位以见让,桓书即位示安忍。 庄、闵、僖不言即位,皆继弑。 ○去,起吕反。 见,贤遍反。 弑,申志反。 二月,癸亥,日有食之。 天王使叔服来会葬。 诸侯丧,天子使大夫会葬,礼也。 传例曰:“天子大夫称字。 ”盖未受采邑,故不称氏。 字者贵称,故可独达也。 ○贵称,尺证反。 [疏]“诸侯”至“达也”。 ○释曰:范云传例者,非正例,推以知之。 定十四年传曰:“天子之大夫不名。 ”隐七年“凡伯来聘”传曰:“凡伯者何也? 天子之大夫也。 ”又九年“南季来聘”传曰:“南,氏姓也。 季,字也。 ”是天子之大夫称字,据传文可知,故亦得云传例也。 葬曰会,言会,明非一人之辞。 其志,重天子之礼也。 [疏]“重天子之礼也”。 释曰:五年,“毛伯来会葬”,“会葬之礼于鄙上”。 此叔服来会葬,云“其志重天子之礼也”者,旧解以为叔服在葬前至,先乡鲁国,然后赴葬所。 毛伯以丧服发后始来,先之竟上,然始至鲁国,故传释有异辞也。 或当此释书之所由,故云重天子之礼也。 彼解会葬之处,故云于鄙上。 二者互言之,未必由先后至,理亦通也。 夏,四月,丁巳,葬我君僖公。 薨称公,举上也。 葬我君,接上下也。 僖公葬而后举谥,谥所以成德也,于卒事乎加之矣。 [疏]“薨称”至“加之矣”。 ○释曰:重发传者,桓不以礼终,僖则好卒,二者既异,故传详之。 天王使毛伯来锡公命。 毛,采邑,伯,字也,天子上大夫也。 ○锡,星历反。 采地音菜,地本又作邑。 礼:有受命,无来锡命,锡命,非正也。 [疏]“礼有”至“正也”。 ○释曰:重发传者,桓则薨后见锡,此则即位见锡,嫌其得正,故传发之。 晋侯伐卫。 叔孙得臣如京师。 卫人伐晋。 秋,公孙敖会晋侯于戚。 礼:卿不得会公侯。 《春秋》尊鲁,内卿大夫可以会外诸侯。 戚,卫地。 ○戚,仓寂反。 [疏]注“内卿”至“卫地”。 ○释曰:“内卿大夫可以会外诸侯”者,下二年传文。 不于此发例者,伯者至尊,大夫不可以会,但《春秋》内鲁,故无讥文。 以失礼深,传不可云得会。 至于三年垂敛之会,则是凡常诸侯,礼虽不达,人情通许。 故发内大夫可以会外诸侯之例。 冬,十月,丁未,楚世子商臣弑其君。 郑嗣曰:“商臣,缪王也。 ?,文王之子成王也。 不言其父而言其君者,君之于世子,有父之亲,有君之尊,言世子所以明其亲也,言其君所以明其尊也,商臣于尊亲尽矣。 ○弑其,申志反,传同。 ?,苦门反。 日? 之卒,所以谨商臣之弑也。 夷狄不言正不正。 徐干曰:“中国君卒,正者例日,篡立不正者不日,夷狄君卒,皆略而不日,所以殊夷夏也。 今书日,谨识商臣之大逆尔,不以明? 正与不正。 ”○篡,初患反。 夏,户雅反。 识,如字,又申志反。 [疏]“夷狄”至“不正”。 ○释曰:传言此者,以夷狄之弑有日与不日,嫌同中国,故分明别之。 公孙敖如齐。 二年,春,王二月,甲子晋侯及秦师战于彭衙。 彭衙,秦地。 ○衙音牙。 秦师败绩。 丁丑,作僖公主。 作,为也,为僖公主也。 为僖公庙作主也。 主,盖神之所冯依,其状正方,穿中央,达四方。 天子长尺二寸,诸侯长一尺。 ○为僖公庙,于伪反。 冯,皮冰反。 长尺,直亮反,又如字,下同。 立主,丧主于虞,礼:平旦而葬,日中反而祭,谓之曰虞,其主用桑。 吉主于练。 期而小祥,其主月栗。 作僖公主,讥其后也。 僖公薨,至此巳十五月。 作主坏庙有时日,于练焉坏庙。 坏庙之道,易檐可也,改涂可也。 礼:亲过高祖则毁其庙,以次而迁,将纳新神,故示有所加。 ○坏音怪,下同。 檐,以占反。 [疏]“作为”至“可也”。 ○释曰:僖二十年“新作南门”,传曰:“作,为也。 有加其度也。 ”彼传意言作所以为讥,则此作亦讥可知,故下传云“作僖公主,讥其后也。 ”案庄公之丧巳二十二月,仍讥其为吉禘,今方练而作主,犹是凶服,而曰吉主者,三年之丧,至二十五月犹未合全吉,故公子遂有纳币之讥。 庄公丧制未二十五月而禘祭,故讥其为吉。 此言吉者,比之虞主,故为吉也。 此虽为练作之主,终入庙以辨昭穆,故传以吉言之。 然作主在十三月,坏庙在三年丧终,而传连言之者,此主终入庙,入庙即易檐,以事相继,故连言之,非谓作主坏庙同时也。 或以为练而作主之时,则易檐改涂,故此传云于练坏庙,于传文虽顺,旧说不然,故不从之,直记异闻耳。 麋信引卫次仲云:“宗庙主皆用栗,右主八寸,左主七寸,广厚三寸。 若祭讫,则内于西壁慆中,去地一尺六寸。 右主,谓父也;左主,谓母也。 ”何休、徐邈并与范注同,云天子尺二寸,诸侯一尺,状正方,穿中央,达四方,是与卫氏异也。 其藏之也,《白虎通》亦云藏之西壁,则纳之西壁中,或如卫说;去地高下,则无文以明之。 何休又云:“谓之虞者,亲丧巳入圹,皇皇无所见求,而虞事之。 虞,犹安也。 虞主用桑者,桑犹丧也。 取其名与其粗粗,所以副孝子之心。 ”练主用栗者,谓既埋虞主于两阶之间,易用栗木为主,取其战栗,故用栗木为主。 又引《士虞记》曰:“桑主不文,吉主皆刻而谥之。 ”盖为禘时别昭穆也。 徐邈注《谷梁》尽与之同,范亦当不异也。 三月,乙巳,及晋处父盟。 晋大夫阳处父。 [疏]注“晋大夫阳处父”。 ○释曰:经不言阳,注知之者,以下有晋杀其大夫阳处父故也。 不言公,处父伉也,为公讳也。 讳公与大夫盟,去处父氏,公亲如晋,使若与甚君盟,如经言邾仪父矣。 不书地者,公在晋也。 庄二十二年“秋,七月丙申,及齐高傒盟于防”,不去高傒氏者,公不亲如齐,不与其君盟,于耻差降。 ○伉,苦浪反。 为公,于伪反。 去处父,起吕反,下同。 傒音兮。 差,初卖反,又初佳反。 何以知其与公盟? 以其日也。 何以不言公之如晋? 所耻也。 出不书,反不致也。 [疏]“何以”至“不致也”。 ○释曰:传决不言公者,据隐公八年“九月辛卯,公及莒人盟于包来”言公也。 彼传云:“可言公及人,不可言公及大夫。 ”故此没公,彼存公也。 庄二十二年“及齐高傒盟于防”,传曰:“不言公,高傒伉也。 ”彼巳有传,此又重发者,高傒存氏,今处父去族嫌异,故重发之。 传不于高傒发日以明公存者,二者理同,此又须辨公不言如晋意也,故就此一发之,后注云“书日,则公盟也”,是亦意同之事也。 传又云出不书,反不致也者,以致者必有出,出者不必致,今出既不书,故反亦不致也。 夏,六月,公孙敖会宋公、陈侯、郑伯、晋士谷,盟于垂敛。 垂敛,郑地。 ○谷,户木反,本又作縠,九年同。 敛如字,《左氏》作垂陇。 内大夫可以会外诸侯。 自十有二月不雨,至于秋七月。 建午之月,犹未为灾。 历时而言不雨,文不忧雨也。 僖公忧民,历一时辄书不雨,今文公历四时乃书,是不勤雨也。 [疏]“历时”至“雨也”。 ○释曰:传发之者,以僖公忧民之情急,故备书之。 今文公继父之业,无志于民,故略书之。 以二者既异,故传分而别之。 庄三十一年“冬,不雨”,不发传者,以一时不雨轻故也。 下十年、十三年意亦与此同,故省文不发之。 不忧雨者,无志乎民也。 无恤民志。 八月,丁卯,大事于大庙,跻僖公。 大事,祫也。 时三年之丧未终,而吉祭于大庙,则其讥自明。 ○大庙音泰,注及传“大祖”同。 跻,子兮反,升也。 祫,户来反,下及注皆同。 [疏]注“大事”至“自明”。 ○释曰:旧解范云其讥自明者,谓吉禘于庄公书吉,此大事于大庙不书吉者,以同未满三年,前巳书吉,则此亦同讥,故云其讥自明。 此解取杜预之意也。 然杜云其讥已明,故得以吉禘并之,范云其讥自明,焉知远比吉禘! 盖范意以丧制未终,不待讥责,其恶足显,故云自明也。 禘祫之礼俱在庙序昭穆,所以为制异者,《公羊传》称“五年再殷祭”,何休云:“谓三年祫,五年禘,禘所以异于祫者,禘则功臣皆祭也,祫则合食于大祖而巳。 ”是何休意祫则三年,禘则五年也。 范于闵二年注同杜预,以禘为三年之祭,必不得与何休同也。 《公羊》云:“五年再殷祭。 ”禘既三年,盖祫则五年也。 若然,祫在五年而云三年之丧未禘者,据时三年未终而为祫祭,故以三年言之,不谓祫祭亦在三年也。 或以为禘祫同三年,但禘在夏,祫在秋,直时异耳,于范注不妨,但与《公羊》“五年再殷祭”违也。 何休又云:“天子特禘特祫,诸侯禘则不礿,祫则不尝,大夫有赐于君,然后祫其高祖。 ”然诸侯禘则不礿,或如何说,云大夫有祫,恐其不然。 《公羊》亦以此大事于大庙为祫祭,杜解《左氏》以大事为禘,与《谷梁》异。 大事者何? 大是事也,着祫、尝。 祫,合也。 尝,秋祭。 祫祭者,毁庙之主,陈于大祖;未毁庙之主,皆升,合祭于大祖。 祫祭者,皆合祭诸庙巳毁未毁者之主于大祖庙中,以昭缪为次序,父为昭,子为穆,昭南乡,缪北乡,孙从主父坐也。 祭毕,则复还其庙。 ○昭缪音韶穆,下及传同。 乡音向,下同。 跻,升也,先亲而后祖也,逆祀也。 旧说僖公闵公庶兄,故文公升僖公之主于闵公之上耳。 僖公虽长,巳为臣矣。 闵公虽小,巳为君矣。 臣不可以先君,犹子不可以先父,故以昭穆父祖为喻。 宁曰:即之于传,则无以知其然。 若引《左氏》以释此传,则义虽有似,而于文不辨。 高宗,殷之贤主,犹祭丰于祢,以致雉雊之变,然后率修常礼。 文公傎倒祖考,固不足多怪矣。 亲谓僖,祖谓庄。 ○长,丁丈反。 先,悉荐反,下同。 祢,乃礼反。 雊,古豆反,雉鸣也。 傎倒,丁田反,下丁老反。 逆祀,则是无昭穆也。 无昭穆,则是无祖也。 无祖,则无天也。 故曰:文无天。 无天者,是无天而行也。 祖,人之始也。 人之所仰,天也。 君子不以亲亲害尊尊,此《春秋》之义也。 尊卑有序,不可乱也。 [疏]“大事”至“义也”。 ○释曰:大是事也者,祫是祭之大者,故云大是事也。 着祫尝者,谓以大事言之,着明是祫尝之祭也。 尝连言者,祫必在秋,故连尝言之。 然周之八月,夏之六月,而云着祫尝者,盖月却节前,巳得立秋之节故也。 先亲而后祖,亲谓僖公,祖谓闵公也。 僖继闵而立,犹子之继父,故传以昭穆祖父为喻。 此于传文不失,而范氏谓庄公为祖,其理非也。 何者? 若范云文公傎倒祖考,则是僖在于庄上,谓之夷狄犹自不然,况乎有道之邦,岂其若是? 明范说非也。 则无天也,谓天道先尊而后亲,今乱其上下,不仰法天也。 此《春秋》之义也者,以嫌疑之间,须取圣证故也。 冬,晋人、宋人、陈人、郑人伐秦。 公子遂如齐纳币。 丧制未毕而纳币,书非礼。 三年,春,王正月,叔孙得臣会晋人、宋人、陈人、卫人、郑人伐沈,沈溃。 沈,国也。 溃之为言上下不相得。 ○沈音审。 溃,户内反。 夏,五月,王子虎卒。 叔服也。 此不卒者也,外大夫不书卒。 何以卒之? 以其来会葬,我卒之也。 会葬在元年,[疏]“何以卒之”。 释曰:重发之者,尹氏则以为鲁主,此为会葬,事异,故重发之。 或曰,以其尝执重以守也。 僖二十四年,“天王出居于郑”,叔服执重任以守国。 ○守,手又反。 秦人伐晋。 秋,楚人围江。 雨螽于宋。 外灾不志,此何以志也? 曰,灾甚也。 其甚奈何? 茅茨尽矣。 茅茨犹尽,则嘉谷可知。 茨,蒺藜。 ○雨螽,于付反,下同;下音终。 茨,在思反。 茅,草也。 [疏]“外灾不志”。 ○释曰:外灾不志,重发之者,志灾或为王者,之后或为甚而录之,故不得一例危之。 ○注“茨,蒺藜”。 ○释曰:徐邈云:“禾稼既尽,又食屋之茅茨。 ”今范云“茨,蒺藜”,则与徐异也。 《公羊》与《考异邮》皆云:“螽死而螽于地。 ”故何休云“螽犹众也,死而坠者,象宋群臣相残害也”云云,“上下异之云尔”。 今《谷梁》直云“茅茨尽矣,着于上见于下谓之雨”,与谶违,是为短。 郑玄云:“《谷梁》意亦以宋德薄,后将有祸故,故螽飞在上,坠地而死。 言茅茨尽者,着甚之验,于谶何错之有乎? ”是郑意以雨螽于宋,亦为将祸之应也。 着于上见于下谓之雨。 见,贤遍反。 冬,公如晋。 十有二月,己巳,公及晋侯盟。 晋阳处父帅师伐楚,救江。 此伐楚,其言救江,何也? 江远楚近,伐楚所以救江也。 时楚人围江,晋师伐楚,楚国有难,则江围自解。 ○难,乃旦反。 解音蟹,又古买反。 四年,春,公至自晋。 夏,逆妇姜于齐。 其曰妇姜,为其礼成乎齐也。 妇礼成于齐,故在齐便称妇。 ○为,于伪反。 其逆者谁也? 亲逆而称妇,或者公与? 何其速妇之也! 郑嗣曰:“皆问者之辞。 问者以使大夫逆,例称女,而今称妇,为是公亲逆与? 怪称妇速,故反复推之。 ”○公与音余,注同。 反复,芳服反。 曰,公也。 其不言公,何也? 据庄二十四年“公如齐逆女”言公。 非成礼于齐也。 非,责。 曰妇,有姑之辞也。 其不言氏何也? 贬之也。 何为贬之也? 夫人与有贬也。 邵曰:“夫人能以礼自防,则夫妇之礼不成于齐,故讥公而夫人与焉。 ”○与音豫,注同。 贬,彼检反。 [疏]“其曰妇”至“贬也”。 ○释曰:宣元年巳有传,今故深发之者,彼书夫人,此直云妇姜,嫌文异也,故彼此明之。 以彼称夫人,又书至,此不然者,《公羊传》曰:“其谓之逆妇姜于齐何? ……娶于大夫者,略之也。 ”徐邈亦以为不书至、不称夫人,下娶贱,略之。 若以诸侯下娶大夫使为略贱,则大夫亦不得上娶诸侯,且天子得下婚诸侯,何为诸侯不得下娶大夫? 是《公羊》之言,不可以解此也。 盖不称夫人,不言至者,以其妇礼成于齐,故异于余称。 传云“夫人与有贬也”者,解不称氏之意,非释不称夫人也。 狄侵齐。 秋,楚人灭江。 晋侯伐秦。 卫侯使宁俞来聘。 俞,羊朱反。 冬,十有一月,壬寅夫人风氏薨。 僖公母,风姓。 五年,春,王正月,王使荣叔归含且赗。 含,口实也。 《礼记》曰:“饭用米贝,弗忍虚也。 ”诸侯含用玉,荣叔,天子之上大夫也。 荣,采地,叔,字。 ○含,户暗反,释旧作唅。 赗,芳凤反。 饭,扶晚反。 [疏]注“含口”至“叔字”。 ○释曰:“饭用米贝,不忍虚也”,《礼记·檀弓》文。 诸侯含用玉,《礼纬》文也。 含,一事也。 赗,一事也。 兼归之,非正也。 礼:含、赗、襚,各异人。 ○襚音遂。 [疏]注“礼含”至“异人”。 释曰:知各异人者,《杂记》称诸侯之丧有赗者,有含者,有襚者,又此传云兼归之,非正也,明天子于诸侯含襚常各异使也。 其曰且,志兼也。 其不言来,不周事之用也。 何休曰:“四年‘夫人风氏薨’,九年‘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’,最晚矣,何以言来? ”郑君释之曰:“秦自败子殽之后,与晋为仇,兵无休时,乃加免缪公之丧而来,君子原情不责晚。 ”用,或作辞。 ○殽,户交反。 赗以早,乘马曰赗,乘马所以助葬,成风未葬,故书早。 ○乘,绳证反,下同。 而含已晚。 已殡,故言晚。 国有远近,皆令及事,理不通也。 《礼·杂记》曰:“含者执璧将命曰:‘寡君使某含。 ’相者入告,出曰:‘孤某须矣。 ’含者入,升堂致命,子拜稽颡。 含者坐委于殡东南,有苇席,既葬,蒲席。 降,出反位。 ”明君之于臣,有含赗之义,所以助丧尽恩,含不必用,示有其礼。 ○令,力呈反。 相,息亮反。 稽颡音启,下息党反。 苇,于鬼反。 [疏]注“已殡”至“其礼”。 ○释曰:旧解以为传与《杂记》违者,传言含赗,上关天子之于诸侯及夫人耳。 《杂记》所云唯论诸侯自相于,不是天子施于诸侯之事,故彼既殡犹致含,此则责其晚也。 何者? 诸侯及夫人于天子生有朝觐之好,有疾则当告于天子,天子遣使问之,有丧则致含,无则止矣,故未殡以来,是以及事。 今天子归赗大早,归含大晚,故讥之。 其诸侯相于,有疾未必相告,比殡以来,道远者容其不至,故示其礼而已,不责其晚也,以事既有殊,讥亦有异。 今恐不然,何者? 范云“国有远近,皆令及事,理不通也”,则是传之不通,故引记文为证。 何得云天子与诸侯礼异? 是旧说妄耳。 又云“明君之于臣”云云者,证君之于臣有赗含之义,不必皆用也。 案郑《释废疾》云:“天子于二王后之丧,含为先,襚次之,赗次之,余诸侯,含之赗之,小君亦如之。 于诸侯之臣,襚之,赗之。 其诸侯相于,如天子于二王之后。 于卿大夫,如天子于诸侯。 于士,如天子于诸侯之臣。 京师去鲁千里,王室无事,三月乃含,故不言来以讥之。 ”是郑意亦以讥王含晚也。 范前注引郑释,似将传为是,后注取彼记文,则以传非者,范以何休取“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襚”为难非类,故上注取郑释以排之,下注既以传为非,故引《杂记》之文为证,二注并不取郑君非王含晚之说,益明范云传为非也。 三月,辛亥,葬我小君成风。 王使毛伯来会葬。 会葬之礼于鄙上。 从竟至墓,主为送葬来。 ○竟音境。 为,于伪反。 [疏]“毛伯来会葬”。 ○释曰:《左氏》、《公羊》及徐邈本云召伯,此本作毛伯,疑误也。 夏,公孙敖如晋。 秦人入鄀。 鄀音若。 秋,楚人灭六。 冬,十月,甲申,许男业卒。 六年,春,葬许僖公。 夏,季孙行父如陈。 行父,季友孙。 [疏]注“行父,季友孙”。 ○释曰:《世本》:季友生仲无佚,佚生行父是也。 秋,季孙行父如晋。 八月,乙亥,晋侯欢卒。 欢,好官反。 冬,十月,公子遂如晋。 葬晋襄公。 晋杀其大夫阳处父。 称国以杀,罪累上也。 襄公已葬,其以累上之辞言之,何也? 君漏言也。 上泄则下暗,下暗则上聋,且暗且聋,无以相通。 臣暗不言,君无所闻,上下否塞。 ○累,劣伪反,下同,或如字。 泄,息列反,又以制反。 聋,鲁公反。 [疏]传“襄公已葬”。 ○释曰:徐邈解襄公已葬,谓《春秋》之例,君杀无罪之大夫,则是失德,不合书葬,今襄公书葬,则是无罪,而以累上之辞言之者,以襄公漏泄阳处父之言故也。 旧解亦云襄公罪轻,故不追去葬文。 今以为传云襄公已葬者,谓卒哭日久,葬在前,杀在后,是罪累不合及君,故起累上之问,非是释合书葬以否。 射姑杀者也。 杀处父。 ○《左氏》作“射姑”。 射姑之杀奈何? 曰:晋将与狄战,使狐夜姑为将军,赵盾佐之。 阳处父曰:“不可! 古者君之使臣也,使仁者佐贤者,不使贤者佐仁者。 今赵盾贤,夜姑仁,其不可乎? ”邵曰:“贤者多才也,战主于攻伐,仁者有恻隐之恩,不如多才者有权略。 ”○盾,徒本反。 攻如字,又音贡。 恻,初力反。 襄公曰:“诺。 ”谓夜姑曰:“吾始使盾佐女,今女佐盾矣。 ”称处父语以语之,故传曰漏言也。 ○女音汝,语,鱼虑反。 夜姑曰:“敬诺。 ”襄公死,处父主竟上事,待诸侯会葬,在鄙上。 ○竟音境。 夜姑使人杀之,君漏言也。 亲杀者夜姑,而归罪于君,明由君言而杀之,罪在君也,故称君以杀。 [疏]注“亲杀”至“以杀”。 ○释曰:两下相杀,不志乎《春秋》,今虽是射姑之杀,罪君漏言,故称国以杀。 故士造辟而言,诡辞而出,辟,君也。 诡辞而出,不以实告人。 ○造,七报反。 辟,必亦反,君也,注同。 诡,九委反。 曰:用我则可,不用我则无乱其德。 此士对君言之辞。 晋狐夜姑出奔狄。 闰月不告月,犹朝于庙。 礼:天子以十二月朔政班告于诸侯,诸侯受于祢庙,孝子尊事先君,不敢自专也。 言朝者,缘生以事死,亲存,朝朝莫夕不敢泄鬼神,故事毕,感月始而朝之。 ○犹朝,直遥反,注及下同。 朝朝,上如字,下直遥反。 莫音慕。 泄,息列反。 [疏]注“礼天子”至“朝之”。 ○释曰:《周礼》“太史班告朔于邦国”,郑玄云:“天子班朔于诸侯,诸侯藏之祖庙。 至朔日朝于庙,告而受行之。 ”《论语》云:“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。 ”是告朔用特羊言庙。 郑云“祖庙”,范言“祢庙”者,以无正文,各以意说,或祖或祢,通言之耳。 何休亦云“藏于祖庙,使大夫南面奉天子命,君北面而受之”,是亦受政之事也。 凡告朔之礼,因听视此月之政,故谓之视朔,谓之听朔也。 其朝庙之礼,孝子缘生以事死,因告朔在庙,故感月始而亦享祭宗庙,故亦谓之朝享,其岁首谓之朝正也。 据《玉藻》及《祭法》之文,则天子听朔于明堂,朝享自祖考以下五庙,诸侯则听朔于大庙,朝享自皇考以下三庙也。 《公羊传》称:闰月“曷为不告朔? 天无是月也。 闰月矣,何以谓之天无是月? 是月,非常月也。 ”此传云“闰月者,附月之余日也”,“天子不以告朔而丧事不数”。 《公羊》、《谷梁》皆以为闰月不合告朔,《左氏传》云:“不告闰朔,弃时政也。 何以为民主? ”则闰月当告朔,与二传异也。 案哀五年“闰月,葬齐景公”。 《公羊传》意以为并闰,此传云“丧事不数也”者,闰月不告朔。 二传虽同,其于丧事,数与不数,其意又异也。 范氏《别例》云:“书不告朔有三,皆所以示讥耳。 则此文,一也;公四不视朔,二也;襄二十九年,公在楚,三也。 ”公既在楚,则是不告朔,故亦以为一。 注又云不敢泄鬼神,解生则朝朝莫夕,死则每月始朝之意也。 不告月者何也? 不告朔也。 不告朔,则何为不言朔也? 闰月者,附月之余日也,积分而成于月者也。 一岁三百六十日,余六日,又有小月六,积五岁得六十日而再闰,积众月之余分以成此月。 [疏]注“一岁”至“此月”。 ○释曰:古今为历者,皆云周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,日之行天,一日一夜行一度,故谓一度为一日。 一岁十二月,唯有三百六十日,是余五日四分日之一也。 又月一大一小,则一年之间又有六日,并言之,则一岁有十二日,故积五岁得六十日。 此皆大率而言,其实一年不得有十二日,范不如历法细计之,故云五岁得六十日也。 天子不以告朔,而丧事不数也。 闰是丛残之数,非月之正,故吉凶大事皆不用也。 不数,所右也。 ○丛,俎洪反。 犹之为言可以已也。 郊然后三望,告朔然后朝庙,俱言犹,义相类也。 既废其大,而行其细,故讥之。 [疏]“犹之”至“已也”。 ○释曰:重发传者,前为三望发,此是朝庙,嫌异,故重明之。 范例“犹”有五等,发传者三:僖三十一年“犹三望”,独发传者,据始也;宣三年不发传者,从例也;成七年亦不发传者,亦为从例可知也;此年发传者,朝与三望异也;宣八年发传者,嫌仲遂有罪,得不寝礼,又绎祭与朝庙礼异故也。 七年,春,公伐邾。 三月甲戌,取须句。 取邑不日,此其日何也? 据僖二十六年公“伐齐,取谷”,不日。 ○句,其俱反。 不正其再取,故谨而日之也。 僖二十二年,公已“伐邾,取须句”,过而不改,于此为甚,故录日以志之。 [疏]“不正”至“日之也”。 ○释曰:哀元年“冬,仲孙何忌帅师伐邾”;二年“王二月,季孙斯”云云“帅师伐邾,取漷东田”“及沂西田”。 彼比年伐邾,而取两邑,经不书日,今僖之与文,父子异人,特言谨而日之者,以文公是不肖之君,缓主逆祀,取邑致讨,不得序列于诸侯,讥其过而不改,故录日以见恶。 僖虽伐邾,才始一度,又是作颂贤君,故与文异也。 遂城郚。 遂,继事也。 因伐邾之师。 ○郚音吾。 夏,四月,宋公壬臣卒。 壬臣或作王臣。 宋人杀其大夫。 称人以杀,诛有罪也。 [疏]“宋人杀其大夫”。 ○释曰:《公羊》以为三世内娶,使若无大夫,故不书名。 《左氏》以为无罪,故不书名。 今此传直云“称人以杀,诛有罪也”,则谓此被杀者为有罪,故称人以杀,仍未解不称名所由。 案僖二十五年“宋杀其大夫”,传曰:“其不称名姓,以其在祖之位,尊之也。 ”此传云诛有罪也,又经称宋人,则与彼异。 盖成公壬臣新卒,昭公杵臼未即位,国内无君,故不称名氏,从未命大夫例,故八年郑《释废疾》亦以此为无君。 若然,两下相杀,《春秋》不书,又不得言,其此书杀大夫而云无君者,以受命于嗣天子,是以言其孤未毕丧,故无名氏。 八年书“司马,官也”者,彼虽实有君,而不重瓜牙,无君人之度,故经书“司马”,传以“无君”释之。 郑玄云,亦为上下俱失,罪臣以权宠逼君,故称人以杀。 君以非理杀臣,故着言司马。 不称名者,以其世在祖之位,尊亦与僖二十五年“宋杀其大夫”同,是其说也。 戊子,晋人及秦人战于令狐。 令狐,秦地。 ○令,力丁反。 晋先蔑奔秦。 不言出,在外也。 辍战而奔秦,以是为逃军也。 辍,止也。 为将而独奔,故曰逃军。 ○辍,丁劣反。 将,子匠反。 狄侵我西鄙。 秋,八月,公会诸侯、晋大夫盟于扈。 扈,郑地。 ○扈音户。 其曰诸侯,略之也。 晋侯新立,公始往会,晋侯不盟,大夫受盟。 既以丧娶,又取二邑,为诸侯所贱,不得序下会,讳使若扈之盟,都不可知,故略之。 ○丧取,七住反,本亦作娶。 [疏]注“讳使”至“略之”。 ○释曰:旧说使若扈之盟都不可知者,谓后十五年,亦不序诸侯探解下文故云都也。 今以为范解诸侯不序之意,鲁讳其不与,故总言诸侯,似若扈之盟,诸侯都不可知,非是探解下文始称都也。 冬,徐伐莒。 公孙敖如莒莅盟。 莅,位也。 其曰位,何也? 前定也。 其不日,前定之盟不日也。 [疏]“莅,位也”。 ○释曰:重发传者,以徐伐莒而往莅盟,嫌非两国交盟之例,故明之。 八年,春,王正月。 夏,四月。 秋,八月,戊申,天王崩。 襄王。 冬,十月,壬午,公子遂会晋赵盾盟于衡雍。 衡雍,郑地。 ○雍,于用反。 [疏]“公子遂”。 ○释曰:再称公子者,若下文直言遂,恐为继事之辞。 两名不辨,故重言公子以详之。 乙酉,公子遂会雒戎盟于暴。 郑地。 ○雒戎音洛,本或作伊雒之戎,误。 公孙敖如京师,吊周丧。 不至而复。 丙戌,奔莒。 不言所至,未如也。 若其巳行,当如公子遂至黄乃复,今不言所至而直言复,知其实未如也。 未如则未复也。 未如而曰如,不废君命也。 雍曰:“受命而出,义无私留。 书如京师,以显命行于下。 不书所至,以表不去之罪。 ”未复而曰复,不专君命也。 复者,事毕之辞。 未如,故知其未复,加毕事之文者,言君命无辄专之道。 其如非如也,其复非复也。 唯奔莒之为信,故谨而日之也。 [疏]“谨而日之也”。 ○释曰:襄二十三年,“冬,十月,乙亥,臧孙纥出奔邾”,传曰:“其日,正臧孙纥之出也。 ”范云:“正其有罪。 ”彼云:“正其有罪”,则此亦正其有罪。 两处发传者,此其如非如,其复非复,臧孙则实奔,嫌其意异,故举二者以包其余。 成十六年“冬,十月,乙亥,叔孙侨如出奔齐”,亦同此例,故不复发之。 若然,侨如亦是有罪,书日亦以包之。 于彼注引徐邈云:“礼:大夫去,君埽其宗庙,不绝其祀,身虽出奔,而君遇之不失正,故详而日之,明有恩义也。 ”与此异者,书日之义有二种之意也:一为正罪,一为兼君恩。 知者,以闵二年“公子庆父出奔莒”,文承九月之下而不书日,传称“庆父不复见矣”,明罪重合诛,故去日以见恩绝,则书日者有恩可知。 以此推之,归父公子愁不书日之从例可知也。 然归父有罪,非成公遂之者,归父杀嫡立庶,宜世不长,鲁人逐之,实得其罪,但恶成公遂父之使耳,不言归父无罪也。 螽。 宋人杀其大夫司马。 司马,官也。 其以官称,无君之辞也。 何休曰:“近上七年,‘宋公壬臣卒’,‘宋人杀其大夫’,不言官。 今此在三年中言官,义相违。 ”郑君释之曰:“七年杀其大夫,此实无君也。 今杀其司马,无人君之德耳。 司马、司城,君之爪牙,守国之臣,乃杀其司马,奔其司城,无道之甚,故称官以见轻慢也。 ”传例:“称人以杀,杀有罪也。 ”此上下俱失之。 ○见,贤遍反。 宋司城来奔。 司城,官也。 其以官称,无君之辞也。 来奔者不言出,举其接我也。 [疏]“来奔”至“接我也”。 ○释曰:重发传者,嫌奔杀异也。 来奔不言出,发传于此者,以是来奔之始,故发之。 子哀不发者,从此例可知。 发布时间:2026-03-01 10:25:52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4906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