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仪礼注疏》 卷十三·乡射礼第五 内容: 司正降复位,[疏]“司正降复位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唯宾”,论举觯于宾与大夫,为无爵之事。 云“司正降复位”者,司正当监旅酬讫,故降,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,为无始也。 使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。 (二人,主人之赞者。)举觯者皆洗觯,升,实之,西阶上北面,皆坐奠觯,拜,执觯兴。 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。 举觯者皆坐祭,遂饮,卒觯,兴,坐奠觯,拜,执觯兴。 宾与大夫皆答拜。 举觯者逆降,洗,升实觯,皆立于西阶上,北面,东上。 宾与大夫拜。 举觯者皆进,坐奠于荐右。 (坐奠之,不敢授。)[疏]“举觯”至“荐右”。 ○注“坐奠之不敢授”。 ○释曰:宾与大夫皆席末答拜者,皆席西南面答拜。 云“皆进,坐奠于荐右”者,以其将饮者于右,故也。 云“坐奠之,不敢授”者,对献酬时亲授主人之赞者,卑不敢亲授觯也。 宾与大夫辞,坐受觯以兴。 (辞,辞其坐奠觯。)[疏]“宾与”至“以兴”。 ○注“辞辞其坐奠觯”。 ○释曰:必辞者,赞者不敢亲授,宾与大夫不可自尊,故辞之。 不言“取”而言“受”者,亦是若亲受之然。 举觯者退反位,皆拜送,乃降。 宾与大夫坐,反奠于其所,兴。 (不举者,盛礼已崇。 古文曰反坐。)[疏]“举觯”至“所兴”。 ○注“不举”至“反坐”。 ○释曰:崇,重也。 凡饮酒,礼成于酬。 前已旅酬,所盛礼已重,今主人复举觯,为无爵,尽欢情,客不尽主人欢,故且奠之。 未举之,故不奠荐左。 若无大夫,则唯宾。 (长一人举觯,如《燕礼》媵爵之为。)  [疏]若“无大夫则唯宾”。 ○注“长一”至“之为”。 ○释曰:二人举觯为宾与大夫,今若无大夫,当阙一人,故云“则唯宾”也。 云“长一人举觯,如《燕礼》媵爵之为”者,燕礼初,二大夫媵觯,至旅酬,复使二人,君命长媵一爵于君,与此同,故云如《燕礼》之为彼旅酬。 此为无爵,不同,但一人是同,故引为证也。 司正升自西阶,阼阶上受命于主人,西阶上,北面请坐于宾。 (请坐,欲与宾燕,尽殷勤也。 至此盛礼以成,酒清肴干,强有力者犹倦焉。)[疏]“司正”至“于宾”。 ○注“请坐”至“倦焉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少退北上”,论请坐彻俎之事。 云“酒清肴干,强有力者犹倦焉”者,此《礼记。 聘义》文。 案彼云:“故强有力者将以行礼也,酒清人渴而不敢饮也,肉干人饥而不敢食也,日莫人倦。 ”引之者,证此宾须坐之义。 宾辞以俎。 (俎者,肴之贵者也。 辞之者,不敢以燕坐亵贵肴。)[疏]“宾辞以俎”。 ○注“俎者”至“贵肴”。 ○释曰:俎所盛骨体,骨体是肴之贵者,故辞之也。 反命于主人,主人曰:“请彻俎。 ”宾许。 司正降自西阶,阶前命弟子俟彻俎。 (弟子,宾党也。 俎者,主人赞者设之。 今宾辞之,使其党俟彻,顺宾意也。 上言“请坐于宾”,此言“主人曰”,互相备耳。)  [疏]“反命”至“彻俎”。 ○注“弟子”至“备耳”。 ○释曰:知弟子是宾党者,以其司正降自西阶,阶前命之,明宾党弟子在西阶东面也。 必使宾党弟子者,彻俎是宾请之,故郑云“俎者,主人赞者设之,今宾辞之,使其党俟彻,顺宾意也”。 云“上言请坐于宾,此言主人曰,互相备耳”者,凡辞,皆司正请于主人,主人有命,司正乃传告宾。 今上文云司正“请坐于宾”,直见司正传主人辞,不见“主人曰请坐于宾”之辞,此经直见“主人曰请彻俎”,不见司正传主人以告宾,是互相备也。 不言“互文”而云“互相备”者,凡言互文者,各举一事,一事自周,是互文。 此据一边礼,一边礼不备,文相续乃备,故云互相备。 若云“糗饵粉”,郑注云“饵言糗,言粉,互相足”之类也。 司正升,立于序端。 宾降席,北面。 主人降席自南方,阼阶上北面。 大夫降席,席东南面。 (俟弟子升受俎。)[疏]“司正”至“南面”。 ○注“俟弟子升受俎”。 ○释曰:云“俟弟子升受俎”者,下云“司正以俎出授从者”,注云:“授宾家从来者也,所以厚礼之。 ”则此弟子升受俎者。 案下文据大夫与主人而言,若宾俎授司正,非弟子也。 宾取俎,还授司正。 司正以降自西阶,宾从之降,遂立于阶西,东面。 司正以俎出,授从者。 (授宾家从来者也。 古者与人饮食,必归其盛者,所以厚礼之。)[疏]注“授宾”至“礼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古者与人饮食,必归其盛者,所以厚礼之”者,《乡饮酒》、《燕礼》、《大射》宾客皆有俎,彻归客之左右,俎是肴之贵,是归其盛者。 《公食大夫》既食,“有司卷三牲之俎,归于宾馆”。 故总云古者与人饮食必归其盛者,所以厚礼之也。 主人取俎,还授弟子。 弟子受俎,降自西阶以东。 主人降自阼阶,西面立。 (以东,授主人侍者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面立”。 ○注“以东”至“侍者”。 ○释曰:云“以东,授主人侍”者,弟子是宾党,非主人之赞者,故知彻主人俎,还授主人侍者,归入于内也。 大夫取俎,还授弟子。 弟子以降自西阶,遂出授从者。 大夫从之降,立于宾南。 (凡言还者,明取俎各自乡其席。)众宾皆降,立于大夫之南,少退,北上。 (从降,亦为将燕。)  [疏]注“从降亦为将燕”。 ○释曰:宾、主人、大夫有俎,从俎而降。 此三宾无俎,亦从大夫而降,亦如宾、主人、大夫将燕,故同降同升也。 主人以宾揖让,说屦,乃升。 大夫及众宾皆说屦,升,坐。 (说屦者,将空坐,屦亵贱,不宜在堂也。 说屦则抠衣,为其被地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升坐”。 ○注“说屦”至“被地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门外再拜”,论升坐行无爵,宾醉送出之事。 云“说屦则抠衣,为其被地”者,《曲礼》云“抠衣趋隅”,彼谓升席时,引之证说屦,低身亦然,若不抠衣,恐衣被地履之。 但对文上曰衣,下曰裳,散文衣裳通,此衣即裳也。 案《少仪》云:“排阖说屦于户内,一人而已矣。 ”郑注云:“虽众敌,犹有所尊也。 ”彼尊卑在室,则尊者说屦在户内,自余说屦于户外。 若尊卑在堂,则亦尊者一人说屦在堂,自余说屦于堂下,是以《燕礼》、《大射》臣皆说屦于阶下。 公不见说屦之文,明公舄在堂矣。 此乃《乡饮酒》臣礼,宾主人行敌礼,故皆说屦于堂下也。 乃羞。 (羞,进也。 所进者,狗醢也。 燕设具,所以案酒。)  [疏]“乃羞”。 ○注“羞进”至“案酒”。 ○释曰:云“所进者,狗醢也”者,以其牲用狗,故知狗醢。 醢未必狗,以其醢豫造乃成,非临时之物,故知非狗,连言之也。 无爵。 使二人举觯。 宾与大夫不兴,取奠觯饮,卒觯,不拜。 (二人,谓者二人也。 使之升,立于西阶上。 宾与大夫将旅,当执觯也。 卒觯者固不拜矣,著之者,嫌坐卒爵者拜既爵。 此坐于席,礼既杀,不复崇。)[疏]“无”至“不拜”。 ○注“二人”至“复崇”。 ○释曰:经“宾”上有“于”字者,误。 以此二觯仍是前二人所举者,今以二人升者,举发使行无爵,非新觯,以郑注可知,故误有也。 若然,举觯上属,实下属为句也。 云“卒觯者固不拜矣,著之者,嫌坐卒爵者拜既爵”者,上正旅酬时,宾酬主人,宾不祭,卒觯,不拜,不洗,今此二人举觯,礼弥杀,故云卒觯者固不拜矣。 嫌坐卒爵者拜既爵者,以正献酬时皆坐,卒爵拜既爵,嫌此无爵饮,卒觯,亦有拜义,故明之。 云“坐于席,礼既杀,不复崇”者,此决正行献酬时,在于阶下,有拜既爵,此说屦就席,礼既杀,不复崇重,故无拜爵也。 执觯者受觯,遂实之。 宾觯以之主人,大夫之觯长受,(长,众宾长。)而错,皆不拜。 (错者,实主人之觯,以之次宾也。 实宾长之觯,以之次大夫,其或多者,迭饮于坐而已,皆不拜受,礼又杀也。)[疏]注“错者”至“杀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其或多者,迭饮于坐而已”者,众宾之长在宾西者三人,大夫则席于宾东。 若大夫亦三人,则与众宾等,得交错相酬。 言其或多者,若有一大夫,则众宾二人无所酬,直二人迭饮而已。 若大夫四人已上,多于三宾,自三人之外,亦无所酬,则亦自相酬,迭饮而已。 云“皆不拜受,礼杀也”者,上二人举觯于宾与大夫,皆拜受,及饮卒不拜,是其杀。 今众宾与大夫不拜受觯,故言礼又杀也。 辩,卒受者兴,以旅在下者于西阶上。 (众宾之末,饮而酬主人之赞者;大夫之末,饮而酬宾党,亦错焉。 不使执觯者酌,以其将旅酬,不以己尊孤人也。 其末若皆众宾,则先酬主人之赞者,若皆大夫,则先酬宾党而已。 执觯者酌,在上辩,降复位。)[疏]“辩卒”至“阶上”。 ○注“众宾”至“复位”。 ○释曰:经云“辩”,谓堂上众宾已上皆饮讫。 云“卒受”者,谓最末后饮者。 云“众宾之末,饮而酬主人之赞者;大夫之末,饮而酬宾党,亦错焉”者,此亦若堂上交错也。 云“不使执觯者酌”,谓不使二人执觯者酌。 云“以其将旅酬,不以己尊孤人也”者,其堂上皆坐行酒,至此立阶上,旅在下,解经“兴,以旅在下者”。 云“其末若皆众宾,则先酬主人之赞”者,谓大夫或少或无,则众宾为末饮也。 云“若皆大夫”者,谓大夫多,众宾遍后,二觯并酬大夫,则大夫为末饮也。 云“执觯者酌在上辩,降复位”者,谓二人举觯酌堂上众宾已上辩,其堂下自酌相旅,二人无事,故降复于东阶前,西面北上位也。 故《乡饮酒》记云:“主人之赞者西面北上,不与,无爵然后与。 ”必知复位者,下经云“执觯者皆与旅”是也。 长受酬,酬者不拜,乃饮,卒觯,以实之。 (言酬者不拜者,嫌酬堂下异位当拜也。 古文曰受酬者不拜。)[疏]“长受”至“实之”。 ○注“言酬”至“不拜”。 ○释曰:谓堂下或宾党之长,或主人赞者之长,受堂上酬,酬者不拜。 郑云“酬者不拜者,嫌酬堂下异位,当拜也”者,嫌堂下异位,堂上酬堂下当拜,故明之也。 受酬者不拜受。 (礼杀,进受尊者之酬,犹不拜。)[疏]“受酬者不拜受”。 ○注“礼杀”至“不拜”。 ○释曰:堂下卑者受堂上尊者酒当拜,由礼杀,虽尊者之酬,犹不拜也。 辩旅,皆不拜。 (主人之赞者于此始旅,嫌有拜。)[疏]“辩旅皆不拜”。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有拜”。 ○释曰:以《乡饮酒》记云:“主人之赞者不与,无爵然后与。 ”故郑偏言主人之赞者于此始旅,嫌有拜,故明之也。 执觯者皆与旅。 (嫌已饮不复饮也。 上使之劝人耳,非逮下之惠也。 亦自以齿与于旅也。)[疏]“执觯者皆与旅”。 ○注“嫌已”至“旅也”。 ○释曰:此即上文二人举觯者于西阶上,已卒觯,故郑云“嫌已饮不复饮也”。 卒受者以虚觯降,奠于篚。 执觯者洗,升实觯,反奠于宾与大夫。 (复奠之者,燕以饮酒为欢,醉乃止,主人之意也。 今文无执觯及宾觯、大夫之觯,皆为爵。 实觯,觯为之。)[疏]“卒受”至“大夫”。 ○注“复奠”至“为之”。 ○释曰:今文此经云执觯者,无此执觯,又今文无执觯及宾觯、大夫之觯皆为爵,不从者,以其皆在无爵之科,明不为爵。 云“实觯,觯为之”者,亦不从也。 无乐。 (合乡乐无次数。)[疏]“无乐”。 ○注“合乡乐无次数”。 ○释曰:知合乡乐《二南》者,约上正歌时不略,其正已歌乡乐。 但上有次第,先歌《关雎》,次歌《葛覃》、《卷耳》,次歌《鹊巢》、《采》、《采蘩》,皆三终,有次数。 今无次数,在宾主所好也。 宾兴,乐正命奏《陔》。 (《陔》,《陔夏》,其诗亡。 《周礼》宾醉而出,奏《陔夏》。 《陔夏》者,天子诸侯以锺鼓,大夫、士鼓而已。)[疏]“宾兴”至“奏陔”。 ○注“陔陔”至“而已”。 ○释曰:此宾兴,即命奏,下文宾降,乃作乐也。 云“《陔》,《陔夏》其诗亡”者,《九夏》皆《诗》篇,郑注《锺师》云:“歌之大者,载在乐章,乐崩亦从而亡。 ”云“《周礼》”者,《锺师》云:《陔夏》,杜子春云:“客醉而出,奏《陔夏》。 ”虽非正文,亦据《周礼》而言。 云“《陔夏》者,天子诸侯以锺鼓”,知者,《锺师》云:“以锺鼓奏《九夏》。 ”是天子法。 襄公四年:“穆叔如晋,晋侯飨之,金奏《肆夏》之三,不拜。 ”则《陔夏》奏用锺矣。 大夫、士尚有鼓,明诸侯亦有鼓,故总云“天子、诸侯以锺鼓”。 知“大夫、士用鼓”者,此《乡射》、《乡饮酒》皆有鼓,故知以鼓奏《陔》而已也。 宾降及阶,《陔》作。 宾出,众宾皆出,主人送于门外,再拜。 (拜送宾于门东,西面。 宾不答拜,礼有终。)[疏]“宾降”至“再拜”。 ○注“拜送”至“有终”。 ○释曰:知“拜送宾于门东,西面”者,此约迎宾时于此拜也。 云“不答拜,礼有终”者,以行礼有终,故不答也。 明日,宾朝服以拜赐于门外。 (拜赐,谢恩惠也。)[疏]“明日”至“门外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经末”,论息劳司正之事。 主人不见,如宾服,遂从之,拜辱于门外,乃退。 (不见,不亵礼也。 拜辱,谢其自屈辱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乃退”。 ○注“不见”至“屈辱”。 ○释曰:不见不亵礼者,礼不欲数,数则渎。 今主人不见,恐相亵,故不见也。 主人释服,乃息司正。 (释服,说朝服,服玄端也。 息犹劳也。 劳司正,谓宾之与之饮酒,以其昨日尢劳倦也。 《月令》曰:“劳农以休息之。 ”)[疏]“主人”至“司正”。 ○注“释服”至“息之”。 ○释曰:上文主人如宾服,则主人亦朝服矣。 今言“释服”,谓释去朝服。 朝服之下,衣则次玄端,故知“释服说朝服服玄端也”。 玄端即朝服之下易其裳为异也。 《月令》者,彼是十月农功毕,劳农以休息之,为息田夫之腊祭,引之者,证息劳来休息之义也。 无介。 (劳礼略,贬于饮酒也。 此已下皆记礼之异者。)[疏]“无介”。 ○注“劳礼”至“异者”。 ○释曰:云“劳礼略,贬于饮酒也”者,谓贬于《乡饮酒》,《乡饮酒》礼有介,此上司正饮酒及此劳礼皆无介,是贬于《乡饮酒》也。 云“此以下皆记礼之异”者,谓息司正之礼与上饮酒礼异之事也。 不杀。 (无俎故也。)[疏]“不杀”。 ○注“无俎故也”。 ○释曰:下文云“无俎”,无俎故不杀,杀即有俎也。 使人速。 (速,召宾。)[疏]“使人速”。 ○注“速召宾”。 ○释曰:若《公食》使人召之还,司正为摈也。 迎于门外,不拜,入,升。 不拜至,不拜洗。 荐脯醢,无俎。 宾酢主人,主人不崇酒,不拜众宾。 既献众宾,一人举觯,遂无爵。 (言遂者,明其间阙也。 宾坐奠觯于其所,摈者遂受命于主人,请坐于宾,宾降说屦升坐矣。 不言遂请坐者,请坐主于无爵。)  [疏]“迎于”至“爵”。 ○注“言遂”至“爵”。 ○释曰:云“言遂者,明其阙也”者,阙谓一人举觯,下有工升歌,立司正旅酬,及二人举觯及彻俎之事,以其阙此数事,故云“遂无爵”也。 云“宾坐奠觯于其所,摈者遂受命于主人,请坐于宾,宾降说屦升坐矣”,此并依正饮酒礼。 不言遂请坐者,请坐主于无爵者,以其请坐主于无爵,今言无爵,自然请坐可知,故不须言请坐于宾也。 无司正。 (使摈者而已,不立之。)[疏]“无司正”。 ○注“使摈”至“立之”。 ○释曰:不立司正,亦是与饮酒礼异。 宾不与。 (昨日至尊,不可亵也。 古文与作豫。)[疏]“宾不与”。 ○注“昨日”至“作豫”。 ○释曰:宾者,主人所尊敬,不可复召之,复召之亦是亵渎也。 征唯所欲,(征,召也。 谓所欲请呼。)[疏]“征唯所欲”。 ○注“征召”至“请呼”。 ○释曰:须止则止,须召则召,在主人之意,故云“所欲请呼”也。 以告于乡先生、君子可也。 (告,请也。 乡先生,乡大夫致仕者也。 君子,有大德行不仕者。)[疏]“以告”至“可也”。 ○注“告请”至“仕者”。 ○释曰:云“乡大夫致仕者也”者,此即《乡饮酒》注云“先生,谓老人教学者”。 云“君子,有大德行不仕”者,大德行,谓六德、六行,可贡而不仕者。 此即居士缟带,亦曰处士。 羞唯所有。 (用时见物。)[疏]“羞唯所有”。 ○注“用时见物”。 ○释曰:谓昨日所有之余见物。 乡乐唯欲。 (不歌《雅》、《颂》,取《周》、《召》之《诗》,在所好。)[疏]“乡乐唯欲”。 ○注“不歌”至“所好”。 ○释曰:此即与上无乐同,而云不歌《雅》、《颂》者,以其上饮酒主于射,略于乐,不用《小雅》。 此非乡射,而亦不歌《雅》、《颂》者,亦不可过于正饮酒礼,故云“《周》、《召》之诗在所好”也。 记。 大夫与,则公士为宾。 (不敢使乡人加尊于大夫也。 公士,在官之士。 乡宾主用处士。)[疏]“记大”至“为宾”。 ○注“不敢”至“处士”。 ○释曰:据此乡射使处士无爵命者为宾,故有大夫来,不以乡人加尊于大夫,故易去之,使公士为宾。 若然,《乡饮酒》贡士法:贤者为宾,其次为介,又其次为众宾。 有大夫来,不易去之,以其宾拟贡故也。 云“乡宾主用处士”,即君子者也。 使能,不宿戒。 (能者敏于事,不待宿戒而习之。)[疏]“使能不宿戒”。 ○注“能者”至“习之”。 ○释曰:解上宾用处士。 云“能者敏于事”者,《孝经》云:“参不敏。 ”郑云:“敏犹达也。 ”则此通达于事。 其牲,狗也。 (狗取择人。)[疏]“其牲狗也”。 ○注“狗取择人”。 ○释曰: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义取择贤士为宾,天子已下,燕亦用狗,亦取择人可与燕者。 亨于堂东北。 (《乡饮酒义》曰:“俎阳气之所发也。 ”)  [疏]“亨于堂东北”。 ○注“乡饮”至“发也”。 ○释曰:阳气起于东北而盛于南方,亨狗于东北,饮酒是阳,故法之。 尊,幂。 宾至,彻之。 (以为幂,取其坚。)[疏]“尊幂宾至彻之”。 ○注“以”至“坚”。 ○释曰:凡幂者皆为尘埃加,故设之。 但用幂不用幂不同者,凡用醴,皆不见用幂,质故也。 即《士冠》礼子,《昏礼》礼宾赞礼妇,《聘礼》礼宾,此等用醴皆无幂是也。 醮无酒,亦用幂者,从礼子,质也。 或以尊厌卑,亦无幂。 《燕礼》君尊,有幂,方圜壶则无幂。 《昏礼》尊于室内有幂,尊于房户外为媵御贱,故无幂。 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有幂者,无所厌故也。 若祭祀之幂,《幂人》云:“以疏布幂八尊。 ”  郑云:“天地之神尚质。 ”“以画布幂六彝。 ”郑云:“宗庙可以文。 ”“凡王巾皆黼。 ”注云:“周尚武,其用文德则黻可。 ”诸侯无文,或与王同。 其丧中之幂皆用疏布。 《士丧礼》小敛用功布,大敛亦同。 《士虞》用幂,与吉同,大夫亦当然也。 云“宾至,彻之”者,巾幂必布,执幂,宾未至,恐尘加,宾至,彻去不复用,以其《乡射》、《饮酒》不见更用之文故也。 《燕礼》君命彻幂,则未命之前重用之者。 君尊,久设恐尘,故重复之。 蒲筵,缁布纯。 (筵,席也。 纯,缘。)[疏]“蒲筵缁布纯”。 ○注“筵席也纯缘”。 ○释曰:乡大夫、州长与乡人习礼,虽有公卿之尊,无加席,唯一种,故记人记之云筵席者,郑注《周礼。 序官》云:“铺陈曰筵,藉之曰席。 ”然其言之筵席,通但在地者为筵,取铺陈之义,在上曰席,取相承藉之义耳。 西序之席,北上。 (众宾统于宾。)[疏]“西序之席北上”。 ○注“众宾统于宾”。 ○释曰:众宾之席继宾,己西南面东上,今云“西序之席北上”者,谓众宾有东面者则北上,此东面非常,故记之也。 若然,此乡射上设席,虽不言众宾之数,上文云“三拜众宾”,郑云:“三拜,示遍也。 ”则众宾亦三人矣。 而复有东面者,若公卿大夫多,尊东不受则于尊西,宾近于西,则三宾东面北上,统于宾也。 献用爵,其他用觯。 (爵尊,不可亵也。)以爵拜者,不徒作。 (以爵拜,谓拜既爵。 徒犹空也。 作,起也。 不空起,言起必酢主人。)荐,脯用笾,五只,祭半只,横于上。 醢以豆,出自东房。 只长尺二寸。 (脯用笾,笾宜干物也。 醢以豆,豆宜濡物也。 只犹廷也,为记者异耳。 祭横于上,殊之也。 于人为缩。 只广狭未闻也。 古文只为,今文或作植。)[疏]“荐脯”至“二寸”。 ○注“脯用”至“作植”。 ○释曰:云“豆,宜濡物也”者,案《王制》云:“一为干豆。 ”郑云:“谓腊之以为祭祀,豆实。 ”与此违者,以其豆实则醢也。 郑注《周礼。 醢人》云:“作醢及赞者,必先膊干其肉,乃后细之,杂以梁曲及盐渍,以美酒涂置《垂瓦》中,百日则成矣。 ”是干以为豆实,醢是也。 云“只犹廷也,为记者异耳”者,《乡饮酒》记云:  “脯五廷。 ”此云五只,只与廷不同,非训之,是记者异,名不同,非别有义,故郑云只犹廷也。 云“于人为缩”者,脯法于人为缩者,《乡饮酒》记引《曲礼》云:“以脯置者,左朐右末。 ”郑注《曲礼》云:“屈中曰朐。 ”取左手案之,右手擘之,便故。 于人为缩。 横,祭半只横上,于脯为横,于人则为纵也。 俎由东壁,自西阶升。 (狗既亨,载于东方。)[疏]“俎由”至“阶升”。 ○注“狗既”至“东方”。 ○释曰:云“狗既亨,载于东方”者,上云“亨于堂东北”,今云“俎由东壁”者,亨在东北,实俎曰载,载则于东方,东方则东壁,故云俎由东壁也。 云“自西阶升”者,既由东壁,恐如祭馔由东阶升,故记人明之。 若祭馔则东阶升,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是也。 尊神,故由阼阶升。 宾俎,脊、胁、肩、肺。 主人俎,脊、胁、臂、肺。 肺皆离。 皆右体也。 进腠。 (以骨名肉,贵骨也。 宾俎用肩,主人用臂,尊宾也。 离犹扌奎也。 腠,肤理也。 进理,谓前其本。 右体,周所贵也。 若有尊者,则俎其余体也。)[疏]“宾俎”至“进腠”。 ○注“以骨”至“体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以骨名肉”者,骨为本,有名,肉为末,无名。 所食即肉,故以骨名肉,必知骨有肉者,《特牲》“乃食举”,注云:“举言食者,明凡解体皆连肉。 ”是有肉也。 云“宾俎用肩,主人用臂,尊宾也”者,此据前三体而言,以其体有肩、臂、。 《礼记。 祭统》云:“周人贵肩。 ”为其显,故宾用肩,尊宾也。 云“离犹扌奎也”者,案《礼记。 少仪》云:“牛羊之肺,离而不提心。 ”郑云:“提犹绝也。 扌奎离之不绝中央少者。 ”中央少者,即是心也。 此将食,举肺也。 云“进理,谓前其本”者,此与《公食》同,生人食法。 《少牢》进下者,是鬼神食法。 云“右体,周所贵也”者,对左,殷所贵。 云“若有尊”者,则俎其余体也者,前有三,肩、臂、,以次用之。 宾、主、已用肩臂,有一大夫则用,二大夫则取后体用专,若有三大夫巳上则用胳,其脊、胁与宾、主同,故下文云“获者之俎折脊胁肺”,注云“,若专胳觳折之,以为大夫之余体”是也。 凡举爵,三作而不徒爵。 (谓献宾、献大夫、献工,皆有荐。)[疏]注“谓献”至“有荐”。 ○释曰:知此三人者,以其言三作,故知唯此三人而已。 凡奠者于左,(不饮,不欲其妨。)[疏]“凡奠者于左”。 ○释曰:谓若酬宾奠于右,宾奠之于左。 将举者于右。 (便其举也。)  [疏]“将举者于右”。 ○释曰:谓若酬一人二人,举奠之,于荐右后举之者也。 众宾之长,一人辞洗,如宾礼。 (尊之于其党。)[疏]“众宾”至“宾礼”。 ○注“尊之于其党”。 ○释曰:此献三宾之时,主人唯为长者一人洗爵,如经文恐已后更洗,故记人明之也。 若有诸公,则如宾礼,大夫如介礼。 无诸公,则大夫如宾礼。 (尊卑之差。 诸公,大国之孤也。)乐作,大夫不入。 (后乐贤也。)乐正与立者齿。 (谓其饮之次也。 尊乐正同于宾党。 《乡饮酒》记曰:“与立者皆荐以齿。 ”)三笙一和而成声。 (三人吹笙,一人吹和,凡四人也。 《尔雅》曰:“笙小者谓之和。 ”)  [疏]“三笙”至“成声”。 ○注“三人”至“之和”。 ○释曰:云“《尔雅》曰:笙小者谓之和”者,案《尔雅。 释乐》云:“大笙谓之巢。 ”孙氏注云:  “巢高大。 ”又云:“小者谓之和。 ”注云:“和,小笙是也。 ”献工与笙,取爵于上篚。 既献,奠于下篚。 其笙,则献诸西阶上。 (奠爵于下篚,不复用也。 今文无与笙。)  [疏]“献工”至“阶上”。 ○注“奠爵”至“与笙”。 ○释曰:云“奠爵于下篚,不复用也”者,谓堂上不复用,无妨堂下更入用之。 知者,献获及释获者皆取而献之是也。 《大射》献服不氏用散不用爵者,彼君礼,与此异也。 立者,东面北上。 (宾党。)[疏]“立者东面北上”。 ○注“宾党”。 ○释曰:此谓一命及不命来观礼者,与堂下众宾齿,东面北上而立。 司正既举觯而荐诸其位。 (荐于觯南。)[疏]“司正”至“其位”。 ○注“荐于觯南”。 ○释曰:知荐于觯南不荐于觯北者,以司正觯南北面立,若荐觯北,与觯相隔,非位前,故知觯南位北也。 三耦者,使弟子,司射前戒之。 (弟子,宾党之少者也。 前戒,谓先射请戒之。)  [疏]“三耦”至“戒之”。 ○注“弟子”至“戒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使弟子,司射前戒之”者,谓请射之前戒之,以其经云“三耦俟于堂西”,故郑云“前戒谓先射请戒之”也。 司射之弓矢与扑,倚于西阶之西。 (便其事也。)[疏]“司射”至“之西”。 ○注“便其事也”。 ○释曰:此矢谓挟一个者,初,司射堂西袒、决、遂,取弓矢于阶西,兼挟一矢,则诱射之,弓矢亦在阶西矣。 若然,诱射讫,堂西改取一个挟之,遂阶西取扑,此一个实在堂西,至视之时,于西阶西释弓矢,去扑,献释获者,此亦在西阶西,故郑云“便其事也”。 司射既袒、决、遂而升,司马阶前命张侯,遂命倚旌。 (著并行也。 古文曰:遂命获者倚旌。)[疏]“司射”至“倚旌”。 ○注“著并”至“倚旌”。 ○释曰:云“著并行”者,谓司射与司马有不并行事时,案上文将射,堂西,袒决遂,取弓矢于西阶上,北面告宾曰:“弓矢既具,有司请射。 ”其时司马即阶前令倚旌,此皆同时,故郑云著并行事。 如上经纳射器及比三耦以前,司射独行事后及司正为司马,与司射并行事,故记人记之也。 凡侯,天子熊侯,白质;诸侯麋侯,赤质;大夫布侯,画以虎豹;士布侯,画以鹿豕。 (此所谓兽侯也,燕射则张之。 乡射及宾射,当张采侯二正。 而记此者,天子诸侯之燕射,各以其乡射之礼而张此侯,由是云焉白质、赤质,皆谓采其地。 其地不采者,白布也。 熊、麋、虎、豹、鹿、豕,皆正面画其头象于正鹄之处耳。 君画一,臣画二,阳奇阴偶之数也。 燕射射熊、虎、豹,不忘上下相犯。 射麋、鹿、豕,志在君臣相养也。 其画之皆毛物之。)[疏]“凡侯”至“鹿豕”。 ○注“此所”至“物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此所谓兽侯也”者,《周礼。 梓人》云“张兽侯以息燕”,注云“息者,休农息老物也。 燕谓劳使臣,若与群臣饮酒而射”是也。 云“燕射则张之”者,《燕礼》大射正为司射,如乡射之礼,是诸侯燕用乡射之礼,故云燕射则张之也。 天子虽无文,据记天子燕射记,明天子燕射亦用乡射之法也。 云“乡射及宾射,当张采侯二正”者,案《周礼》射人掌宾射,大夫、士同二正,是宾射二正。 乡射无文,知亦采侯二正者,《周礼》宾射与宾客为射,此乡射虽与乡人习礼,亦如宾主行射礼,又非私相燕劳,故约与宾射同也。 言采侯者,《梓人》云:“张五采之侯,则远国属。 ”是宾射之侯,故云采侯也。 云“而记此者,天子诸侯之燕射,各以其乡射之礼”者,以天子自用乡射之礼,诸侯自用乡射之礼,大夫士亦各随其君用乡射之礼也。 用乡射之礼,谓张侯道五十步及三耦,一与乡射同。 云“张此侯”,则经兽侯是也。 云“由是云焉”者,谓由是用乡射法,故云兽侯,于此乡记也。 云“白质、赤质,皆谓采其地”者,案《周礼。 掌蜃》云:“共白盛之蜃。 ”则此以蜃灰涂之,使白为地。 赤质者亦以赤涂之,使赤为地。 云“不采者,白布也”者,谓大夫士直云布侯者也。 云“熊、麋、虎、豹、鹿、豕,皆正面画其头”者,知皆画首者,以其言首者,射不来者之首,明此兽侯等亦正面画其头也。 云“象于正鹄之处耳”者,案《梓人》云“参分其广,而鹄居一焉”,据《大射》之侯。 若宾射之侯,则三分其侯正居一焉。 若燕射之侯,则兽居一焉,故云象其正鹄之处耳。 云“君画一,臣画二,阳奇阴偶之数也”者,《礼记。 郊特牲》云:“君之南乡,答阳之义也。 臣之北面,答君也。 ”是君阳臣阴,又天一生水,地二生火,是一二阴阳之数,故云君一臣二,阳奇阴偶之数也。 云“燕射射熊虎豹,不忘上下相犯”者,三者皆猛兽,不苟相下,若君臣之道,亦献可者替,否者不苟相从,辄当犯颜而谏,似兽等,故用之。 云“射麋、鹿、豕,志在君臣相养也”者,案《内则》云麋鹿豕皆有轩,并是可食之物,故云相养也。 云“其画之皆毛物之”者,此无正文,但画五三三正之侯,各以其色,明画兽侯亦以毛物画之可知也。 凡画者,丹质。 (宾射之侯,燕射之侯,皆画云气于侧以为饰。 必先以丹采其地,丹浅于赤。)[疏]“凡画者质丹”。 ○注“宾射”至“于赤”。 ○释曰:云“宾射之侯,燕射之侯”者,此乡射以采侯二正,是宾射之侯也,此兽侯也,又是燕射之侯,故郑并言之云“皆画云气于侧以为饰”者,郑解经凡言“画”者,皆画云气,故以云气解之也。 盖象云色,若宾射之侯,天子九十步侯,朱、白、苍、黄、玄五正者,还画此五色云气于其侧;七十步侯,朱、白、苍三正者,还画此三色云气于其侧;五十步侯,朱、绿二正者,还画此二色云气于其侧,以为饰也。 云“必先以丹采其地”者,欲画此五色、三色云气时,必先用丹采此地,乃于其上画云气也。 天子侯九十步之内,更有七十、五十步侯。 畿内诸侯七十步侯内,更有五十步侯。 畿外诸侯者之九十步侯之内,更有七十、五十步侯。 其画之采皆如其数也。 以侯数非一,尊卑又不同,故云“凡”以广之,言凡画云气,以丹为质地者也。 云“丹浅于赤”者,案《月令》云:“乘朱路,驾赤,载赤,衣朱衣。 ”朱与赤互言之,即为一物。 又案《冬官。 锺氏》云:“以朱湛丹秫。 ”四入为朱,色深而湛丹秫,故知丹浅于赤。 郑言此者,欲见以丹为地,丹上得见赤色云之义,故言此也。 射自楹,物长如,其容弓,距随长武。 (自楹者,谓射于庠也。 楹,中央东西之节也。 物,谓射时所立处也。 谓之物者,物犹事也,君子所有事也。 长如者,谓从画之长短也。 ,矢也,长三尺,与跬相应,射者进退之节也。 容弓者,上下射相去六尺也。 距随者,物横画也,始前足至东头为距,后足来合而南面为随。 武,迹也,尺二寸。)[疏]“射自”至“长武”。 ○注“自楹”至“二寸”。 ○释曰:云“自楹者,谓射于庠”也,知者,以其言楹则是庠,则物当楣,故知非射于序者也。 云“楹,中央东西节也”者,以其楹北面无限,东楹西楹相当,故知东西之节也。 云“长如者,谓从画之长短也”者,其下有距随为横,此言物长,又是从迹之称,故知南北之长短也。 云“,矢也,长三尺”者,以《矢人职》得知也。 云“与跬相应”者,《礼记。 祭义》云:“故君子跬步而弗忘孝也。 ”一举足谓之跬,再举足谓之步。 步射者,履物不过一跬,故知以三尺为限也。 云“距随者,物横画也,始前足至东头为距,后足来合而南面为随”者,谓上射下射并足处皆然。 言长武,武,迹也,中人之迹尺二寸,谓横尺二寸也。 序则物当栋,堂则物当楣。 (是制五架之屋也。 正中曰栋,次曰楣,前曰。)[疏]“序则”至“当楣”。 ○注“是制”至“曰”。 ○释曰:云“是制五架之屋也”者,庠序皆然,但有室、无室为异。 命负侯者,由其位。 (于贱者,礼略。)[疏]“命负”至“其位”。 ○释曰:“其位”者,正据司马自在己位,遥命之。 遥命者,由负侯者贱,略之故也。 对司射比耦,则就其位,经无司马命负侯之位,故记之也。 凡堂西,皆出入于司马之南。 唯宾与大夫降阶,遂西取弓矢。 (尊者宜逸,由便也。)旌,各以其物。 旌,总名也。 杂帛为物,大夫士之所建也。 言各者,乡射或于庠,或于谢。 [疏]“旌各以其物”。 ○注“旌总”至“于谢”。 ○释曰:云“旌,总名也”  者,以《周礼。 司常》云九旗,对文“通帛为旃,杂帛为物,全羽为┸,析羽为旌”各别。 今名物为旌者,散文通,故云旌总名也。 云“杂帛为物,大夫士之所建也”者,《司常》文。 通帛者,通体并是绛帛,周所尚赤也。 杂帛者,中绛,缘边白也,白,殷之正色,故郑彼注云言“先王正道佐职”也。 云“各者,乡射或于庠,或于谢”者,诸侯乡大夫是大夫,询众庶,射于庠;射于谢、于序,是诸侯、州长。 是士春秋习射于谢。 大夫、士同建物而云各者,虽同建物,仞则大夫五仞、士三仞,不同,故云各也。 无物,则以白羽与朱羽糅,杠长三仞,以鸿ㄕ韬上,二寻。 (无物者,谓小国之州长也。 其乡大夫一命,其州长士不命,不命者无物。 此旌也,亦所以进退众者。 糅,杂也。 杠,ㄅ也。 七尺曰仞。 鸿,鸟之长ㄕ者也。 八尺曰寻。 今文糅为缩,韬为。)[疏]“无物”至“二寻”。 ○注“无物”至“为”。 ○释曰:云“无物者,谓小国之州长也”者,案《典命》:“子男之卿再命,大夫一命,士不命。 ”大夫一命,得建物。 士不命,则无物,是以不得与上“各以其物”同,别为此旌。 云“此旌也”者,据下文“士鹿中旌”也。 下云:“君国中射,则皮树中,以旌获。 ”此不命士与国君同者,士卑不嫌,命士以上,尊卑自异也。 云“亦所以进退众”者,此非直用之于获,案《丧大记》君葬时,执居前诏倾亏,亦所以进退众人也。 云“七尺曰仞”者,无正文,郑案《书传》云:雉长三丈高一丈,则墙高一丈。 《礼记。 祭义》云:“筑宫仞有三尺。 ”墙高一丈,云仞有三尺,除三尺之外只有七尺,故知七尺曰仞也。 王肃则依《小尔雅》四尺曰仞,孔君则八尺曰仞,所见不同也。 云“鸿,鸟之长ㄕ者”也者,ㄕ则项也。 云“八尺曰寻”者,亦无正文,《冬官》云“车有六等之数”,云“殳长寻有四尺”,长丈二而云寻有四尺,除四尺则寻长八尺矣。 凡挟矢,于二指之横之。 (二指,谓左右手之第二指,此以食指、将指挟之。)[疏]“凡挟”至“横之”。 ○注“二指”至“挟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二指,谓左右手之第二指”,知左右手皆挟之者,以云“二指之横之”,则知左右手也。 云“此以食指、将指挟之”者,以左擘指拓弓,右擘指钩弦,故知挟矢以第二、第三指。 第二指为食指,《左传》云“子公之食指动”是也。 第三指为将指,《左传》云“吴王阖闾伤于将指”是也。 故云食指将指之挟之。 知不在无名指者,以无名指短,与将指不相应,故知不是也。 司射在司马之北。 [疏]“司射在司马之北”。 ○释曰:经不明言司射与司马南北相当,故明之也。 司马无事不执弓。 (以不主射,故也。)始射,获而未释获;复,释获;复,用乐行之。 (君子取人以渐。)[疏]“始射”至“行之”。 ○释曰:始射,获而未释获,据三耦射时。 云“复释获”者,据第二番射时。 复用乐行之,据第三番射时。 上射于右。 (于右物射。),长如,博三寸,厚寸有半,龙首,其中蛇交,韦当。 (博,广也。 两端为龙首,中央为蛇身相交也。 蛇龙,君子之类也。 交者,象君子取矢于上也。 直心背之衣曰当,以丹韦为之。 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,分委于当。)[疏]“长”至“韦当”。 ○注“博广”至“于当”。 ○释曰:云“蛇龙,君子之类也”者,《易》云:“龙战于野,其血玄黄。 ”郑注云:“圣人喻龙,君子喻蛇。 ”是蛇龙总为君子之类也。 云“直心背之衣曰当”者,直通身之言,其两头为龙首,于背上通身著当。 言当心中央也。 知“丹韦为之”者,周尚赤,上云“凡画者丹质”,又《周礼》九旗之帛皆用绛,故知此当亦以丹韦为之。 云“司马左右抚矢而乘之,分委于当”者,若未分时,总在于当,今则四四在一边,不谓分讫,乃至于两当也。 ,,横而拳之,南面坐而奠之,南北当洗。 (,赤黑漆也。)[疏]“”至“当洗”。 ○注“赤黑漆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南面坐而奠之”者,取向弟子持矢北面,故南面奠之。 云“南北当洗”者,恐南北不知远近,故记言南北当洗,南北节也。 射者有过,则挞之。 (过,谓矢扬中人。 凡射时矢中人,当刑之。 今乡会众贤以礼乐劝民,而射者中人,本意在侯,去伤害之心远,是以轻之,以扑挞于中庭而已。 《书》曰:“扑作教刑。 ”)  [疏]“射者”至“挞之”。 ○注“过谓”至“教刑”。 ○释曰:云“是以轻之,以扑挞于中庭而已”,引《书》者,谓《尚书。 尧典》之文,彼据教学,故彼注云:“不勤道业则挞之。 ”引之者,于射时司射扑,亦是教射法,故引证挞犯礼之过者,是以《尚书》亦云“侯以明之,挞以记之”是也。 众宾不与射者不降。 (不以无事乱有事。 古文与为豫。)[疏]“众宾”至“不降”。 ○注“不以”至“为豫”。 ○释曰:乡射不得与射者,虽誓,仅有存焉。 三宾已上,容其有文无武者,许其不射,故记者言之也。 取诱射之矢者,既拾取矢,而后兼诱射之乘矢而取之。 (谓反位巳礼成,乃更进取之,不相因也。)[疏]“取诱”至“取之”。 ○注“谓反”至“因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不相因”者,既自拾取已之乘矢,反位,东西望讫,上射乃更向前,兼取诱射之矢。 礼以变为敬,故不相因。 宾、主人射,则司射摈升降,卒射即席,而反位卒事。 (摈宾主人升降者,皆尊之也。 不使司马摈其升降,主于射。)[疏]“宾主”至“卒事”。 ○注“摈宾”至“于射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不使司马摈其升降,主于射”者,必以司射决之者,以司马本是司正,不主射事,司射主射事,故使司射也。 鹿中,{髟木},前足跪,凿背,容八。 释获者奉之,先首。 (前足跪者,象教扰之兽受负也。)[疏]注“前足”至“负也”。 ○释曰:服不氏教扰猛兽,猛兽不堪受负。 其有合负物者,教扰则屈前足以受负,若今受负则四足俱屈之类也。 大夫降,立于堂西以俟射。 (尊大夫,不使久列于射位。)[疏]“大夫”至“俟射”。 ○注“尊大”至“射位”。 ○释曰:谓主人、大夫降时,宾、主先射,大夫则立于堂西,其耦在司马之西射位,大夫且立于堂西,射至,乃取其耦共升射。 大夫与士射,袒薰襦。 (不肉袒,殊于耦。)耦少退于物。 (下大夫也,既发则然。)司射,释弓矢视。 与献释获者释弓矢。 (唯此二事,休武主文,释弓矢耳。 然则摈升降不释。)[疏]“司射”至“弓矢”。 ○注“唯此”至“不释”。 ○释曰:此二者经文自具记之者,以唯此二事释,欲显出宾、主升降时不释,故言之。 是以郑云“然则摈升降不释”也。 礼射不主皮。 主皮之射者,胜者又射,不胜者降。 (礼射,谓以礼乐射也。 大射、宾射、燕射是矣。 不主皮者,贵其容体比于礼,其节比于乐,不待中为备也。 言不胜者降,则不复升射也。 主皮者无侯,张兽皮而射之,主于获也。 《尚书传》曰:战斗不可不习,故于狩以闲之也。 闲之者,贯之也。 贯之者,习之也。 凡祭,取余获陈于泽,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。 中者,虽不中也取;不中者,虽中也不取。 何以然? 所以贵揖让之取也,而贱勇力之取。 向之取也于囿中,勇力之取也。 今之取也于泽宫,揖让之取也。 泽,习礼之处,非所于行礼,其射又主中,此主皮之射与? 天子大射,张皮侯;宾射,张五采之侯;燕射,张兽侯。)[疏]“礼射”至“者降”。 ○注“礼射”至“兽侯”。 ○释曰:云“礼射,谓以礼乐射也”者,射时有礼,兼作乐,故连乐言之。 不言乡射者,乡射用采侯,宾射中兼之,故不言也。 云“不主皮者,贵其容体比于礼,其节比于乐”者,此即九节、七节、五节,应于乐节是也。 云“言不胜者降,不复升射也”者,据主皮射者也。 礼射二番不胜,仍待三番,复升射也。 《尚书传》者,济南伏生为《尚书》作传。 云“已祭,取余获陈于泽,然后卿大夫相与射也”者,此则《周礼》山虞田讫,虞人植旗于中,属禽焉。 每禽择取三十余,将向国以祭,谓若《大司马》云:仲春祭社,仲夏享礻勺,仲秋祀方,仲冬享。 已祭,乃以余获陈于泽。 宫中卿大夫、士,共以主皮之礼射取之。 云“虽不中虽中”者,据内田时也。 云“非所于礼”者,云揖让取即是行礼,而云非所于行礼者,揖让虽是礼,对大射之等,其体比于礼,其节比于乐,为非所行礼也。 云“此主皮之射与”者,《书传》不言主皮,以义约同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也。 云“天子大射”已下者,案《梓人》云“张皮侯而栖以鹄,则春以功”,即此郑云“天子大射张皮侯”,一也。 《梓人》又云:“张五采之侯远国属”,即此郑云“宾射张五采之侯”也。 《梓人》又云“张兽侯以息燕”,即此郑云“燕射张兽侯”也。 郑言此者,证此是礼射,与主皮异也。 若然,天子有泽宫,又有射宫,二处皆行射礼者,泽宫之内有班余获射,又有试弓习武之射,若西郊学中射者,行大射之礼,张皮侯者是也。 泽宫中射,将欲向射宫,先向泽宫中试弓,习武之射,此习武之射无侯,直射甲革椹质,故《司弓矢职》云:“王弓弧弓,以授射甲革椹质。 ”而注引《圉人职》曰“射则充椹质”是也。 主人亦饮于西阶上。 (就射爵而饮也,己无俊才,不可以辞罚者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阶上”。 ○注“就射”至“辞罚”。 ○释曰:此谓主人在不胜之党受罚爵之时也。 云“就射爵而饮也”者,谓西楹西丰上射爵也。 云“己无俊才,不可以辞罚”者,以主人尊,恐不受罚爵,故言此也。 获者之俎,折脊、胁、肺、。 (,若专胳觳之折,以大夫之余体。)[疏]“获者”至“肺”。 ○注“若”至“余体”。 ○释曰:上宾主人已用肩、臂,唯有及专、胳、觳,若脊胁骨多,尊卑皆有,自已下,各得其一。 今郑具言之,欲见科取其一不定,以其若无大夫,获者得,即经所云者,故在肺下,欲见无大夫已合得。 若大夫一人,大夫得,获者得专。 若大夫二人,获者即得胳。 若大夫三人,获者即得觳。 若大夫公卿更多,则折之不得整体,或更取余体也。 故郑又云“折以大夫之余体”也。 东方谓之右个。 (侯,以乡堂为面也。)[疏]“东方谓之右不”。 ○注“侯以乡堂为面也”。 ○释曰:以其经直云左右个,不辨东西,故记人明之也。 释获者之俎,折脊、胁、肺。 皆有祭。 (皆,皆获者也。 祭,祭肺也。 以言肺,谓寸刂肺不离,嫌无祭肺。)[疏]“释获”至“有祭”。 ○注“皆皆”至“祭肺”。 ○释曰:云“以言肺,谓寸刂肺不离”者,即经中脊、胁、肺,是切肺与祭肺同也。 云“嫌无祭肺”者,此明记人之意,见上已有寸刂肺不离者,即经中脊、胁、肺,是寸刂肺与祭肺同,嫌更不别有祭肺,故言皆有祭肺。 言“皆,皆获者”,欲见释获者与主获者二者皆别有祭肺,故云“皆”也。 若然,上肺即举肺,案《公食大夫》有切肺与祭肺者,优宾,使宾祭。 此二者亦以举肺为祭肺者,略贱者之义,是以《有司彻》侑俎,羊切肺一,侑豕,俎亦切肺一。 郑云:“豕又祭肺,不哜肺,不备礼。 ”则是略贱之类也。 大夫说矢束,坐说之。 (明不自尊别也。)歌《驺虞》若《采》,皆五终。 射无。 (谓众宾继射者,众宾无数也。 每一耦射,歌五终也。)[疏]“歌驺”至“无”。 ○注“谓众”至“终也”。 ○释曰:上用《驺虞》以化民,下用《采》,大夫之乐节,亦可皆五终者,大夫、士皆五节,一节一终,故云“五终”也。 郑言“众宾无数”者,谓堂下众宾继射者,故无数。 若堂上众宾,则三人也。 古者于旅也语。 (礼成乐备,乃可以言语,先王礼乐之道也。 疾今人慢于礼乐之盛,言语无节,故追道古也。)凡旅,不洗。 (敬杀。)不洗者不祭。 (不盛。)  既旅,士不入。 (后正礼也。 既旅,则将燕矣。 士入,齿于乡人。)  [疏]注“士入齿于乡人”。 ○释曰:以其士立于下,故齿于乡人也。 大夫后出。 (下乡人,不干其宾主之礼。)[疏]“大夫后出”。 ○注“不干其宾主之礼”。 ○释曰:宾主及众宾出后乃出,故云“不干其宾主之礼”。 主人送于门外,再拜。 (拜送大夫,尊之也。 主人送宾还,入门揖,大夫乃出,送拜之。) 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再拜”。 ○注“拜送”至“拜之”。 ○释曰:上文大夫后出,是大夫意不干宾主之礼。 此经主人意,故郑云“拜送大夫尊之也”。 知“主人送宾还,入门揖,大夫乃出送拜之”者,以其上经云宾出,“主人送于门外,再拜”。 此记又云:“大夫后出,主人送于门外,再拜。 ”故知主人送宾还,入门揖,大夫乃出,送再拜之也。 乡侯,上个五寻。 (上个,谓最上幅也。 八尺曰寻,上幅用布四丈。)[疏]“乡侯上个五寻”。 ○注“上个”至“四丈”。 ○释曰:以五寻,寻八尺,五八四十,故四丈也。 中十尺。 (方者也,用布五丈。 今官市幅广二尺二寸,旁削一寸。 《考工记》曰:“梓人为侯,广与崇方。 ”谓中也。)[疏]“中十尺”。 ○注“方者”至“中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方者也”者,谓侯中正方十尺。 云“用布五丈。 今官布幅广二尺二寸,旁削一寸”者,郑意此言十尺,用布五幅,幅广二尺二寸,两畔各削一寸为缝,幅各二尺在,故五幅为一丈也。 汉法,幅二尺二寸,亦古制存焉,故举以为况。 若然,《周礼》、《郑志》纯三只,只八寸,二尺四寸者,据缯幅也。 《士丧礼》云:“亡则以缁长半幅。 ”注云:“半幅一尺,终幅二尺。 ”亦谓缯而幅二尺者。 幅有二种,丧礼略,用其狭者,故《周礼》郑云“凡为神之衣物,必沽而小”是也。 引《梓人》者,彼总据三侯,侯中皆广与崇方,引之证经十尺是方也。 侯道五十弓,弓二寸以为侯中。 (言侯中所取数也。 量侯道以步,而云弓者,侯之所取数,宜于躬器也。 正二寸,中之博也。 今文改弓为肱也。)[疏]“侯道”至“侯中”。 ○注“言侯”至“肱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言侯中所取数也”者,谓侯中大小取数于侯道。 云“量侯道以步”者,《大射》文,故彼云以步张三侯,是用步耳。 而云弓者六尺为步,弓之下制六尺,与步相应。 而云弓者,侯之所取数,宜于射器也,故此经云弓也。 云“正二寸者,中之博也”者,案《周礼。 弓人》云:“解中有变焉。 ”谓弓付把中侧骨之处博二寸,故于此处取数焉。 倍中以为躬,(躬,身也。 谓中之上下幅也,用布各二丈。)[疏]“倍中以为躬”。 ○注“躬身”至“二丈”。 ○释曰:身谓中,上、中、下各横接一幅布者,故郑云“中之上下幅,用布各二丈”也。 倍躬以为左右舌。 (谓上个也。 居两旁谓之个,左右出谓之舌。)[疏]“倍躬以为左右舌”。 ○注“谓上”至“之舌”。 ○释曰:言“谓上个”者,对下个不得倍躬,故谓上个也。 云“两旁谓之个”,在躬之两傍则谓之个。 云“左右出谓之舌”,谓躬外两相各出一丈,若人舒舌,故下云“下舌半上舌”,据出者而言也。 下舌半上舌。 (半者,半其出于射者也,用布三丈。 所以半上舌者,侯,人之形类也,上个象臂,下个象足。 中人张臂八尺,张足六尺,五八四十,五六三十,以此为衰也。 凡乡侯用布十六丈,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。 道七十弓之侯,用布二十五丈二尺;道九十弓之侯,用布三十六丈。)  [疏]注“半者”至“六丈”。 ○释曰:“半者,半其出于躬者也”者,以其言“舌”,故知半其出者也。 云“用布三丈”者,上舌两相各一丈,今下舌两相各五尺,通躬二丈,故云用布三丈也。 云“侯,人之形类也”者,人形上广下狭故也。 云“五八四十”,据上个四丈;五六三十,据下个三丈;以此上下为衰差也。 云“凡乡侯用布十六丈,数起侯道五十弓以计”者,用布十六丈者,中五幅,幅一丈,用布五丈;上下躬各二丈,总四丈;上个四丈,下个三丈,是总十六丈也。 云“道七十弓之侯,用布二十五丈二尺”者,道七十弓,弓取二寸,二七十四,侯中丈四尺。 七幅,幅有丈四尺,中用布九丈八尺;上下躬各用布二丈八尺,上下总用布五丈六尺;上个倍躬,为五丈六尺;下舌半上舌,上舌出者,两相各出丈四尺;下舌半之,两相各出七尺,下舌用布一丈四尺,通躬二丈八尺,总计用布四丈二尺也,通计用布二十五丈二尺。 云“道九十弓之侯,用布三十六丈”者,弓取二寸,九十弓,侯中丈八尺。 侯中用布九幅,幅别丈八尺;中用布十六丈二尺;倍中以为躬,上下躬各用布三丈六尺,上下总七丈二尺;倍躬以为左右舌,上舌用布亦七丈二尺,下舌亦半上舌,上舌出者丈八尺,下舌半之,则下舌总用布五丈四尺,以此计之,总用布三十六丈也。 箭筹八十。 (箭,筱也。 筹,也。 八十者,略以十耦为正,贵全数。 其时众寡从宾。)[疏]“箭筹八十”。 ○注“箭筱”至“从宾”。 ○释曰:云“箭,筱也”者,谓以箭为筹射之耦,随宾多少。 今言八十,举成数,以十耦为文。 但一者数之始,十者数之终,以十耦为成数也。 长尺有握,握素。 (握,本所持处也。 素,谓刊之也。 刊本一肤。)[疏]“长尺有握握素”。 ○注“握本”至“一肤”。 ○释曰:云“长尺”,复云有握,则握在一尺之外,则此筹尺四寸矣。 云“刊本一肤”者,《公羊传》僖三十一年云:“触石而出,肤寸而合,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,唯泰山尔。 ”何休云:“侧手为肤。 ”又《投壶》云:“室中五扶。 ”注云:“铺四指曰扶。 一指案寸。 ”皆谓布四指,一指一寸,四指则四寸。 引之者,证握肤为一,谓刊四寸也。 楚扑长如。 刊本尺。 (刊其可持处。)君射,则为下射。 上射退于物一,既发,则答君而俟。 (答,对也。 此以下杂记也。 今文君射则为下。)君乐作而后就物。 君,袒朱襦以射。 (君尊。)小臣以巾执矢以授。 (君尊,不矢,不挟矢,授之稍属。)若饮君,如燕则夹爵。 (谓君在不胜之党也。 宾饮君如燕,宾媵觚于公之礼则夹爵。 夹爵者,君既卒爵,复自酌。)君国中射,则皮树中,以旌获,白羽与朱羽糅;(国中,城中也。 谓燕射也。 皮树,兽名。 以旌获,尚文德也。 今文皮树繁竖,糅为纟舀。 古文无以。)[疏]“以旌获”。 ○注“国中”至“无以”。 ○释曰:知城中是燕射者,以其下有宾射、大射,不在国,故国中是燕射,以其燕在寝故也。 云“以旌获,尚文德也”者,以其燕主欢心,故旌从不命之士,亦取尚文德之义。 必知取尚文德者,以其以文德者舞文舞,羽舞也,以武德者舞武舞,干舞也。 此既用羽,知取尚文德也。 于郊,则闾中,以旌获;(于郊,谓大射也,大射于大学。 《王制》曰:“小学在公宫之左,大学在郊。 ”闾,兽名,如驴一角;或曰如驴歧蹄。 《周书》曰:北唐以闾。 析羽为旌。)  [疏]“于郊”至“旌获”。 ○注“于郊”至“为旌”。 ○释曰:知“于郊,谓大射也”者,案《大射》云:“公入《骜》。 ”从外来入,此既言于郊,故知大射在郊也。 云“大射于大学”者,据诸侯而言也。 天子大射在虞庠小学,以其天子大学在国中,小学在郊。 诸侯不得立大学在国,立大学在郊,故郑引《王制》“小学在公宫之左,大学在郊”,是殷法,诸侯用焉,故引为证。 必知诸侯立大学在郊者,见《诗。 鲁颂》有泮宫。 《礼记》云:“故鲁人将有事于上帝,必先有事于泮宫。 ”郑云:“泮宫,郊之学也。 ”则《诗》泮宫,此郊学是也。 云“闾,兽名,如驴一角,或曰如驴歧蹄。 《周书》曰:北唐以闾”者,歧蹄已上,《山海经》文,《周书》见于《国语》也。 于竟,则虎中龙旃。 (于竟,谓与邻国君射也。 画龙于旃,尚文章也。 通帛为旃。)[疏]“于竟则虎中龙旃”。 ○注“于竟”至“为旃”。 ○释曰:与邻国君射,则宾射也。 以其君有送宾之事,因送则射。 云“尚文章也”者,亦若旌也。 云“通帛为旃”,《司常》文,郑注云:“凡九旗之帛皆用绛。 ”则通帛者,正幅为绛,长寻曰,系曰旆,通体皆用绛帛为之名旃。 大夫,兕中,各以其物获。 (兕,兽名,似牛一角。)[疏]“大夫”至“物获”。 ○注“兕,兽名,似牛一角”。 ○释曰:下有士,则此专据大夫为文。 而云“各以其物”者,公、侯、伯大夫再命,子男之大夫一命,为卿大夫,刃数虽同,旒依命数不同,故云各。 又下云士“旌以获”,唯小国之州长不命者,则公侯之州长一命,有旌,亦入物中,则各内兼之矣,故云各。 兕似牛一角,案《尔雅》及《山海经》知之。 士,鹿中,旌以获。 (谓小国之州长也。 用为旌以获,无物也。 古文无以获。)唯君有射于国中,其余否。 (臣不习武事于君侧也。 古文“有”作“又”,今文无“其余否”。)[疏]“唯君”至“余否”。 ○注“臣不”至“余否”。 ○释曰:天子、诸侯皆燕射在国。 又天子宾射在朝,亦在国。 大夫、士燕射、宾射不在国。 大夫又得行大射,虽无郊学,亦不得在国。 是以孔子为乡射,射于矍相之圃,是其一隅。 若然,此乡射亦不在国,射亦宜在国外,故记人于此见之也。 君在,大夫射则肉袒。 (不袒薰襦,厌于君也。 今文无射。)[疏]“君在”至“肉袒”。 ○注“不袒”至“于君”。 ○释曰:上云大夫与士射袒襦,今与君射为厌,与士同,故肉袒也。 发布时间:2026-03-30 10:04:32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5125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