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仪礼注疏》 卷三十六·士丧礼第十二 内容: 管人汲,不说纟,屈之。 (管人,有司主馆舍者。 不说纟,将以就祝濯米。 屈,萦也。)  [疏]注“管人”至“萦也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明衣裳”,论沐浴及寒尸之事。 云“不说纟屈之”者,以其丧事遽,则知吉尚安舒,汲宜说之矣。 云“管人,有司主馆舍”者,士既无臣,所行事者是府史,故知管人是有司也。 《聘礼》记云:“管人为客,三日具沐,五日具浴。 ”此为死者,故亦使之汲水也。 云“不说纟,将以就祝濯米”者,以下经云“祝淅米”,明此管人将以就堂授祝濯米可知。 祝淅米于堂,南面,用盆。 (祝,夏祝也。 淅,氵大也。)[疏]注“祝夏”至“氵大也”。 ○释曰:知是夏祝者,见下记云“夏祝淅米,差盛之”是也。 管人尽阶,不升堂,受潘,煮于{役土},用重鬲。 (尽阶,三等之上。 《丧大记》曰:“管人受沐,乃煮之。 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,薪用爨之。 ”)[疏]注“尽阶”至“爨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尽阶”者,三阶上也。 云“用重鬲”者,以其先煮潘,后煮米,为鬻悬于重,故煮潘用重鬲也。 云“取所彻庙之西北,薪用爨之”者,此薪即复人降自西北荣所彻者也。 祝盛米于敦,奠于贝北。 (复于筐处。)  [疏]注“复于筐处”。 ○释曰:“敦”即上“废敦”也。 云“复于筐处”者,向未淅实于筐,今淅讫,盛于敦所置之处,还于筐,所以拟饭之所用也。 士有冰,用夷可也。 (谓夏月而君加赐冰也。 夷,承尸之。 《丧大记》曰:“君设大,造冰焉。 大夫设夷,造冰焉。 士并瓦,无冰。 设床衤第,有枕。 ”)[疏]注“谓夏”至“有枕”。 ○释曰:“谓夏月”者,以《周礼。 凌人职》云“夏颁冰”,据臣而言,《月令》二月出冰,据君为说。 云“而君加赐冰也”者,《丧大记》云士无冰用水,此云有冰,明据士得赐者也。 云“夷,承尸之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注“礼自仲春之后,尸既袭,既小敛,先内冰中,乃设床于其上,不施席而迁尸焉,秋凉而止”是也。 引“《丧大记》”已下,欲证士有赐乃有冰,又取用冰之法。 案彼注“造犹内”,“夷小焉”,策为箦,谓无席如浴时床也,特欲通冰之寒气。 若然,《凌人》云“大丧共夷冰”,则天子有夷。 郑注《凌人》云:“汉礼器制度,大广八尺,长丈二尺,深三尺,漆赤中。 ”诸侯称大,辟天子。 其大夫言夷,此《士丧》又用夷,卑不嫌,但小耳,故郑云夷小焉。 外御受沐入。 (外御,小臣侍从者。 沐,管人所煮潘也。)[疏]注“外御”至“潘也”。 ○释曰:此云“外御”者,对内御为名。 故下记云:“其母之丧,则内御者浴。 ”则此外御,是士之侍御仆从者,故《尚书。 ぁ命》云:“今予命汝作大正,正于群仆侍御之臣。 ”此虽无臣,亦有侍御仆从者也。 知“沐,管人所煮潘也”者,以其上文管人煮潘,此外御受沐入,明所受之于管人也。 主人皆出,户外北面。 (象平生沐浴倮裎,子孙不在旁,主人出而衤策。)[疏]注“象平”至“衤策”。 ○释曰:云“象平生沐浴裸裎”者,裸谓赤体,裎犹袒也。 将浴尸,裸袒无衣,故子孙不在旁,主人出也。 下记云:“御者四人,抗衾而浴。 ”郑云:“抗衾,为其倮裎,蔽之也。 ”以浴尸时袒露无衣,故抗衾以蔽之也。 云“而衤策”者,又下记云“衤策”,郑云“衤,袒也。 袒箦去席,水便”是也。 乃沐,栉,扌臣用巾。 (扌臣,也,清也。 古文扌臣皆作振。)[疏]注“扌臣”至“作振”。 ○释曰:扌臣谓拭也,而云“也、清也”者,以其栉讫,又以巾拭发干,又使清净无潘敖,拭讫,仍未作纷。 下文待蚤扌前讫,乃{髟会}用组,是其次也。 浴用巾,扌臣用浴衣。 (用巾,用拭之也。 《丧大记》曰:“御者二人浴,浴水用盆,沃水用斗。 ”)  [疏]注“用巾”至“用斗”。 ○释曰:斗,酌水器,受五升,方有柄。 今用大匏,不方,用挹盆中水以沃尸。 又案《丧大记》“浴水用盆,沃水用斗”,沐用瓦盆,明沐浴俱有盘及斗,此沐浴、斗亦皆有也。 引《丧大记》者,证人之数及浴之器物也。 氵Й濯弃于坎。 (沐浴余潘水、巾、栉、浴衣,亦并弃之。 古文氵Й作缘,荆沔之语。)[疏]注“沐浴”至“语”。 ○释曰:潘水既经温煮,名之为氵Й。 已将沐浴,谓之为濯。 已沐浴讫,余潘水弃于坎。 知巾、栉、浴衣亦弃之者,以其已经尸用,恐人亵之,若弃杖者弃于隐者,故知亦弃于坎。 云“古文氵Й作缘,荆沔之语”者,《禹贡》云:“荆河惟豫州。 ”则郑见豫卅人语氵Й为缘,是以古文误作缘也。 蚤扌前如他日。 (蚤,读为爪,断爪扌前须也。 人君则小臣为之。 他日,平生时。)  [疏]注“蚤读”至“生时”。 ○释曰:郑读蚤从爪者,此蚤乃是《诗》云“其蚤献羔祭韭”,古早字,郑读从手爪之爪。 知“人君则小臣为之”者,《丧大记》云“小臣爪足”,注云“爪足,断足爪”是也。 {髟会}用组,乃笄,设明衣裳。 (用组,组束发也。 古文{髟会}皆为括。)[疏]注“用组”至“为括”。 ○释曰:{髟会}乃可设,明衣以蔽体,是其次也。 主人入,即位。 (已设明衣,可以入也。)[疏]释曰:自此尽“反位”,论布袭衣裳并饭含之事。 商祝袭祭服,衤彖衣次。 (商祝,祝习商礼者。 商人教之以敬,于接神宜。 袭,布衣床上。 祭服,爵弁服、皮弁服,皆从君助祭之服。 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,送终之礼。 袭衣于床,床次含床之东,衽如初也。 《丧大记》曰:“含一床,袭一床,迁尸于堂又一床。 ”)[疏]注“商祝”至“一床”。 ○释曰:云“商祝,祝习商礼”者,虽同是周祝,仰习夏礼则曰夏祝,仰习商礼则曰商祝也。 云“商人教之以敬,于接神宜”者,案《表记》云:“殷人尊神,率民以事神。 ”尊而不亲言尊敬,故知殷人教以敬,是以使之袭,于接神宜。 若然,此篇及《既夕》以夏人教忠,从小敛奠、大敛奠及朔半荐新、祖奠、大遣奠皆是夏祝为之,其虽不言祝名,亦夏祝可知。 其彻之者,皆不言祝名,则周祝彻之也。 殷人教以敬,但是接神皆商祝为之,其行事,若祝取铭之类,不言祝名者,亦周祝可知。 唯《既夕》开殡时,以周祝彻馔,而堂下二事不可并使周祝,故夏祝取铭置于重。 案《周礼》有大祝、小祝、丧祝、诅祝、甸祝,此篇及《既夕》言夏祝、商祝,周礼以丧祝行事,皆当丧祝者也。 天子以下丧礼,云亦当丧祝行事也。 云“袭,布衣床上”者,《丧大记》云袭一床,故知袭时布衣床上也。 此虽布衣未袭,待饭含讫,乃袭,下经为次是也。 云“祭服,爵弁服、皮弁服,皆从君助祭之服”者,以其爵弁从君助祭宗庙之服,《杂记》云“士弁而祭于公”是也。 皮弁,从君听朔之服,《玉藻》云“皮弁以听朔于大庙”是也。 云“大蜡有皮弁素服而祭,送终之礼也”者,《郊特牲》文。 引之者,证皮弁之服有二种:一者皮弁时白布衣积素为裳,是天子朝服,亦是诸侯及臣听朔之服;二者皮弁时衣裳皆素葛带榛杖,大蜡时送终之礼凶服也。 此士之袭及士冠所用听朔者,不用此素服,引者欲见《郊特牲》皮弁素服是大蜡送终之服,非此袭时所用者也。 知“袭衣于床,床次含床之东”者,以其死于北墉下,迁尸于当牖下,沐浴而饭含。 引《大记》云“含一床,袭一床,迁尸于堂又一床”者,丧事所以即远,故知袭床次含床之东。 云“衽如初也”者,衽卧席下莞上簟,彼一床之下,又云皆有枕席,君、大夫、士一也,故知衽如初含时也。 主人出,南面,左袒,扌及诸面之右。 盥于盆上,洗贝,执以入。 宰洗四,建于米,执以从。 (俱入户,西乡也。 今文宰不言执。)[疏]注“俱入”至“言执”。 ○释曰:云“扌及诸面之右”者,面,前也,谓袒左袖,扌及于左腋之下带之内,取便也。 云“洗贝执以入”者,洗讫,还于笄内执以入。 云“宰洗四,建于米”者,亦于废敦之内建之。 郑知“俱入户,西乡”者,以下经始云“主人与宰床西东面”,故知此时西乡也。 商祝执巾从入,当牖北面,彻枕,设巾,彻楔,受贝,奠于尸西。 (当牖北面,值尸南也。 设巾覆面,为饭之遗落米也。 如商祝之事位,则尸南首明矣。)[疏]注“当牖”至“明矣”。 ○释曰:云受贝者就尸东,主人边受取笄贝,从尸南过,奠尸西床上,以待主人亲含也。 郑云“当牖北面,值尸南也”者,知尸当牖者,见《既夕》记:“设床策,当牖衽,下莞上簟。 ”迁尸于上,是尸当牖。 今言当牖北面,故知值尸南可知。 云“设巾覆面,为饭之遗落米也”者,但士之子亲含,发其巾,不嫌秽恶,今设巾覆面者,为饭时恐有遗落米在面上,故覆之也。 云“如商祝之事位,则尸南首明矣”者,旧有解云:“迁尸于南牖时,北首。 ”若北首则祝当在北头而南乡,以其为彻枕设巾,要须在尸首,便也。 今商祝事位以北面,则尸南首明矣。 若然,未葬已前,不异于生,皆南首。 《檀弓》云“葬于北方北首”者,从鬼神尚幽ウ,鬼道事之故也。 唯有丧朝庙时北首,顺死者之孝心,故北首也。 主人由足西,床上坐,东面。 (不敢从首前也。 祝受贝米奠之,口实不由足也。)[疏]注“不敢”至“足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祝受贝米奠之口实不由足也”者,前文祝入,当牖北面,是由尸首,故受主人贝奠之,并受米奠于尸西,故主人空手由足过,以其口实,不可由足,恐亵之故也。 祝又受米,奠于贝北。 宰从立于床西,在右。 (米在贝北,便扌及者也。 宰立床西,在主人之右,当佐饭事。)[疏]注“米在”至“饭事”。 ○释曰:云“米在贝北,便扌及”者,以其祝先奠贝于尸西,祝又受米从首西过,奠于贝南,便矣。 今不于贝南奠之而奠于贝北,故云便主人之扌及也。 云“宰立床西,在主人之右,当佐饭事”者,此不敢取“诏辞自右”之义,直以米在主人之右,故宰亦在右,故云当佐饭事也。 主人左扌及米,实于右,三,实一贝。 左、中亦如之。 又实米,唯盈。 (于右,尸口之右。 唯盈,取满而已。)[疏]注“于右”至“而已”。 ○释曰:云“于右,尸口之右”者,尸南首,云右,谓口东边也。 云“唯盈,取满而已”者,以经左右及中各三扌及米,更云实米唯盈,则九扌及恐不满,是以重云唯盈也。 主人袭,反位。 (袭,复衣也。 位在尸东。)[疏]注“袭复”至“尸东”。 ○释曰:云“袭,复衣也”者,以其乡袒则露形,今云袭,是复著衣,故云复衣。 知“位在尸东”者,以其乡者在尸西,今还尸东西面位也。 商祝掩,,设冥目,乃屦,綦结于跗,连纟句。 (掩者,先结颐下。 既,冥目,乃还结项也。 跗,足上也。 纟句,屦饰,如刀衣鼻,在屦头上,以余组连之,止足坼也。)  [疏]注“掩者”至“坼也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于坎”,论袭尸之事。 云“掩者,先结颐下。 既,冥目,乃还结项也”者,经先言掩,后言与冥目,郑知后结项者,以其掩有四脚,后二脚先结颐下,无所妨,故先结之。 若即以前二脚向后结于项,则掩于耳及面,两边与冥目无所施,故先结颐下,待设塞耳,并施冥目,乃结项后也。 云“跗,足上也”者,谓足背也。 云“纟句,屦饰,如刀衣鼻在屦头上”者,以汉时刀衣鼻况纟句,在屦头上,以其皆有孔,得穿系于中而过者也。 若无纟句,则谓之屦,是以郑注《周礼。 娄氏》云屦者,无纟句之。 云“以余组连之”者,以綦屦系既结,有余组穿连两屦之纟句,使两足不相恃离,故云“止足坼也”。 乃袭,三称。 (迁尸于袭上而衣之。 凡衣死者,左衽,不纽,袭不言设床,又不言迁尸于袭上,以其俱当牖,无大异。)[疏]注“迁尸”至“大异”。 ○释曰:云“迁尸于袭上而衣之”者,以其上文已布衣于含东床上而未袭,今已饭含讫,乃迁尸,以衣著于尸,故云迁尸于袭上而衣之也。 云“凡衣死者,左衽,不纽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云:“小敛、大敛,祭服不倒,皆左衽结,绞不纽。 ”注云:“左衽,衽乡左,反生时也。 ”云“袭不言设床,又不言迁尸于袭上,以其俱当牖,无大异”者,此对大敛、小敛布衣讫,皆言迁尸于敛上,以其小敛于户内,大敛于阼阶,其处有异故也。 此袭床与含床并在南牖下,小别而已,无大异,故不言设床与迁尸也。 若然,疾者于北墉下废床,始死迁尸于南牖,即有床,故上文主人入坐于床东,主妇床西,以其夏即寒尸,置冰于尸床之下,虽不言设床,有床可知。 故将饭含,祝以米贝,致于床西也。 《大记》唯言含一床,袭一床,大敛不言床者,以大、小敛衣裳多陈于地,故不言床。 袭衣裳少,含时须漉水,又须寒尸,故并须床也。 此士袭三称,小敛十九称,大敛三十称。 案《杂记》注云:“士袭三称,子羔袭五称,今公袭九称,则尊卑袭数不同矣。 诸侯七称,天子十二称与? ”以无正文,故云“与”以疑之。 《丧大记》云小敛十有九称,尊卑同,大敛君百称,五等同大夫五十称,以下文士三十称。 天子诸侯卿大夫士命数虽殊,称数亦等,三公宜与诸侯同。 明衣不在。 (,数也。 不在数,明衣衤单衣不成称也。)[疏]注“数”至“称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不在数,明衣衤单衣不成称也”者,《丧大记》云:“袍必有表,不衤单,衣必有裳谓之一称。 ”其衤彖衣虽衤单,以袍为表,故云“称”。 明衣衤单而无里,不成称,故不数也。 设、带、笏。 (带,缁带。 不言缁者,省文,亦欲见自有带。 带用革。 ,插也,插衣带之右旁。 古文为合也。)  [疏]注“带”至“合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带,缁带”者,案上陈服之时,有,有缁带,故云是缁带也。 云“不言缁者,省文,亦欲见自有带”者,本正言带,亦同得为省文,今言者用革带也,以其生时缁带以束衣,革带以佩,王之等生时有二带,死亦备此二带,是以《杂记》云:  “朱绿带,申加大带于上。 ”注云“朱绿带者,袭衣之带,饰之,杂以朱绿,异于生也。 此带亦以素为之,申,重也,重于革带也。 革带以佩,必言重加大带者,明虽有变,必备此二带”是也。 案《玉藻》云:“杂带,君朱绿,大夫玄华,士缁辟。 ”又案《杂记》云:“率带,诸侯大夫皆五采,士二采。 ”注云“此谓袭尸之大带也”。 以此而言,生时君大夫二色,今死则加以五采。 士生时一色,死更加二色,是异于生。 若然,又《杂记》“朱绿带”注云:“朱绿带者,袭衣之带,饰之,杂以朱绿,异于生也。 此带亦以素为之。 ”彼是带衣之带,非大带,诸侯礼,则士大夫亦宜有之,此不言,文不具也。 但人君衣带用朱绿,与大带同,此则大夫士,饰与大带同也。 云“,插也,插于带之右旁”者,以右手取之便故也。 设决,丽于,自饭持之。 设握,乃连。 (丽,施也。 ,手后节中也。 饭,大擘指本也。 决,以韦为之籍,有区。 区内端为纽,外端有横带,设之,以纽擐大擘本也。 因沓其区,以横带贯纽结于{取手}之表也。 设握者,以綦系钩中指,由手表与决带之余连结之。 此谓右手也。 古文丽亦为连,作扌宛。)[疏]注“丽施”至“作扌宛”。 ○释曰:云“决,以韦为之籍,有区。 区内端为纽外端有横带”者,以下当大擘本乡掌为内端,属纽,子乡手表为外端,属横带也。 云“设之,以纽擐大擘本也。 因沓其区,以横带贯纽结于之表也”者,以郑言之,大指短,其著之先以纽擐大擘本,然后因沓其区于指,乃以横带绕手,一二贯纽,反向手表结之。 郑虽云结于之表,且内于带,未即结此横带,即上组系是也。 云“设握者,以綦系钩中指,由手表与决带之余连结之”者,案上文握手长尺二寸,裹手一端,绕于手表,必重宜于上掩者,属一系于下角,乃以系绕手一匝,当手表中指向上钩,中指又反而上绕取系乡下,与决之带余连结之。 云“此谓右手也”者,以其右手有决,今言与决同结,明是右手也。 下记所云“设握”者,此谓左手,郑云:“手无决者也。 ”设冒,之。 无用衾。 (,韬盛物者,取事名焉。 衾者,始死时敛衾。 今文为橐。)  [疏]注“韬”至“为橐”。 ○释曰:云“取事名焉”者,此本名冒,而云,是韬盛之名,今以此冒盛尸,故名为,是取盛物之事名焉。 云“衾者,始死时敛衾”者,篇首始死云“无用敛衾”,注云:“大敛之衾。 ”今虽袭讫,乃用大敛衾,以其袭时无衾,小敛之衾陈之,与前未袭同,不言敛衾,单言衾,是敛衾可知,故不言也。 巾、四、{髟春}、蚤埋于坎。 (坎至此筑之也。 将袭辟奠,既则反之。)[疏]注“坎至”至“反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坎至此筑之也”者,上文直云“氵Й濯弃于坎”,不言埋,以其未筑故也。 至此言“埋”者,事讫当筑之故也。 必至此乃筑之者,以其敛事遽,无暇即埋,又虑更有须埋者,故至此覆尸讫,乃埋之。 前为坎者,是甸人也,则此埋之,亦甸人也。 云“将袭辟奠,既则反之”  者,言此者,以初死脯醢醴酒之奠,尔来不言,恐不知所安之处,但始死设于尸东,方袭事,必当辟之,袭讫,反之于尸东,以其不可空无所依故也。 案下记云:“小敛,辟奠不出室。 ”彼还是袭奠,辟小敛,则此辟袭奠,亦不出室,仍不言处。 大敛时,辟小敛奠于序西南,则此宜室西南隅,至大敛,辟小敛奠,则言于序西南,有文可知也。 若然,此奠袭后,因名袭奠,故下郑注云:“将小敛,则避袭奠。 ”重木刊凿之。 甸人置重于中庭,参分庭一,在南。 (木也,县物焉曰重。 刊,斫治,凿之为县簪孔也。 士重木长三尺。)[疏]注“木也”至“三尺”。 ○释曰:自此至“于重”,论设重之事。 云“木也,县物焉曰重”者,解名木为重之意,以其木有物县于下,相重累,故得重名。 云“凿之为县簪孔也”者,下云“系用今”,用今内此孔中,云簪者,若冠之笄,谓之簪,使冠连属于,此簪亦相连属于木之名也。 云“士重木长三尺”者,郑言士重木长三尺,则大夫以上各有等,当约铭旌之杠,士三尺,大夫五尺,诸侯七尺,天子九尺,据竖之者,横者宜半之,郑不言大夫以上,无正文故也。 夏祝鬻余饭,用二鬲,于西墙下。 (夏祝,祝习夏礼者也。 夏入教以忠,其于养宜。 鬻余饭,以饭尸余米为鬻也。 重,主道也。 士二鬲,则大夫四,诸侯六,天子八与? 簋同差。)[疏]注“夏祝”至“同差”。 ○释曰:云“于西墙下”者,西墙下有灶,即上文甸人为{役土}是也。 云“夏人教以忠,其于养宜”者,案《礼记。 表记》云:“夏道尊命,敬神而远之,近人而忠焉。 ”《书传略说》亦云“夏后氏主教以忠”,是夏人教以忠也。 《曲礼》云:“君子不尽人之欢,不竭人之忠。 ”郑云:“欢谓饮食,忠谓衣服。 ”若忠不对欢,忠亦饮食,故此饮食使夏祝忠者,养宜也。 前商祝奠米、饭米,夏祝彻之,今乃鬻之,而盛于鬲,是以下记云“夏祝彻余饭”,注云“彻,去鬻”是也。 云“重,主道也”者,《檀弓》文,彼注云:“始死,未作主,以重主其神也。 ”即是虞祭之后,以木主替重处,故云重主道也。 引之者,证此重是木主之道也。 云“士二鬲,则大夫四,诸侯六,天子八与,簋同差”者,亦无正文,郑言之者,以其同盛黍稷,故知同差也。 案《特牲》用二敦,《少牢》用四敦,同姓之大夫士用簋,故皆以簋言之。 《明堂位》云:“周之八簋。 ”《诗》云:“陈馈八簋。 ”皆天子礼。 自上降杀以两,明诸侯六。 《祭统》诸侯礼,而云“四簋黍见其于庙中也”,二簋留,阳厌不用,故不言也。 幂用疏布,久之,系用今,县于重。 幂用苇席,北面,左衽,带用今,贺之,结于后。 (久读为灸,谓以盖塞鬲口也。 今竹{密}也。 以席覆重,辟屈而反,两端交于后。 左衽,西端在上。 贺,加也。 古文幂皆作密。)  [疏]注“久读”至“作密”。 ○释曰:云“幂用疏布,久之”者,郑久读为灸,灸塞义,谓直用粗布盖鬲口为塞也。 云“今,竹{密}也”者,案《顾命》云:“牖南向,敷重篾席。 ”即此今{密}一也,谓竹之青,可以为系者。 云“以席覆重,辟屈而反,两端交于后。 左衽,西端在上”者,据人北面以席先于重北面南掩之,然后以东端为下向西,西端为上向东,是为辟屈而反,两端交于后,为左衽、右衽,然后以{密}加束之,结于后也。 祝取铭,置于重。 (祝,习周礼者也。)[疏]释曰:以铭未用,待殡讫乃置于隶。 今且置于重,必且置于重者,重与主皆是录神之物故也。 厥明,陈衣于房,南领,西上,纟青。 绞横三缩一,广终幅,析其末。 (纟青,屈也。 绞,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者也,以布为之。 缩,从也。 横者三幅,从者一幅。 析其末者,令可结也。 《丧大记》曰:“绞一幅为三。 ”)[疏]注“纟青屈”至“为三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东柄”,论陈小敛衣物之事。 云“厥明”者,对昨日始死之日,为厥明。 此陈衣将陈,并取以敛,皆用箧,是以《丧大记》云“凡陈衣者,实之箧,取衣者,亦以箧。 升降者自西阶”是也。 云“绞所以收束衣服为坚急”者,此总解大小敛之绞,若细而分之则别。 故郑注《丧大记》云:“小敛之绞也,广终幅,析其末,以为坚之强也。 大敛之绞,一幅三析,用之以为坚之急也。 ”云以布为之,知者,下记云“凡绞纟今用布,伦如朝服”,注云:“伦,比也。 ”此绞直言从横幅数,不言长短者,人有短长不定,取足而已。 引《丧大记》,证绞为三析之事。 缁衾,里,无ヨ。 (ヨ,被也。 敛衣或倒,被无别于前后可也。 凡衾制同,皆五幅也。)  [疏]注“ヨ被”至“幅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敛衣或倒”者,案下文云“祭服不倒”,则余服有倒者,皆有领可记也。 云“被无别于前后可也”者,被本无首尾,生时有ヨ,为记识前后,恐于后互换。 死者一定,不须别其前后可也。 云“凡衾制同,皆五幅也”者,此无正文,《丧大记》云:“纟今五幅,无ヨ。 ”衾是纟今之类,故知亦五幅。 祭服次,(爵弁服,皮弁服。)[疏]注“爵弁服皮弁服”。 ○释曰:凡陈敛衣,先陈绞纟今于上,次陈祭服于下,故云“祭服次”。 至大敛陈衣,亦先陈绞纟今衾,次陈君衤遂祭服,所以然者,以绞纟今为里束衣,故皆绞纟今为先。 但小敛美者在内,大敛美者在外,故小敛先布散衣,后布祭服;大敛则先布祭服,后布散衣。 是小敛美者在内,大敛美者在外也。 袭时美者在外,是三者相变也。 散衣次,(衤遂衣以下,袍茧之属。)[疏]注“衤彖衣”至“之属”。 ○释曰:袍茧有著之异名,同入散衣之属也。 凡十有九称。 (祭服与散衣。)[疏]释曰:士之服唯有爵弁、皮弁、衤彖衣而已。 云“十九称”,当重之使充十九。 必十九者,案《丧大记》小敛“衣十有九称,君陈衣于序东,大夫士陈衣于房中”,注云:“衣十有九称,法天地之终数也。 ”则天子以下皆同十九称。 言法天地之终数者,天地之初数,天一地二,终数则云天九地十,人在天地之而终,故取终数为敛衣称数,尊卑共为一节也。 陈衣继之,(庶衤遂。)[疏]注“庶衤遂”。 ○释曰:知“庶衤遂”者,以其袭时陈衣讫,乃云庶衤遂,继陈不用,此亦陈衣讫,乃云陈衣继之,明亦是庶衤遂。 不必尽用。 (取称而已,不务多。)[疏]释曰:袭时言庶衤遂,继陈则全不用,此陈衣继之,下云“不必尽用”,则兼用之,不必尽而已。 以其小敛用衣多,主人自尽不足,故容用之也。 云“取称而已,不务多”者,衣服虽多,不得过十九耳。 馔于东堂下,脯、醢、醴、酒。 幂奠用功布,实于箪,在馔东。 (功布,锻濯灰治之布也。 凡在东西堂下者,南齐坫。 古文奠为尊。)  [疏]注“功布”至“为尊”。 ○释曰:知“功布,锻濯灰治之布”者,案《丧服传》云:冠六升,锻而勿灰。 七升已下,锻濯灰治之。 是以《殇大功章》云“大功布衰裳”,注云:“大功布者,其锻治之功粗治之。 ”则此云功布者,大功之布,故云锻濯灰治之也。 云“凡在东西堂下者,南齐坫”,知者,《既夕》记云:“设于于东堂下,南顺,齐于坫,馔于其上两С醴酒。 ”若然,则凡设物于东西堂下者,皆南与坫齐。 北陈之堂隅,有坫以士为之,或谓堂隅为坫也。 设盆盥于馔东,有巾。 (为奠设盥也。 丧事略,故无洗也。)[疏]注“为奠”至“洗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为奠设盥也”者,谓为设奠人设盥洗及巾。 云“丧事略,故无洗也”,直以盆为盥器也。 下云“夏祝及执事盥,执醴先酒”,即是于此盥也。 但诸文设洗篚者,皆不言巾,至于设洗篚不言巾者,以其设洗篚,篚内有巾可知,故不言。 凡不就洗篚皆言巾者,既不就洗篚,恐挥之不用,故言巾。 是以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尸尊,不就洗篚,及此丧事略,不设洗篚,皆见巾是也。 苴,大鬲,下本在左,要小焉。 散带垂,长三尺。 牡麻,右本在上,亦散带垂。 皆馔于东方。 (苴,斩衰之也。 苴麻者,其貌苴,以为。 服重者尚粗恶,之言实也。 鬲,扼也。 中人之手,扼围九寸。 带之差,自此出焉。 下本在左,重服统于内而本阳也。 要小焉,五分去一。 牡麻者,齐衰以下之也。 牡麻者其貌易,服轻者宜差好也。 右本在上,轻服本于阴而统于外。 散带之垂者,男子之道,文多变也。 馔于东方东坫之南,苴为上。)[疏]注“苴”至“为上”。 ○释曰:此陈带者,以其小敛讫,当服未成服之麻故也。 云“亦散带垂”者,不言尺寸,亦与苴同垂三尺。 云“苴,斩衰之也”者,案《丧服。 斩衰章》云:“丧服,斩衰裳,苴杖。 ”故知此苴,斩衰之。 云“苴麻者,其貌苴,以为”者,案《礼记。 传》云“斩衰貌若苴”,彼据人之形貌若苴麻,明麻之形貌亦苴可知,故此指麻之貌苴者以为。 云“服重者尚粗恶”者,对齐衰已下服轻,不尚粗恶,故《传》云“齐衰貌若,大功貌若止”,是不尚粗恶也。 云“之言实也”者,《檀弓》云:“也者,实也。 ”郑注《丧服》云:“明孝子有忠实之心。 ”是明孝子之心与服相称,不虚服此服也。 云“鬲,扼也,中人之手扼围九寸”者,此无正文,《丧服》及此皆言苴大鬲,鬲是扼物之称,故据中人一扼,而言大者,据大拇指与大巨指扼之,故言大也。 云“带之差,自此出焉”者,案《丧服传》云:“苴大扌鬲,左本在下,去五分一以为带。 齐衰之,斩衰之带也。 ”自此斩衰之带差至缌麻之带,故云带之差自此出焉。 云“下本在左,重服统于内而本阳也”者,谓斩衰统于内,以解本在下而本阳,以解在左对齐衰之,右本在上轻服,本于阴而统外。 案《杂记》云“亲丧外除”,郑云:“日月已竟而哀未忘。 ”“兄弟之丧内除”,注云:“日月未竟而哀已杀。 ”此言统内统外者,亦据哀在内外而言。 本阳本阴者,亦据父者子之天,为阳,母者子之地,为阴而言也。 云“要小焉,五分去一”者,亦据《丧服传》而言。 首围九寸,五分之五寸正去一寸,得四寸。 余四寸每寸为五分,四寸为二十分,去四分,得十六分,取十五分为三寸,余一分在,总得七寸五分寸之一。 彼传因即分之至缌麻。 云齐衰之,斩衰之带也,以其俱七寸五分寸之一,又去五分一以为带。 七寸取五寸,去一寸得四寸,彼二寸,一寸为二十五分,二寸为五十分,一分为五分,添前为五十五分,总去十一分,余有四十四分,二十五分为一寸,添前四寸为五寸,仍有十九分在,是齐衰之带总有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。 彼又云大功之,齐衰之带,以其俱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,又去五分一以为带,五寸去一寸得四寸,余二十五分寸之十九者,一分为五分,十分为五十分,又九分者为四十五分,添前五十,总为九十五分,去一者,五十去十,四十五去九,总得七十六,据整寸破之而言,此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以为小功之。 大功之带以下,仍有小功之带,但小功之带以小功之又五分去一,下至缌麻之带,皆以五倍破寸,计之可知耳。 云“牡麻者,齐衰以下之也”者,案《丧服》齐衰、大功皆言牡麻,小功又言澡麻,则齐衰以下皆牡麻。 传曰:“牡麻者,麻也。 ”对苴为麻之有ナ色如苴黎,则此雄麻色好者,故《传》云“齐衰貌若”,是以郑云“牡麻者其貌易,服轻者宜差好也”。 云“散带之垂者,男子之道,文多变也”者,此小敛,有散麻带垂之至三日成服。 绞之,对妇人阴质,初而绞之,与小功以下男子同。 知“馔于东方东坫之南,苴为上”者,以其对下床笫夷衾之等在西坫南,故此亦在东坫南也。 若然,经直言东方,知不在东堂下东方者,以其小敛陈馔皆在东堂下,若此亦在东堂下,当言陈于馔东馔北,何须言东方乎? 明此非东堂下也。 知苴为上者,以其经先言苴,明依此为首南陈之也。 妇人之带,牡麻结本,在房。 (妇人亦有苴,但言带者,记其异。 此齐衰妇人,斩衰妇人亦苴也。)[疏]注“妇人”至“也”。 ○释曰:知“妇人亦有苴”者,《丧服》首云“苴杖”,下经男子妇人俱陈,则妇人亦有苴。 《礼记。 服问》之等每云妇人麻之事,故知妇人亦有。 今此经不言妇人苴者,记其异。 谓男子带有散麻,妇人则结本无异者。 且男子小功缌麻,小敛有带则绞之,亦结本,妇人带结本,可以兼之矣。 云“此齐衰妇人”者,以其牡麻宜言齐衰,以下至缌麻皆同牡麻也。 云“斩衰妇人亦苴也”者,此亦据带而言,以其带亦名,则《丧服》云“苴杖”,郑云:“麻在首在要皆曰。 ”彼既兼男女,则妇人有苴麻为带可知。 经不言者,以义可知,故省文也。 此带牡麻兼男子小功以下,陈之则别处,以其男子陈之于坫南,此经云在房,明知异处也。 床笫、夷衾,馔于西坫南。 (笫,箦也。 夷衾,覆尸之衾。 《丧大记》曰:“自小敛以往用夷衾,夷衾质杀之,裁犹冒也。 ”)[疏]注“笫箦”至“冒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夷衾覆尸之衾”者,小敛讫,奉尸夷于堂,无用夷衾矣,故陈之于西坫南。 案《曲礼》云:“在床曰尸,在棺曰柩。 ”此夷衾小敛以往,用之覆尸柩,今直言覆尸者,郑据此小敛未入棺而言。 云“《丧大记》曰自小敛以往用夷衾”者,对小敛已前用大敛之衾,今小敛以往,大敛之衾当陈之,故用夷衾,证小敛不用之,兼明夷衾之制。 郑言小敛以往,则此夷衾本为覆尸覆柩,不用人棺矣。 是以将葬,启殡覆棺亦用之矣。 云“夷衾质杀之,裁犹冒也”者,案上文冒之材云“冒缁质,长与手齐,杀掩足”,注云:“上曰质,下曰杀。 ”此作夷衾,亦如此,上以缁下以,连之乃用也。 其冒则韬下韬上讫,乃为缀旁使相续,此色与形制大同,而连与不连则异也。 西方盥,如东方。 (为举者设盥也。 如东方者,亦用盆布巾,馔于西堂下。)  [疏]注“为举”至“堂下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为举”者,谓将举尸者,则下经“士盥二人”是也。 云“西堂下”,知者,以其东方盥在东堂下,则知此西方亦在西堂下可知。 陈一鼎于寝门外,当东塾,少南,西面。 其实特豚,四{髟易},去蹄,两白、脊、肺。 设扃,西末。 素俎在鼎西,西顺,覆匕,东柄。 ({髟易},解也。 四解之,殊肩髀而已,丧事略。 去蹄,去其甲,为不清也。 白,胁也。 素俎,丧尚质。 既馔,将小敛,则辟袭奠。 今文{髟易}为剔,白为迫。 古文为密。)[疏]注“{髟易}解”至“为密”。 ○释曰:此亦为小敛奠陈之,用茅为编。 言西末,则茅本在东方。 四解之殊肩髀而已丧事略者,凡牲体之法有二:一者四解而已,此经直云“四{髟易}”,即云去蹄,明知殊肩髀为四段。 案《士冠礼》云“若杀,则特豚载合升”,注云:“合左右胖。 ”此下文大敛亦云豚合升,则吉凶之礼,豚皆合升,而郑云“丧事略”者,但丧中之奠,虽用成牲,亦四解,故《既夕》葬奠云:“其实羊左胖。 ”豕亦如之。 是以郑总释丧中四解之事,故云丧事略。 若郊,大祭虽吉祭,亦先有豚解,后为体解,是以《礼运》云:“腥其俎,孰其ゾ。 ”郑云:“腥其俎,谓豚解而腥之。 孰其ゾ,谓体解而阎之。 ”《国语》亦云郊之事则有全┵,王公立饫则有房俎,亲戚燕饮则有ゾ┵者。 若然,郊虽先有全┵,后有体解、豚解,《礼运》所云者是也。 若然,此经云四{髟易},并两白胁与脊总为七体,若豚解皆然也。 云“既馔,将小敛,则辟袭奠”者,既始死之奠袭,后改为袭奠,以恐妨敛事,故知辟袭奠,前袭时已辟之,今将小敛亦辟之,亦当于室之西南隅。 如将大敛,辟小敛奠于序西南也。 凡奠在室外经宿者,皆辟之于序西南,是以小敛奠与祖奠等皆辟之于序西南。 朝庙迁祖之奠,不设于序西南,以其以再设为亵,是以迁之,即设新之也。 士盥,二人以并,东面立于西阶下。 (立,俟举尸也。 今文并为并。)[疏]注“立俟举尸也”。 ○释曰:举尸谓小敛从袭床为迁尸于户内服上,即下文“士举迁尸反位”是也。 布席于户内,下莞上簟。 (有司布敛席也。)商祝布绞、衾,散衣、祭服。 祭服不倒,美者在中。 (敛者趋方,或亻真倒衣裳,祭服尊,不倒之也。 美,善也。 善衣后布,于敛则在中也。 既后布祭服,而又言善者在中,明每服非十称也。)[疏]注“敛者”至“称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敛者趋方,或亻真倒衣裳”者,以其袭时衣裳少,不倒,小敛十九称,衣裳多,取其要方,除祭服之外,或倒或否。 云“祭服尊,不倒”者,士之助祭服,则爵弁服、皮弁服,并家祭服玄端亦不倒也。 云“善衣后布,于敛则在中也”者,以其敛衣半在尸下,半在尸上,今于先布者在下,则后布者在中可知也。 云“既后布祭服,而又言善者在中,明每服非一称也”者,欲见祭服文在散衣之下,即是后布祭服,祭服则是善者。 复云善者在中,则祭服之中更有善者可知。 故云每服非一称,以其总十九称之中,善者非一称也。 士举迁尸,反位。 (迁尸于服上。)设床笫于两楹之,衽如初,有枕。 (衽,寝卧之席也。 亦下莞上簟。)[疏]注“衽寝”至“上簟”。 ○释曰:《曲礼》云:“请席何乡,请衽何趾。 ”郑云:“坐问乡,卧问趾,因于阴阳。 ”是衽为卧席。 云“亦下莞上簟”者,《诗。 斯干》宣王寝席而言“下莞上簟”,是寻常寝席,无问贵贱者下莞上簟。 卒敛,彻帷。 (尸已饰。)主人西面冯尸,踊无。 主妇东面冯,亦如之。 (冯,服膺之。)主人{髟舌}发,袒,众主人免于房。 (始死,将斩衰者鸡斯,将齐衰者素冠。 今至小敛变,又将初丧服也。 {髟舌}发者,去笄纟丽而。 众主人免者,齐衰将袒,以免代冠。 冠,服之尤尊,不以袒也。 免之制未闻。 旧说以为如冠状,广一寸。 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斩衰{髟舌}发以麻,免而以布。 ”此用麻布为之,状如今之著参头矣。 自项中而前,交于额上,却绕也。 于房于室,释{髟舌}发宜于隐者。 今文免皆作纟免,古文{髟舌}作括。)[疏]注“始死”至“作括”。 ○释曰:知“始死将斩衰者鸡斯”者,案《礼记。 问丧》云:“亲始死,鸡斯徒跣。 ”郑注云:“鸡斯,当为笄纟丽。 ”以成服乃斩衰,是始死未斩衰,故云始死将斩衰者鸡斯也。 云“将齐衰者素冠”者,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男子冠而妇人笄。 ”冠笄相对。 《问丧》亲始死,男子云笄纟丽,明齐衰男子素冠可知。 云“今至小敛变”者,谓服麻之节,故云“变”也。 云“又将初丧服也。 {髟舌}发者,去笄纟丽而”者,此即《丧服小记》云:  “斩衰{髟舌}发以麻,为母{髟舌}发以麻,免而以布。 ”是母虽齐衰,初亦{髟舌}发,与斩衰同,故云“去笄纟丽而”,上著{髟舌}发也。 云“众主人免者,齐衰将袒,以免代冠”者,此亦小敛节与斩衰{髟舌}发同时,此皆据男子。 若妇人,斩衰,妇人以麻为ヮ,齐衰,妇人以布为ヮ。 ヮ与{髟舌}发皆以麻布自项而向前,交于额上,绕如著参头焉。 免亦然,但以布广一寸为异也。 云“于房于室释,{髟舌}发宜于隐者”,并下文妇人ヮ于室兼言之也。 妇人ヮ于室。 (始死,妇人将斩衰者,去笄而纟丽,将齐衰者,骨笄而纟丽。 今言ヮ者,亦去笄纟丽而也。 齐衰以上,至笄犹ヮ。 ヮ之异于{髟舌}发者,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,如今妇人露,其象也。 《檀弓》曰:“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,夫子诲之ヮ。 曰:尔毋纵纵尔,尔毋扈扈尔。 ”其用麻布,亦如著参头然。)[疏]注“始死”至“头然”。 ○释曰:知“妇人将斩衰者去笄而纟丽”者,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男子冠而妇人笄。 ”冠笄相对。 将斩衰,男子既去冠而著笄纟丽,则妇人将斩衰亦去笄而纟丽可知。 又知“将齐衰者骨笄而纟丽”者,上引男子齐衰,始死素冠,则知妇人将齐衰,骨笄而纟丽也。 云“今言ヮ者,亦去笄纟丽而也”者,谓今至小敛节,亦如上将斩衰。 男子去笄纟丽而{髟舌}发,则此将斩衰,妇人亦去笄纟丽而麻ヮ,齐衰,妇人去骨笄与纟丽而布ヮ矣。 郑不云斩衰妇人去纟丽,而云去笄纟丽者,专据齐衰妇人而言,文略故也。 郑所以云而,即ヮ也。 故《丧服》注亦云:“ヮ,露也。 ”云“齐衰以上,至笄犹ヮ”者,谓从小敛著未成服之ヮ,至成服之笄,犹ヮ不改,至大敛殡后,乃著成服之ヮ代之也。 云“ヮ之异于{髟舌}发者,既去纟丽而以发为大,如今妇人露,其象也”者,古者男子、妇人,吉时皆有笄纟丽,有丧至小敛,则男子去笄纟丽,著{髟舌}发,妇人去纟丽而著ヮ,ヮ形先以发为大,上,斩衰,妇人以麻,齐衰,妇人以布,其著之如男子{髟舌}发与免,故郑依《檀弓》“纵纵”、“扈扈”之后,乃云“其用麻布,亦如著参头然”。 既{髟舌}发与ヮ皆如著参头,而异为名者,以男子阳,外物为名,而谓之{髟舌}发;妇人阴,内物为称,而谓之ヮ也。 但经云“妇人ヮ于室”者,男子{髟舌}发与免在东房,若相对妇人,宜ヮ于西房,大夫士无西房,故于室内户西,皆于隐处为之也。 士举,男女奉尸,亻夷于堂,无用夷衾。 男女如室位,踊无。 (亻夷之言尸也。 夷衾,覆尸柩之衾也。 堂谓楹。 床,笫上也。 今文亻夷作夷。)[疏]注“亻夷之”至“作夷”。 ○释曰:云“亻夷之言尸也”者,尸之衾曰夷,衾尸之床曰夷床,并此经亻夷尸不作移字,皆作亻夷者,亻夷人旁作之,故郑注《丧大记》皆是依尸为言也。 云“无用夷衾”者,初死无用大敛之衾,以小敛之衾当陈,今小敛后,大敛之衾当拟大敛,故用覆棺之夷衾以覆尸也。 主人出于足,降自西阶。 众主人东即位。 妇人阼阶上西面。 主人拜宾,大夫特拜,士旅之,即位,踊,袭、于序东,复位。 (拜宾,乡宾位拜之也。 即位踊,东方位。 袭于序东、东夹前。)[疏]注“拜宾”至“夹前”。 ○释曰:云“众主人东即位”者,虽无降阶之文,当从主人降自西阶。 主人就拜宾之时,众主人遂东即位于阼阶,下主人位南,西面也。 于时阼阶空,故妇人得向阼阶上西面也。 云“复位”者,复阼阶下西面位。 云“拜宾,乡宾位拜之也”者,经云主人“降自西阶”,即云“主人拜宾”,明不即位而先拜宾,是主人乡宾位拜宾可知。 云“即位踊,东方位”者,谓主人拜宾讫,即乡东方阼阶下,即西面位踊,踊讫,袭也。 云“袭于序东,东夹前”者,经云主人降自西阶,更无升降之文,而云序东东夹前者,主人即位,踊讫,而去袭于序东,谓乡堂东,东西当序墙之东。 又当东夹之前,非谓就堂上东夹前也。 云“复位”者,复阼阶下西面位。 乃奠。 (祝与执事为之。)举者盥,右执匕,却之,左执俎,横摄之,入,阼阶前西面错,错俎北面。 (举者盥,出门举鼎者,右人以右手执匕,左人以左手执俎,因其便也。 摄,持也。 西面错,错鼎于此宜西面。 错俎北面,俎宜西顺之。)[疏]注“举者”至“顺之”。 ○释曰:右执匕左执俎者,谓乡北入内,东方为右人,西方为左人,故郑云“右人以右手执匕,左人以左手执俎”,各用内手举鼎,外手执匕俎,故云“便也”。 云“错鼎于此宜西面”者,对在门外时,北面陈鼎,乡内为宜也。 右人左执匕,抽扃予左手,兼执之,取,委于鼎北,加扃,不坐。 (抽扃取,加扃于上,皆右手。 今文扃为铉,古文于为与,为密。)[疏]注“抽扃”至“为密”。 ○释曰:云“抽扃取,加扃于上,皆右手”者,以其经云“左执匕”,即云“抽扃予左手兼执之”,不言用右手,故郑明之以其右人用左手执匕,即知抽扃已下用右手,似若左执爵,用右手祭脯祭荐,取便也。 乃匕,载,载两髀于两端,两肩亚,两白亚,脊、肺在于中,皆覆,进柢,执而俟。 (乃匕,以匕次出牲体,右人也。 载,受而载于俎,左人也。 亚,次也。 凡七体,皆覆,为尘。 柢,本也。 进本者,未异于生也。 骨有本末。 古文匕为匕,髀为脾,今文白,白为迫,柢皆为胝。)[疏]注“乃匕”至“为胝”。 ○释曰:凡七体者,前左右肩,臂、属焉,后左右脾,肫、胳属焉,并左右胁,通脊为七体也。 案下文,大敛豚合升,言合升则髀亦升之矣。 凡言“合升”,多言皆并髀升,非独丧礼。 若体解升者,皆髀不升,郑云:“近窍,贱也。 ”云“皆覆,为尘”者,诸进体皆不言覆,此言覆者,由无尸而不食,故覆之也。 云“进本者,未异于生也”者,《公食大夫》亦进本,是生人法,今以始死,故未异于生也。 夏祝及执事盥,执醴先,酒、脯、醢、俎从,升自阼阶。 丈夫踊,甸人彻鼎巾,待于阼阶下。 (执事者,诸执奠事者。 巾,功布也。 执者不升,己不设,祝既错醴,将受之。)[疏]注“执事”至“受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甸人彻鼎巾”者,以其空无事,故彻。 案《公食大夫》云:“甸人举鼎顺,出奠于其所。 ”谓当门也。 或云彻鼎者误,何者? 前陈馔于东堂下,脯醢、醴、酒奠用功布,实于箪,何彻之有也? 云“执者不升,己不设,祝既错醴,将受之”者,此执者不升,唯据执巾者,故郑云祝既错醴将受之。 当以覆酒醴,故下云“祝受巾”是也。 奠于尸东,执醴酒,北面西上。 (执醴酒者先升,尊也。 立而俟,后错,要成也。)豆错,俎错于豆东。 立于俎北,西上。 醴酒错于豆南。 祝受巾,巾之,由足降自西阶。 妇人踊。 奠者由重南,东,丈夫踊。 (巾之,为尘也。 东,反其位。)[疏]注“东反其位”。 ○释曰:云“由足降自西阶,妇人踊”者,主人位在阼阶下,妇人位在上,故奠者升,丈夫踊,奠者降,妇人踊,各以所见先后为踊之节也。 云“奠者由重南,东,丈夫踊”者,此奠者奠讫,主人见之,更与主人为踊之节也。 奠者降反位,必由重南东者,以其重主道神,所冯依不知神之所为,故由重南而过,是以主人又踊也。 注云“东,反其位”者,其位盖在盆盥之东,南上。 宾出,主人拜送于门外。 (庙门外也。)[疏]注“庙门外也”。 ○释曰:庙门者,士死于室,以鬼神所在则曰庙,故名寝为庙也。 乃代哭,不以官。 (代,更也。 孝子始有亲丧,悲哀憔悴,礼防其以死伤生,使之更哭,不绝声而已。 人君以官尊卑,士贱以亲疏为之。 三日之后,哭无时。 《周礼。 挈壶氏》:“凡丧,县壶以代哭。 ”)[疏]注“代更”至“代哭”。 ○释曰:此经论君及大夫士于小敛之后,随尊卑代哭之事。 注云“人君以官尊卑,士贱以亲疏为之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云君丧,县壶,“乃官代哭”,大夫官代哭不县壶,士代哭不以官,注云:“自以亲疏哭也。 ”此注不言大夫,举人君与士,其大夫有《大记》可参,以官可知,故不言也。 云“三日之后哭无时”者,礼有三无时之哭:始死未殡,哭不绝声,一无时;殡后葬前,朝夕入于庙,阼阶下哭,又于庐中,思忆则哭,是二无时;既练之后,在垩室之中,或十日或五日一哭,是三无时。 练则葬后有朝夕在阼阶下哭,唯此有时无无时之哭也。 引《挈壶氏》者,证人君有县壶为漏克分更代哭法,大夫士则无县壶之义也。 有衤遂者,则将命。 摈者出请,入告。 主人待于位。 (丧礼略于威仪,既小敛,摈者乃用辞。 出请之辞曰:“孤某使某请事。 ”)[疏]注“丧礼”至“请事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丧礼略于威仪,既小敛,摈者乃用辞”者,案上文始死,云有宾则拜之,君使人吊,皆不云摈者出请入告之事,至此乃云摈者出请入告,是丧礼略于威仪,既小敛,摈者乃用辞也。 云“出请之辞曰孤,某使某请事”者,此约《杂记》诸侯使人吊邻国诸侯之丧嗣君,在阼阶之下使摈者出请,云:“孤某使某请事。 ”此亦宜然,故引为证也。 摈者出,告须,以宾入。 (须,亦待也。 出告之辞曰:“孤某须矣。 ”)  [疏]注“须亦”至“须矣”。 ○释曰:云“出告之辞曰,孤某须矣”者,此约《杂记》辞为证也。 宾入中庭,北面致命。 主人拜稽颡。 宾升自西阶,出于足,西面委衣,如于室礼,降,出。 主人出,拜送。 朋友亲衤遂,如初仪,西阶东,北面哭,踊三,降。 主人不踊。 (朋友既委衣,又还哭于西阶上,不背主人。)[疏]注“朋友”至“主人”。 ○释曰:云“朋友亲衤遂如初仪”者,谓初死时,庶兄弟衤遂,使人以将命于室,朋友衤遂,亲以进,亲之恩是也。 云“西阶东,北面哭,踊三,降,主人不踊”者,案前初死,“朋友衤遂,亲以进,退,哭不踊”,注云:“主人徒哭不踊。 ”以为朋友不哭,主人徒哭。 此朋友堂上北面哭,据朋友哭,知上文退哭非朋友哭者,前文朋友君命俱来,君之使者不哭,朋友亦不哭,故退哭,据主人。 此朋友特来,无君命,故哭与彼异,不可相决。 衤遂者以褶,则必有裳,执衣如初,彻衣者亦如之。 升降自西阶,以东。 (帛为褶,无絮,虽复,与衤单同。 有裳乃成称,不用表也。 以东,藏以待事也。 古文褶为袭。)  [疏]注“帛为”至“为袭”。 ○释曰:案《丧大记》云:“小敛,君大夫复衣复衾;大敛,君褶衣褶衾。 大夫士犹小敛也。 ”若然,则士小敛、大敛皆同用复,而衤遂者用褶者,褶者所以衤遂主人,未必用之衤遂耳。 云“帛为褶,无絮,虽复与衤单同,有裳乃成称,不用表也”者,此决《杂记》云“子羔之袭也,茧衣裳与税衣”,乃为一称,以其絮亵,故须表。 此虽有表里为褶,衣裳别,则裳又无絮,非亵,故有裳乃成称不须表也。 言虽复与衤单同者,案《丧大记》君大夫士褶衣与复衣相对,有著为复,无著为褶,散文褶亦为复也。 案《丧大记》有衣必有裳乃成称,据衤单衣、祭服之等而言。 此褶虽复,与衤单同,亦得裳乃成称也。 云不用表也者,见异于袍茧也。 云“藏以待事也”者,以待大敛事而陈之也。 宵,为燎于中庭。 (宵,夜也。 燎,火ㄡ。)  [疏]注“宵夜也燎火ㄡ”。 ○释曰:案《少仪》云主人“执烛抱ㄡ”,注云:“未曰ㄡ。 ”古者以荆ㄡ为烛,故云“燎,火ㄡ”也。 或解庭燎与手执为烛别,故《郊特牲》云:“庭燎之百,由齐桓公始也。 ”注云:“僭天子也。 庭燎之差,公盖五十,侯伯子男皆三十。 ”大夫士无文。 大烛或云以布缠苇,以蜡灌之,谓之庭燎。 则此云庭燎,亦如之。 云“大”者,对手执者为大也。 发布时间:2026-04-02 10:03:55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5149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