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仪礼注疏》 卷三十八·既夕礼第十三 内容: [疏]《既夕》第十三。 ○郑《目录》云:“《士丧礼》之下篇也。 既,已也。 谓先葬二日,已夕哭时,与葬一日。 凡朝庙日,请启期,必容焉。 此诸侯之下士一庙,其上士二庙,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。 《大戴》第十五,《小戴》第十四,《别录》名《士丧礼》下篇第十三。 ”○释曰:郑《目录》云“《士丧礼》下篇”  者,依《别录》而言,以其记下士之始死,乃记葬时,而总记之,故名《士丧礼》下篇也。 郑又云“先葬二日与葬一日”者,验经云“既夕哭请启期告于宾”,明旦夙兴开殡,即迁于祖一日,又厥明即葬,故知是葬前二日与葬一日也。 云“必容”者,请启期在葬前二日,中容朝庙一日,故云必容焉。 郑又云“此诸侯下士一庙,其上士二庙,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”者,以其一庙则一日朝,二庙则二日朝,故葬前三日中,容二日,故三日。 若然,大夫三庙者,葬前四日;诸侯五庙者,葬前六日;天子七庙者,葬前八日,差次可知。 既夕哭,(既,已也。 谓出门哭止,复外位时。)[疏]“既夕哭”。 ○注“既已”至“位时”。 ○释曰:此经论既夕哭,请启期之事。 夕哭者,是主人朝夕哭,在殡宫阼阶之下,礼将请启殡之时,主人于夕哭讫,出寝门,复外位,故郑云“谓出门哭止,复外位时”者。 郑知复外位请者,见上篇卜日礼云“既朝哭,皆复外位”,朝夕之哭,其礼并同,明知此请启期,亦在复外位时。 若然,上篇卜日礼云“既朝哭,皆复外位”,此不于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,谓明日之朝始启殡,又不可隔夕哭,故于既夕请也。 但复外位之时,必有吊宾来亦在外位,故请期因告宾也。 请启期,告于宾。 (将葬,当迁柩于祖,有司于是乃请启聿之期于主人以告宾,宾宜知其时也。 今文启为开。)[疏]“请启期告于宾”。 ○注“将葬”至“为开”。 ○释曰:云“将葬,当迁柩于祖,有司于是乃请启聿之期于主人以告宾”者,郑解时未至,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后,出于门外位请期者,明旦须启聿以柩朝于祖,故有司于此时请启聿之期告宾,使知而来赴吊之事也。 夙兴,设盥于祖庙门外。 (祖,王父也。 下士祖祢共庙。)[疏]“夙兴”至“门外”。 ○注“祖王”至“共庙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阶”,论豫于祖庙陈馔之事。 言“夙兴”者,谓夕哭请期讫,明旦早起豫设盆盥于祖庙门外,拟举鼎之人盥手。 案小敛设盆盥在东堂下,大敛设盥于门外,虽不言东方,约小敛盥在东堂下,则大敛盥亦门外东方。 此下陈鼎如大敛奠,则此设盥亦在门外东方,如大敛也。 云“祖,王父也”者,案《祭法》云:“曰考庙,曰王考庙。 ”此云王父,王父之言出于彼。 云下士祖祢共庙者,又《祭法》云:  “士二庙,官师一庙。 ”郑注云:“官师,中士、下士。 ”案下记云“其二庙,则馔于祢”,则此经所朝据一庙者而言,设盥于祖,是下士一庙,祖祢共庙,据尊者而言也。 陈鼎皆如殡,东方之馔亦如之。 (皆,皆三鼎也。 如殡,如大敛既殡之奠。)[疏]“陈鼎”至“如之”。 ○注“皆皆”至“之奠”。 ○释曰:案上文,殡后大敛之陈三鼎,有豚、鱼、腊,在庙门外,西面北上,此陈鼎亦如之。 云“东方之馔亦如之”者,彼大敛时,云“东方之馔,两瓦С,其实醴酒,豆两,其实葵菹芋、蠃醢,两笾,无,布巾,其实栗不择,脯四廷”,故今云东方之馔亦如之。 云“皆,皆三鼎也”者,以其言“皆”,明非一鼎,皆三鼎可知。 又不言外内,即门外及陈于阼阶下,亦西面北上。 外内同云如殡,如大敛,既殡之奠者,以其大敛于阼阶,即移于棺而殡之,殡讫,乃于室中设大敛之奠。 即大敛奠在殡后,恐于殡时别有奠,故明之,云“如殡,如大敛既殡之奠”也。 夷床馔于阶。 (夷之言尸也。 朝正柩,用此床。)  [疏]“夷床馔于阶”。 ○注“夷之”至“此床”。 ○释曰:云“夷之言尸也”者,迁尸于堂亦言夷尸,盘衾皆依尸而言,故云夷之言尸也。 云“朝正柩,用此床”者,谓柩至祖庙两楹之,尸北首之时乃用此床,故名夷床也。 二烛俟于殡门外。 (早ウ,以为明也。 烛用。)[疏]“二烛”至“门外”。 ○注“早ウ”至“用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夷衾”,论启殡及变服之事。 二烛者,以其发殡宫二者,下云“烛入”,注云:“彻与启聿者。 ”故于此豫备之。 云“烛用蒸”者,案《周礼。 甸师》云:“以薪蒸,役外内饔。 ”注云:“大曰薪,小曰蒸。 ”又案《少仪》云:“主者执烛抱ㄡ。 ”郑云:“未曰ㄡ。 ”ㄡ即蒸,故云烛用蒸也。 丈夫ヮ,散带垂,即位如初。 (为将启变也。 此互文以相见耳。 ヮ,妇人之变。 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男子免而妇人ヮ,男子冠而妇人笄。 ”如初,朝夕哭门外位。)[疏]“丈夫”至“如初”。 ○注“为将”至“外位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为将启变也”者,凡男子免与括发散带垂,妇人ヮ皆当小敛之节,今于启殡时,亦见尸柩,故变同小敛之时,故云为将启变也。 云“此互文以相见耳。 ヮ,妇人之变”者,ヮ既是妇人之变,则免是男子之变。 今丈夫见其人不见免,则丈夫当免矣。 妇人见其ヮ不见人,则妇人当ヮ矣,故云互文以相见耳。 引《丧服小记》者,证见未成服已前,男子免而妇人ヮ,既成服以后,男子冠妇人笄。 若然,小敛之时,靳衰男子括发,齐衰以下男子免,不言男子括发者,欲见启殡之后,虽斩衰亦免而无括发。 知者,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缌小功,虞卒哭则免。 ”注云:“棺柩已藏,嫌恩轻,可以不免也。 言则免者,则既殡先启之,虽有事不免。 ”以此而言,先启不免,则启当免矣。 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君吊,虽不当免时也,主人必免,不散麻,虽异国之君,免也。 亲者皆免。 ”注云:“不散麻者,自若绞垂,为人君变,贬于大敛之前,既启之后也。 亲者,大功以上也。 ”注直言不散麻,贬于既启之后,则主人著免不贬矣。 以此言之,启后主人著免可知。 若启后著免,亦是贬矣。 若然,后至卒哭,其服同矣。 以其反哭之时,更无变服之文,故知同也。 云“妇人ヮ”及“妇人笄”者,若未成服之时,妇人ヮ无笄,故空云“ヮ”。 成服之后,妇人ヮ即有笄,故《丧服》斩衰妇人云“箭笄”。 《檀弓》云:“南宫纟舀之妻之姑之丧,夫子诲之ヮ。 ”盖榛以为笄,是成服有笄明矣,是以妇人成服云笄也。 云“散带垂”者,小敛节大功已上,男子皆然。 若小功已下,及妇人,无问轻重,皆初而绞之。 云“如初,朝夕哭门外位”者,但经直云“即位如初”,知如门外位者,以下经始云“主人拜宾,入即位袒”,明知此未入门,在门外如朝夕哭位也。 妇人不哭,主人拜宾,入,即位,袒。 (此不象如初者,以男子入门不哭也。 不哭者,将有事,止ん嚣。)[疏]“妇人”至“位袒”。 ○注“此不”至“ん嚣”。 ○释曰:云“此不蒙如初者,以男子入门不哭”者,案上篇朝夕哭云:“主人即位,辟门。 妇人抚心,不哭。 主人拜宾,旁三,右还入门哭,妇人踊。 ”此主人入门不哭,妇人不哭,不踊,故不得蒙如初也。 云“将有事”者,谓将有启殡之事也。 商祝免、袒,执功布入,升自西阶,尽阶,不升堂。 声三,启三,命哭。 (功布,灰治之布也,执之,以接神为有所拂扌方也。 声三,三有声,存神也。 启三,三言启,告神也。 旧说以为声,噫兴也。 今文免作纟免。)  [疏]“商祝”至“命哭”。 ○注“功布”至“作纟免”。 ○释曰:云“功布,灰治之布也”者,亦谓七升以下之布也。 云“执之以接神,为有所拂扌方也”者,拂扌方犹言拂拭,下经云“商祝拂柩用功布”,是拂拭去尘也。 此始告神而用功布拂扌方者,谓拂扌方去凶邪之气也。 云“三有声,存神也”者,案《曾子问》亦云“祝声三”,郑云:“警神也。 ”即此存神也。 云“旧说以为声,噫兴”者,郑注《曾子问》云:“声,噫歆。 ”不云旧说,亦是旧说也。 烛入。 (彻与启聿者。)[疏]“烛入”。 ○注“彻与启聿者”。 ○释曰:上云“二烛”,此郑云“彻与启聿”,则一烛于室中,彻奠;一烛于堂,照开殡聿也。 祝降,与夏祝交于阶下,取铭置于重。 (祝降者,祝彻宿奠降也。 与下祝交,事相接也。 夏祝取铭置于重,为启聿迁之。 吉事交相左,凶事交相右。 今文铭皆作名。)[疏]“祝降”至“于重”。 ○注“祝降”至“作名”。 ○释曰:此祝不言商夏,则周祝也。 烛既入室,周祝从而入室,彻宿奠降,降时夏祝自下升取铭,降置于重,为妨启殡故也。 云“祝降者,祝彻宿奠降也”者,谓昨暮所设夕奠,经宿,故谓之宿奠也。 此宿奠拟朝庙所用,即下云“重先奠从”者是也。 此奠所彻所置之处虽不言,案上篇大敛迁,小敛奠于序西南,此亦序西南可也。 云“吉事交相左”者,则《乡射》、《大射》皆云“降与射者交于阶下相左”是也。 云“凶事交相右”者,此凶事不言交相左者,以凶事反于吉,明交相右可知。 交相右者,周祝降阶时当近东,夏祝升阶当近西,是交相右也。 云“今文铭皆作名”者,此铭及下陈明器云“取铭置于茵”,二者皆名,但铭书作名,亦通一涂也。 踊无。 (主人也。)[疏]“踊无”。 ○注“主人也”。 ○释曰:下文云“商祝拂柩”,则踊无,当知开棺柩之时,以其踊为哀号之已甚,故知主人也。 商祝拂柩用功布,无用夷衾。 (拂,去尘也。 无,覆之,为其形露。)[疏]“商祝”至“夷衾”。 ○注“拂去”至“形露”。 ○释曰:开柩已出时,是棺南首,夷衾本拟覆柩,故敛时不用。 今得覆棺,于后朝庙及入广,虽不言用夷衾,又无彻文,以覆棺言之,当随柩入广矣。 迁于祖,用轴。 (迁,徙也。 徙于祖,朝祖庙也。 《檀弓》曰:“殷朝而殡于祖,周朝而遂葬。 ”盖象平生,将出必辞尊者。 轴,共轴也。 轴状如转辚,刻两头为轵,共状如长床,穿程。 前后著金而关轵焉。 大夫诸侯以上,有四周,谓之盾。 天子画之以龙。)[疏]“迁于祖用轴”。 ○注“迁徙”至“以龙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由足西面”,论以柩朝庙之事。 云“迁于祖用轴”者,谓朝庙之时,从殡宫迁移于祖庙,朝时用共轴载之。 案《士丧礼》将殡云:“棺入,主人不哭,升,棺用轴。 ”则迁于祖时,亦升共轴于阶上,载之挽柩而下。 若然,未升馔,陈之当在堂下,是以下记云:“夷床共轴,馔于西阶东。 ”注云:“明阶者,位近西,夷床馔于祖庙,共轴馔于殡宫。 ”而言阶,明在堂下也。 云“《檀弓》曰殷朝而殡于祖”者,殷人将殡之时,先朝庙讫,乃殡,至葬时不复朝也。 云“周朝而遂葬”者,周人殡于路寝,至葬时乃朝,朝讫,而遂葬。 引之者,证经将葬朝祖之事。 云“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”者,《曲礼》云“出必告,反必面”是也。 案《聘礼》大夫将出聘,告于祢乃行,介无告祢之事,故不得象之。 云“轴,共轴也”者,下记云“夷床共轴”是也。 云“轴,状如转辚”者,此以汉法况之,汉时名转轴为转辚,辚,轮也,故《士丧礼》云“升棺用轴”,注云:“轴,共轴也。 共状如床,轴其轮,免而行。 ”是以轮为辚也。 云“刻两头为轵”者,以轴头为轵,刻轴使两头细,穿入共之两髀,前后二者皆然。 云“共状如长床,穿呈,前后著金而关轴焉”者,此共既云长如床,则有先后两畔之木,状如床髀,厚大为之,两畔为孔,著金钏于中,前后两畔皆然,然后关轴于其中。 言呈者,以其厚大可以容轴,故名此木为呈也。 云“大夫诸侯以上有四周,谓之盾”者,大夫殡葬,虽不用盾,士朝庙用共轴,则大夫朝庙当用盾。 诸侯天子殡葬、朝庙皆用盾。 但天子画辕为龙,谓之龙盾。 《檀弓》诸侯云“盾”,天子云“涂龙盾”是也。 此盾皆有四周为盾,故名为盾也。 重先,奠从,烛从,柩从,烛从,主人从。 (行之序也。 主人从者,丈夫由右,妇人由左,以服之亲疏为先后,各从其昭穆。 男宾在前,女宾在后。)[疏]“重先”至“人从”。 ○注“行之”至“在后”。 ○释曰:此论发殡宫乡祖庙之次序。 柩之前后皆有烛者,以其柩车为隔,恐ウ,故各有烛以道。 若至庙,烛在前者升正柩,在后者在阶下,升柩,故下记云“烛先入者,升堂东楹之南,西面。 后入者,西阶东北面在下”是也。 云“主人从者,丈夫由右,妇人由左,以服之亲疏为先后”者,经直云“主人从”者,以主人为首者而言,故郑总举男子妇人并五服而言,知男子由右,妇人由左者,以《内则》云:“道路,男子由右,女子由左。 ”郑云:“地道尊右。 ”彼谓吉时,此虽凶礼,亦依之也。 云“亲疏为先后,各从其昭穆”者,假令昭亲,则在先,昭疏,则在后。 就同昭穆之中,又以年之大小为先后,男从主人后,女从主妇后。 云“男宾在前,女宾在后”者,谓无服者亦各从五服男子、妇人之后为序也。 升自西阶。 (柩也。 犹用子道,不由阼也。)[疏]“升自西阶”。 ○注“柩也”至“阼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犹用子道,不由阼也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为人子者,“升降不由阼阶”,今以柩朝祖,故用子道,不由阼也。 奠俟于下,东面北上。 (俟正柩也。)[疏]“奠俟”至“北上”。 ○注“俟正柩也”。 ○释曰:既升阶,当正之于夷床之上,北首,既正乃设奠,故云“俟正柩”也。 主人从升。 妇人升,东面。 众人东即位。 (东方之位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即位”。 ○注“东方之位”。 ○释曰:主人、主妇从柩而升。 言“妇人升东面”,不言“主人西面”,举主妇东面,主人西面可知,故下文云“主人西面”也。 云“众人东即位”者,唯主人、主妇一自众主人以下,从柩至西阶下,遂乡东阶下即西面位。 正柩于两楹,用夷床。 (两楹,象乡户牖也。 是时柩北首。)  [疏]“正柩”至“夷床”。 ○注“两楹”至“北首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两楹,象乡户牖也”者,以其户牖之,宾客之位,亦是人君受臣子朝事之处,父母神之所在,故于两楹之北面乡之。 若言乡户牖,则在两楹而近西矣。 故下记云“夷床共轴,馔于西阶东”,馔夷床,俟正柩而言,西阶东,则正柩于楹近西可知矣。 云“是时柩北首”者,既言朝祖,不可以足乡之,又自上以来设奠,皆升自阼阶,今此下文设奠升降,皆自西阶下,郑注云“奠升不由阼阶,柩北首辟其足”,以此而言,此时柩北首明矣。 主人柩东,西面。 置重如初。 (如殡宫时也。)  [疏]“主人”至“如初”。 ○注“如殡宫时也”。 ○释曰:主人、主妇从柩升,即当西面,东面乡柩。 主妇上文即言东面,至此乃言主人西面者,以其主妇东面位不改,故从柩升,因言东面。 男子在柩东西面,既改西面位,故待正柩讫,乃言西面也。 其重依上文序,从之时重先,不先置者,以其上待正柩讫乃置之。 云“如初”者,亦如上篇三分庭一在南,二在北而置之,故郑云“如殡宫时也”。 席升,设于柩西。 奠设如初,巾之。 升降自西阶。 (席设于柩之西,直柩之西,当西阶也。 从奠设如初,东面也。 不统于柩,神不西面也。 不设柩东,东非神位也。 巾之者,为御当风尘。)[疏]“席升”至“西阶”。 ○注“席设”至“风尘”。 ○释曰:此论设宿奠于柩西。 云“席设于柩之西,直柩之西,当西阶也”者,知当西阶,以其柩当户牖之南,席北铺之,自然当西阶之上。 云“从奠设如初,东面也”者,如初,谓如殡宫朝夕设奠于室中者,从柩而来,此还是彼朝夕奠脯醢醴酒,据神东面设之于席前也。 云“不统于柩,神不西面也”者,谓不近柩设奠,若近柩,则统于柩,为神不西面,故不近东统于柩。 知神不西面者,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皆设席于奥东面,则天子诸侯亦不西面可知。 云“不设柩东,东非神位也”者,此亦据神位在奥不在东而言也。 若然,小敛奠设于尸东者,以其始死,未忍异于生。 大敛以后,奠皆设于室中,亦不统于柩。 此奠不设于室者,室中神所在,非奠死者之处故也。 云“巾之者,为御当风尘”者,案《礼记。 檀弓》云:“丧不剥奠也与? 祭肉也与? ”据小敛、大敛之等也,有牲肉,故不露,故巾之。 以此宿奠脯醢醴酒,无祭肉巾之者,以朝夕奠在室,不巾,此虽无祭肉,为在堂风尘,故巾之,异于朝夕在室者也。 主人踊无,降,拜宾,即位,踊,袭。 主妇及亲者由足,西面。 (设奠时,妇人皆室户西南面,奠毕,乃得东面。 亲者西面,堂上迫,疏者可以居房中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 ○注“设奠”至“房中”。 ○释曰:云“降拜宾,即位踊袭”者,实谓在殡宫看主人开殡朝祖之宾,袭者从殡宫中拜宾,入即位袒,至此乃袭。 袭者先即位踊,踊讫乃袭于序东。 云“设奠时,妇人皆室户西南面,奠毕乃得东面”者,知妇人户西南面者,案下记云将载柩,“祝及执事举奠,户西南面东上”,则知此设之时,妇人辟之,亦户西南面。 待设奠讫,乃由柩足向柩东西面,不即乡柩东西面者,以主人在柩东,待设奠讫,主人降拜宾,妇人乃得东也。 若然,云“亲者西面”,则大功以上相随同西面也。 又云“堂上迫,疏者可以居房中”者,以其言亲者西面,明疏者小功以下不得堂上西面,为堂上迫狭,自然在房中西面矣。 荐车,直东荣,北。 (荐,进也。 进车者,象生时将行陈驾也,今时谓之魂车。 ,辕也。 车当东荣,东陈西上于中庭。)[疏]“荐车”至“北”。 ○注“荐进”至“中庭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还出”,论荐车马设迁祖奠之事。 荐车者,以明旦将行,故豫陈车。 云“进车者,象生时将行陈驾也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:“君车将驾,则仆执策立于马前,已驾,仆展令。 ”是生时将行陈驾,今死者将葬,亦陈车象之也。 云“今时谓之魂车”者,郑举汉法况之,以其神灵在焉,故谓之魂车也。 云“,辕也”者,《周礼。 考工记》有人为,亦谓之辕,故云辕也。 云“车当东荣,东陈西上于中庭”者,此车既非载柩之车,即下记云荐乘车、道车、槁车,以次言之,则先陈乘车,次陈道车,次陈槁车。 知东陈西上者,下云“陈明器于乘车之西”,明器继乘车而西,明乘车在上,已东有道车、槁车,故知三者西上也。 乘车既当东荣,则三者不当中庭,而云中庭者,据南北之中庭,不据东西为中庭也。 何者? 以下经云荐马入门,三分庭一在南,马右还,出荐马者,当车南在庭,近南,明车近北当中庭矣。 质明,灭烛。 (质,正也。)  [疏]“质明灭烛”。 ○释曰:自启殡至此时在殡宫、在道及祖庙皆有二烛为明,以尚早故也。 今至正明,故灭烛也。 彻者升自阼阶,降自西阶。 (彻者,辟新奠,不设序西南,已再设为亵。)[疏]“彻者”至“西阶”。 ○注“彻者”至“为亵”。 ○释曰:云“新奠”  者,谓迁祖之奠将设新,故彻去从奠,以辟新奠也。 云“不设序西南,已再设为亵”者,为彻从奠,不设于序西南,为再设亵黩,故不设也。 其再设者,未启殡前夕时一设,至此朝庙又设,是再设也。 乃奠如初,升降自西阶。 (为迁祖奠也。 奠升不由阼阶,柩北首,辟其足。)[疏]“乃奠”至“西阶”。 ○注“为迁”至“其足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为迁祖奠也”者,谓迁柩朝祖之奠也。 云“如初”者,亦于柩西当阶之上,东面席前为之则同,其馔则异,以其上三鼎及东方之馔,皆大敛之奠是也。 云“奠升不由阼阶,柩北首,辟其足”者,以前大敛、小敛及朝夕奠,皆升自阼阶,降自西阶,今此迁祖奠,升不由阼阶,故云辟足。 辟足者,以其来往不可由首,又饮食之事不可亵之由足,故升自西阶也。 若然,彻时所以由足者,奠毕去之,由足无嫌也。 主人要节而踊。 (节,升降。)  [疏]“主人要节而踊”。 ○注“节升降”。 ○释曰:云“节,升降”者,奠升时主人踊,降时妇人踊。 由重南,主人踊,此不言妇人,文不具也。 荐马,缨三就,入门,北面,交辔,圉人夹牵之。 (驾车之马,每车二匹。 缨,今马鞅也。 就,成也。 诸侯之臣,饰缨以三色而三成。 此三色者,盖绦丝也。 其著之如然。 天子之臣,如其命数,王之革路绦缨。 圉人,养马者。 在左右曰夹。 既奠乃荐马者,为其践污庙中也。 凡入门,参分庭一在南。)[疏]“荐马”至“牵之”。 ○注“驾车”至“在南”。 ○释曰:荐马并荐缨者,缨为马设,故与马同时荐之。 案下记云“荐乘车”,又云“缨辔贝勒,县于衡”,又云“道车载朝服,槁车载蓑笠”,注云:“道车、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。 ”若然,荐车之时,缨县于衡,此荐马得有缨者,以荐车时县于衡,至此荐马时又取而用之,故两见之也。 云“驾车之马”者,即上文荐车之马也。 云“每车二匹”者,下经云“公赠两马”,注云:“两马,士制也。 ”故知此车有三乘,马则六匹矣。 云“缨,今马鞅也”者,古者谓之缨,汉时谓之鞅,故举汉法为况也。 云“诸侯之臣,饰缨以三色而三成”者,以此下士荐马缨三就,则不依命数,则大夫亦同三色,知者,案《巾车》上公缨九就,侯伯缨七就,子男缨五就,诸侯之臣不得与子男同五就,故知与士同三就。 此三色,则如《聘礼》记三色,朱、白、苍也。 云“此三色者盖绦丝也”者,谓以丝为绦,无正文,故云“盖”以疑之。 云“其著之如然”者,郑注《巾车》云:“玉路之樊及缨皆以五采饰之,十二就。 ”其下金路九就,象路七就,注皆云“五色饰之”。 此则三采丝为绦饰之,但著之则同,故云其著之如然也。 云“天子之臣如其命数”者,案《典命》云:三公八命,其卿六命,大夫四命,出封皆加一等。 命数虽卑于诸侯,以王人虽微,犹序诸侯之上,故得与同依命数。 就依命数,其色则无过五采,以其金路以下与诸侯,其饰与王同。 诸侯之臣既同三色,明天子大夫以上,亦五采,与诸侯同。 但天子之士,三命以下不得依命,少于诸侯之臣当同色,与诸侯之臣同矣。 若然,公之孤四命,以降于天子,大夫宜与三卿同三色也。 云“王之革路绦缨”者,至革路、木路不用而用绦丝为缨,与此缨三色者同,故引为证也。 云“圉人,养马者”,案《周礼。 校人职》云:“乘马一师四圉。 ”是圉人以养马,以其养马,故使之荐也。 云“在左右曰夹”者,以车三乘马则六匹,每马二人交辔牵之,故云在左右曰夹。 云“既奠乃荐者,为其践污庙中”者,车马相将之物,前荐车在奠上,今此荐马在奠后者,欲其既荐即出,恐践污庙中,故后荐之也。 云“凡入门,参分庭一在南”者,大敛陈事在庭,分为三分,一分在北,则继堂而言;一分在南,则继门而言。 此既继门,故云三分庭一在南。 又不言门左门右,则当门之北矣。 御者执策立于马后。 哭,成踊,右还,出。 (主人于是乃哭踊者,荐车之礼,成于荐马。)[疏]“御者”至“还出”。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荐马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主人于是乃哭踊者,荐车之礼成于荐马”者,以其车得马而成,故前荐车时,主人不哭踊,至荐马乃哭,是由车成于荐马故也。 主人哭踊讫,马则右还,而出右者,亦取便故也。 宾出,主人送于门外。 有司请祖期。 (亦因在外位请之,当以告宾,每事毕辄出。 将行而饮酒曰祖。 祖,始也。)  [疏]“宾出”至“祖期”。 ○注“亦因”至“始也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属引”,论祖时饰柩车之事。 此宾即上来吊主人启殡者,朝庙事毕而出,主人送之。 云“亦因在外位请之”者,上既夕哭讫,因外位请启期,故云“亦”也。 此经不言告宾,知告宾者,若不告宾,时至则设,何须请期? 故知拟告宾,故云“当以告宾”也。 云“每事毕辄出”者,有司请期之礼,每事皆待事毕,因主人出在外位,乃请之。 言每事者,篇首云“请期”,此云“请祖期”,下文“请葬期”,皆因出在外请之,故云每事也。 云“将行而饮酒曰祖,祖始也”者,案《诗》有“韩侯出祖,出宿于屠。 显父饯之,清酒百壶”,又云“出宿于,饮饯于祢”,皆是将行饮酒曰祖。 此死者将行亦曰祖,为始行,故曰祖也。 曰:“日侧。 ”(侧,失也,谓将过中之时。)[疏]“曰日侧”。 ○注“侧失”至“之时”。 ○释曰:此主人辞。 以上文有司请主人祖期,主人答之曰“日侧”者,昃是傍侧,亦为特义转为昃者,取差跌之义,故从昃也。 云“过中之时”者,则《尚书。 无逸》云文王“至于日中昃”,昃即侧也。 主人入,袒。 乃载,踊无。 卒束,袭。 (袒,为载变也。 乃举柩下而载之。 束,束棺于柩车。 宾出,遂匠纳车于阶,谓此车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束袭”。 ○注“袒为”至“此车”。 ○释曰:云“袒为载变也”者,将载,主人先袒,乃载,故云为载变也。 云“乃举柩下而载之”者,犹却也。 乡柩在堂北首,今下以足乡前,下堂载于车,故谓之为却也。 云“束,束棺于柩车”者,案《礼记。 丧大记》云:“君盖用漆,三衽三束。 ”《檀弓》曰:“棺束缩二横三。 ”彼是棺束,此经先云载下,乃云卒束,则束非棺束,是载柩讫乃以物束棺,使与柩车相持不动也。 云“宾出,遂匠纳车于阶,谓此车”者,案下记云:“既正柩,宾出,遂匠纳车于阶。 ”此经不辨纳车时节,故郑明之。 降奠,当前束。 (下迁祖之奠也。 当前束,犹当尸禺也。 亦在柩车西,束有前后也。)[疏]“降奠当前束”。 ○注“下迁”至“后也”。 ○释曰:束卒乃云“降奠”,则未束以前,其奠使人执之,待束讫,乃降奠之,当束也。 云“当前束,犹当尸禺也”者,下记云:“即床而奠,当禺。 ”彼在尸东,此在柩车西,当前束亦当禺,故取当禺而言也。 云“束有前后也”者,以经既言前束,则有后束可知,故云有前后也。 商祝饰柩,一池,纽前后缁,齐三采,无贝。 (饰柩,为设墙柳也。 巾奠乃墙,谓此也。 墙有布帷,柳有布荒。 池者,象宫室之承ニ,以竹为之,状如小车グ,衣以青布。 一池县于柳前。 士不揄绞。 纽,所以联帷荒,前赤后黑,因以为饰。 左右面各有前后,齐居柳之中央,若今小车盖上蕤矣。 以三采缯为之,上朱,中白,下苍。 著以絮,元士以上有贝。)[疏]“商祝”至“无贝”。 ○注“饰柩”至“有贝”。 ○释曰:此并饰车之事。 其柩车即《周礼》蜃车也。 四轮迫地,其亦一,状如长床,两畔竖令子,以帷绕之,上以荒一池县于前面荒之爪端,荒上于中央加齐。 云“饰柩,为设墙柳也”者,即加帷荒是也。 云“巾奠乃墙”,下记文,郑引之者,以此经直云饰柩,不言设墙时节,故记人辨之,以巾覆奠乃墙,谓此饰柩者也。 云“墙有布帷,柳有布荒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云饰棺,君龙帷,黼荒;大夫画帷,画荒;士布帷,布荒。 郑注云:“布帷布荒者,白布也,君大夫加文章焉。 ”此注墙、柳别。 案《丧大记》注又云:“在旁曰帷,在上曰荒,皆所以衣柳也。 ”则帷荒总名为柳者。 案《缝人》云“衣た柳之材”,郑注:“必先缠衣其木,乃以张饰也。 柳之言聚,诸饰之所聚。 ”若然,对则帷为墙,象宫室有墙壁,荒为柳,以其荒有黼黻,及齐三采诸色所聚,故得柳名。 总而言之,皆得为墙巾,奠乃墙,及《檀弓》云:“周人墙置た。 ”皆墙中兼有柳,《缝人》“衣た柳之材”,柳中兼墙矣。 郑注《丧大记》云:“荒,蒙也。 ”取蒙覆之义。 云“池者,象宫室之承ニ,以竹为之”者,生人宫室,以木为承ニ,仰之以承ニ水。 死者无水可承,故用竹而覆之,直取象平生有而已。 云“状如小车グ衣以青布”者,此郑依汉礼而言。 云“一池县于柳前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君三池,大夫二池,士一池。 君三池,三面而有;大夫二池,县于两相;士一池,县于柳前面而已。 云“士不プ绞”者,案《杂记》云:“大夫不プ绞,属于池下。 ”プ者,依《尔雅。 释鸟》云:“江、淮而南,青质,五采皆备成章曰鹞。 ”绞者,仓黄之色。 则人君于仓黄色缯上,又画鹞雉之形,县于池下。 大夫则阙之,故云大夫则不プ绞,属于池下。 池下プ绞一名振容,故《丧大记》云“大夫不振容”。 振容者,车行振动,以为容仪。 但大夫不振容,池下仍有铜鱼县之,士不但不プ绞,又无铜鱼,故《丧大记》大夫有鱼跃拂池,士则无。 郑注云:“士则去鱼。 ”云“左右面各有前后”者,柩车左右以有帷,分两相各为前后,故云“前后缁”。 云“齐居柳之中央”者,虽无正文,以其言齐,若人之齐,亦居身之中央也。 云“若今小车盖上蕤矣”者,汉时小车盖上有蕤,在盖之中央,故举以为说。 云“以三采缯为之,上朱中白下仓”者,案《聘礼》记云三采:朱、白、仓。 彼据缫藉用三采,先朱,次白,下仓。 此为齐用三采,亦当然,故取以为义也。 云“著以絮”者,既云齐当人所睹见,故知以絮著之使高。 知“元士以上有贝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云君齐五采五贝,大夫齐三采三贝,士齐三采一贝。 郑注云:“齐象车盖,蕤缝,合杂采为之,形如瓜分,然缀贝落其上及旁。 ”见彼士为天子元士,元士已上皆有贝也。 此诸侯之士,故云无贝也。 设披。 (披辂柳棺上,贯结于戴,人居旁牵之,以备倾亏。 《丧大记》曰:“士戴前后缁,二披,用。 ”今文披皆为藩。)[疏]“设披”。 ○注“披辂”至“为藩”。 ○释曰:云“披辂柳棺上,贯结于戴”者,案《丧大记》注云:“戴之言值也,所以连系棺束与柳材,使相值,因而结前后披也。 ”此注云披柳棺上贯结于戴,以此而言,则戴两头皆结于柳材,又以披在棺上辂过,然后贯穿戴之,连系棺束者,乃结于戴,余披出之于外,使人持之。 一畔有二,为前后披,故下记云“执披者旁四人”,注云“前后左右各二人”是也。 人君则三披,各三人,持之备倾亏也。 引《丧大记》者,证披连戴而施之也。 云“二披用”者,与戴所用异。 大夫与人君则戴与披用物同,故《丧大记》云“君戴六,披六”,“大夫戴前后玄,披亦如之”,是其用物同也。 云“今文披皆为藩”者,言皆者,此文披及下文商祝御柩执披,并下记“执披者”三字皆为藩,今不从之也。 属引。 (属犹著也。 引,所以引柩车,在轴盾曰绋。 古者人引柩。 《春秋传》曰:坐引而哭之三。)  [疏]“属引”。 ○注“属犹”至“之三”。 ○释曰:“引”谓绋绳属著于柩车。 云“在轴盾曰绋”者,士朝庙时用轴,大夫已上用盾,故并言之。 言绋见绳体,言引见用力。 故郑注《周礼》亦云:“在车曰绋,行道曰引。 ”云“古者人引柩”者,《杂记》乘人专道而行,又云诸侯五百,大夫三百,皆是引人也。 言古者人引,对汉以来不使人引也。 引《春秋》者,案定公九年《左氏传》云:齐侯伐晋夷仪,敝无存,死之,齐侯与之犀轩,而先归之,坐引者,以师哭之,亲推之三。 注云:“坐而饮食之。 ”此郑略引之,云“坐引”者,亦谓饮食之。 而哭之,亦以师哭之三者,亦谓公亲推之三也。 引之者,证古者人引也。 陈明器于乘车之西。 (明器,藏器也。 《檀弓》曰:“其曰明器,神明之也。 ”言神明者,异于生器。 “竹不成用,瓦不成味,木不成斫,琴瑟张而不平,竽笙备而不和,有锺磬而无笋ね”。 陈器于乘车之西,则重北也。)[疏]“陈明”至“之西”。 ○注“明器”至“北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明器,藏器也”者,自筲以下,皆是藏器。 故下云“器西南上纟青”,又云“茵”,注云:“茵在抗木上,陈器次而北也。 ”则自包筲以下,总曰藏器,以其俱入广也。 引《檀弓》者,案彼注:“成犹善也。 竹不可善用,谓笾无,味当作氵未,氵未,也。 ”又云“琴瑟张而不平,竽笙备而不和”,注云:“无宫商之调。 ”又云“有锺磬而无иね”,注云:“不县之也。 横曰и,植曰ね。 ”云“陈器乘车之西,则重北”者,无正文,上荐车云“直东荣”,继庙屋而言,上注云“中庭”,不得云近北,明车近不在重。 今东陈于乘车之西,明重北可知。 折,横覆之。 (折犹庋也。 方凿连木为之。 盖如床,而缩者三,横者五,无箦。 窆事毕,加之广上,以承抗席。 横陈之者,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,便也。 覆之,见善面也。)[疏]“折横覆之”。 ○注“折犹”至“面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折,横覆之”者,郑云“盖如床”,则加于广上时,南北长,东西短。 今经云“横”,明知其长者东西陈之。 言“覆”者,谓善面则折,加于广时,拟乡上看之为面,故善者乡下。 今陈之取乡下看之,故反复善面乡上也。 云“折犹庋也”者,以其窆毕加之于广上,所以承抗席。 若庋藏物然,故云折犹庋也。 云“方凿连木为之,盖如床,而缩者三,横者五,无箦”者,此无正文,以经云横覆之,明有纵对之,既为纵横,即知有长短广狭,以承抗席,故为如床解之。 又知缩者三横者五,亦约茵与抗木,但于广口承抗席,宜大于茵与抗木,故知缩三横五也。 知无箦者,以其缩三横五以当箦处,故无箦也。 知“窆事毕,加之广上,以承抗席”者,下葬时窆事毕,云“加折却之,加抗席覆之”,是折窆事毕,加之广上承抗席者也。 云“横陈之者,为苞筲以下纟争于其北,便也”者,郑解折不缩者,南北顺陈,而横陈之意,为折横陈则东西广,是以苞筲陈之于北便也。 抗木,横三缩二。 (抗,御也。 所以御止土者。 其横与缩,各足掩广。)[疏]“抗木横三缩二”。 ○注“抗御”至“掩广”。 ○释曰:云“所以御止土”者,以其在抗席之上,故知以御土也。 “其横与缩各足掩”者,以其广口大小虽无文,但明器之等,皆由羡道入,诸侯已上又有盾车,亦由羡道入,广口唯以下棺,则广口大小容棺而已。 今抗木亦足掩广口也。 加抗席,三。 (席,所以御尘。)[疏]“加抗席三”。 ○注“席所以御尘”。 ○释曰:既陈抗木于折北,又加此抗席三领于抗木之上,知抗木不在折上者,以抗木直言横三缩二,不言加,明别陈于折北抗木之下。 而此云加,加于抗木之上不知,抗席之下,而云加茵,明又加于抗席之上。 此三者,以后陈者先用,故先陈抗木于下,次陈抗席,而后陈茵,先用取后陈于上者,便故也。 是以下文及葬时,茵先入广,窆事讫,加折广上,则先用抗席,后用抗木,是其次也。 若然,折于抗席前用而不加于抗席之上者,以长大,故别陈于南,用之仍在茵后。 其茵用之在明器前,入而陈之于明器上者,以其同葬具,故与抗木同陈于上也。 但抗席、茵相重陈者,以其入广时相当,又皆是纵横重累之物,故重加陈之也。 云“席所以御尘”者,上云抗木所以御土,此抗席云御尘者,以此二者但广口以承土承尘,但抗木在上,故云御尘,抗席在下,隔抗木,虑有尘乡下,故云御尘,是以释之有异也。 加茵,用疏布,缁翦,有幅,亦缩二横三。 (茵,所以藉棺者。 翦,浅也。 幅,缘之。 亦者,亦抗木也。 及其用之,木三在上,茵二在下,象天三合地二,人藏其中焉。 今文翦作浅。)[疏]“加茵”至“横三”。 ○注“茵所”至“作浅”。 ○释曰:云“加茵”  者,谓以茵加于抗席之上,此说陈器之时。 云“用疏布”者,谓用大功疏粗之布。 云“缁翦”者,缁则七入黑汁为缁,翦,浅也,谓染为浅缁之色,言有幅者。 案下记云:“茵著用荼,实绥泽焉。 ”此郑注云“有幅,缘之”者,则用一幅布为之,缝合两边幅为{代巾},不去边幅,用之以盛著也,故云有幅也。 云“茵所以藉棺”者,下葬时茵先属引,乃窆,则茵与棺为藉,故先入在棺之下也。 郑云“幅,缘之”者,盖缝合既讫,乃更以物缘此两边幅缝合之处,使之牢固不坼坏,因为饰也。 云“亦者,亦抗木也”者,抗木云缩二横三,此亦缩二横三,故知亦者,亦抗木也。 云“及其用之,木三在上,茵二在下”者,上抗木先云横三,后云缩二,此茵先云缩二,后云横三,并据此陈列之时,郑据入广而言,故云其用之也,木三在上茵二在下,各举一边而言,其实皆有二三。 云“象天三合地二”者,浑天言之,则地之上下、内外、周匝皆有天。 若然,云木二则在下,及其用之,则茵三在下,茵二在上,以此而言,木与茵皆有天三合地二也。 云“人藏其中焉”者,亦谓浑天而言,上下俱有天地,人尸柩藏其中,故《说卦》云“参天两地”,又云“立天之道”,“立地之道”,“立人之道”,为三材也。 器,西南上,纟青。 (器,目言之也。 陈明器,以西行南端为上。 纟青,屈也,不容,则屈而反之。)[疏]“器西南上纟青”。 ○注“器目”至“反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器,目言之也”者,器与下为目,即下文苞以下是也。 茵。 (茵在抗木上,陈器次而北也。)[疏]“茵”。 ○注“茵在”至“北也”。 ○释曰:茵非明器而言之者,陈器从此茵乡北为次第,故言之,故郑云“茵在抗木上陈器次而北”是也。 苞二。 (所以裹奠羊豕之肉。)[疏]“苞二”。 ○注“所以”至“之肉”。 ○释曰:下文既设遣奠,而云“苞牲取下体”,故知苞二所以裹奠羊豕之肉也。 筲三,黍、稷、麦。 (筲,畚种类也。 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。)[疏]“筲三黍稷麦”。 ○注“筲畚”至“觳也”。 ○释曰:案下记云“菅筲三”,则筲以菅草为之。 筲三各盛一种,黍、稷、麦也。 云“筲,畚种类也”者,旧说云畚器所以盛种,此筲与畚盛种同类,故举以为况也。 云“其容盖与簋同一觳也”者,案《考工记》“《方瓦》人为簋,实一觳”,又云“豆实三而成觳”。 案昭三年晏子云:“四升曰豆”,豆实三而成觳,则觳受升二升。 此筲与簋同盛黍稷,知受一觳升二升,约同之,无正文,故云“盖”以疑之也。 瓮三,醯、醢、屑,幂用疏布。 (瓮,瓦器,其容亦盖一觳。 屑,姜桂之屑也。 《内则》曰:“屑桂与姜。 ”幂,覆也。 今文幂皆作密。)[疏]“瓮三”至“疏布”。 ○注“瓮瓦”至“作密”。 ○释曰:云“瓮,瓦器”者,以瓮与С等字从缶瓦,故知是瓦器。 云“其容亦盖一觳”者,《聘礼》记“致饔饩”云瓮斗二升,则此瓮约同之,故云“盖”以疑之也。 知屑是姜桂者,以其与《内则》“屑桂与姜”同云屑,故引《内则》为证也。 С二,醴、酒,幂用功布。 (С亦瓦器也。 古文С皆作庑。)[疏]“С二”至“功布”。 ○注“С亦”至“作庑”。 ○释曰:谓二者,所盛须继瓮三而陈之,言亦瓦器,亦上瓮三也。 皆木桁,久之。 (桁,所以苞屑瓮С也。 久,当为灸。 灸谓以盖案塞其口。 每器异桁。)  [疏]“皆木桁久之”。 ○注“桁所”至“异桁”。 ○释曰:云“皆木桁,久之”者,则自苞屑以下,皆塞之置于木桁也。 若然,既皆久塞,而瓮С独云幂者,以其苞筲之等燥物,宜苞塞之而无幂。 瓮С湿物,非直久塞其口,又加幂覆之。 云“久当为灸,灸谓以盖案塞其口”者,此亦如上设重鬲,亦与之同,故读从灸也。 云“每器异桁”者,以其言皆木桁,故知每器别桁也。 用器,弓矢、耒耜、两敦、两于、、。 实于中,南流。 (此皆常用之器也。 于,盛汤浆。 ,盥器也。 流,口也。 今文于为牟。)[疏]“用器”至“南流”。 ○注“此皆”至“为牟”。 ○释曰:谓常用之器,弓矢,兵器;耒耜,农器;敦于,食器;,洗浴之器,皆象生时而藏之也。 无祭器,(士礼略也。 大夫以上兼用鬼器、人器也。)[疏]“无祭器”。 ○注“士礼”至“器也”。 ○释曰:知“大夫以上兼用鬼器人器也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:“宋襄公葬其夫人,醯醢百瓮。 曾子曰:既曰明器矣,而又实之。 ”注云:“言名之为明器,而与祭器皆实之,是乱鬼器与人器。 ”以此而言,则明器,鬼器也;祭器,人器也。 士礼略,无祭器,空有明器而实之。 大夫以上,尊者备,故两有。 若两有,则实祭器,不实明器。 宋襄公既两有,而并实之,故曾子非之。 有燕乐器可也。 (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。)[疏]“有燕乐器可也”。 ○注“与宾”至“器也”。 ○释曰:言“可”者,许其得用,故云“可也”。 云“与宾客燕饮用乐之器也”者,则升歌有琴瑟,庭中有特县,县磬也。 役器,甲、胄、干、笮。 (此皆师役之器。 甲,铠。 胄,兜鍪。 干,。 笮,矢ゅ。)[疏]“役器甲胄干笮”。 ○注“此皆”至“矢ゅ”。 ○释曰:此役器中有干笮,无弓矢,示不用,故不具。 上用器是常用之器,故具陈之也。 云“甲,铠。 胄,兜鍪”者,古者用皮,故名甲胄,后代用金,故名铠,兜鍪随世为名故也。 但上下役用之器,皆粗沽为之,故下记云:“弓矢之新沽功。 ”注云:“设之宜新,沾示不用。 ”弓矢云沽,余虽不言,皆沽可知也。 但此笮是送死之具,下记云“荐乘车,鹿浅,干、笮、革世”者,是魂车所载,象生者,与此别也。 燕器,杖、笠、た。 (燕居安体之器也。 笠,竹{ㄜ}盖也。 た,扇。)[疏]“燕器杖笠た”。 ○注“燕居”至“た扇”。 ○释曰:云“燕居安体之器也”者,以杖者,所以扶身;笠者,所以御署;た者,所以招凉,而在燕居用之,故云燕居安体之器也。 云“笠,竹{ㄜ}盖也”者,{ㄜ},竹青之皮,以竹青皮为之。 彻奠,巾席俟于西方,主人要节而踊。 (巾席俟于西方,祖奠将用焉。 要节者,来象升,丈夫踊;去象降,妇人踊。 彻者,由明器北,西面。 既彻,由重南东。 不设于序西南者,非宿奠也。 宿奠必设者,为神冯依之久也。)[疏]“彻奠”至“而踊”。 ○注“巾席”至“久也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入复位”,论还车为祖奠之事。 此彻迁祖奠者,为将还迁车,更设祖奠。 云“巾席俟于西方,祖奠将用焉”者,以下经云“祖还车”,还车讫,布席设祖奠,则布此巾席也,故巾席俟祖奠在西方也。 云“节者,来象升,丈夫踊;去象降,妇人踊”者,案上篇彻小敛、大敛奠时,皆升自阼阶,丈夫踊,降自西阶,妇人踊。 今奠在庭,无升降之事,直有来往,经云“要节而踊”,明来象升,丈夫踊;去象降,妇人踊。 但此经直云主人要节,知有妇人亦踊者,以下经彻祖奠时云:“彻者入,丈夫踊,设于西北,妇人踊。 ”注云:“犹阼阶升时也。 彻设于柩车西北,亦犹序西南。 ”是男子、妇人并有踊文。 则知此要节踊内,亦兼妇人也。 云“彻者,由明器北,西面。 既彻,由重南东”者,凡奠于堂室者,皆升自阼阶,降自西阶。 奠于庭者,亦由重北,东方来陈,由重北而西,彻讫,由重南而东,象升自阼阶,降自西阶也。 但设奠于柩车西而东面,则彻者由奠东而西面彻之也。 云“不设于序西南者,非宿奠也”者,以其大敛、小敛奠,及夕奠,乃皆经宿,故皆设之于序西南,为神冯依。 此迁祖奠,旦始设之,今日侧彻之,未经宿既彻,故不设于序西南也。 袒。 (为将袒变。)[疏]“袒”。 ○注“为将袒变”。 ○释曰:下经“商祝御柩乃祖”,是将祖,故此主人袒,袒即变也。 商祝御柩,(亦执功布居前,为还柩车为节。)[疏]“商祝御柩”。 ○注“亦执”至“为节”。 ○释曰:云“商祝御柩”者,谓居柩车之前,却行诏倾亏,使执披人知其节度。 云“亦执功布”者,下经商祝执功布,以御柩执披,故此亦如之,故执布。 乃祖。 (还柩乡外,为行始。)  [疏]“乃祖”。 ○注“还柩”至“行始”。 ○释曰:商祝既执功布,为御乃还,柩车使辕乡外也。 祖者,始也。 为行始去载处而已也。 踊,袭,少南,当前束。 (主人也。 柩还则当前束南。)[疏]“踊袭”至“前束”。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东南”。 ○释曰:前袒为祖变,今既祖讫,故踊而袭。 云“主人也”者,前袒是主人,则此袭亦主人也。 经云“少南”,郑云“则当前东南”者,以其车未还之时,当前束近北,今还车,亦当前束少南。 妇人降,即位于阶。 (为柩将去有时也。 位东上。)  [疏]“妇人”至“阶”。 ○注“为柩”至“东上”。 ○释曰:“妇人降”者,以柩还乡外阶空,故妇人从堂上降在阶。 云“为柩将去有时”者,去有时,即明旦遣而行之是时也,今此为行始也。 云“位东上”者,以堂上时,妇人在阼阶西面,统于堂下男子,今柩车南迁,男子亦在车东,故妇人降亦东上,统于男子也。 妇人不乡车西者,以车西有祖奠,故辟之,在车后。 祖,还车不还器。 (祖有行渐,车亦宜乡外也。 器之陈,自已南上。)[疏]“祖还车不还器”。 ○注“祖有”至“南上”。 ○释曰:祖还车者,为载时乡北,今为行始,故须还乡南,故郑云“祖有行渐,车亦宜乡外也”。 “不还器”者,郑云“器之陈,自已南上”,南上者,即上文“茵”,下注云“茵在抗木上,陈器次而北”是也。 祝取铭,置于茵。 (重不藏,故于此移铭加于茵上。)  [疏]“祝取铭置于茵”。 ○注“重不”至“茵上”。 ○释曰:初死,为铭置于重,启殡,祝取铭置于重,祖庙又置于重,今将行置于茵者,重不藏,拟埋于庙门左茵,是入广之物,铭亦入广之物,故置于茵也。 是以郑云“重不藏,故于此移铭加于茵上”也。 士无旌,唯有乘车所建摄盛之旃,并此铭旌而已。 大夫以上有旌,通此二旌,则皆备三旌也。 二人还重,左还。 (重与车马还相反,由便也。)  [疏]“二人还重左还”。 ○注“重与”至“便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重与车马还相反,由便也”者,以车马至中庭之东,以右还,乡门为便。 重在门内,面乡北,人在其南,以左还,乡门为便。 是以二者虽相反,各由其便。 布席,乃奠如初,主人要节而踊。 (车已祖,可以为之奠也,是之谓祖奠。)[疏]“布席”至“而踊”。 ○注“车已”至“祖奠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主人要节而踊”者,祖奠既与迁祖奠同车西,又皆从车而来,则此要节而踊,一与迁祖奠同。 云“车已祖,可以为之奠也”者,奠本为柩设,其柩未安,不得设奠。 今车已还,名之为祖尸柩已定。 可以为奠也。 云“是之谓祖奠”者,下记云“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”,是谓彼祖奠。 荐马如初。 (柩动车还,宜新之也。)  [疏]“荐马如初”。 ○注“柩动”至“之也”。 ○释曰:上已荐马,今又荐马者,以柩车动而乡南,为行始宜新之,故“荐马如初”也。 宾出,主人送。 有司请葬期。 (亦因在外位时。)[疏]“宾出”至“葬期”。 ○注“亦因在外位时”。 ○释曰:云“亦因在外位时”者,亦上启期,祖期事毕,在外位,故此亦因事毕,出在外位时,请葬期也。 入,复位。 (主人也,自死至于殡,自启至于葬,主人及兄弟恒在内位。)[疏]“入复位”。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内位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主人”者,以其送宾据主人,今送宾讫,入复位,明主人也。 云“自死至于殡,自启至于葬,主人及兄弟常在内位”者,自死至于殡在内位,在殡宫中;自启至于葬在内位,据在祖庙中,处虽不同,在内不异,故总言之。 云在内位者,始死未小敛已前,位在尸东,小敛后,位在阼阶下,若自启之后,在庙位,亦在阼阶下也。 发布时间:2026-04-02 10:13:04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5151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