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仪礼注疏》 卷四十四·特牲馈食礼第十五 内容: [疏]《特牲馈食礼》第十五。 ○郑《目录》云:“特牲馈食之礼,谓诸侯之士祭祖祢,非天子之士,而于五礼属吉礼。 ”○释曰:郑知非天子之士而云“诸侯之士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:“大夫以索牛,士以羊豕。 ”彼天子大夫、士,此《仪礼》特牲、少牢,故知是诸侯大夫、士也。 且经直云“其皇祖某子”,不云“考”,郑云“祖祢”者,《祭法》云:“士二庙,官师一庙。 ”官师谓中下之士,祖祢共庙,亦兼祭祖,故经举祖兼有祢者,郑达经意祖祢俱言也。 若祭无问一庙、二庙,皆先祭祖,后祭祢,是以文二年《左传》云:“文武不先不窟。 ”  子不先父是也。 若祭无问尊卑,庙数多少,皆同日而祭毕,以此及少牢,唯筮一日,明不别日祭也。 特牲馈食之礼。 不诹日。 (祭祀自孰始,曰馈食。 馈食者,食道也。 诹,谋也。 士贱职亵,时至事暇,可以祭,则筮其日矣。 不如《少牢》大夫先与有司于庙门诹丁已之日。 今文诹皆为诅。)[疏]“特牲馈食之礼不诹日”。 ○注“祭祀”至“为诅”。 ○释曰:自此至“事毕”,论士将筮日之事。 云“祭祀自孰始,曰馈食。 馈食者,食道也”者,案《檀弓》云:“饭用米贝,弗忍虚也。 不用食道,用美焉尔。 ”郑注云:“食道亵米贝美。 ”若然,食道是生人饮食之道,孝子于亲,虽死事之若生,故用生人食道馈之也,此释经不言祭祀而言馈食之意耳。 云祭祀自孰始者,欲见天子诸侯馈食已前,仍有灌鬯、朝践、馈献之事,但馈食见进黍稷。 云馈孰见牲体,而言天子诸侯堂上朝践、馈献后,迎尸于堂,亦进黍稷牲体,其犬、豕、牛、羊亦孰之,同节也。 云“士贱职亵,时至事暇,可以祭,则筮其日矣”者,此解经不诹日,谓不如大夫以上,预前十日与臣诹日而筮之,是以郑云“不如《少牢》大夫先与有司于庙门诹丁巳之日”也。 凡士言“不”者,对大夫以上为之,此士言不诹日;《少牢》大夫诹日。 《士丧礼》月半不殷奠则大夫已上殷奠。 如此之类,皆是也。 郑云时至事暇可以祭者,若祭时至,有事不得暇,则不可以私废公故也。 若大夫已上尊,时至,唯有丧故不祭,自余吉事皆不废祭,若有公事及病,使人摄祭。 故《论语》孔子云:“吾不与祭,如不祭。 ”注云:“孔子或出或病,不自亲祭,使摄者为之,不致肃敬,于心与不祭同。 ”又《祭统》云:“是故君子之祭也,必身亲进之。 ”有故,则使人可也。 虽使人也,君不失其义者,君明其义故也。 是君大夫有病,故皆得使人摄祭。 若诸侯有朝会之事,则不得使人摄。 故《王制》云:“诸侯礻勺则不,则不尝,尝则不,则不礻勺。 ”郑注云:“虞夏之制,诸侯岁朝,废一时祭。 ”又《明堂位》云“是故夏礻勺、秋尝、冬”,郑注云:“不言春祠,鲁在东方,王东巡守以春,或阙之。 ”是诸侯朝会不得摄,以诸侯礼大故也。 案桓八年《经》书:“正月已卯,。 ”《公羊传》云:“者何? 冬祭也。 春曰祠,夏曰礻勺,秋曰尝,冬曰。 常事不书,此何以书? 讥。 何讥尔? 讥亟也,亟则黩,黩则不敬。 君子之祭也,敬而不黩,疏则怠,怠则忘。 士不及兹四者,则冬不裘,夏不葛。 ”何休云:礼本下,为士制四者,士有公事,不得及兹四时祭者,则不敢美其衣服。 若然,则士不暇不得祭,又不得使人摄。 大夫已上有公事,乃有摄可知。 及筮日,主人冠端玄,即位于门外,西面。 (冠端玄,玄冠、玄端。 下言玄者,玄冠有不玄端者。 门谓庙门。)  [疏]“及筮”至“西面”。 ○注“冠端”至“庙门”。 ○释曰:云“冠端玄,玄冠、玄端,下言玄者,玄冠有不玄端”者,不玄端则朝服,下记云“助祭者朝服”,不著玄端故也。 若然,玄端一冠,冠两服也。 对文则玄端有裳、玄裳、黄裳、杂裳,若朝服,缁布衣而素裳。 但六入为玄,七入为缁,大判言之。 缁衣亦名玄,是以散文言之,朝服亦名玄端。 故《论语》云“端章甫”,郑云:“端,玄端也。 诸侯日视朝之服。 ”以端是正幅,非直服称端,六冕亦有端称。 故《礼记》魏文侯曰:“吾端冕而听古乐,则唯恐卧。 ”是冕服正幅亦名端也。 云“门谓庙门”,知者,《士冠礼》云“筮于庙门”,为冠礼筮尚在庙门,此为祭庙,筮在庙门可知。 若然,《士冠》言庙非祭,恐不在庙,故言庙。 此不言庙者,为祭庙筮可知,不须言庙也。 子姓兄弟如主人之服,立于主人之南,西面北上。 (所祭者之子孙,言子姓者,子之所生。 小宗祭,而兄弟皆来与焉。 宗子祭,则族人皆侍。)[疏]“子姓”至“北上”。 ○注“所祭”至“皆侍”。 ○释曰:云“子姓者,子之所生”者,案郑注《丧大记》云:“姓之言生也。 ”云子之所生,则孙是也。 云“小宗祭而兄弟皆来与焉”者,案《丧服小记》云:“继别为宗,继祢者为小宗。 ”郑注云:“小宗有四:或继高祖,或继曾祖,或继祖,或继祢。 皆至五世则迁。 ”若然,继祢者,长者为小宗,亲弟等虽异宫,皆来祭;继祖者,从父昆弟皆来祭;继曾祖者,从祖昆弟皆来祭;继高祖者,族祖昆弟皆来祭。 是皆据小宗而言也。 云“宗子祭则族人皆侍”者,此郑据《书传》而言,案《书传。 康诰》云天子有事,诸侯皆侍,尊卑之义。 注云:“事谓祭祀。 ”又云宗室有事,族人皆侍终日,大宗已侍于宾奠,然后燕私。 注云:“谓卿大夫以下。 宗室,大宗之家。 ”引《礼记》别子为祖,继别为大宗,继祢为小宗,宾寮友,助祭者。 若然,大宗子祭,一族之内皆来助祭。 引之者,证经子姓兄弟,若据小宗有服者,若据大宗兼有绝服者也。 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,东面北上。 (士之属吏也。)[疏]“有司”至“北上”。 ○注“士之属吏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如兄弟服”者,如主人冠端玄。 《左传》云“士有隶子弟”,谓此言为属吏而已。 席于门中,西,阈外。 (为筮人设之也。 古文作{执木},阈作蹙。)[疏]“席于”至“阈外”。 ○注“为筮人设之也”。 ○释曰:案《士冠礼》云:“筮与席,所卦者,具馔于西塾。 ”乃言“布席于门中,筮人执策,抽上卖,兼执之”,此不言具馔于西塾,而经但言席于门中,取筮于西塾,又不云抽上卖者,皆是互见省文之义。 筮人取筮于西塾,执之,东面受命于主人。 (筮人,官名也。 筮,问也。 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。)[疏]注“筮人”至“蓍也”。 ○释曰:案《周礼。 春官》有卜人、筮人,此士礼亦云筮人,故云“官名也”。 云“筮,问也,取其所用问神明者谓蓍也”者,案《周礼。 天府职》云:“季冬,陈玉以贞来岁之美恶。 ”注云:“问事之正曰贞,凡卜筮实问于鬼神。 ”谓卜用龟,龟知生数,一二三四五之神。 筮用蓍,蓍知成数,七八九六之神,则此郑云神明者也。 若然,神既为生成之神,郑云谓蓍者,则蓍亦有神,《易。 系辞》有“蓍之德圆而神”,非直筮有成数之神,亦有蓍之神也。 宰自主人之左赞命,命曰:“孝孙某,筮来日某,诹此某事,其皇祖某子。 尚飨! ”(宰,群吏之长。 自,由也。 赞,佐也,达也。 赞命由左者为神求变也。 士祭曰岁事,此言某事,又不言妃者,容大祥之后,礻覃月之吉祭。 皇,君也。 言君祖者,尊之也。 某子者,祖字也,伯子、仲子也。 尚,庶几也。)[疏]“宰自”至“尚飨”。 ○注“宰群”至“庶几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宰,群吏之长”者,赞命之事,非长不为。 又天子诸侯宰皆尊官,故知群吏之长也。 云“赞命由左者,为神求变也”者,决《士冠礼》:“宰自右,少退赞命。 ”郑注云:“宰,有司主政教者。 自,由也。 赞,佐也。 命,告也。 佐主人告所以筮也。 《少仪》曰:赞币自左,诏辞自右。 ”此祭祀,故宰自左,赞命为神求吉,故变于常礼也。 云“士祭曰岁事,此言某事,又不言妃者,容大祥之后,礻覃月之吉祭”者,案下宿宾云“荐岁事”,据吉祭而言。 又《少牢》吉祭云“以某妃配”,即与《士虞》记云:“中月而礻覃,是月也,吉祭,犹未配。 ”此与彼文同,故知是礻覃月吉祭也。 云“言君祖者,尊之也”者,天子诸侯名曾祖为皇考,此士亦云皇祖,故云尊之也。 云“某子者,祖字也,伯子、仲子”者,以其某在子上,为男子美称,故以某为伯仲叔季五十字。 下篇云“皇祖伯某”,郑注云:“伯某,且字也。 ”不为五十字者,以某在伯下,故为且字解之,与此异也。 筮者许诺,还,即席,西面坐,卦者在左。 卒筮,写卦。 筮者执以示主人。 (士之筮者坐,蓍短由便。 卦者主画地识爻,爻备,以方写之。)[疏]注“士之”至“写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士之筮者坐,蓍短由便”者,决下《少牢》云:史曰若,遂述命既,“乃释卖立筮”,郑注云:“卿大夫之蓍长五尺,立筮由便。 ”与士不同。 知蓍有长短者,案《三正记》云“天子蓍长九尺,诸侯七尺,大夫五尺,士三尺”是也。 云“卦者主画地识爻,爻备,以方写之”者,案《士冠礼》云:“筮人许诺,右还,即席坐,西面,卦者在左。 卒筮书卦,执以示主人。 ”郑云:“卒,已也。 书卦者,筮人以方写所得之卦。 ”彼云书卦,即云执以示主人,则筮者书写以示主人也。 此经云“卒筮写卦”,乃云“筮者执以示主人”,则写卦者非筮人,故此郑云卦者主画地识爻,爻备,以方写之也。 主人受视,反之。 (反,还。)筮者还,东面,长占。 卒,告于主人:“占曰吉。 ”(长占,以其属之长幼旅占之。)[疏]注“长占”至“占之”。 ○释曰:经直云“长占”,知非长者一人。 而云“长幼旅占之”者,《士冠礼》云“筮人还,东面旅占”,明此亦是长幼旅占。 经直云长者,见从长者为始也。 若不吉,则筮远日,如初仪。 (远日,旬之外日。)[疏]“若不”至“初仪”。 ○注“远日旬之外日”。 ○释曰:案《曲礼》云:“吉事先近日,丧事先远日。 ”此尊卑礼同也。 又云:“旬之内曰近某日,旬之外曰远某日。 ”此尊卑有异。 云旬之内曰近某日,据士礼吉事先近日,谓祭祀,假令孟月,先于孟月上旬内筮,筮不吉,乃用中旬之内更筮,中旬又不吉,更于下旬内筮,筮不吉,即止。 大夫已上,假令孟月祭,于前月下旬筮来月之上旬,不吉,又于孟月之上旬筮中旬,中旬不吉,又于中旬筮下旬,下旬又不吉,即止,不祭。 今云“远日,旬之外日”者,谓上旬不吉,更于上旬外筮中旬,为旬之外日。 非谓如大夫已上,旬之外,谓旬前为旬外也。 宗人告事毕。 前期三日之朝,筮尸,如求日之仪。 命筮曰:“孝孙某,诹此某事,其皇祖某子,筮某之某为尸。 尚飨! ”(三日者,容宿宾视濯也。 某之某者,字尸父而名尸,连言其亲,庶几其冯依之也。 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。)[疏]“前期”至“尚飨”。 ○注“三日”至“为尸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主人退”,论祭前筮尸、宿尸之事。 云“三日者,容宿宾视濯也”者,谓前期二日,宿宾一日视濯,是以下云“厥明夕陈鼎于门外”,下至“夙兴”,皆祭前一日视濯之事,以其夙兴上事是祭前一日也。 宿宾又是厥明夕,为期上则宿宾与视濯别日。 又知宿宾是祭前二日,此经乃祭前三日筮尸,故郑云容宿宾视濯。 言容者,为筮尸之后,祭日之前有二日,容此二事也。 若然,筮尸在祭前三日,宿尸云“乃”,乃是缓辞,则与筮尸别日矣。 以此而言,则宿尸与宿宾中无“厥明”之文,则二者同日矣。 二者既同日,郑直言容宿宾视濯,不言容宿尸者,以其宿宾在厥明之上,故不嫌宿尸与宿宾别日也。 云“某之某者,字尸父而名尸”者,经直云“某之某”,郑知字尸父而名尸者,《曲礼》云为人子者“祭祀不为尸”,郑彼注云:“尊者之处,为其失子道,然则尸卜筮无父者。 ”又云“卒哭乃讳”,讳则不称名,故知尸父云某是字,尸既对父,故某为名。 云“连言其亲,庶几其冯依之也”者,尸父前世与所祭之父同时,同时必相识,知今又筮其子为尸,尸又与所祭之子相一,父子皆同类,故连言其亲,庶几其神冯依之也。 云“大夫士以孙之伦为尸”者,案《祭统》云:“夫祭之道,孙为王父尸,所使为尸者,于祭者子行也。 父北面而事之,所以明子事父之道也。 ”注云:“祭祖则用孙列,皆取于同姓之孙也。 天子诸侯之祭,朝事延尸于户外,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。 ”如是则天子诸侯宗庙之祭,亦用孙之伦为尸。 而云大夫士者,但天子诸侯虽用孙之伦,取卿大夫有爵者为之,故《凫》诗祭尸之等,皆言“公尸”。 又《曾子问》云:“卿大夫将为尸于公。 ”若大夫士祭尸,皆取无爵者,无问成人与幼,皆得为之。 故《曾子问》“孔子曰:祭成丧者必有尸,尸必以孙,孙幼则使人抱之”是也。 乃宿尸。 (宿读为肃。 肃,进也。 进之者,使知祭日当来。 古文宿皆作羞。 凡宿,或作速,记作肃,《周礼》亦作宿。)[疏]“乃宿尸”。 ○注“宿读”至“作宿”。 ○释曰:云“古文宿皆作羞”,迭之不从古文。 云凡宿或作速,谓一部之内,或作速者,若《公食大夫》速宾之类是也。 云“记作肃”者,《曲礼》云“主人肃客而入”是也。 又云“《周礼》亦作宿”者,《大宗伯》文“宿视涤濯”是也。 是以郑泛云或也。 主人立于尸外门外,子姓兄弟立于主人之后,北面东上。 (不东面者,来不为宾客。 子姓立于主人之后。 上当其后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东上”。 ○注“不东”至“其后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不东面者,来不为宾客”者,为尸者父象也,主人有子道,故主人北面,不为宾客,不敢当尊,故不东面,此决冠礼宿宾,主人东面,此中北面,不同也。 云“上当其后”者,子姓、兄弟北面陪主人,后东头为上者,不得过主人,故为上者当主人之后也。 尸如主人服,出门左,西面。 (不敢南面当尊。)[疏]“尸如”至“西面”。 ○注“不敢南面当尊”。 ○释曰:此决《少牢》云“主人即位于庙门外之东方南面”,以其大夫尊于恩有君道,故南面当尊。 此士之孙伦为尸,虽被宿,犹不敢当尊也。 主人辟,皆东面北上。 (顺尸。)主人再拜,尸答拜。 (主人先拜,尊尸。)  [疏]注“主人先拜尊尸”。 ○释曰:此决下文宿宾,宾先拜,主人乃答拜,故云“尊尸”,是以主人先拜也。 案《少牢》云:吉则遂宿尸,祝摈,主人再拜稽首,祝告曰:孝孙某云云。 尸拜许诺,祝先释辞讫,尸乃拜许。 此尸答拜后,宗人乃摈辞者,士尸卑,主人拜,尸即答拜,不待摈辞讫。 大夫之尸尊,尊得释辞讫,乃拜。 宗人摈辞如初,卒曰:“筮子为某尸,占曰吉,敢宿。 ”(宗人摈者,释主人之辞。 如初者,如宰赞命筮尸之辞。 卒曰者,著其辞所易也。 今文无敢。)  [疏]“宗人”至“敢宿”。 ○注“宗人”至“无敢”。 ○释曰:云“如初者,如宰赞命筮尸之辞”者,案筮尸时,虽不见宰赞命,以其云“筮尸如求日之仪”,筮日时有宰赞命,则筮尸时亦有宰赞命可知,故此得如之也。 云“卒曰者,著其辞所易也”者,前筮尸辞云“筮某之某为尸,尚飨”,易已上之辞也。 祝许诺,致命。 (受宗人辞,许之,传命于尸。 始宗人祝北面,至于传命,皆西面受命,东面释之。)[疏]“祝许诺致命”。 ○注“受宗”至“释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始宗人祝北面,至于传命,皆西面受命,东面释之”者,以其上文始时,主人与子姓、兄弟立于尸门外,北面,重行则宗人与祝相随,亦皆北面,故云始宗人祝北面。 至于尸出门左西面,主人避之门西东面,定位讫,宗人进主人之前,西面乡之受命,受命讫,尸既西面,明宗人旋乡东面释之可知。 尸许诺,主人再拜稽首。 (其许,亦宗人受于祝,而告主人。)[疏]“尸许”至“稽首”。 ○注“其许”至“主人”。 ○释曰:云“其许,亦宗人受于祝,而告主人”者,谓祝受,尸许诺辞,旋西面告宗人,宗人告主人,尸许诺,主人乃再拜稽首。 尸入,主人退。 (相揖而去,尸不拜送,尸尊。)[疏]注“相揖”至“尸尊”。 ○释曰:郑知有“相揖而去”者,约下篇《少牢》云“主人退,尸送,揖不拜”是也。 但彼有送文,此经尸入后,乃言“主人退”,则尸不送可知。 此尸不送者,士卑,故尸被宿之后不送也。 大夫尊,故尸虽受宿,犹送大夫也。 宿宾。 宾如主人服,出门左,西面再拜。 主人东面答再拜。 宗人摈曰:“某荐岁事,吾子将莅之,敢宿。 ”(荐,进也。 莅,临也。 言吾子将临之,知宾在有司中,今特肃之,尊宾耳。)  [疏]“宿宾”至“敢宿”。 ○注“荐进”至“宾耳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宾拜送”,论士将祭,宿属吏内一人为备三献宾之事也。 云“言吾子将临之,知宾在有司中”者,以其云将临之,明前筮尸在其中可知。 以上无戒文,今宿之,云“吾子将莅之”,明知宾在有司内可知。 案前文“有司群执事如兄弟服,东面北上”,郑云:“士之属吏。 ”此云宾在有司内,则宾是士之属吏可知。 下记云:  “公有司门西,北面东上,献次众宾。 私臣门东,北面西上,献次兄弟。 ”宾及众宾行事在西阶之下,复似宾不在有司中者,但宾是士之属吏。 内言私臣,据已自辟除者。 言公有司者,亦是士之属吏命于其君者。 言宾在有司中者,诸士此献者之中选以为宾,又选为众宾以下,若在门外时,同在门西,东面北上。 及其入为宾及众宾者,西阶以俟行事。 公有司不选为宾者,门西北面;私臣不选为宾,门东北面。 门外不列者,以其未有事;入门而列者,为将行事。 公有司门西,私臣门东,二者皆无事,故经不见,记人乃辨之,见其与于献也。 云“今特肃之,尊宾耳”者,宾有司之内不嫌不助祭,今特宿之者,将使为宾也。 宾曰:“某敢不敬从。 ”主人再拜,宾答拜。 主人退,宾拜送。 厥明夕,陈鼎于门外,北面北上,有。 (厥,其也,宿宾之明日夕。 门外北面,当门也。 古文为密。)[疏]注“厥其”至“为密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主人拜送”,论祭前一日之夕视濯与视牲之事。 云“门外北面,当门也”者,以其经直云“门外”,不言门之东西,故知当门。 下篇《少牢》陈鼎在门东,此当门者,士卑,避大夫故也。 于在其南,南顺,实兽于其上,东首。 (顺犹从也。 于之制,如今大木舆矣。 上有四周,下无足。 兽,腊也。)[疏]“于在”至“东首”。 ○注“顺犹”至“腊也”。 ○释曰:下篇云《少牢》:“牲北首东上,司马羊,司士击豕,宗人告备,方退。 ”不言兽,《少牢》五鼎,明有兽可知。 不言之者,已有二牲,略其小者,故不言之也。 案《士虞》记:“陈牲于庙门外,北首西上。 ”郑注云:“言牲,腊在其中。 西上,变吉。 ”此亦其西,北首东足,与彼文同。 彼云变吉者,彼牲云北首西上,明腊亦北首可知。 此实兽于上东首,不与牲相统,故云变吉。 云“于之制,如今大木舆矣,上有四周,下无足”者,郑举汉法,以晓古诸礼。 《礼记》及此《仪礼》而言于者,以无足解之。 云“兽,腊也”者,特牲鼎有豕、鱼、腊,案《周礼。 腊人》郑注云:“小物全干为腊。 ”故知豕云牲,鱼,水物,云兽是腊可知。 牲在其西,北首,东足。 (其西,于西也。 东足者,尚右也。 牲不用于,以其生。)[疏]注“其西”至“其生”。 ○释曰:豕不可牵之,缚其足,陈于门外,首北,出于东,其足寝其左。 以其周人尚右,将祭故也。 云“牲不用于,以其生”者,对腊死用于而言之。 设洗于阼阶东南,壶禁在西序,豆、笾、在东房,南上。 几、席、两敦在西堂。 (东房,房中之东,当夹北。 西堂,西夹室之前近南耳。)[疏]注“东房”至“南耳”。 ○释曰:大夫士直有东房、西室,若言房则东房矣。 故《士冠礼》:“陈服于房中西墉下,东领北上。 ”不言东。 又《昏礼》“侧尊С醴于房中”,亦不言东。 如此之类,皆不言东。 以其直有一房,不嫌非东房,故不言东。 今此经特言“东房”,明房内近东边,故云东房也。 夹室半以南为之,以壁外相望,则当夹北也。 又与《少牢》笾豆所陈相反,《少牢》近于西方,此经则房中之东也。 言“当夹北”者,以其夹室在房近南东,故云“房中之东当夹北”也。 云“西堂,西夹之前近南耳”者,案《尔雅》注:“夹室,前堂谓之相。 ”此在西堂,在西相,故云西夹之前近南也。 主人及子姓、兄弟即位于门东,如初。 (初,筮位也。)  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,东面北上。 (不象如初者,以宰在而宗人祝不在。)[疏]注“不象”至“不在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不象如初”者,此决上经主人及子姓兄弟即位于门东,如初筮位。 今宾及众宾者即是前者有司群吏执事,当言如初,不言者,以宰前筮时在门东,赞主人辞。 今宰在门西,同行,又宗人祝离位,宾西北,东面南上,异于筮位时,故不言如初也。 宗人、祝立于宾西北,东面南上。 (事弥至,位弥异。 宗人祝,于祭宜近庙。)[疏]注“事弥”至“位弥异”。 ○释曰:云“事弥至”者,谓祭事弥至。 “位弥异”者,谓宗人祝近门,离本位,故云位弥异。 主人再拜,宾答再拜,三拜众宾,众宾答再拜。 (众宾再拜者,士贱,旅之得备礼也。)[疏]注“众宾”至“礼也”○释曰:云“旅之得备礼”者,谓众宾无问多少,总三拜之。 旅,众也,众宾共得三拜,故云旅之也。 众宾再拜者,士贱,众宾得备礼。 案《有司彻》:“主人降,南面拜众宾于门东。 三拜众宾,门东北面,皆答一拜。 ”注云:“言三拜者,众宾贱,旅之也。 众宾一拜,贱也。 卿大夫尊,宾贱,纯臣也。 ”经云皆答一拜,明人人从上至下,皆一一独答拜,以其纯臣故也。 所以不再拜者,避国公故也。 此士宾莫问多少,皆得一时再拜者,以其士贱,众宾得备礼故也。 主人揖入,兄弟从,宾及众宾从,即位于堂下,如外位。 (为视濯也。)宗人升自西阶,视壶濯及豆笾,反降,东北面告濯具。 (濯,溉也。 不言敦者,省文也。 东北面告,缘宾意欲闻也。 言濯具不言,以有几席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濯具”。 ○注“濯溉”至“几席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不言敦者,省文也”者,决上文初馔时,云“豆笾在东方”,明敦及亦视可知。 经不言者,省文故也。 上陈时,经有几席,郑注所以不并言几席,省文者,经言“告濯具”,几席不在濯内,故不得云几席,为省文也。 云“东北面告,缘宾意欲闻也”者,经云“即位于堂下,如外位”,则主人在东阶之下,宗人降自西阶,宜东面告濯具,以宾在西,亦欲闻之故也。 所以不正面告者,为主人告故也。 云“言濯具不言,以有几席”者,凡洗濯,当告,不洗者,告具而已。 几席不在洗内,故直告濯具,不言,嫌通几席,亦在洗濯之限。 此决下经门外举鼎云“告”。 宾出,主人出,皆复外位。 (为视牲也。 今文复为反。)  宗人视牲,告充。 雍正作豕。 (充犹肥也。 雍正,官名也。 北面以策动作豕,视声气。)[疏]注“充犹”至“声气”。 ○释曰:云“北面以策动作豕”者,此无正文,经云作是动作之言,故知以策动作豕。 云“视声气”者,案《礼记。 内则》,《周礼。 庖人》唯云:“豕望视而交睫,腥。 ”不云豕之声气,而郑云视声气者,但祭祀之牲,当充盛肥,若声气不和,即是疾病不堪祭祀,故云视声气也。 宗人举兽尾,告备,举鼎,告。 (备,具。)请期,曰“羹饪”。 (肉谓之羹。 饪,孰也。 谓明日质明时,而曰肉孰,重豫劳宾。 宗人既得期,西北而告宾有司。)[疏]“请期曰羹饪”。 ○注“肉谓”至“有司”。 ○释曰:案《少牢》云:  “宗人曰:旦明行事。 ”此不云旦明行事,而云“羹饪”者,彼大夫尊,有君道,可以豫劳宾,故云时节。 此士卑,无君道,故不云旦明,而云羹饪。 是以郑云“重豫劳宾”,羹饪乃来也。 云“宗人既得期,西北面告宾有司”者,此案《少牢》云:“主人门东南面,宗人朝服北面,曰请祭期。 主人曰:比于子。 宗人曰:  旦明行事。 ”上文门外,宾位在门西东面,今既得期,乡西,在宾南,北面,告宾与有司,使知祭日当来也。 告事毕,宾出,主人拜送。 夙兴,主人服如初,立于门外东方,南面,视侧杀。 (夙,早也。 兴,起也。 主人服如初,则其余有不玄端者。 侧杀,杀一牲也。)  [疏]“夙兴”至“侧杀”。 ○注“夙早”至“牲也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于中庭”,论祭日夙兴,主人主妇陈设及行位之事。 云“主人服如初,则其余有不玄端”者,案下记云:“特牲馈食,其服皆朝服,玄冠,缁带,缁。 ”注云“于祭服此也。 皆者,谓宾及兄弟,筮日、筮尸、视濯亦玄端,至祭而朝服。 朝服者,诸侯之臣与其君日视朝之服。 大夫以祭,今宾兄弟缘孝子,欲得嘉宾尊客以事其祖祢,故服之。 缁者,下大夫之臣。 夙兴,主人服如初,则固玄端”是也。 郑云其余有不玄端者,明亦有著玄端者,是以下记人辨之,云:“唯尸、祝、佐食玄端,玄裳、黄裳、杂裳可也,皆爵。 ”郑注云:“与主人同服。 ”是有同服者,有著朝服者,故郑云其余有不玄端者也。 云“侧杀,杀一牲也”者,案《少牢》“主人即位于庙门之外,司马羊,司士击豕”,皆主人不视杀。 案《楚语》云诸侯宗庙之事,“必自射其牲,羊,击豕”。 又《司弓矢》云:“凡祭祀,共射牲之弓矢。 ”注云:“射牲,示亲杀也。 杀牲非尊者所亲,唯射为可。 ”又《国语》云:“郊之事,天子必自射其牲。 ”《玉藻》云“凡有血气之类,君子弗身翦也”者,据凡常,非祭祀,天子尊,于郊射牲,诸侯降天子,故宗庙亦亲杀。 大夫士不敢与君同,故视之而不亲杀之。 侧杀杀一牲者,案《冠礼》云:“侧尊一С,醴在服北。 ”郑注云:“侧犹特也,无偶曰侧。 ”以其无玄酒,是以《少牢》云:“司马羊,司士击豕。 ”以其二牲,不云侧也。 主妇视饣喜爨于西堂下。 (炊黍稷曰饣喜,宗妇为之。 爨,灶也。 西堂下者,堂之西下也,近西壁,南齐于坫。 古文饣喜作喜,《周礼》作饣熙。)[疏]注“炊黍”至“作饣熙”。 ○释曰:知“宗妇为之”者,以经言“主妇视饣喜爨”,明主妇自为也。 是以下记云:“宗妇赞荐者,执以坐于户外,授主妇。 尸卒食而祭饣喜爨。 ”郑以祭饣喜爨用黍而已,是宗妇为之可知也。 云“爨,灶也”者,周公制礼之时,谓之爨,至孔子时则谓之灶。 故《论语》王孙贾云:“与其媚于奥,宁媚于灶。 ”是孔子时为灶也。 云“西堂下者,堂之西下也”者,以其为爨不可正在堂下,当逼西壁为之,故云“堂之西下,近西壁”也。 又知“南齐于坫”者,案《既夕》记云:“设于于东堂下南顺,齐于坫。 ”明在东西堂下,皆齐于坫可知。 又郑下注引旧说,云“南北直屋,稷在南”是也。 案《少牢》云:“雍人扌既鼎、匕、俎于雍爨,雍爨在门东南,北上。 廪人扌既甑、、匕与敦于廪爨,廪爨在雍爨之北。 ”廪爨既在门外,不见主妇有视文,主妇未知视之以否,主妇视饣喜爨,犹主人视杀牲,故《易。 归妹》上六云:“女承筐无实。 士羊,无血。 ”郑注宗庙之礼,主妇奉筐米,如饣喜之时,兼视之可知。 云“《周礼》作饣熙”者,所谓故书者,或作饣熙也。 亨于门外东方,西面北上。 (亨,煮也。 煮豕、鱼、腊以镬,各一爨。 《诗》云:“谁能亨鱼,溉之釜ň。 ”)[疏]注“亨煮”至“釜ň”。 ○释曰:知用镬者,下《少牢》云:“羹定,雍人陈鼎五“三鼎在羊镬之西,二鼎在豕镬之西。 ”故用镬也。 羹饪,实鼎,陈于门外,如初。 (初,视濯也。)尊于户东,玄酒在西。 (户东,室户东。 玄酒在西,尚之。 凡尊,酌者在左。)[疏]注“户东”至“在左”。 ○释曰:知户东是“室户东”者,若据房户东西,则举东房而言。 今直云户,东故知室户东也。 云“玄酒在西,尚之。 凡尊,酌者在左”者,左为上尊,今云玄酒在西,故云尚之。 是以《乡饮酒》、《乡射》皆玄酒在西,事酒在东。 若《燕礼》、《大射》唯君面尊,不从此义也。 实豆、笾、,陈于房中,如初。 (如初者,取而实之,既而反之。)[疏]注“如初”至“反之”。 ○释曰:经云“实豆笾”者,(元缺一字)取豆笾实之。 又言“陈于房中如初”者,明既而反之可知也。 执事之俎,陈于阶间,二列,北上。 (执事,谓有司及兄弟。 二列者,因其位在东西,祝主人主妇之俎亦存焉。 不升鼎者,异于神。)[疏]“执事”至“北上”。 ○注“执事”至“于神”。 ○释曰:郑知经“执事之俎”,祝主人主妇亦存焉者,见《士虞》记祝俎“陈于阶,敦东”。 彼虞不致爵,故见主人主妇俎,明此吉祭有致爵,主人主妇陈于阶可知,以主妇亦是执事之人也。 若然,《少牢》主人主妇无俎者,以三献礼成,别为傧尸,正祭无致爵,故主人主妇无俎。 傧尸行三献,致爵乃有俎,下大夫不傧尸者,亦于三献尸爵止,行致爵乃有俎也。 云“不升鼎者,异于神”者,前俎升鼎而入,设于阶前,此鼎在门外不入,而言陈于阶二列,故知不升鼎。 盛两敦,陈于西堂,藉用萑,几席陈于西堂,如初。 (盛黍稷者,宗妇也。 萑,细苇。 古文用为于。)[疏]注“盛黍稷者宗妇也”。 ○释曰:知盛黍稷是宗妇者,以其黍稷是宗妇所主,故知也。 尸盥水,实于中,箪巾,在门内之右。 (设盥水及巾,尸尊,不就洗,又不挥。 门内之右,象洗在东,统于门东,西上。 凡乡内,以入为左右。 乡外,以出为左右。)[疏]“尸盥”至“之右”。 ○注“设盥”至“左右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不挥”者,挥振去水,使手干。 今有巾,故不挥也。 是以僖二十三年《左氏传》云,公子重耳在秦,“秦伯纳女五人,怀嬴与焉,奉沃盥,既而挥之”,怀嬴怒是也。 云“门内之右象洗在东”者,东谓门东,据向内为右,故郑云“统于门东,西上”。 云“凡乡内,以入为左右。 乡外,以出为左右”者,欲明门内据乡内以入为右者也。 祝几于室中,东面。 (为神敷席也,至此使祝接神。)[疏]注“为神”至“接神”。 ○释曰:案上视濯时,云“宗人、祝立于宾西北,东面南上”,郑注云:“事弥至,位弥异。 宗人、祝于祭宜近庙。 ”至入庙时,宗人独升,视濯及出门外视牲,告充,未有使祝之文,至此临祭使祝,敷神席,故郑云“至此使祝接神”故也。 主妇纟丽笄宵衣,立于房中,南面。 (主妇,主人之妻。 虽姑存,犹使之主祭祀。 纟丽笄,首服。 宵,绮属也,此衣染之以黑,其缯本名曰宵。 《诗》有“素衣朱宵”,记有“玄宵衣”,凡妇人助祭者同服也。 《内则》曰:“舅没则姑老,冢妇所祭祀宾客,每事必请于姑。 ”)  [疏]“主妇”至“南面”。 ○注“主妇”至“于姑”。 ○释曰:云“虽姑存,犹使之主祭祀”者,谓姑老不堪祭祀,故姑存犹使之主祭祀也。 云“纟丽”者,谓若《士冠礼》广终幅,长六尺。 “笄”,安发之笄,非冠冕之笄。 冠冕之笄,男子有,妇人无。 若安发之笄,男子妇人俱有。 妇人笄对男子冠,故《内则》云:“男女未冠笄。 ”又《丧服小记》云“男子冠而妇人笄”是也。 云“宵,绮属也,此衣染之以黑,其缯本名曰宵”者,谓此宵衣是绫绮之属。 郑注《内司服》云:“男子之衤彖衣黑,则是亦黑也。 ”以其《士丧礼》有衤彖衣,与《士冠》玄端为一。 玄端黑,是男子衤彖衣亦黑,则此妇人宵衣亦黑可知。 其玄则黑之类也,故郑引《玉藻》“君子狐青裘,玄宵衣以裼之”,证妇人玄宵衣亦黑也。 云“其缯本名宵”者,此字据形声为绡,从丝,肖声,但《诗》及《礼记》、《仪礼》皆作宵字,故郑云其缯本名曰宵,故引《诗》及《礼记》为证。 引《诗》者,直取字为证,引记谓《礼记。 玉藻》,非直取证字为宵,亦以证妇人宵衣为玄也。 云“凡妇人助祭者同服也”者,经及记不见主妇及宗妇异服之文,故知同服。 对男子助祭,祝佐食等与主人服异也。 《少牢》云:“主妇赞者一人,亦{髟皮}{髟易}衣移袂。 ”与主妇同,其余虽不移袂,同亦宵衣可知。 依《内司服》天子诸侯王后以下,助祭皆不同者,人君尊卑差等,大夫士卑,服穷则同也。 引《内则》者,彼舅没时年七十以上,姑虽有,年六十已上,而当传之家事,故子之妻代姑祭。 虽代姑,每事必请于姑。 引之者,证经主妇而含姑,未老自为主妇,姑老则子妻为主妇也。 主人及宾、兄弟、群执事,即位于门外,如初。 宗人告有司具。 (具犹办也。)主人拜宾如初,揖入,即位,如初。 (初,视濯也。)佐食北面立于中庭。 (佐食,宾佐尸食者,立于宗人之西。)[疏]“佐食”至“中庭”。 ○注“佐食”至“之西”。 ○释曰:案下记云:“佐食当事,则户外南面,无事,则中庭北面。 ”据此而言,则此经谓无事时也。 云“立于宗人之西”者,案《士虞礼》云:“主人及兄弟宾即位于西方,如反哭位。 ”注引《既夕礼》云:“反哭入门,升自西阶,东面。 ”经又云“宗人西阶前北面”,注云:“当诏主人。 ”此《特牲》吉礼,主人行事由阼阶,宗人亦在阼阶,阶南摈主人佐食北面于中庭,明在宗人之西可知。 发布时间:2026-04-03 10:04:42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5157.html