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《仪礼注疏》 卷四十七·少牢馈食礼第十六 内容: [疏]少牢馈食礼第十六。 ○郑《目录》云:“诸侯之卿大夫祭其祖祢于庙之礼。 羊豕曰少牢。 少牢于五礼属吉礼。 《大戴》第八,《小戴》第十一,《别录》第十六。 ”○释曰:郑知“诸侯之卿大夫”者,《曲礼下》云:“大夫以索牛。 ”用大牢是天子卿大夫,明此用少牢,为诸侯之卿大夫可知。 宾尸是卿,不宾尸为下大夫,为异也。 少牢馈食之礼。 (礼将祭祀,必先择牲,系于牢而刍之。 羊豕曰少牢,诸侯之卿大夫祭宗庙之牲。)[疏]“少牢馈食之礼”。 ○注“礼将”至“之牲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如初仪”,论卿大夫祭前十日,先筮日之事。 云“礼将祭祀,必先择牲,系于牢而刍之”者,案《周礼。 地官。 充人职》云:“掌系祭祀之牲,祀五帝,则系于牢,刍之三月,享先王亦如之。 ”注云:“牢,闲也。 必有闲者,防禽兽触。 养牛羊曰刍,三月一时节气成。 ”案《楚语》诸侯卿大夫等虽不得三月,亦皆有养牲之法。 故郑据焉。 言刍之唯据羊,若豕则曰豢,故《地官。 槁人职》云:“掌豢祭祀之犬。 ”《乐记》亦云“豢豕作酒,非以为祸”,不言豕曰豢,文略也。 云“羊豕曰少牢”者,对三牲具为大牢,若然,豕亦有牢称。 故《诗。 公刘》云“执豕于牢”。 下经云“上利升牢心舌”,注云:“牢,羊豕也。 ”是豕亦称牢也。 但非一牲即得牢称,一牲即不得牢名,故郊特牲与士特牲皆不言牢也。 日用丁、己。 (内事用柔日,必丁己者,取其令名,自丁宁,自变改,皆为谨敬。 必先诹此日,明日乃筮。)[疏]“日用丁己”。 ○注“内事”至“乃筮”。 ○释曰:云“内事用柔日”,《曲礼》文。 彼云:“外事以刚日,内事以柔日。 ”内事谓冠昏祭祀,出郊为外事,谓征伐、巡守之等。 若然,甲丙戊庚壬为刚日,乙丁己辛癸为柔日。 今直言丁己者,郑云“取其令名,自丁宁,自变改”,皆为谨敬之义故也。 云“必先诹此日,明日乃筮”者,以其举事尚朝旦,不可今日谋日即筮,是以此文云“日用丁己”,乃云“筮旬有一日”,是别于后日乃筮也。 筮旬有一日。 (旬,十日也。 以先月下旬之己,筮来月上旬之己。)[疏]“筮旬有一日”。 ○注“旬十”至“之己”。 ○释曰:知旬十日者,此云旬有一日,以先月下旬之己,筮来月上旬之己者,除后己之前,通前己为十日,十日为齐,后己日则祭。 若然,筮日即齐乃可,故下文筮日即云“乃戒宫”,不云“厥明”也。 郑直云“下旬己”、“上旬己”,据用己一日而言。 若用丁,言先月下旬丁,筮来月上旬丁。 若丁己之外,辛乙之等皆然。 郑必言来月上旬,不用中旬、下旬者,吉事先近日故也。 筮于庙门之外。 主人朝服,西面于门东。 史朝服,左执筮,右抽上卖,兼与筮执之,东面受命于主人。 (史,家臣,主筮事者。)[疏]“筮于”至“主人”。 ○注“史家”至“事者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主人朝服,西面于门东”者,此为将筮,故西面。 案下文“为期于庙门外,主人门东,南面”,注云“主人不西面者,大夫尊,于诸臣有君道也”者,彼不为卜筮之事,故主人南面也。 又主人朝服者,为祭而筮,还服祭服。 是以上篇《持牲》筮亦服祭服,玄端。 以此而言,天子诸侯为祭,卜筮亦服祭服。 案《司服》云:“享先王则衮冕。 ”《祭义》云:“易抱龟南面,天子衮冕北面。 虽有明知之心,必进断其志焉。 ”是为祭而卜,还服祭服,则诸侯为祭卜筮,服祭服可知。 若为他事卜筮,则异于此。 《孝经》注云:“卜筮,冠皮弁,衣素积,百王同之,不改易。 ”《士冠》“主人朝服”注云“尊蓍龟之道”是也。 云“史,家臣,主筮事”者,案《杂记》大夫士筮,亦云“史练冠长衣”,是史主筮事也。 主人曰:“孝孙某,来日丁亥,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,以某妃配某氏,尚飨! ”(丁,未必亥也,直举一日以言之耳。 《于大庙礼》曰:日用丁亥,不得丁亥,则己亥、辛亥亦用之,无则苟有亥焉可也。 荐,进也,进岁时之祭事也。 皇,君也。 伯某,且字也。 大夫或因字为谥。 《春秋传》曰“鲁无骇卒,请谥与族,公命之以字为展氏”是也。 某仲、叔、季,亦曰仲某、叔某、季某。 某妃,某妻也。 合食曰配。 某氏,若言姜氏、子氏也。 尚,庶几。 飨,歆也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尚飨”。 ○注“丁未”至“歆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丁,未必亥也,直举一日以言之耳”者,以日有十,辰有十二,以五刚日配六阳辰,以五柔日配六阴辰,若云甲子、乙丑之等。 以日配辰,丁日不定,故云丁未必亥。 经云“丁亥”者,不能具载,直举一日以丁当亥而言,余或以己当亥,或以丁当丑,此等皆得用之也。 云“《于大庙礼》曰日用丁亥”者,《大戴礼》文。 引之证祭用丁亥之义也。 云“不得丁亥则己亥辛亥亦用之”者,郑云此吉事先近日,唯用上旬。 若上旬之内,或不得丁、己以配亥,或上旬之内,无亥以配日,则余阴辰亦用之。 故《春秋》宣八年经书:“辛巳,有事于大庙。 ”文二年经书:“八月丁卯,大事于大庙。 ”昭十五年经书:“二月癸酉,有事于武官。 ”桓十四年:“乙亥,尝。 ”此等皆不独用丁己之日与亥辰也。 云“无则苟有亥焉可也”者,此即乙亥是也。 必须亥者,案《月令》云:“乃择元辰,天子乃耕。 ”注云:“元辰,盖郊后之吉亥也。 ”阴阳式法,亥为天仓,祭祀所以求福,宜稼于田,故先取亥。 上旬无亥,乃用余辰也。 云“伯某,且字也”者,以某在伯下,若其在子上者,某是伯、仲、叔、季,以某且字,不得在子上故也。 云“大夫或因字为谥”者,谓因二十冠而字为谥,知者,以某且字者,观德明功。 若五十字,人人皆有,非功德之事,故知取二十字为谥也。 《春秋》者,案隐八年《左氏传》云:“无骇卒,羽父请谥与族,公问族于众仲。 众仲对曰:天子建德,因生以赐姓,胙之土而命之氏,诸侯以字为谥,因以为族。 ”公命以字为展氏。 彼无骇之祖,公子展以展为谥。 在《春秋》前,其孙无骇取以为族,故公命为展氏。 若然,无骇赐族不赐谥,引之者,大夫有因字为谥,证伯某,某或且字有谥者,即某为谥也。 此经云伯某,是正祭之称也。 若时有告请及非常祭祀,则去伯,直云且字,言某甫,则聘礼赐饔唯羹饪,筮一尸,若昭若穆,仆为祝,祝曰“孝孙某,荐嘉礼于皇祖某甫”是也。 若卿大夫无谥,正祭与非常祭一,皆言五十字在子上,与士正祭礼同,则云某子,故《聘礼》记云“皇考某子”是也。 《特牲》士礼无谥,正祭称皇考某子。 若士告请之祭,则称且字。 故《士虞》记云“尔皇祖某甫”  是也。 史曰:“诺。 ”西面于门西,抽下卖,左执筮,右兼执卖以击筮。 (将问吉凶焉,故击之以动其神。 《易》曰:“蓍之德圜而神。 ”)[疏]“史曰”至“击筮”。 ○注“将问”至“而神”。 ○释曰:云“史曰诺,西面于门西”者,谓既云诺,乃之于门西阈外,西面述命,乃筮也。 云“左执筮”,及下云“击筮”,筮者皆是蓍,以其用蓍为筮,因名蓍为筮。 云“兼执卖”者,上文已用右手抽上卖,此经又用右手抽下卖,是二卖兼执之也。 云“《易》曰蓍之德圆而神”者,郑彼注云:“蓍形圆,而可以立变化之数,故谓之神也。 ”引之者,证蓍有神,故击而动之也。 遂述命曰:“假尔大筮有常。 孝孙某,来日丁亥,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,以某妃配某氏,尚飨! ”(述,循也。 重以主人辞告筮也。 假,借也。 言因蓍之灵以问之。 常,吉凶之占繇。)[疏]“遂述”至“尚飨”。 ○注“述循”至“占繇”。 ○释曰:云“遂述命”  者,史既受主人命,乃右还,向阈外西面,遂述上主人之辞,谓之述命。 述命讫,乃连言曰假尔大筮有常,此是即席西面,命筮与述命同为一辞者。 对《士丧礼》卜葬日云不述命,若述命,即与即席西面命龟异。 异者,郑注云:“述命命龟,异龟,重威仪多也。 ”对此大夫少牢述命,命筮同,筮轻,威仪少为文也。 云“常,吉凶之占繇”者,谓应凶告吉,应吉告凶,则不常。 此吉凶之占,依龟之繇辞,繇辞则占龟之长,若《易》之爻辞以占筮也。 乃释卖,立筮。 (卿大夫之蓍长五尺,立筮由便。)[疏]“乃释卖立筮”。 ○注“卿大”至“由便”。 ○释曰:云“卿大夫之蓍长五尺”者,《大戴礼》、《三正记》皆有此文。 立筮由便,以其蓍长,立筮为便。 对士之蓍三尺,坐筮为便。 若然,诸侯蓍七尺,天子蓍九尺,立筮可知。 卦者在左坐,卦以木。 卒筮,乃书卦于木,示主人,乃退占。 (卦者,史之属也。 卦以木者,每一爻,画地以识之。 六爻备,书于版。 史受以示主人,退占,东面旅占之。)[疏]“卦者”至“退占”。 ○注“卦者”至“占之”。 ○释曰:云“卦者,史之属也”者,以其筮是史,故知卦者是史之属也。 云“书于版”者,释经书“卦于木”,木即版也。 云“史受以示主人”者,以经书卦是画卦者,恐是卦者以示于主人,以卦者卑,宜还使筮史受以示主人也。 吉,则史卖筮,史兼执筮与卦以告于主人:“占曰从。 ”(从者,求吉得吉之言。)[疏]注“从者”至“之言”。 ○释曰:以主人之祭本以求吉,今以疑而问筮,筮而得吉,是从主人本心,故曰“从”者是“求吉得吉之言”也。 乃官戒,宗人命涤,宰命为酒,乃退。 (官戒,戒诸官也。 当共祭祀事者,使之具其物,且齐也。 涤,溉濯祭器,埽除宗庙。)[疏]“乃官”至“乃退”。 ○注“官戒”至“宗庙”。 ○释曰:云“官戒,戒诸官也,当共祭祀事者,使之具其物,且齐也。 涤,溉濯祭器,扫除宗庙”者,此其筮祭日得吉,当以崇祭事,故知官戒。 戒诸官有此数事,此等皆事见于下文,故郑总而言也。 若不吉,则及远日,又筮日如初。 (及,至也。 远日,后丁若后己。)[疏]“若不”至“如初”。 ○注“及至”至“后己”。 ○释曰:云“远日,后丁若后己”者,案上《曲礼》云:“丧事先远日,吉事先近日。 ”近日,即上旬丁巳是也。 若上旬丁巳不吉,则至上旬又筮中旬丁巳;不吉,至中旬又筮下旬丁巳;不吉则止,不祭。 以其卜筮不过三也,是以郑云后丁若后己也。 宿。 (宿读为肃。 肃,进也。 大夫尊,仪益多,筮日既戒诸官以齐戒矣。 至前祭一日,又戒以进之,使知祭日当来。 古文宿皆作羞。)[疏]“宿”。 ○注“宿读”至“作羞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改筮尸”,论筮尸宿尸及宿诸官之事。 云“大夫尊,仪益多”者,其大夫宿戒两有,士有宿而无戒,是仪略,故云大夫仪多也。 此直是仪多,而云益多者,据士尸一宿,下文大夫尸再宿,是仪益多。 益多,犹云弥多也。 此云“前祭一日,又戒以进之,使知祭日当来”,并下文“明日朝服筮尸”,并是前祭一日,唯下文“前宿一日宿戒尸”者,是前祭二日。 以言前宿一日,明祭前二日可知也。 前宿一日,宿戒尸。 (皆肃诸官之日,又先肃尸者,重所用为尸者,又为将筮。)[疏]注“皆肃”至“将筮”。 ○释曰:云“皆肃诸官之日”者,解经“宿”是肃诸官之日。 云“又先肃尸者”,总解经“前宿一日,宿戒尸”,谓是肃诸官之日,前又先肃尸校一日,当祭前二日也。 云“重所用为尸”者,肃诸官唯一肃,尸有再肃,是重所用为尸者故也。 云“又为将筮”者,亦是肃之使知祭日当来故也。 若然,宿与戒前后名不同,今合言之者,以前有十日之戒,后有一日之宿。 若单言戒,嫌同十日。 若单言宿,嫌同一日。 故宿戒并言,明其别也或可。 此是初戒尸,云宿戒尸者,故加宿字于戒上也。 明日,朝筮尸,如筮日之礼。 命曰:“孝孙某,来日丁亥,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,以某妃配某氏,以某之某为尸。 尚飨! ”筮、卦、占如初。 (某之某者,字尸父而名尸也。 字尸父,尊鬼神也。 不前期三日筮尸者,大夫下人君,祭之朝乃视濯,与士异。)[疏]“明日”至“如初”。 ○注“某之”至“士异”。 ○释曰:云“某之某者,字尸父而名尸也”者,案《曲礼》云“父在不为尸”,注云:“为其失子道,然则尸卜筮无父者。 ”若然,凡为人尸者,父皆死矣。 死者当讳其名,今对尸,故知不称尸父之名。 故上“某”是尸之父字,下“某”为尸名,是生者可称名,是以云字尸父而名尸也。 云“字尸父,尊鬼神也”者,以不称名,是尊鬼神也。 云“不前期三日筮尸者,大夫下人君”者,决上篇《特牲》士礼云“前期三日筮尸”,此祭前一日筮尸,吉遂宿尸,不同之事。 但天子诸侯前期十日十得吉日,则戒诸官散齐,至前祭三日,卜尸得吉,又戒宿诸官使之致齐。 士卑,不嫌,故得与人君同三日筮尸,但下人君,不得散齐七日耳。 大夫尊,不敢与人君同,直散齐九日,前祭一日筮尸,并宿诸官致齐也。 云“祭之朝乃视濯,与士异”者,亦是士卑,得与人君同,祭前一日视濯。 大夫尊,不敢与人君同,故与士异也。 云与士异,亦是下人君,下人君亦是与士异,互换省文为义也。 吉,则乃遂宿尸,祝摈。 (筮吉又遂肃尸,重尸也。 既肃尸,乃肃诸官及执事者。 祝为摈者,尸,神象。)[疏]“吉则”至“祝摈”。 ○注“筮吉”至“神象”。 ○释曰:云“筮吉又遂肃尸,重尸也”者,以其诸官一肃,其尸(元缺一字)已宿讫,今筮吉又肃,再肃者,是重尸者也。 云“既肃尸,乃肃诸官及执事者”,此重解上文宿,是此宿尸后事置于上文者,彼为前宿一日宿戒尸之事,故云也,其实当在此重肃尸之后也。 云“祝为摈者,尸,神象”者,决前筮尸时皆主人出命,至此使祝摈以尸,是神象,故使祝摈也。 案《特牲》使宗人摈,主人辞,又有祝共传命者,士卑,不嫌,两有,与人君同。 此大夫尊,下人君,故阙之,唯有祝摈而已。 又此尸不言出门面位,案《特牲》主人宿尸时,“尸如主人服,出门左,西面”,郑注云:  “不敢南面当尊。 ”则大夫之尸尊,尸出门径南面,故主人与尸皆不在门东,门西也。 主人再拜稽首。 祝告曰:“孝孙某,来日丁亥,用荐岁事于皇祖伯某,以某妃配某氏。 敢宿! ”(告尸以主人为此事来肃。)  尸拜,许诺,主人又再拜稽首。 主人退,尸送,揖,不拜。 (尸不拜者,尸尊。)  [疏]注“尸不拜者尸尊”。 ○释曰:凡宾主之礼,宾去,主人皆拜送。 今云“尸送揖不拜”者,以大夫尸尊故也。 若不吉,则遂改筮尸。 (即改筮之,不及远日。)[疏]注“即改”至“远日”。 ○释曰:此决上文筮日不吉筮远日者,以日为祭祀之本,须取丁己之类,故须取远日后旬丁,此筮尸不吉,不须退至后旬,故筮不待远日也。 既宿尸,反,为期于庙门之外。 (为期,肃诸官而皆至,定祭早晏之期,为期亦夕时也。 言既肃尸反为期,明大夫尊,肃尸而已。 其为宾及执事者,使人肃之。)[疏]“既肃”至“之外”。 ○注“为期”至“肃之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曰诺乃退”,论宗人请祭期之事。 云“为期肃诸官而皆至”者,此即上文宿同时之事。 以其后宿尸,及宿诸官与为期,皆于祭前之日也。 知“为期亦夕时也”者,案《特牲》云:“厥明夕,陈鼎于门外。 ”又下文同日夕时,而云“请期曰羹饪”,是夕时,则此大夫礼为期,亦夕时可知也。 知大夫尊,直肃尸,余使人肃之者,以经云“宿尸,反”,即云“为期”,明大夫不自肃宾,以下可知,故云“使人肃之”也。 主人门东南面。 宗人朝服北面,曰:“请祭期。 ”主人曰:“比于子。 ”(比次早晏,在于子也。 主人不西面者,大夫尊,于诸官有君道也。 为期,亦唯尸不来也。)  [疏]注“比次”至“来也”。 ○释曰:言“比次早晏”者,一日一夜,辰有十二,冬日夏夜,长短不同,是以推量比次日辰之早晏也。 云“主人不西面者,大夫尊,于诸官有君道也”者,决《特牲》主人门外西面,士卑于属吏,无君道故也。 云“为期亦唯尸不来也”者,言亦《特牲》为期时,宾及众宾即位于门西时无尸,此大夫礼,余宾之等并来,亦唯尸不来,是以主人南面亦为无尸也。 宗人曰:“旦明行事。 ”主人曰:“诺。 ”乃退。 (旦明,旦日质明。)  明日,主人朝服即位于庙门之外,东方南面。 宰、宗人西面北上。 牲北首东上。 司马羊,司士击豕。 宗人告备,乃退。 (、击,皆谓杀之。 此实既省,告备乃杀之,文互者,省也。 《尚书传》曰:羊属火,豕属水。)[疏]“明日”至“乃退”。 ○注“击”至“属水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东荣”,论视杀视濯之事。 案《特牲》视牲与视杀别日,今《少牢》不言视牲,直言、击告备,乃退者,省。 此大夫礼,视牲告充,即、击杀之,下人君,士卑不嫌,故异日矣。 必知人君视杀别日者,《大宰职》云:“及执事,视涤濯,及纳亨,赞王牲事。 ”注云:“纳亨,纳牲,将告杀。 谓乡祭之晨,既杀以授亨人。 ”又云:“及祀之日,赞玉币爵之事。 ”注云:“日旦明也。 ”是其视牲与杀别日。 案《祭义》云:“君牵牲,穆答君,卿大夫序从。 既入门,丽于碑,卿大夫袒,而毛牛尚耳。 ”诸侯礼杀于门内,此大夫与《特牲》士皆杀于门外者,辟人君。 云“击皆谓杀之”者,豕言击,动之使鸣,是视牲也;羊言,谓杀之,是视杀也。 大夫视牲、视杀同日,故互见皆有,故郑云击皆谓杀之。 又云“此实既省,告备乃杀之,文互者,省也”者,亦是视牲讫即视杀,如乡所解,下言告备,欲见兼有也。 云“《尚书传》曰羊属火,豕属水”者,此《尚书大传》文。 引之者,解司马羊,以其司马火官,还使羊,羊属火故也。 案《周礼》郑注司空奉豕,司士乃司马之属官,今不使司空者,诸侯犹兼官,大夫又职职相兼,况士无官,仆隶为司马、司士,兼其职可知,故司士击豕也。 雍人扌既鼎、匕、俎于雍爨,雍爨在门东南,北上。 (雍人,掌割亨之事者。 爨,灶也。 在门东南,统于主人,北上。 羊豕鱼腊皆有灶,灶西有镬。 凡扌既者,皆陈之而后告。)[疏]注“雍人”至“告”。 ○释曰:云“雍人掌割亨之事”者,《周礼。 饔人职》文。 云“凡扌既者,皆陈之而后告”者,案《特牲》视濯时皆陈之,视讫告,此亦当然。 廪人扌既甑、、匕与敦于廪爨,廪爨在雍爨之北。 (廪人,掌米入之藏者。 如甑,一孔。 匕,所以匕黍稷者也。 古文甑为。)[疏]注“廪人”至“为”。 ○释曰:云“廪人掌米入之藏”者,《周礼。 地官。 廪人职》文。 以其入仓人,米入廪人故也。 云“如甑,一孔”者,案《冬官。 陶人职》云:“实二,厚半寸,唇寸,甑实二,厚半寸,唇寸,七穿。 ”郑司农云:“无底。 ”甑以其无底,故以一孔解之。 云“匕所以匕黍稷者也”者,上雍人云匕者,所以匕肉,此廪人所掌米,故云匕黍稷也。 司宫扌既豆、笾、勺、爵、觚、觯、几、洗、篚,于东堂下,勺、爵、觚、觯,实于篚。 卒扌既,馔豆、笾与篚于房中,放于西方。 设洗于阼阶东南,当东荣。 (放犹依也。 大夫摄官,司宫兼掌祭器也。)[疏]“司宫”至“东荣”。 ○注“放犹”至“器也”。 ○释曰:案《特牲》云:“宗人升自西阶,视壶濯及豆笾,反降,东北面告濯具。 ”郑注云:“不言,以有几席。 ”若然,彼几席不扌既,则凡洗篚三者,亦不扌既而并言之者,以其同降于东堂下,故继觚觯连言之,其实不扌既也。 云“大夫摄官,司宫兼掌祭器”者,下文司宫筵神席于奥,此又掌豆笾之等,故郑云摄官。 案《内则》郑注云“诸侯兼官”者,彼对天子,天子六卿,诸侯三卿兼六卿,此则大夫对诸侯,诸侯具官,大夫摄官也。 羹定,雍人陈鼎五,三鼎在羊镬之西,二鼎在豕镬之西。 (鱼腊从羊,肤从豕,统于牲。)[疏]“羹定”至“之西”。 ○注“鱼腊”至“于牲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箪巾于西阶东”,论鼎及豆笾盘等之事。 云“鱼腊从羊,肤从豕,统于牲”者,案《公食大夫》云“甸人陈鼎”,郑注云:“甸人,冢宰之属,兼亨人者。 ”此大夫雍人陈鼎者。 《周礼》甸人“掌供薪与亨爨”,联职相通,是以诸侯无亨人,故甸人陈鼎。 此大夫又无甸人,故使雍人与亨人联职,故《亨人》云“职外内饔之爨亨”,故使饔人也。 云鱼腊从羊,肤从豕者,上文扌既鼎时,郑云“羊豕鱼腊皆有灶”,今陈鼎宜各当其镬,此三鼎在羊镬之西,二鼎在豕镬之西,故云鱼腊从羊,肤从豕也,其实羊、豕、鱼、腊各有镬也。 此直有羊豕,言皆有镬,前注何知鱼腊皆有灶,案《士虞礼》云:“侧亨于庙门外之右,东面。 ”鱼腊爨在庙门外东南,鱼腊爨在其南,士之鱼腊皆有爨,则大夫鱼腊皆有镬可知,故羊豕鱼腊皆有灶也。 司马升羊右胖,脾不升,肩、臂、、专、骼,正脊一、廷脊一、横脊一、短胁一、正胁一、代胁一,皆二骨以并,肠三、胃三、举肺一、祭肺三,实于一鼎。 (升犹上也。 上右胖,周所贵也。 髀不升,近窍,贱也。 肩、臂、,肱骨也。 专、骼,股骨。 脊从前为正,胁旁中为正。 脊先前,胁先后,屈而反,犹器之纟争也。 并,亻并也。 脊胁骨多,六体各取二骨并之,以多为贵。 举肺一,尸食所先举也。 祭肺三,为尸、主人、主妇。 古文胖皆作辩,髀皆作脾。 今文并皆为亻并。)[疏]“司马”至“一鼎”。 ○注“升犹”至“为亻并”。 ○释曰:上十一体言一者,见其体也。 下言“皆二骨”,以并见一体皆有二骨也。 云“脊从前为正,胁旁中为正。 脊先前,胁先后,屈而反,犹器之纟争”也,云先前者,正脊是也,先后者,即短胁是也。 故《特牲》记云尸俎“正脊二骨,横脊,长胁二骨,短胁”,郑注云:“脊无中,胁无前,贬也。 ”明代胁最在前也。 脊先前,胁先后者,取纟争屈之义。 若然,脊以前为正,其次名廷,却后名横者,取廷,廷然直,后言横者,取阔于廷。 凡名骨,皆随形名之,唯言正者,以义取称焉。 此言纟争者,指解脊不取肩胳也。 若尸举牲体,则胁、肩、胳为纟争。 故郑注《特牲》云举先正脊,后肩,自上而下纟争而前,终始之次也。 故尸举牲体如纟争也。 案下注云“升之以尊卑”,此注云犹器之纟争也。 若纟争,则不得见尊卑。 若以尊卑升,复不得见纟争。 两注似乖者,凡牲体四支为贵,故先序肩、臂、、专、胳为上,是尊;然后序脊、胁于下,是卑。 次应先言正胁,而先言短者,又取纟争之义也。 但所序骨体各有宜,不可准定也。 若然,既以尊卑升之,而祭肺贵,序在下者,肠胃及肺在内,不得与外体为尊卑之次,当以肠内自为先后之次也。 云“脊胁骨多,六体各取二骨亻并之,以多为贵”者,此经肩臂已下皆言一,至十一体之下总言皆二骨。 知二骨,据脊胁骨多,六体各取二骨者,案《特牲》记肩、臂、、肫、胳,不言二骨,至序脊、胁即言二骨以并,故知此言皆二骨,亦据脊胁可知也。 司士升豕右胖,脾不升,肩、臂、、专、骼,正脊一、廷脊一、横脊一、短胁一、正胁一、代胁一,皆二骨以并,举肺一、祭肺三,实于一鼎。 (豕无赐胃,君子不食溷腴。)[疏]注“豕无”至“溷腴”。 ○释曰:云“君子不食溷腴”,《礼记。 少仪》文,彼注云:“腴有似于人秽。 ”故《乐记》注云:“以谷食犬豕曰豢。 ”是似人也。 雍人伦肤九,实于一鼎。 (伦,择也。 肤,胁革肉,择之,取美者。)  [疏]注“伦择”至“美者”。 ○释曰:知“胁革肉”者,下文云“肤九而俎,亦横载,革顺”,故知肤者是胁革肉也。 司士又升鱼、腊,鱼十有五而鼎,腊一纯而鼎,腊用麋。 (司士又升,副ヘ者。 合升左右胖曰纯。 纯犹全也。)  [疏]“司士”至“用麋”。 ○注“司士”至“全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司士又升,副ヘ者”,谓是第三俎,其司士与前文司士升豕者别。 知者,以下经云“司士三人升鱼、腊、肤”,则此豕、鱼、腊宜各一人。 又此升鼎宜俱时,明是副ヘ者,非升豕者可知。 云ヘ者,案《诸子职》云“掌国子之ヘ”,郑云:“是公卿大夫之副贰。 ”则此云ヘ,亦副之别名。 以其副牲鼎,故云副ヘ也。 卒┵,皆设扃,乃举,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,北面北上。 (北面北上,乡内相随。 古文皆为密。)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,同于,皆有幂,С有玄酒。 (房户之,房西室户东也。 于无足,禁者,酒戒也。 大夫去足改名,优尊者,若不为之戒然。 古文С皆作庑,今文作幂。)[疏]“司宫”至“玄酒”。 ○注“房户”至“作幂”。 ○释曰:云“于无足,禁者酒戒也,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,若不为之戒然”者,此决《特牲》用于仍云禁,此改名曰于,是优尊者,若不为神戒然。 《乡饮酒》虽是大夫礼,犹名斯禁者,寻常饮酒,异于祭祀也。 司宫设水于洗东,有斗。 设篚于洗西,南肆。 (斗,[A179]水器也。 凡设水用,沃盥用斗,礼在此也。)  [疏]“司宫”至“南肆”。 ○注“斗[A179]”至“此也”。 ○释曰:云“凡设水用,沃盥用斗,礼在此也”者,言凡,总《仪礼》一部内用水者,皆须盛之,沃盥水者,皆用斗为之。 郑言礼在此者,以《士冠礼》直言“水在洗东”,《士昏礼》亦直言“水在洗东”,《乡饮酒》、《特牲》记亦云,然皆不言器,亦不云有斗,其《燕礼》、《大射》虽云水,又不言有斗,故郑注总云凡此等设水用,沃盥用斗,其礼具在此,故余文不具,省文之义也。 改馔豆、笾于房中,南面,如馈之设,实豆、笾之实。 (改,更也。 为实之更之,威仪多也。 如馈之设,如其陈之左右也。 馈设东面。)[疏]“改馔”至“之实”。 ○注“改更”至“东面”。 ○释曰:前司宫扌既豆笾讫,馔豆笾放于西方,今欲实之,乃更设豆笾于房中,南面,如馈之礼东面设。 然者,此大夫礼,威仪多,决《特牲》士礼视濯时,豆笾在东房,至实豆笾时,直云“豆笾陈于房中如初”。 郑云“如初者,取而实之,既而反之”,是其不改豆笾之处,因而实之,是士礼威仪略也。 小祝设、与箪、巾于西阶东。 (为尸将盥。)  [疏]“小祝”至“阶东”。 ○注“为尸将盥”。 ○释曰:案《特牲》直云:“尸盥,水实于中,箪巾在门内之右。 ”不言其人,未闻也。 知非祝者,彼下文始言“祝筵几于室中”,注云:“至此使祝接神。 ”明前非祝也。 主人朝服即位于阼阶东,西面。 (为将祭也。)[疏]“主人”至“西面”。 ○注“为将祭也”。 ○释曰:自此尽“革顺”,论祭时将至,布设举鼎匕载之事。 司宫筵于奥,祝设几于筵上,右之。 (布陈神坐也。 室中西南隅谓之奥,席东面近南为右。)[疏]“司宫”至“右之”。 ○注“布陈”至“为右”。 ○释曰:案《特牲》云“祝筵几”,郑云:“使祝接神。 ”此使司宫者,此大夫礼,异于士,故司宫设席,祝设几。 大夫官多,故使两官。 若共其事,亦是接神,故祝设几也。 主人出迎鼎,除。 士盥,举鼎,主人先入。 (道之也。 主人不盥不举。)[疏]注“道之”至“不举”。 ○释曰:此决《特牲》主人降及宾盥,士礼自举鼎,此大夫尊,不举,故不盥也。 司宫取二勺于篚,洗之,兼执以升,乃启二尊之盖幂,奠于于上,加二勺于二尊,覆之,南柄。 (二尊,两С也。 今文启为开,古文柄皆为枋。)[疏]“司宫”至“南柄”。 ○注“二尊”至“为枋”。 ○释曰:云“二尊,两С”者,即上“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”是也。 知二勺两尊用之者,玄酒虽有不酌,重古,如酌者然也。 鼎序入,雍正执一匕以从,雍府执四匕以从,司士合执二俎以从。 司士赞者二人,皆合执二俎以相,从入。 (相,助。)陈鼎于东方,当序,南于洗西,皆西面北上,肤为下。 匕皆加于鼎,东枋。 (肤为下,以其加也。 南于洗西,陈于洗西南。)[疏]“陈鼎”至“东枋”。 ○注“肤为”至“西南”。 ○释曰:此云“肤为下”,门外陈鼎时不言,至此言之者,以肤者豕之实,前陈鼎在门外时,未有俎,据鼎所陈则肤在鱼上。 今将载于俎,设之最在后,故须分别之也。 云“肤为下,以其加”者,以羊无别俎,而豕有肤俎,故谓之加,以加为下也。 云“南于洗西,陈于洗西南”者,洗当东荣近东也。 其陈鼎,鼎当东序,则近西也。 而言南于洗西,则鼎陈于洗西,稍近南,东西不得与洗相当也。 俎皆设于鼎西,西肆。 斤俎在羊俎之北,亦西肆。 (斤俎在北,将先载也。 异其设文,不当鼎。)[疏]“俎皆”至“西肆”。 ○注“斤俎”至“当鼎”。 ○释曰:云“异其设文,不当鼎”者,羊俎在羊鼎西,今云“斤俎在羊俎北”,不继鼎,明不当鼎也。 若继鼎言者,即在鼎西也。 宗人遣宾就主人,皆盥于洗,长匕。 (长匕者,长宾先,次宾后也。 主人不匕,言就主人者,明亲临之。 古文匕作七。)佐食上利升牢心、舌,载于斤俎。 心皆安下切上,午割勿没。 其载于斤俎,末在上。 舌皆切本末,亦午割勿没,其载于斤,横之。 皆如初为之于爨也。 (牢,羊、豕也。 安,平也。 平割其下,于载便也。 凡割本末,食必正也。 午割,使可绝也。 勿没,为其分散也。 斤之为言敬也,所以敬尸也。 《周礼》祭尚肺,事尸尚心舌,心舌知滋味。 今文切皆为寸刂。)[疏]“佐食”至“爨也”。 ○注“牢羊”至“为寸刂”。 ○释曰:言“皆如初为之于爨也”者,经言此者,以前肤鼎时不见心舌,嫌不在爨,故明之。 云皆如初为之于爨,“皆”者,皆羊、豕,羊、豕皆有心舌也。 案《特牲》记云:“斤俎,心舌皆去本末,午割之,实于牲鼎,载,心立,舌缩俎。 ”即是未入鼎时,则制此心舌然也。 既未入鼎时先制之,是以虽出爨,亦得为皆如初爨也。 云“凡割本末,食必正也”者,《乡党》孔子云:“割不正不食。 ”故割本末为食正也。 云“斤乏为言敬也”者,《郊特牲》文,彼云“斤之为言敬也”,言“所以敬尸也”。 云“《周礼》祭尚肺”者,《礼记。 明堂位》云:“有虞氏祭首,夏后氏祭心,殷祭肝,周祭肺。 ”是周之礼法祭肺,而此斤俎不取肺而用心者,以其事尸尚心舌,心舌知滋味者,故《特牲》记郑注亦云:“心舌知食味者,欲尸之飨。 ”此祭是以进之。 若然,舌之所尝五味,乃是心之所知酸苦也,故心舌并言之。 佐食迁斤俎于阼阶西,西缩,乃反。 佐食二人。 上利升羊,载右胖,髀不升,肩、臂、、专、骼;正脊一,廷脊一,横脊一,短胁一、正胁一、代胁一,皆二骨以并;肠三、胃三,长皆及俎拒;举肺一,长终肺;祭肺三,皆切。 肩、臂、、专、骼,在两端,脊、胁、肺、肩,在上。 (升之以尊卑,载之以体次,各有宜也。 拒读为介距之距。 俎距,胫中当横节也。 凡牲体之数及载,备于此。)[疏]“佐食”至“在上”。 ○注“升之”至“于此”。 ○释曰:升羊载右胖者,准例实鼎曰升,实俎曰载。 今实俎而言升者,以其升者上也,是以载俎、升载两言之也。 但此经所载,牲体多少一依上文。 升鼎不异而重序之者,以其载俎之时,恐与入鼎时多少有异,故重序之。 举肺、祭肺上已言,今又言之者,以其上升鼎时,直言举肺一、祭肺三,不言长短。 上所以不言长短者,以其入鼎时二者未制,故不辩长短,至此载俎,乃制长短及切之,故具辩之也。 若然,上升鼎时不制者,若升鼎制之,恐二肺杂乱,是以升俎乃制之。 若然,心舌未升鼎时,己午割切没,不言至载俎,乃言午割者,彼二者其体殊异,不杂乱,故俎乃一辩之而已。 云肩臂专胳在两端,脊胁肺肩在上者,此是在俎之次。 俎有上下,犹牲体有前后,故肩、在上端,专、胳在下端,脊、胁、肺在中。 其载之次序,肩、臂、、正脊、廷脊、横脊、代胁、长胁、短胁、肺、胃、肠、膊、胳也。 云“升之以尊卑”者,即上文“上利升羊”以下序其在鼎也。 云“载之以体次”者,俎法,四体尊于脊胁,即经四体在两端,脊胁肺在中者,故云“各有宜也”。 云“拒读为介距之距”者,案《左氏传》昭二十五年云:“季后阝之鸡斗,季氏介其鸡。 ”服氏云:“捣芥子播其鸡羽。 ”郑氏云:“介甲,为鸡著甲。 ”  又云“后阝氏为之金距”,注云:“金距,以金踏距。 ”今郑君合取季氏之介,又取后阝氏之距,而云介距之距也。 引之者,彼距在鸡足为距,此俎距在俎为横也,是以云俎距胫中当横节也。 案《明堂位》云:“俎,有虞氏以完,夏后氏以,殷以具,周以房俎。 ”注云:“完,断木为四足而已。 之言{厥足}也,谓中足为横距之象,《周礼》谓之距。 ”彼注云“《周礼》谓之距”,即指此俎距而言。 是距为俎,足中央横者也。 此言俎距胫中当横节者,案《明堂位》“夏后氏以”,谓中足之横。 下仍有殷之具,谓横,下仍有曲桡之足,下又有周之房俎,谓四足下更有跗。 郑云“上下两,有似于堂房”,是横下更有二事,故言胫中当横节也。 云“凡牲体之数及载备于此”者,案此经即折前体肩、臂、两相为六,后体专、胳两相为四,短胁、正胁、代胁两相为六,脊有三,总为十九体。 唯不数觳二,通之为二十一体。 二觳,正祭不荐于神尸,故不言。 是牲体之数备于此。 言及载备于此者,上经云“升于鼎”,此经云“载于俎”,是其及载备于此也。 下利升豕,其载如羊,无肠、胃。 体其载于俎,皆进下。 (进下,变于食生也。 所以交于神明,不敢以食道,敬之至也。 《乡饮酒礼》进腠,羊次其体,豕言进下,互相见。)[疏]“下利”至“进下”。 ○注“进下”至“相见”。 ○释曰:云“进下,变于食生也”者,决《公食大夫》、《乡饮酒》牲体皆进腠。 腠是本,是食生人之法。 此言进末,末为终,谓骨之终,食鬼神法,故云变于食生也。 云“所以交于神明”(元终起此至卷末)者,《郊特性》文。 云“不敢以食道”,《檀弓》文。 云“羊次其体,豕言进下,互相见”者,羊次其体,即上终“上利升羊”以下,是次其体。 言互相见者,羊言体,亦进下,豕言进下,亦次其体也。 司士三人,升鱼、腊、肤。 鱼用鲋,十有五而俎,缩载,右首,进腴。 (右首进腴,亦变于食生也。 《有司》载鱼横之。 《少仪》曰:“羞濡鱼者进尾。 ”)  [疏]注“右首”至“进尾”。 ○释曰:云“右首进腴,亦变于食生也”者,凡载鱼为生人,首皆向右,进鳍。 其祭祀亦首皆在右,进腴,生人、死人皆右首,陈设在地,地道尊右故也。 鬼神进腴者,腴是气之所聚,故祭祀进腴也。 生人进鳍者,鳍是脊,生人尚味,故《公食大夫》云:“鱼七,缩俎寝右。 ”郑注云“右,首也,寝右,进鳍也。 干鱼近腴,多骨鲠”是也。 云“《有司》载鱼横之,《少仪》曰羞濡鱼者进尾”,引之者,欲见正祭与傧尸载鱼礼异,又与生人食礼不同。 以其尸之礼,上大夫载鱼横之,于人为缩,于俎为横。 既见干鱼,则进首可知。 复取《少仪》者,濡鱼进尾,见与干鱼异。 《有司彻》进首,是上大夫绎祭傧尸之礼,有干鱼横于俎,宜进其首。 则《少仪》羞濡鱼者,是天子诸侯绎祭可知。 以其天子诸侯绎祭,干湿皆有,干鱼则进首,鲜鱼则进尾。 必知是天子诸侯绎祭者,以其大夫傧尸云“加无祭”,《少仪》云“祭无”,又与傧尸加无祭于上同,故知义然也。 腊一纯而俎,亦进下,肩在上。 (如羊豕。 凡腊之体,载礼在此。)[疏]注“如羊”至“在此”。 ○释曰:以其诸经唯有腊文,无升载之事,唯有此经所载之法,故云载礼在此也。 肤九而俎,亦横载,革顺。 (列载于俎,令其皮相顺。 亦者,亦其骨体。)[疏]注“列载”至“骨体”。 ○释曰:云“列载于俎,令其皮相顺”者,解经革顺也。 载革顺,谓以此肤之体,相次而作,行列以肤革相顺而载也。 云“亦者,亦其骨体”者,上牲体横载,文不明,故举肤亦横载以明之。 此肤言横,则上羊豕骨体亦横载可知也。 发布时间:2026-04-03 10:17:20 来源:好再来网 链接:https://www.mknn.cn/guji/105160.html